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河南省一事一议发展与乡村振兴

2018-01-17 15:17
河南农业 2018年10期
关键词:农民负担公益事业一事

河南省农业厅农监办 冯彦平

我国在施行农村税费改革时,为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机制,取消“村提留”和“两工”,探索建立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2010年,河南省政府出台《河南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10〕36号),迄今已施行了8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如何助力乡村振兴?这些问题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

自2010年河南省被列入全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局部试点省以来,河南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2010—2012年(财政奖补全覆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逐年上升

2010年河南省选择了包含信阳全市在内的15个县(市)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到2011年在全省全面铺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省一事一议共筹资24.7亿元,筹劳4.1万个,争取财政奖补资金38.3亿元,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自力更生改变农村面貌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二)2012—2013年(财政奖补决算制改为预算制),全省部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出现停滞

2012年底,中央财政奖补政策由结算制调整为预算制。2013年起,一些经农监部门批复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因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有限,无法奖补而出现停滞。2013年,全省实际实施一事一议项目为13 192个,占县级农监部门批复总数的80.2%,有19.8%的项目因财政奖补没有到位,项目无法按原规划进行,群众筹资筹劳积极性受挫。

(三)2014年至今(筹资和奖补不再挂钩),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连续下降

2014年开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只有少部分资金用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且由财政部门直接奖补,不再受制于农监部门是否审核方案。从此,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数量严重萎缩,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市、县、区越来越少。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存在的问题及解析

河南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自2013年和财政奖补逐渐脱钩以来,开展数量逐年减少,出现目前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财政奖补不和群众筹资筹劳数额挂钩,基层没有积极性

2013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决定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主攻方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用于群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财政奖补资金大幅度减少。2013—2016年,省财政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52亿元,投入562个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均不再和群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挂钩,其他地方不予奖补,群众筹资筹劳积极性受挫。

(二)群众议事难,基层干部怕惹事

因筹资筹劳是否奖补成为未知数,群众筹资筹劳积极性不高,大力引导和组织群众筹资筹劳难免会出现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群众上访等问题,触碰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线。同时,农村劳动力长年在外务工,村民会议人员召集难、议事通过难,基层干部怕麻烦,即使村内有急需解决的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也不愿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途径解决。

(三)政策宣传引导不够,基层认识不足

因一事一议开展积极性下滑,近年来政策宣传引导不够,基层干部和群众认识逐渐淡化,一些本应纳入一事一议范围的资金筹集没有经过相关程序,个别地方采用平均摊派形式,损害了村民参与民主议事的权利和建设村内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我们从省级农民负担监测系统了解到,目前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些非贫困县乡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依然强烈,村庄亮化、环境卫生设施、文体广场建设等项目有的还未起步,各地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有限,很多村想干事却干不了。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建议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河南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个“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积极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村内小微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好农民群众参与家乡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主体作用,抓好规范管理和监督,助力乡村振兴。

(一)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

进一步发挥农监部门对一事一议实行全程监管的主体责任,随时纠正可能出现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运用农民负担监督卡等形式,抓宣传、树典型,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引导,加深基层干部群众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理解。

(二)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农民权益

继续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范围、限额标准等,引导村级组织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要求,发挥农民群众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贫困、伤残等特殊群体筹资筹劳减免政策。

(三)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鼓励农民通过一事一议对直接受益的小微型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劳,激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发挥村民在农村公益事业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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