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环境群体性事件及治理机制

2018-02-06 16:15宫敏燕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群体性政府环境

宫敏燕 陈 烨

(咸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社会学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一、问题的提出及相关文献回顾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有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侵犯了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破坏了环境,而且危及到了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建设,更是妨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聚焦环境群体性事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绿色运动”。作为新社会运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绿色运动”是一场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群众性运动,要求政府应采取有力的措施治理和控制环境污染。在西方,由遭受环境危害的社会成员所采取的、以维护其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的生产与生活权利为目的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一系列集体行动或个人行动被称之为环境抗争或环境运动。[1]在欧洲的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学家则更加关注“环境与社会”的关系。

在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研究较多,其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并不多。以“环境群体性事件”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文献精确检索,文章仅有256篇,其中硕士论文53篇,期刊189篇,会议记录11篇。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第一,我国学者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关注有法学、政治学、传播学、管理学等角度,但从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研究的不多。第二,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多集中于概念界定、事件分类、发生原因、解决对策等方面,而不像西方学者的研究侧重于“关系”这一宏观视角。例如,“社会公正与环境问题”“社会文化与环境问题”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等角度。第三,尽管国内也有学者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展开综合研究,但分析不够透彻。总之,环境问题千差万别,不同文化、不同社会、不同地域、不同学科,因其研究的局限性,所以,笼统提出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对策难免挂一漏万,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西方的宏观理论解释视角对中国社会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尽管有其借鉴意义,但针对中国不同地域的国情,创新本土化的解决之道,才是最为重要的。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及特点

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但大部分都是由于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而引发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周强认为,“环境污染已成为继违法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之后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第三驾马车。”[2]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类和界定

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看,环境群体性事件大致可分成三类:第一类:项目尚未建成,公众缺乏对其了解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较为常见。例如,反对PX等化工项目或严重污染项目建设等事件。第二类:群众对其不知情而已建成投产的项目。例如,严重的环境污染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癌症村、血铅超标。第三类:由于媒体曝光,群众为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而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例如,尾矿库事故、尘肺病、血铅中毒等。不管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类有多少种,从其结果来看,环境群体性事件都具有破坏性,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由此可知,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就是因环境问题而起,群体利益受损害而发生的群体聚集事件。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自发性。国外学者戴维·波普诺、尹恩·罗伯逊、斯坦莱·米尔格拉姆等都认为,群体行为的发生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它们都是由于无结构的思维而引起的非理性的盲目的行为。这种自发性的行为之所以能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群体行为的非理性而导致的盲目冲动。同时,还有巨大的破坏力量,聚集起来的人群都存在一种相对剥夺感。特别是当被剥夺者觉得自己“被剥夺”得越多、越厉害,甚至已经超出自己的心理预期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具有必然性。

2.暴力性。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有着很大的关系。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一个连锁反应的过程:暗示———情绪感染——冲突发生。即人们在进行利益表达的时候,在可能的情况下,会尽力寻求外界的帮助。正是契合了自己内心对公平正义的诉求,于是,群体性事件中的人们相互暗示,其情绪也相互感染,特别是平日被压制的欲望就喷泻而出。在暗示的催化作用下,个体的身份被集体掩盖,即使出现严重的后果,个体也不必自己承担。也正是这种责任分散的心理,人性中凶狠、残暴的一面展露无遗。

3.短暂性。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趋向合群。这是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必然结果。这种“闹革命”式的激情,往往随着事态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进展慢慢消退,尽管它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但是,却不能持久。[3]勒庞指出,“群体根本不会作任何预先策划,他们可以先后被最矛盾的情态所激发,但是,他们又总是受当前刺激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像被风暴卷起的树叶,向着每个方向飞舞,然后又落在地上。”[4]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学理分析

环境群体性事件不仅因环境问题而起,还在于其群众的密切接触以及激烈互动。因此,理性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基础及发生机制,有助于我们深刻厘清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实质,为其解决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一)风险社会增加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

