科研院所资金管理水平提升策略探讨

2017-12-26 21:36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徐勇
财会通讯 2017年14期
关键词:科研活动科研院所科研项目

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徐勇

科研院所资金管理水平提升策略探讨

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徐勇

近年来,国家科技投入的总量和强度快速增长,但科研院所的科技管理方式与快速增长的科研资金还不完全适应,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长期以来科技经费管理松散,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不高。因此从体系入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规范资金使用、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和提升研究所综合技术能力建设上,强化科研院所单位法人责任,统筹规划,协同推进是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的关键。

一、优化管理与创新服务,提升科研院所资金管理水平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在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管理创新,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2016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也提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进一步规范财务支出行为。结合近年来的科研经费管理实践,从转变科研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信息化手段等入手,来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的资金管理水平。

(一)转变科研服务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中此次新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精神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创新服务方式”,以实现“让科研人员能够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科研院所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国家的要求及时转变观念,对科研项目从过去以管理为主、服务为辅调整为以服务为基石,寓管理于服务。但科研服务又不同于普通的、一般性的服务工作,必须以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为前提,以上下联动、内外配合为原则,来制定相应的服务配套措施。针对创新服务方式,《50号文》提出了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即通过设立专门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与经费、财务有关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调整、财务决算等环节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科研财务助理”的提出是科研服务方式的重大进步,首次肯定了科研财务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把科研与财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设置,既可以通过项目聘用的方式以“劳务费”形式解决成本开支渠道,也可以由单位统筹安排、统一聘用,通过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或日常运行经费解决,这种用工方式灵活性,成本补偿渠道多样性的服务举措,必将对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产生更有效、更全面的服务效果,对资金的合规使用发挥促进作用。寓管理于服务中,寓服务于专业化的人才中,既是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必然趋势,也是科研院所细化工作分工、提高管理深度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加强制度建设,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度建设是实现管理稳定化、长效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度约束能够促进形成良性的、规范的运行机制,科研活动的开展同样需要制度的保障。但科研活动具有创新性、灵活性等特点,因此科研管理制度必须充分反映科研活动特点,既具有可操作性,又具有一定的变通性。目前,科研院所大都有自己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但普遍存在着制度涵盖内容不全、标准不规范、虚的条款多、实的细则少等问题。《50号文》着重强调了科研院所等单位在2016年内务必完成的制度建设工作,包括:出台兼顾个性化和普适性的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修订涵盖科研资金全过程管理的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完善体现科研活动特殊性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等。其中,尤其指出在内部报销管理规定的完善中,应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的报销问题等。这些都体现了科研管理制度的建设也必须以问题为导向,以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为立足点的原则,最终形成既遵循创新活动客观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

(三)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管理效率与便利化程度《50号文》指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随着科研项目和科研资金的大幅、迅速攀升,科研院所的管理手段必须从过去以人为跟踪为主、信息系统为辅转变为以信息化手段为主、人工决策为重要补充的模式,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科研资金高效、快节奏的管理要求,为决策及时性创造条件。科研院所层面应着力建设和完善符合本单位需求和特点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从科研项目的立项、预算核定、重大支出采购审批,采购执行、各项费用支出报销、预算差异提示,一直到项目结题决算等全部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系统化痕迹管理,为科研项目的整个实施流程、参与科研项目的各类直接和间接人员提供充分的、全面的共享信息平台,这对科研院所提升资金管理能力是跨越性的进步。有了“专业的系统”再配之“专业的人”,那么“专业化服务”将会更到位、效果更明显。

二、提升科技人员待遇,提高创新激情和活力

确保科研人员的合理收入是提升创新激情和活力的关键。《11号文》通过对科研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完善绩效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等综合途径,突出以激励为导向,把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作为改革的出发点。《50号文》则更加强调了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两个《意见》涉及到了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比例和对绩效支出的规定,从允许部分发放绩效调整为可全额作为绩效发放,这是一个大幅度的标准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也是空前的。目前,我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主要由国家事业费拨款和科研绩效构成,随着这两部分收入结构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推进,将逐渐建成以激励为导向的科研人员收入增长机制的政策体系。在科研院所层面上,需要结合国家政策,从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面向市场配置资源两个方面,认真研究,积极部署,分类管理,努力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

(一)改革用人机制,对科研工作、科研项目及科研人员实施分类管理首先,充分用好两个《意见》中的激励政策,对科研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建立支撑体系,提高不同种类科研工作的效率。其次,在科研工作分类的基础上,对科研人员进行分类,用好项目经费中允许列支的劳务性支出,通过社会分工或成立支撑机构等方式,聘用项目人员,将科研骨干从重复操作性、简单生产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科技人员更多时间和精力切实投入原创性的、有效的科学研究工作岗位中,提高科研人员人均绩效奖励的强度。

此外,对不同性质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基础前沿类项目突出创新导向,以“鼓励探索、宽容失败”为原则;市场导向类项目鼓励寻求和引进企业合作伙伴,促进技术走向市场,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要素配置等的导向作用;重大项目则突出国家目标,采取定向择优、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对参与不同性质科研项目的人员也相应地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不同的收入分配政策。基础前沿创新研究的科研人员实行“收入适中、基本稳定”原则,但对作出重大的、有影响力的创新成果人员应给予激励性奖励;对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的科研人员则应按市场规则,以“知识资本”形式参与市场要素分配;对从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核心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应实行适当的专项津贴政策,以稳定队伍,确保项目完成。

(二)加快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国家下放知识产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陆续推出的政策背景下,在集中稳定一批以科研为唯一任务的科技人员基础上,分流一批面向市场、面向产品的研发队伍,探索兼职兼薪制度。在不违反国家大法的前提下,建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利用股权激励等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这部分科技人员承担非政府性项目。通过与企业重组、共建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促进成果转化各要素的有效整合,实现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业基地的三者互动,将科技人员与企业、科技成果与产品紧密地联系起来,发挥人才、技术与资本效益的最大化,使科技成果在市场中获得回报,以市场规律来体现知识的价值和科研人员的贡献。目前,国家基本事业费工资性支出保障水平较低,科研人员收入压力较大,更需要推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建立与规范科研院所盈余管理机制,保障科研院所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科研院所较为缺乏自主筹措资金能力,但科研院所自身的发展对资金需求又十分旺盛,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速度也与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存在差距,目前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实质上是截断了各单位自有资金来源,限制了科研单位通过科研活动争取盈利的权利,那么如何实现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是每一个科研院所都会面临的现实问题。

《11号文》明确规定了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50号文》则继续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明确了2年的留用期限。两个《意见》都是从国家层面全面肯定了结余资金存在的合理性,更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是承认了单位留用结余资金的合法性,为我们用好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科研院所技术支撑能力指明了资金筹措方法和渠道。要切实落实好这一政策,首先,国家层面上应建立和完善国家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在国家科研活动中实施信用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家科研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政府有限科研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各方面的监督监管情况记录科研信用信息,完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制度,形成信用监管的长效机制。其次,科研院所层面要进一步强化法人责任,树立维护单位良好信用的法律意识,在科研管理中将信用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在重大事项决策时把对单位信用的影响作为重要的决策考虑依据。科研院所的各职能部门要提高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积极防范风险的发生。对项目结余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办法,制定专门预算管理制度,理清管好资金的使用。科研管理部门结合单位的科研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方向,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方案,将资金部署在解决制约单位发展、提升科研院所技术支撑能力的需求方面,切实保障科研工作的可持续竞争发展。

(编辑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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