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思考

2018-01-01 15:13高娜娜王文艳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当事人

高娜娜, 王文艳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 蚌埠 233100)

微信作为腾讯公司为职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一款免费应用程序,一经推出便备受用户青睐,不仅可以日常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还可以享受微信支付、共享流媒体内容资料、发送朋友圈、公众平台等等服务。根据腾讯公司发布的《2017微信数据报告》显示,微信2017年9月平均日登录用户达到9.02亿,老年用户(55-70岁)达到5000万人,日发送消息次数380亿,公众号月活跃账号350万,月活跃粉丝7.97亿,微信俨然已发展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然而事务都有两面性,作为开放性的交流平台,其在给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基于微信平台出现的各类新型犯罪,给司法认定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微信犯罪案件特点

微信犯罪就是以微信应用作为进行犯罪行为的场所或途径,进行诈骗、盗窃、毒品交易、赌博、色情行为等犯罪活动,在信息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这类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具有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的特点,且犯罪分子作案基本不会留下真实姓名,给侦查机关破获案件带来了较大困难。

(一)发案范围广、数量大

微信具有支持跨通讯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等特点,拥有一部手机并连上网,用户就可以轻松平等共享微信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功能,且没有地域范围和社会经济因素等的限制。如前所述,仅2017年9月微信平均日登录用户就达到9.02亿人次,日发送消息次数380亿,微信强大的社交功能加上如此大的用户群,使犯罪分子能快捷便利的物色到作案对象,微信犯罪相较传统犯罪受到更少的外界因素制约,受众多,范围广,这也是近年来全国陆续出现微信犯罪的原因之一。且涉及微信犯罪数量也在不断上升,通过聚法案例数据库的可视化功能显示的结果查看,涉及微信犯罪案件轻松万件以上,还不包括很多人没有报案处理和由于微信的隐蔽性没能及时查处的情况。

(二)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基于微信的犯罪由于发生在网络上,没有任何时间、地点的限制,微信作为半封闭的聊天工具,部分在微信群及个人之间产生的聊天记录等信息会屏蔽敏感字眼,设置进入权限等,部分犯罪分子直接在微信上物色受害者,在通过各种手段沟通取得信任后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和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没有见过面(犯罪分子也会避免直接见面或联系的情况出现),这就导致案件发生后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线索一般较有限,给打击、查处微信犯罪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且即使在微信实名制的情况下,由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确实,犯罪分子微信上注册用于实施犯罪账号一般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而是冒用他人信息注册,聊天记录难以一一对应固定,且微信聊天信息设计隐私,网络运营商一般也不会后台保存,而当事人手机上保存的信息极容易被其他信息所覆盖,从而一定程度上对证据的采集带来困难,增加了对该类案件的防范与查处难度。

(三)犯罪门槛低、危害大

微信使用易学、费用低,犯罪分子只要具有一定的文化,拥有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迅速掌握,且微信聊天对象不特定,可以通过账号查找、“摇一摇”、“附近的人”等方式轻松添加好友,因是虚拟环境,当事人之间不需要直接接触,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空间,进而在此基础上展开作案,犯罪成本低,且成功率高;犯罪分子一旦作案成功,往往连续作案,或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群体中亲友之间的相互信任作案,由于其隐蔽在网络背后,真实面目不易被察觉,当事人极易上当受骗。微信的普及伴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使得基于微信的犯罪也更加便捷。由于犯罪门槛低,犯罪手段易于迅速传播,基于微信的犯罪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网络延伸范围内的所有区域造成危害,严重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微信犯罪的常见案由类型

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类型以侵财类为主,且呈现多样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诈骗类犯罪

