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我国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体系

2018-03-05 09:48史育龙
中国软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援外援助一带

史育龙,卢 伟,滕 飞,孙 伟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38)

“一带一路”是今后相当长时期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总体设计[1]。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作为一国重要的经济外交手段,对于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对于“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转型的研究还较少。有研究认为,我国决策者应当进一步提升对外援助或发展合作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要地位,使其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中与政治合作、经贸合作并列的三大支柱之一[2]。也有研究建议,我国的对外援助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意愿挂钩,援外须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倾斜,援外须发挥“一带一路”的先导作用等[3-4]。本研究根据“一带一路”总体设计及其对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新要求,梳理总结了我国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分析其体制机制成因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体系总体框架和建设任务。

一、“一带一路”建设对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新要求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联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重大战略,对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开辟了大有作为的广阔空间。

(一)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内涵

根据我国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实践,本研究将我国的对外援助定义为: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推动南南合作,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或多边机构以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设施、物资和人员支持。开发合作是指被纳入我国与伙伴国的双边合作框架或规划、有开发性金融参与支持并具有一定收益的互利性经济合作活动。开发合作是介于对外援助和企业对外投资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既达不到援助应当具有的显著赠予和帮助成分,又不像企业对外投资完全基于商业规则、不包含赠予成分。

(二)“一带一路”建设对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新要求

习近平主席提出与有关国家共同建设“一带一路”的倡议,以及随后制订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和《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5]等,确定了“五通”*“五通”是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合作重点和“六廊六路、多国多港”*“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中,六廊是指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中巴和孟中印缅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六路”是指铁路、公路、水路、空路、管路和信息高速路。“多国”是指结合沿线国家的积极性,在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欧洲、非洲等地区培育一批共建“一带一路”的支点国家。“多港”是指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推动一批区位优势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重要港口建设。的布局框架,并提出了主要任务。据此,可以确定“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提出的新要求。

1.要求围绕“五通”合作重点开展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

对外援助具有在国与国之间增进友谊、加深理解和营造合作氛围的特殊作用,通过技术援助等方式有助于深化对受援国国情和政策法律制度安排的理解,为有效的政策沟通奠定基础。推动设施联通,则要求发挥援外资金的先导作用,扎实做好项目前期研究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协同优势。贸易畅通则要求通过促贸援助帮助沿线国家改善贸易条件[6],并发挥开发合作领域广阔、带动力强的优势,帮助沿线国家提高资源加工深度,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实现贸易畅通创造条件。资金融通要求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各自优势,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同时积极拓展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民心相通要求对外援助在“软实力”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加大对民生设施、国情调研、政策规划、技术培训、文化传播等“软实力”建设项目援助力度。

2.要求围绕“六廊六路、多国多港”建设优化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布局

建设六大经济走廊对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着力点有不同的要求。在中蒙俄经济走廊,要求对外援助为推进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能源资源合作创造条件,同时为拓展农牧业、跨境园区等新的合作领域打好基础,深化开发合作。在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首先要加强过境运输规制协调,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通道运输能力,进而通过开发合作带动境外产业园区建设。在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要求利用对外援助等方式做好中吉乌铁路、中-巴-伊运输通道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加大对土库曼斯坦濒里海地区能源合作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在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要求发挥援助和开发合作各自优势,协同推进中老、中泰铁路等重大项目。在中巴经济走廊,要求灵活运用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方式,为不断深化中巴合作营造环境,加快推进瓜达尔港等“两大两小”项目。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要通过援助深化对沿线区情的了解,在多方关切中寻求最大公约数,通过深耕民意提出切实可行的项目方案,切实推进与沿线国家的合作。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要求以战略支点港口为重点,综合运用援外和开发合作方式,以港口-园区-新城模式推进整体开发。

3.要求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更加高效地协同使用多种金融支持手段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政府财力有限,在国际市场融资能力有限,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各自优势,高效地协同使用多种金融支持手段。统筹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力量,明确各自定位和作用,推动其在各自擅长的领域精准发力,带动商业金融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开发性金融在信贷支持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基金、开展股权投资等,拓宽融资渠道,保证“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需求。

4.要求提高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协同有效性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其中既包括了“设施联通”这种“硬实力”建设,也包括“政策沟通”、“民心相通”等“软实力”的输出。为此,要求改变原有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各自为战的局面,增强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协同有效性。一方面通过调整优化对外援助的领域和结构,增强对外援助对开发合作的先导作用和民意基础,使对外援助在增强“软实力”的同时也助力“硬实力”建设。另一方面则应统筹运用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手段,积极开展一揽子项目建设,满足东道国对于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要求。

二、我国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对沿线国家的援助以及与沿线国家开展的开发合作也在不断增加,但与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存在的问题

