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目标与内容”及“附录”

2017-12-27 21:44徐长林
内蒙古教育·综合版 2017年10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课程目标课标

徐长林

无论《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还是《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按习惯说法,其作用都是教学的依据、评价的依据、教材编写的依据、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依据。目前,在上述“依据”作用的发挥上仍存在死角,表现为“教学的依据”作用还仅仅体现于“教”的一面,“學”的一面还停留在通过“教”间接发挥作用的层面。

本应该“教”和“学”双方都明白的事情,本应该是“教”与“学”共同的出发点、共同的任务和目标,却只有“教”的一方清楚,“学”的一方不明白。“教”与“学”两个密切相关的行为主体一个揣着明白,一个装着糊涂,这就必然影响教学过程的默契,折损教学双方的合力,最终影响到教学质量的提高。

其实,只要仔细读过《语文课程标准》,比较各部分表述的区别,就不难领悟编写者服务学生的意图所在。如《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正文共34页,其中有13页都是以学生为行为主体表述的,多达46页的“附录”内容也都是学生应该清楚的。如果说在“前言”“课程目标与内容”“实施建议”三大块中,“前言”与“实施建议”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教师、教材编写者或教学评价者,那么,“课程目标与内容”的行为主体就全部指向了学生,是直接告诉学生应该学习怎样的内容、怎样学习和达到怎样的目标,老师则应根据学生学习的内容、方式、目标给予相应的组织和指导。

下边做些具体分析:

“前言”部分有“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有“应激发和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尊重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有“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全面发展”等。这些文字都是告诉学生以外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如何去做。“实施建议”中有“引导学生掌握语文学习的方法”“让学生在语文实践中学习语文”,有“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认识语言现象和问题”等等。这些内容,很明显是着重对教师讲的。至于细目中“教材编写建议”“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等内容也明确了行为对象不是学生。

与上述各部分不同的是,在“课程内容与目标”中,完全改变了说法,不再是“培养学生”“引导学生”“让学生”“尊重学生”的提法,换成了“认识”“培育”“增强”“学习”“学会”“具有”“能”“喜欢”“认识”“掌握”“理解”“阅读”“积累”“观察”“参加”“讨论”等动词,其行为主体都直接指向了学生,而不是其他的人。再看这些内容,正应该(至少从初中一年级开始)每个学期组织学生阅读一遍。通过对这些内容的阅读理解,明白国家需要自己做什么和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同时,也为日常学习中理解老师为什么要“教这些”和“这样教”奠定基础。这有益于学生克服语文学习的盲目性,克服学习中对老师的过分依赖,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新课程倡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可当他们眼中只有课文、试卷、活动、考试而没有总体学习内容与发展目标的视野时,则很难把“积极主动”用到合适的地方。读过了《语文课程标准》对他们的要求之后,就会明白为什么从小学低年级到初中高年级都要求学生“有感情地朗读课文”;知道为什么从小学三年级开始才有默读的训练;知道为什么小学阶段先是“写话”后是“习作”,到了初中就叫“写作”了;知道为什么有些字只认不写,有些字既要会认又要会写等等,总之,如果学生每学期之前都有和老师一道学习“课标”的过程,大家在迈开语文学习第一步之前,一同登上“课标”高地,俯瞰教材,展望前路,清楚在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五个方面是怎样一条拾级而上循序渐进的路径,进而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课标”要求上来,这对进入具体单元后的学习实践会大有助益。

学生知道语文的“课程目标与内容”,不仅有利于自己的学习,也有利于对老师“教”的行为和效果做出正确评判。现在的情况是:教师教得是否合规,教得好与差,学生评教时往往凭自己的主观感觉,缺少客观的标准。没有依据,就学生个体而言,只能肤浅地感性地说说而已;就群体而言,各自关注的角度和层次不一,也不好就某一个教师的教学做出恰当的评价,对改进教学也没有多大的参考价值。但若有了“课程目标与内容”这个标准,学生也好,家长也好,就都能够依据标准客观地评价老师的教学了。识字写字做得如何,阅读教学做得怎样,写作教学是否达到了标准的要求,口语交际是否按标准要求实施了训练,综合性学习的活动是否有效开展,每个学生都可以对照标准评价自己,找出差距,也能够对照标准评价老师,比较客观地丈量出教得短长。学生明白了课标要求,不仅自己能学得明白,也有利于规避教师教学的随意和盲目。这本来就是一件应有的好事。

真语文活动的领军人物王旭明先生反复强调的合格语文课的12字标准中,首要的就是“依课标”,后边才是“持教材,重学情,可检测”,足见课标对教学的主导作用。我在思考如何做好“依课标”这件事情的时候,发现了课标表述中行为主体的变化,揣摩了那样变化的理由,也就有了如上的思考。查了几本解读课标的著作,我没有看到对课标中“课程目标和内容”行为主体变化做出的阐释,不知是无需阐释,还是有所忽略。我倒以为这个问题应该提出来说清楚,如果我的理解正确,也好给更多的同仁提一个醒;如果我的话题多余,也免得再有人心生“多余”的想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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