我们生活在一个风险无处不在的社会,风险的隐蔽性、破坏性,都对人类社会生活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不管是自然界的风险,还是人为的风险、人与自然的综合因素引发的风险等,被释放出来的破坏力,更是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比如,近几年蔓延于全国许多地方的霾,前些年并未突显,今天,它给社会和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则是非常广泛的。就如吉登斯所认为的“新型社会风险是‘普散的’”,看似遥远和不可能的事件,却发生在身边。例如,2015年4月,漳州市民以散步及举牌抗议的方式抵制PX项目事件;2016年初,在咸阳某高校,也发生过因市里电力部门强行在离教职工住宅楼不足7米的地方架设高压线,与教职工发生激烈冲突的事件。

(二)社会冲突理论揭示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根源

社会学中,冲突是指一种紧张状态,它主要是因不同利益主体不相容的利益目标、得失分歧而引起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当利益受损群体被剥夺的程度日益严重,进而突破自身的承受能力与心理底线时,他们就通过新媒体技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影响,引起当权者的关注。因此,社会冲突的解释力,就在于能很好地揭示冲突发生的根源。

一个社会中,资源总是有限的,而有些资源更是稀缺的。当人们在这些稀缺社会资源的分配中所得到的超出自己对不平等的接受范围时,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因此,从社会冲突的视角看,冲突的本质,就是对有限资源的争夺。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绿色环境、生态环境是公众的渴求,因为他们在有限的空间中朝夕生活。当这种资源的有限性被剥夺,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就以集群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之所以环境群体性事件可能愈演愈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5]

(三)理性选择理论遮蔽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逻辑

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理性行为的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在群体行为中的个体,则会把对自身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但是,这种转让并非一时的冲动,而是一种权衡利弊的理性选择,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

理性是人类的文明之光。如果说理性行为符合人类的行为逻辑的话,那么,作为理性对立物的非理性,则往往是不合常规、不合逻辑的。在国内学者的诸多观点中,大部分人将环境群体性事件界定为一种非理性行为。但是,在笔者看来,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人类的行为也是异常复杂的。由于人类行为的趋利避害性,因此,当人们在效益与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进而做出选择时,用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界定其行为标准往往也是不科学的。理性和非理性有其相对性,纯粹的理性和非理性是不存在的。我们若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简单地以理性或非理性行为判断其存在的合理性,甚至对其做出不合法的界定,那么,这种界定不仅混淆了实证描述与价值判断的界限,而且冲击了人类文明的根基,不仅无助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而且遮蔽了生活的真实。

(四)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心理发展的行为反应

城镇化进程中,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的变化,都会反映在群众的社会心理之上,而环境群体性事件,就是这种社会心理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反应。社会心理学认为,“当一个人处于单独的情况下是不易选择较极端和激烈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而处于群体之中时,个体则容易受别人的行为和情绪的感染而无所顾忌,肆无忌惮。在群体行为中个体相互感染相互影响,个体容易放弃自己的正确主张和想法。”[6]环境群体性事件中,人们相互聚焦在一起,就环境问题交换彼此的意见。然而,当某种高度的刺激,打断了人们的理性思维,人们的情绪就会相互感染,并失去批判的能力,完全不考虑行为的后果。

(五)危机管理理论对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借鉴

“危机管理理论”主要运用于金融危机、企业管理以及自然灾害等相关具体领域,主要是指应对危机、排除危险和减少损失。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社会危机,它的发生不是毫无缘由,毫无征兆的。因此,危机管理理论干预环境群体性事件,就是探讨地方政府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如何预防,已经发生时如何迅速积极干预与解决,使之不要在有限的时间里迅速的扩大化和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发生之后如何进行合理地善后处理,不要人为制造民众与政府的消极对立。总之,政府树立危机意识、建立预警系统、进行模拟训练、加强信息沟通、改进工作思路,全面提高应对环境危机的能力,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甚至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失灵”现象的存在,加重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升级

