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仿分时一律冠0”相关类目探讨

2018-01-23 05:06蒋鸿标
图书馆建设 2018年1期
关键词:专类总论类目

蒋鸿标

(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 广东 湛江 524088)

1 前 言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以下简称《中图法》(第5版))在“D91法学各部门”和“K2中国史”类目下分别作了“D911/916可仿D910.1/.9分,仿分时一律冠0”[1]46和“K21/27中国各代史均可仿K20分,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1]201。前一条注释是《中图法》(第5版)所添加,但仿分范围是“0.1/0.9”还是“1/9”并不明确,因为《中图法》(第5版)将D910.1/.9作为D91(三级类目)的直接下位类,并强行当作四级类目,中间缺少过渡类目D910(四级类目),意思是D910.1/.9中的“0”是不计层级的,从而违反了层累制的编码原理(如果将这种做法称为特殊编码则是不靠谱的);后一条注释沿用《中图法》(第3版)至今,但因K2、K20、K201/209三者之间是隶属关系,等级分明,故仿K20分的范围就是“1/9”,不会产生歧义。

如果说前一个例子是因为人们对“仿D910.1/.9分”的范畴存在歧义而作出“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仿K20分也作出“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则是完全错误的。有学者将这种做法评价为“硬性规定,明确清楚,只要分类人员遵守照办就是了”[2]。也有学者将这种做法看作是《中图法》的“特殊仿分规则”,符合专论性类目仿“一般性问题”分的复分要求[3]。这是一种是非不分的盲从思想。事实上,类目仿分加“0”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避免类目重号,二是避免类目序列颠倒[4],故在仿照复分时,该加“0”就加,不该加“0”就不加,而不是“一刀切”地“一律冠0”。《中图法》(第5版)作出这样的注释,是缘于被仿分类目编码的不规范或照搬自然科学类目中专论性类目仿“一般性问题”分前先冠“0”再取一般性问题复分号的不合理做法(自然科学类目中的专类复分表一律采用双位数编码即是告诉人们仿分时要取对应的双位号码)。目前虽然有业界同仁对该问题作过探讨,但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也没有提出可以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故笔者再作探讨,以求教于业界专家。

2 《中图法》(第5版)“仿分时一律冠0”相关类目编码存在的问题

2.1 “D91法学各部门”类目存在的问题

“D91法学各部门”类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总论性类目编码不规范、“法学各部门”用词不规范、“D916司法制度”“D917犯罪学”“D918刑事侦查学”“D919法医学”不属于“法学各部门”等。

《中图法》(第5版)在“D91”设置了“D910.1理论”“D910.2法的历史”“D910.4学习、研究”“D910.5解释、案例”“D910.9法律汇编”(类号皆包含5个编码)等5个具有总论性和通用性的下位类,但却将这5个下位类强行当作四级类目,与仿分类目D911/916(类号包含4个编码)同级,即表示这5个类号中的“0”是不计层级,不代表层累关系的。而“D91”与D911/916采用层累制编码,等级分明。这样就产生了断层现象,即缺少过渡号码D910。《中图法》(第5版)为了防止仿分时出现重号问题,就作了“D911/916可仿D910.1/.9分,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殊不知,这种“一刀切”的注释却造成了类目等级的混乱。

在法律专有术语中,并没有“法学各部门”之说,只有“法律部门”或“部门法”之说。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相关法(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行政法(包括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家庭法、继承法、公司破产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刑法、经济法(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土地管理法等)、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社会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等7大法系[5],故“D916司法制度”“D917犯罪学”“D918刑事侦查学”“D919法医学”等类目并不属于法律部门的范畴;根据经济法的内容,财政法(包括预算法、审计法、税法等)和金融法(包括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从属于经济法,三者是隶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故《中图法》(第5版)对法律的分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2 “D92中国法律”与“D91法学各部门”相关内容不一致

《中图法》(第5版)在“D92”设置了与D910.1/.9相似的总论性类目D920.0/.9,同样将其强行当作四级类目,不同的是“理论”所对应的号码分别为“D910.1”和“D920.0”,编码不一致,而“D92”没有设置“D920.2法的历史”,却多出一个“D920.1方针、政策及其阐述”类目,又在“D92”设置了与D910.1/.9各类完全相同的专类复分表,但此处仿分并不要求“一律冠0”。由此可见,“D91”与“D92”的总论性类目在编码上存在重复设置、前后不一致、仿分对象和注释不同等问题。

