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现状分析

2018-01-22 13:06景力伟董群籍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检察室检察人员检察工作

景力伟 董群籍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执行赋有监督职责。2015年检察机关监所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应地增加了工作职能,其监督职责更是涵盖刑事执行全过程。但基层检察院的刑事执行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阻碍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状

普遍来说,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领导重视不够、队伍不精、人员不足、业务面广等问题。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队伍薄弱

1.增量不增人。基层检察院作为政法机关,由地方编委统筹配置政法专项编制,目前,仍沿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刑事执行检察编制标准。2015年司改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翻倍增加,诸如“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等等,在增量不增人的情况下,要想保质保量的完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几乎不可能。就朝阳地区来看,七个基层检察院中从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大约占各院编制的4%,要想完成各县(区)派驻看守所检察、社区矫正检察、财产刑执行检察,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常规化,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规范化标准(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保准》要求“派驻监管场所月驻所时间不得少于18天,驻所检察人员不少于2人”。按照每月22天工作日计算,刨除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几乎再无时间和精力去开展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业务。

2.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政治待遇低,工作缺乏热情。部分基层检察院领导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够重视,在人员的选拔任用上,往往滞后于某些业务科室。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人员大致有两种:一是刚走上工作岗位,缺少工作经验的;二是年龄偏大即将退休的。老同志抱着混几年就“回家”的思想;年轻干警则缺乏工作经验,并且因看不到未来而缺少工作主动性。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权力不足

一方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长期以来的监督定位较为模糊。以“社区矫正检察”为例,《刑事诉讼法》仅在第265条对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做了较为笼统的规定。虽然相关的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当中都规定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但对监督的方法、权力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基层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工作模式落后、监督力度不足。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强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所在院其他内部科室也有着监督的权力,但也因没有相应的规范依据,或者依据较为模糊以及受现阶段思想认识有限等原因,基本流于形式。

二、造成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受传统影响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长期边缘化。部分基层检察院领导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甚了解,认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直接参与办案,也就是做做台帐、看看号室。甚至有的领导在党组会议上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评价就是登登记而已,特别是对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认为就是走程序。因而,在人员配备上,总是尽量选些老、嫩、懒。工作上不加压力,前途上不予考虑,生活上不予关心,这也使得现有部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对自己的要求不高,不深入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人心涣散。

(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硬件配备不足、人员待遇低导致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虽然许多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已经通过了规范化检察室等级验收,但实际状况并不如验收时那么规范;同时因刑事检察工作案多人少,而在待遇上比不上看守所民警,政治前途上比不上本院主要业务科室,工作自然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应对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现状的对策

(一)要切实号准干警的思想脉搏,提高干警待遇。不要完全依赖形形式式的教育整顿,普通干警对固定模式的“学习教育,排查整改,总结提高”一刀切的教育三部曲已产生了惰性和抵触情绪,需要领导干部沉下身子过细地做好具体工作。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驻所监察室主任级别要与看守所长级别相同,但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都没有落实。新调入的青年干警要注重关心培养,正面引导。对能力强表现好的同志要信任使用,适时进行岗位交流。对老同志要充分肯定他们过去对检察工作的贡献,鼓励他们为检察事业继续发挥余热,带领年青干警做好本职工作。

(二)合理配备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提高队伍整体素养。及时调整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老龄化”的结构,加大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力度,选派年富力强的干警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队伍中,以适应现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尤其是对新上岗的同志更要组织专门的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考核、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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