《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发表,标志着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这种理念的传播,促进了中国民众环境意识的觉醒与进步。然而,在面对环境问题时,“政府失灵”现象,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升级。第一,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就环境群体性事件而言,政府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第二,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目标,但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比如,就江苏启东事件而言,民众反对王子企业排污由来已久。然而,在政府、企业与民众的利益博弈中,政府对GDP的过度追求而置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最终导致了江苏启东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再者,2015年4月,广东河源市市民抵制火电厂项目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聚集人数达到了1000人之多。从经济方面而言,政府的“一刀切”行为,忽略了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项目是否合法、合理以及相关企业是否遭受损失等问题,而停建、搬迁的决定,造成了极大的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从政治方面而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危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缺位,民众缺乏畅通的诉求渠道

政府和民众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然而,在城镇化过程中,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发号施令,而作为弱势一方的民众,却由于话语权微弱,再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中缺位,因此,环境群体性事件不仅多发且暴力性明显。

在面对具体的环境利益时,大部分民众偏好于采取激烈行为,倾向于把事情闹大。特别是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兴起,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线上线下的同步推进,进而增加社会动员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以此扩大社会影响,引起政府的关注。

从邻避情结测评看,民众自然都有一种躲避污染性设施的“邻避情结”,当不利的设施建在住所附近时,65.3%的民众会态度坚决地选择“联合受害邻居向相关部门抗议”。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53.8%的民众会持续抗争,直到设施停建或者搬离。[7]由此可见,畅通的诉求渠道,提升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加强环境行政权力,是缓解和消除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途径。实践表明,环境行政执法有效、严格的地方,环境信访数量就少、群体性事件、社会不稳定现象越少。[8]

(三)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作为当今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员,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与市场、政府一起支撑合作治理体系的“第三部门”。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事物,社会组织是独立存在的一支力量。正是由于它的积极参与,才使我国各个群体的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和政府功能的不足。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分化的多元性使得社会矛盾日渐突出,特别是面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时,社会组织的功能在此时得到了一定的发挥。然而,由于我国在历史传统、文化供给、资源支撑以及制度建构等方面的缺失和不足,社会组织在面对具体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时,其发出的声音微乎其微,进而影响到其功能的发挥。[9]

五、政府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路径

(一)强化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从我国政府管理的现状看,政府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思想依然严重,缺乏活力,从而使得政府工作效率相对较低。这与社会发展和民众的要求相去甚远。尽管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时,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但如果政府将其政治权力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以权牟私时,便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对立,对政府产生极大的怀疑与不认可。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党对人民的承诺。在新形势下,政府应该尽快实现角色的转型,除去经济职能之外,政府还应建立与群众良好的沟通,以协商民主的方式满足民众的参与热情,增进社会政策建立与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参与性、信息透明,以形成对所讨论问题的一致性。也就是说,政府只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着力改善与民生的关系,更多地注重对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最大限度地对不同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进行整合,而不是面对利益时只考虑自身的需求,那么,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将大大减少。[10]

(二)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塑造良好政府形象

现代公民社会,政府公信力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它在社会治理、服务社会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宏观而言,这是获得公民支持与认可的重要方式之一。良好的政府公信力,是推动政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因素。相反,政府公信力的弱化,不仅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危机,而且还可能致使某些行政人员走向法律审判的被告席。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多是基于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行为违法是它的客观后果,但它真正的驱动力,却在于利益受损群体的不满情绪。因此,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建设,就是在面对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巨大矛盾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作为必经程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约束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有效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决不允许以权压法、逐利违法。然而,在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时,由于政府公信力的缺乏,有的地方甚至牵涉到合法暴力———警察和武警的动用,不仅恶化了利益冲突问题,而且进一步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损坏了政府形象。

