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编版历史教科书材料研读“秦简”条辨析

2018-02-09 20:55唐山市教育局教研室
中学历史教学 2018年7期
关键词:秦简赃物竹简

◎ 葛 明 唐山市教育局教研室

部编版《中国历史》七年级上册第10课第1条“材料研读”内容如下:

秦简记载:“五人共同盗窃,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足,并在脸上刺刻涂墨,判为刑徒。”

这一记载说明秦代的刑法有什么特点?

引号中的内容同时加了下划虚线,按教科书编辑体例推测应表示此为直接引用的史料原文,但引文明显为现代语体的译文或者解说,并非秦简原文,引号和下划虚线都属误用。所以这段材料可以呈现为:

据睡虎地秦简记载,五人共同盗窃,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足,并在脸上刺刻涂墨,判为刑徒。

不过这样一来似乎与“材料研读”的整体设计不符,反倒与“相关史事”更为接近,这就需要教科书编者老师根据栏目设置要求处理了。

在查证这段材料的原始出处过程中,又另有发现,一并写出来向方家求教。

一如前述,这段材料的依据是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教师教学用书中做了相关背景知识的介绍,但是没有呈现材料所依据的具体条文,据查这段史料出自竹简《法律答问》部分,兹抄录原文如下:

“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 可(何)谓“驾(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㓷(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䙴(迁)之。求盗比此。”[1]

《法律答问》涉及竹简210支,共计187条,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2],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释,而是一部法律实务题集”[3]。此条为第一条,是就“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的规定作出说明。

所谓害盗,和后面的“求盗”都是秦朝的小官吏,负责捕盗。这条“加罪”讨论的就是对这些知法犯法的执法者违法的处理问题。从这段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影响到量刑的包括行盗人数和赃物价值两个方面,首先根据人数分为五人和不足五人两种,不足五人则又根据赃物价值分为660钱以上、220-660钱、1-220钱三种情况,分别处以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黥劓以为城旦、黥为城旦、迁四种刑罚。

由此看来教科书中援引的这一则材料主要是在说明对于“害盗”这样的人违法如何加重处罚,而材料在写进教科书的时候经过一番转述、简略之后,看起来似乎是适用和针对所有人了。我想这个变化非常值得注意,因为据此得到的结论就会发生变化。关于教科书中所提出的“这一记载说明秦代的刑法有什么特点?”的问题,教师教学用书指出“说明秦朝的法律非常残酷”,如果着眼于斩左止、黥、劓等肉体刑罚来说以落实“残酷”这个结论倒是未尝不可,但是这样一来“残酷”二字就不仅是秦代法律的特点了,而是古代社会相当长历史时期法律的共性特征。而如果以这样的刑罚列入法律本身就意味着残酷的话,那么后来绵延数百年的凌迟刑罚到清末才废除,自然更为“残酷”,这就无法凸显秦代法律的特点。对于这段史料,我想从公务人员涉案加重处罚的角度来思考更合适!

当然同一则材料也可能做出不同的解释,不过对七年级的学生而言,这种解释最好能够有明确的线索可以遵循,也就是这样的解释方法是可以模仿和训练的,符合“教师的教要为学生的学提供可以理解和模仿的示范”[4]的要求。

【注释】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3页。

[3]曹旅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性质探测》,《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4]葛明:《传统文化与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今日教育》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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