2.3 D911/916与D921/926专论性类目编码不规范

《中图法》(第5版)“D911/916”与“D921/926”各类的编码体例相同,但编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八分制”(也叫扩九法)的运用不当。例如,“D911国家法、宪法”“D912.1行政法”“D912.2财政法”“D912.28金融法”“D912.29经济法”“D913民法”“D913.9亲属法”“D913.99商法”等类目同属四级类目,其中只有“D913.99”属于八分制编码,“D912.29”和“D913.9”是对八分制的误用。八分制是指当同位类目超过10个而少于20个时,从第9个开始,以91、92……99(双位数)的形式编码,与0、1……8并列同级[1]4。而“D912.2财政法”与“D912.28金融法”“D912.29经济法”在编码形式上采用了层累制,强行将它们当作同级类目(四级)既不符合逻辑,也混淆了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从层累制的编码技术来看,D911的下一个同级类号应是D912,但《中图法》(第5版)舍弃D912不用直接进入D912.1,强行将其与D911同级,也违反了层累制的编码原理。同理,D913.1/.9在编码形式上属于D913的下位类,强行将D913.9与D913同级也不妥。只有将D913.9改成D913.91,才符合八分制的编码原理。

2.4 “D93/97各国法律”专类复分表设置不合理

《中图法》(第5版)在D93/97类目下设置了与D911/916和D921/926各类相对应的专类复分表(事物因素),同时包含一个共性类目“09法律汇编”(方面因素),因而不但犯了重复设置类目的错误,而且共性类目不全。其后果是,当对某国的某法律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分时(涉及D910.1/.5所述各类,如英国公司法案例)却无法编码;其次,将事物因素与方面因素合在一起而设置的专类复分表不符合逻辑,再加之缺少必要的注释,使人难以确定专类复分表号码的组配次序。

2.5 “企业法、公司法”所属法律部门不一致

在中国法律类目中,《中图法》(第5版)将“企业法、公司法”归属于经济法,类号为“D922.291.91”,而在“法学各部门”和各国法律专类复分表中,“企业法、公司法”却归属于商法,分类号分别为D913.991和“399.1”,可见其存在分类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2.6 “K21/27中国各代史”添加“仿分时一律冠0”的注释不合理

《中图法》(第5版)在“K20中国通史”类目下设置了“K201革命史”“K203文化史”“K204古代史籍”“K205历史事件”“K206史料”“K208年表”“K209普及读物”等7个下位类(四级类目),这些被仿分的类目是作为方面因素设置的,与K20(三级类目,“0”代表一级类目)具有隶属关系。在仿K20分时,只需套取K20后的号码即可,是否加“0”,取决于仿分的类目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只有当仿分的类目属于上位类(需要复分的概括性类目)时,才有必要加“0”[1]4,下位类仿分则不必加“0”,否则就会破坏类目之间的等级关系。例如,“K25近代史”(三级类目)是一个上位类,与K251/258(四级类目)是隶属关系,关于其史料的著作宜先加“0”再取“史料”对应的复分号“6”,组成“K250.6”,它相当于在“K25近代史”类目下重复设置“K250通史”(四级类目),而K250与K251/258是并列关系,那么“K250.6”应为五级类目,但《中图法》(第5版)强行将其当作四级类目显然是不妥的;同理,“K239南北朝”(四级类目)与“K239.1南朝”“K239.2北朝”(五级类目)是隶属关系,K239.1与“K239.12南齐”(六级类目)也是隶属关系,故K239和K239.1都是上位类,只有当上位类仿照复分时,才需要先加“0”再取复分号,故论述南北朝革命史的著作宜编码为“K239.01”,它相当于在K239类目下重复设置“K239.0通史”类目,而论述南齐历史事件的著作宜编码为“K239.125”(七级类目),因为K239.12是K239.1的下位类,当其仿照复分时,也相当于在其上位类K239.1重复设置“K239.10通史”(与K239.12同级),那么当K239.12仿K239.10分时,号码自然就是K239.125(“5”代表一级类目),故《中图法》(第5版)编码为K239.120.5(八级类目)是错误的,强行将其当作七级类目而不算“0”的层级更是毫无道理的。此外,“普及读物”是否属于通史的范围,也值得商榷。《中图法》已在总论复分表中设置了“-49普及读物”通用复分号,显然不宜再在历史类目中重复设置。