(三)完善人民信访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造成环境的破坏。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人们开始思考经济的发展,是否要以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代价。近些年来,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不少地方的民众会不断通过信访的途径,希望政府能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对环境的破坏。

信访部门是政府与社会沟通的有效桥梁。然而,在社会实践中,信访部门似乎总处于缺位的状态。面对逐年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许多地方政府依然采用“不明真相群众”煽动闹事的方式,简单处理公众面临的环境话题。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不仅无助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相反,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因此,基于环境群体性事件逐年递增的事实,地方政府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主要不是“堵”,而是“疏”,应该还群众有知情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人民信访制度,让群众的“愤怒”情绪有发泄的途径,进而减少政府与群众的对立和冲突,实现地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四)回归政策的伦理性价值,实现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双赢

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方面更加现代化。在以往的地区经济发展中,“GDP”的增长是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然而,正是这种畸形的政绩考核标准,不仅使地方政府为了单纯追求“GDP”的增长而忽视了政治、文化与生态等其他方面的社会价值,而且违背了政府管理“以人为本”的初衷。

因此,要适应发展和社会期盼,及时回归政策的伦理性价值,促使政策主体在具体的政策行为过程中,充分考虑政策的生态价值和环境收益,考虑民众对绿色环境的需求,[11]进一步使政策的制定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和人本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整治,使环境与经济发展协调并同步推进,这不仅体现了政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与政府的矛盾最为根本的有效方式。其实,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不是冲突的对立物,环境保护也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一种绿色、科学、创新、稳妥的社会发展战略,就需要政府在价值目标上,把社会目标优先于经济目标,实现防治污染与当地的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这不仅有助于经济目标的早日实现,而且能够从源头上消除环境群体性事件。

(五)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

尽管联合国在1946年就提出“非政府组织”的概念。[12]虽然理论界对“非政府组织”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但却一致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一个除了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没有自身的私利,它以公益事业、唤醒公共意识、责任意识为出发点,致力于发挥民间的力量改善社会环境,它的基本精神是“参与、志愿、利他”。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化,“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可觅见其踪迹。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领域,“非政府组织”弥补了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方面的不足,为社会提供了政府和企业难以提供的许多公共物品,比如资金、技术、设备、物质等,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深入发展,“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就具体问题和政府官员交流;通过法律咨询等服务,对污染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直接与企业合作,改变他们的行为,帮助他们进行技术创新,以促进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推动公众积极参与投身到环境保护。[13]

从历史和现实看,“非政府组织”植根于基层,对底层民众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政府可以通过“非政府组织”这个渠道,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使其在行动能力、表达能力及自我维持秩序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14]然而,作为一个正处于发展中的新生事物,“非政府组织”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管是专业化、规范化,还是制度化方面都有欠缺,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风险加剧的社会,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特定时期,“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政府组织”起到了缓冲社会对立情绪,促进社会成员的共识,增进社会整合的粘合度,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金俊.国外环境抗争研究述评[J].学术界,2011(09).

[2]周强.环境维权如何化解“邻避效应”[N].新华每日电讯,2013-05-08.

[3]宫敏燕.社会转型期群体行为的社会学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06).

[4][6][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3.

[5]朱中彬.微观经济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4.

[7]黄辛.2015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行为调查[N].中国环境报,2015-07-27.

[8]冯汝.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其治理路径之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05).

[9]石国亮.中国社会组织成长困境分析及启示[J].社会科学研究,2012(05).

[10]卢春天,齐晓亮.公众参与视域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研究[J].理论探讨,2017(05).

[11]向俊杰.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政策伦理研究[EB/OL].求是网,2015-05-09.

[12]UNECOSOCResolution1296(XLIV),PARA.7.7,London:Hurst&Company,1996,Appendix B.

[13][美]杜丹德.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公共参与方面的作用[EB/OL].人民网,2013-10-05.

[14]吴碧英.群体性事件中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及启示——以福州市沙堤“6.10”农民事件为例[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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