诈骗类犯罪在微信犯罪总体案件中的占最大比重,是犯罪分子最主要的作案手段,触犯罪名主要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总结起来微信诈骗主要形式有:一是盗用微信号实施诈骗,由于微信信息是在熟人之间传播的,当事人戒备心理相对较低,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心理通过一定手段盗取微信号,冒充亲友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实施诈骗;二是二维码诈骗,得益于微商与微信支付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当事人贪图便宜的心理,以返利或低价商品为诱饵,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商品二维码,一旦扫描识别下载安装,木马病毒就可能盗取到当事人的账号、密码以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三是低价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当事人盲目相信国外产品质量的心理,以价格优势为诱饵或自称可以购买到某种产品为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四是交友诈骗,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将自己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微信邂逅,骗取当事人感情和信任后,找各种理由骗取钱财;五是中奖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发送中奖通知,钓鱼上钩,一旦有人真的相信自己中奖了,就找各种理由要求当事人支付邮寄费、税费等一定费用后给当事人邮寄奖品;六是招嫖信息照片实施诈骗,由于卖淫行为法律严厉打击,有些犯罪分子就利用某些人的需求发送招嫖信息照片并约价并承诺提供服务,一旦谈妥价格并付款后,犯罪分子随即消失。

(二)盗窃、敲诈类犯罪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主要在预备阶段通过微信这一平台来寻找、确定侵害目标,为实施犯罪准备、制造条件,触犯罪名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此类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微信搭讪,结识当事人,慢慢取得信任并获取个人信息后,约当事人出来见面,见面时乘当事人不备将财务盗走、伺机进行抢劫或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见面后制造不利于当事人的把柄,借以勒索财物。

(三)赌博类犯罪

涉嫌罪名主要有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犯罪分子通过微信提供的网络虚拟空间,将现实中的赌博搬到网络中,玩法多种多样,极易上瘾,形式主要有:一是以抢红包群的形式存在,群内分群主、庄家、赌客,不同的群会设置不同的群规则,一般群主收租,庄家抽钱,每局持续时间都很短、反反复复,只有群主和庄家是最大受益人;二是赌博下注形式,庄家组织,规定时间内赌客下注,然后设定规则判断输赢;三是大赌形式,百家乐等国际赌场设置的博彩活动也被搬到微信群里。

(四)毒品类犯罪

涉嫌罪名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赌博类犯罪相似,犯罪分子也是建立特殊的微信群,由可靠的人担任群主,负责进群成员的考核、收费等,新进群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一般人员很难入群;犯罪分子在这些微信内利用行话、暗语等掩盖真实交易信息,网上联络、网上销售、网上支付,实现人、财、货分离,犯罪分子之间实际接触少,被查获的难度较大。

(五)色情类犯罪

涉嫌罪名主要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团伙利用微信实施有组织的招嫖、卖淫活动,卖淫女或卖淫团伙组织卖淫女或被拐骗来的妇女、幼女,通过“微信群”、“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多种渠道,使用暗语、行话实施卖淫交易,建立嫖客资源数据库,钱款直接网上支付;或者在微信群或微信聊天过程中采用一定手段秘密传播淫秽物品,过程十分隐蔽,侦查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少的困境。

三、微信犯罪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分析

(一)案件线索问题:难以启动侦查

微信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发现渠道过分依赖于被害人的报案和其提供的有效线索,而大部分犯罪是利用当事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虚荣心理或特定需求,因此案发后,部分被害人由于自尊心或面子问题通常会选择沉默,或者当事人本身就具有麻木性,由于损失轻微或多次受害,习以为常、不予重视,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难以掌握案件线索,没有案件线索来源也就难以启动侦查。

(二)证据问题:证据不易固化

取证困难,证据不易固化是该类犯罪案件的一大难点,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虽然明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八大法定证据之一,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由于微信犯罪的虚拟性、广泛性、有效信息筛选困难以及法律的滞后性,难以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等明细问题未做具体的程序设计,致使司法过程中实际操作出现一系列难题。