2.7 类目重复设置情况严重

《中图法》(第5版)分别在“K1世界史”“K2中国史”“K3/7世界各国和地区历史”(类名表述不一致,宜使用全称“历史”)设置了具有共性的类目“K10通史”“K20通史”和K3/7专类复分表中的“0通史”(皆包括01/09各类),同时在K1和K2类目下分别按国际时代表和中国时代表详细列出各时代史类目,也在K3/7的专类复分表中列出与国际时代表对应的类目,并基本上重复设置了与世界地区表相一致的各国历史类目,从而失去了设置专类复分表和通用复分表的作用。令人费解的是,首先,在K1类目下设置的与国际时代表相一致的K11/15各类,并没有设置仿分规定,而在K2类目下设置的与中国时代表相一致的K21/27各类,却设置了仿分规定,从而造成了与世界各时代通史有关的著作(如“世界现代文化史”)无法组配号码的尴尬;其次,在K3/7的专类复分表中,也分别设置了民族史志和地方史志对应的号码“8”和“9”,而在K1类目下并没有设置对应的“K19地方史志”,从而又造成了总论世界各国地方史志的著作无类可归的尴尬;再次,K3/7的专类复分表中既有通史各类对应的号码,又有与国际时代表对应的号码,但缺少仿分次序的注释,同样使人难以确定专类复分表号码的组配次序。

3 《中图法》(第5版)与“仿分时一律冠0”相关类目编码形式相似的社会科学类目及其仿分注释的比较

《中图法》(第5版)在社会科学的其他一些类目中也设置了与D910.1/.9、D920.0/.9、K101/109、K201/209相类似的总论性类目,如F490.1/.6、F760.1/.6等,并在其专论性类目中添加了仿分注释,但没有“仿分时一律冠0”的规定和仿分实例,如“F492中国信息产业经济”的注释为“如有必要,可仿F490分”[1]101、“F762/769各种商品”的注释为“可仿F760分”[1]112。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D91与D910.1/.9和D92与D920.0/.9之间没有按照层累制编码,而K1与K101/109、K2与K201/209、F49与F490.1/.6、F76与F760.1/.6之间都按照层累制编码。刘湘生、汪东波在《文献标引工作》一书中所列举的仿分例子,并没有一律加“0”,而是视仿分类目与其相邻类目的关系而定,如《化工产品的商标》标引为F767.05,《化肥的保管》标引为F767.14[6],正是根据仿分类目的隶属关系所作出的正确编码。前者“化工产品”是后者“化肥”的上位类,当上位类仿照总论性类目复分时,先冠“0”再取复分号,它相当于在上位类重复设置总论性类目“F767.0理论与方法论”,与专论性类目“F767.1化肥”同级,因而当F767.1需要复分时自然就增加一级类目对应的号码“4”,而不是一律冠“0”配号“04”使其增加二级类目或强行将其当作一级类目。

需要指出的是,《中图法》(第5版)设置的“F760”,类名为“一般性问题”,并且在其右上角使用了禁用标记“”,意思是F760不作为类分文献的号码,相关文献(总论性)入其直接上位类F76。这是生搬硬套自然科学类目中“一般性问题”类目不作为类分文献依据的做法,是脱离实际的。在社会科学类目中,总论性(理论性)类目一般用“0”编码,但类名未能做到统一,如“F280基本建设理论与方法”“F490理论与方法”“F530铁路运输经济理论”等类目名称各异,而且与其下位类的关系有些是并列关系有些是隶属关系,缺乏规范。在总论复分表中,“-0”对应的类名是“理论与方法论”,其子目(下位类目)与其上位类是隶属关系且具有共性,完全可以作为仿分的依据。《中图法》作为一部采用层累制技术编码的分类法,每一个类号都有其特殊意义和等级关系,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破坏它们的等级关系(八分制和双位制虽然是特殊编码,但符合层累制的编码原理)。自然科学类目中设置的“一般性问题”类目,与总论复分表中的“-0理论与方法论”类目本质相同[7],不能因为名称的不同而不作为类分文献的依据。事实上,自然科学类目中设置的“P40一般理论与方法”“P90一般理论与方法”“TG40焊接基本问题”“TU470地基和基础的理论和计算”等类目,与“一般性问题”类目并无不同之处,但前者可以类分文献而后者却不能,这是没有道理的;而“O621一般性问题”的注释“总论有机化合物的著作入此”,却表明“O621”是一个可用于类分文献的类号。因此,不能因为使用“0”编制“一般性问题”而不能类分文献,使用非“0”编制“一般性问题”却可以类分文献。

在D921/926的仿分注释实例中,它不是仿总论性类目D920.0/.9分,而是仿与其内容几乎一致的专类复分表分,但此处的注释并没有强调“仿分时一律冠0”,而是根据仿分类目的隶属关系加“0”或不加“0”,如“财政法的解释”编码为D922.205(上位类目),“审计法的解释”编码为D922.275(下位类目)。这充分说明了不管被仿分类目以何种形式出现,只要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两个类目,上位类仿分则先加“0”,下位类仿分则不必加“0”。同时也说明了D920.0/.9的编码是不规范的,也是多余的(如果仿D920.0/.9分,是不是要“一律冠0”呢)。

4 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不合理注释和类目设置存在的问题,只有从根源上入手才能解决相关问题。

4.1 采用层累制编码法编制总论性类目或设置专类复分表

按照“0”代表“理论与方法论”的编码规则,宜在“D91”类目下设置“D910法学理论与方法论”,再过渡到“D910.1/.9”,使之构成完整的隶属关系,并将D91的类名“法学各部门”改为“世界法律”,以容纳不属于法律部门但属于法律研究范畴的类目如司法制度、犯罪学、法医学等。或者将D910.1/.9的内容设置成专类复分表。这样,仿分类目D911/915(因司法制度不属于法律部门,故仿分对象不宜包括D916)仅需添加这样的注释:“D911/915可仿D910分。例:各国民法研究入D913.05;各国物权法汇编入D913.29。”或“D911/915可依下表分。例:各国民法研究入D913.05;各国物权法汇编入D913.29。”(注:此处仿分示例取与《中图法》(第5版)对应类号)

4.2 取消D920.0/.9各类和D921/926专类复分表,修改类目注释。

因D92类目下的D920.0/.9及其专类复分表与D910.1/.9是重复的,故只需列出与世界法律各类相一致的中国法律各类(如需突出中国法律),注释为“D921/925可仿D910分。”或不必重复列出中国法律各类,只需列出一个“D92中国法律”类目,并在该类目下添加这样的注释:“先仿D911/915分,如有必要再仿D910分。”或“先仿D911/915分,如有必要再仿D911/915专类复分表分。”

4.3 取消D93/97专类复分表,修改类目注释。

因D93/97专类复分表中的法律部门(事物因素)与D911/916各类是重复的,而表示方面因素的D910.1/.9却只有“09法律汇编”,因此,宜取消该专类复分表,并将原类目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下表分”修改为“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仿D911/915分,如有必要再仿D910分。”或“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仿D911/915分,如有必要再仿D911/915专类复分表分。”

以上3条措施仅是针对D91、D92和D93/97存在的问题所作的局部修改。因司法制度、犯罪学、刑事侦查学、法医学、地方法律法规等内容也属于法律研究的范畴,但不属于法律部门的范畴,故需从整体上对“D9法律”类目进行全面的修改。根据《中图法》社会科学类目从总论到世界专论到中国专论再到各国专论的立类原则,可参照F82货币—F820货币理论—F821世界货币—F822中国货币—F823/827各国货币的体系结构设置D9有关类目。其次,因“D政治、法律”已超过10个二级类目,故法律宜采用八分制编码,将原有类目“D9法律”(二级类目)修改为“D91法律”(二级类目)。为了节省篇幅,笔者只按前述7大法律部门列出其四级类目的基本框架。

D91 法律

依总论复分表分,D91-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入D910。

D910 理论与方法论

D910.1 方针、政策及其阐述

D910.2 法的历史

D910.4 学习、研究

D910.5 解释、案例

D910.9 法律汇编

D911 世界法律

D911.1/.7法律部门可仿D910分。例:世界各国法律汇编为D911.09;世界各国经济法案例为D911.405。

D911.1 国家法、宪法

D911.2 行政法

D911.3 民商法

D911.4 经济法

D911.5 诉讼法

D911.6 刑法

D911.7 社会法

(以上法律部门的子目(五级)省略)