1.客户端证据

微信聊天信息具有网络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易流失等难以取证的特点,微信信息易于删除、修改,设备间同步性差。音频、视频、图片文件由于内存大、时效性强,客户端不能长期保存,导致很多犯罪行为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相关证据往往已被破坏,客户端证据取证困难。

2.转化证据

直接可以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音频、视频、图片文件等作为直接证据,虽然取证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相对而言截屏生成的图像证据、聊天记录生成的电子邮件等作为转化证据,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和易造假性,无法保证其真实性,需要依赖其他证据相关联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印证其真实性,在无法印证的情况下,证据无法形成有效链条,采信困难。

3.服务器证据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对第三方服务器数据保存时间提出要求,各个网络服务公司根据其产品特点和习惯,差异较大,腾讯产品服务器保留数据时间尤其较短,在客户端证据和转化证据都灭失的情况下,案件难以通过第三方服务器提取到有效的证据。

(三)罪名及数额问题:新型犯罪定性分歧

由于微信犯罪是新型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罪名的成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利用微信红包聚赌是定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售卖假货或非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是定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等等。同时,对于利用微信实施的侵财类的犯罪中涉及到的数额问题也影响到定罪,微信犯罪中涉及到财产犯罪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受害人多,损失金额分散,单个受害者的损失金额可能较小,达不到定罪处罚标准,而由于受害者较分散,司法机关难以全盘掌握,部分受害者由于损失金额小也可能不会选择报警,如此就难以掌握到犯罪分子实际的犯罪数额和总数,进而影响到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四、完善微信犯罪司法认定的对策思考

(一)强化监管和犯罪防控

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机关要充分结合信息化建设平台,发挥大数据大情报的预警研判作用,通过对微信等新型网络犯罪的串并研判,分析其运营环境和苗头动向,对一些可疑用户尤其要提高关注力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深挖潜在的违法犯罪信息。同时,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部门要与微信运营商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微信用户信息的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的虚拟空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要扩大警示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用户发现违法犯罪或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报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防止案件线索流失。

(二)完善网络立法和电子证据制度

要确保网络环境合法有序、网络传播活动能够顺畅进行,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健全的法律也为建设健康、文明和诚信的网络生活提供坚实的基础。法律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有助于预防和制止网络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的健康运行,实现网络活动的理性回归;有完善的网络立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约束和查处网络不法行为。现阶段我国的网络法规建设相当薄弱,在贯彻落实方面存在很大不足,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因此,强而有力的网络监察和执法力度,对于网络犯罪才能有足够量的震慑力,也才是有效、及时和有力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①此外,对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和司法采信问题也急需进一步完善,需要法律明确和规范电子证据收集、保全主体及流程;同时,对于电子证据不易固化、时效性强、易灭失、转化难等问题,需要依托大数据平台,将信息资源集合共享,查办案件同时,要加强对微信犯罪侦查、取证特点的分析研判,注重积累、固话侦查破案战法,及时发现问题和难点,提升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多警种联动、多部门合作的合成侦查工作新机制,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大联合办案力度。

(三)加强对新型犯罪的研究和学习

微信犯罪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某类系列犯罪的总称,其在具体认定时无论是主观故意、作案手段、犯罪形态等方面相较于传统犯罪相都呈现出复杂性、新颖性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些新情况无疑给司法认定带来更多难题,为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办案人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要加强类案学习和研究,不断掌握新方法、新视角,一案一总结、一案一提高,通过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密切关注各类信息化技术发展动向及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新特点,准确分析研判犯罪构成要件,以便司法认定时可以准确掌握、及时借鉴。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各类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且套路满满,作为微信犯罪,其兼具了人电信诈骗案件的部分特点,同时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本文由于篇幅有限,只简要概述了微信犯罪案件的特点、案由类型及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没有对很多问题具体展开详细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的概述引起大家对微信犯罪案件司法认定问题的关注和重视,进一步探索其在司法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以便以后更多的相关研究可以给办理该类案件提供指引,规范执法办案,有效惩戒罪犯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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