D911.8 司法制度

D911.91 犯罪学

D911.92 刑事侦查学

D911.93 法医学

D911.94 地方法制

总论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入此。专论入D912、D913/917,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

D911.99 法制史

总论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制史入此。专论入D912、D913/917,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

D912 中国法律

仿D911分;如有必要,再仿D910分。例:中国经济法解释为D912.405;广东省地方法规汇编为D912.946.509;湛江市地区法规汇编为D912.946.539。

D913/917各国法律

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仿D911分;如有必要,再仿D910分。例:英国经济法解释为D915.614.05。

D99 国际法①

4.4 重新设置通史类目和专类复分表,修改类目注释。

因历史是按时代列类的,而时代的划分可参照国际时代表;又因K1和K2的通史类目和K3/7的专类复分表是重复的,故宜整合K1、K2、K3/7的类目设置,并修改类目注释,使其层次清楚、简洁实用。具体编码如下:

K1 世界历史

依国际时代表分,再依下表分。例:世界现代史史料为K150.6;第二次世界大战史料为K152.6。

0 通史

01 革命史

03 文化史

04 杂史、史钞

05 历史事件

06 史料

07 研究、考订、评论

08 年表

09 普及读物②

K18 民族史志

总论世界各国民族史志入此。专论入K2、K3/7。

K19 地方史志

总论世界各国地方史志入此。专论入K2、K3/7。

K2 中国历史

依中国时代表分,再仿K1专类复分表分。例:王安石变法(北宋)为K244.15。

中国民族史志、地方史志仿K1分,再依中国地区表分。例:四川民族史志为K287.1;贵州地方史志为K297.3。

K3/7 各国历史

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国际时代表分;如有必要,再仿K1专类复分表分。例:朝鲜历史为K312;朝鲜近代史为K312.4;朝鲜光州学生运动(1929)史料为K312.516。

各国民族史志、地方史志仿K1分。

5 结 语

《中图法》(第5版)在法律和历史类目的设置及仿分注释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待于改版时一并解决。第一,要遵循层累制的编码原理编制好每一个类目,灵活运用八分制编制超过10个同位类的类目,切忌将层累制和八分制编码混合使用,不能将仿分后的结果设置为固定类目,也不能作出“仿分时一律冠0”的不合理注释;第二,要简化类目设置,尽量将具有共性的问题设置成总论性类目或专类复分表的形式,以便为仿分提供依据;第三,要理顺各个类目的隶属关系和逻辑结构,必须从整体上进行脱胎换骨的修改而不是局部的修补;第四,要充分发挥世界地区表和国际时代表(通用附表)的作用,尽量不要设置与附表重复的类目,同时要规范国际时代表的设置,使其时间起讫与主表相一致。遗憾的是,《中图法》(第5版)在法律和历史类目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历史类目中重复设置了与世界地区表相一致的各国历史类目,也重复设置了各时代历史类目,但与国际时代表不完全一致。本文提出的对法律和历史类目的综合解决方案,规范了类名,理顺了关系,完善了注释,节省了篇幅,以期对《中图法》的改版有所裨益。

注 释:

①国际法同属法律,但有别于各国法律,它与法律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故《中图法》(第5版)将其作为从属关系不妥。

②普及读物不属于通史的范畴,相关著作宜采用总论复分表-49分,故不宜列出。

[1]《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委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 [M].5版.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

[2]胡幼花.评《中图法》第三版的注释[J].宁波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4):91-94.

[3]宋晓丹,王 红,耿丽丽《.中图法》第5版的特殊仿分规则探析[J].图书馆学刊,2015(1):46-49.

[4]王自起,王现泽.关于《中图法》第4版“仿分时一律冠0”注释的思考[J].河北科技图苑,2006(1):72-73.

[5]百度百科[EB/OL].[2017-10-01]. https://baike.baidu.com/item/法律部门.

[6]刘相生,汪东波.文献标引工作[M].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7]樊肖虹《.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一般性问题”类目再探讨[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6(5):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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