1.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对“一带一路”建设有效支撑不足

一是对外援助规模总体偏小,难以支持国家战略目标。据测算,目前我国年度援外资金总规模在80亿美元左右*本数据为作者根据公开资料估算,援助总额=财政援助+优惠贷款。财政援助数据来自《中国财政年鉴》,优惠贷款数据来自来自Naohiro Kitano, Yukinori Harada. Estimating China’s Foreign Aid 2001-2013[R]. Tokyo:JICA-RI Working Paper, 2014.,略高于瑞典的年度援外资金规模,相当于美国2015年度援助资金规模的1/4,日本的80%*瑞典、美国和日本援助资金数据来自http://stats.oecd.org,2016年9月5日访问。。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共建“一带一路”的宏大构想相比,现有的援外资金规模偏小。二是对外援助重物轻人,对受援国民意影响有限。2010-2012年期间,成套项目和物资援助占我国援外资金的比重接近90%,而技术合作、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派遣志愿者等对“人”的援助所占比重不到10%[7]。三是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区域重点不突出,力量分散。2010-2012年期间,我国援外资金的51.8%投向非洲,30.5%投向亚洲,欧洲12国所占份额只有1.7%[7]。作为“一带一路”战略主要合作对象的欧亚大陆区域,在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空间格局中的地位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2.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一是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定位交叉,相互挤占发展空间。一些本应属于开发合作的项目演变成为援助项目,在很多重要的开发合作项目建设上,对外援助并没有起到相应的配套支撑作用。二是部分援助项目对提高受援国发展能力贡献有限。特别是一些会议大厦、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对改善民生和提高受援国发展能力的直接贡献有限,有时会成为受援国的“楼堂馆所”或“形象工程”。三是开发合作项目泛“战略化”问题突出。目前,几乎所有开发合作项目都竞相以服务国家战略为由,拔高自身定位,以争取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也造成对方国家利用我方急于求成的心理,不断提出严苛要求。

3.战略性开发合作项目融资难度最大

一是传统的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难以满足境外开发合作项目贷款需求。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作为传统的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审批程序复杂,项目贷款门槛很高。同时,“外保内贷”等政策难以落地,开发合作项目实施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二是新兴开发性金融平台过于追求利润回报,对战略性开发合作项目支撑不足。丝路基金由于一直强调按照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运作原则,将基金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导致战略性项目缺少资金支持的尴尬局面。地方设立的“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由于过于追求项目投资回报,甚至导致支持的项目与“一带一路”建设没有任何关系。三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发展滞后。2015年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比重仅约为4%,与10%-15%的国际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同时,中信保平均达4%左右的保险费率明显偏高[8],对参保企业的门槛要求较高且有一定的反担保等附加条件,一般企业很难达到其要求。

4.企业对实施开发合作项目的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企业是我国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但单靠企业自身力量难以规避控制各类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对其宏观环境、项目建设、劳工制度、合同条款、文化传统等方面的认知有限,或想当然地套用国内项目建设中的行为模式,导致部分开发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如中铁建在沙特麦加轻轨项目建设中海外经验缺乏,简单套用中国经验,遭受巨大亏损。又如中海外联合体在波兰A2公路项目建设中忽视当地法律风险,对波兰在环境保护、劳工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认识不足,与波兰政府签下了不平等合约,最终面临巨额赔偿诉讼。

(二)我国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面临问题的成因

1.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实践缺少宏观战略指导和制度规范

现阶段在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是我国没有及时形成与国家总体发展目标同步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中长期战略[9],以之为不断增加的实践提供宏观指导。其次,我国的对外援助事业长期定位于发展中国家间在南南合作框架下的互相帮助,由此形成的多目标、随机型、应急性的对外援助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碎片化、松散型管理架构,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第三,我国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制度体系化建设滞后,只有部门规章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度之间衔接贯通存在一定障碍,影响了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整体效果。

2.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没有形成分工协同格局

一是我国目前援外具有显著的多头管理特点,工作参与部门众多,体系庞大繁杂,部门分工和责权不够清晰,各部门专注于本系统的对外援助工作,协调水平不高[10]。二是管理层级不健全或部分层级虚置,如现有名义决策层是在2008年商务部与外交部、财政部等建立的对外援助部际联系机制基础上,2011年升级为商务部牵头的部际协调机制,以不定期但频率很低的会议方式工作,协调力度有限。三是对开发合作项目缺少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已经出台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梗阻后,缺乏有力度的跟踪落实。四是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分属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分头管理的体系难以推动二者在战略层面的对接和战术层面的联动。

3.缺乏规范有效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监督评估机制

从对外援助监督评估机制上看,现有文件中对援外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条文较为原则,缺少可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而且相关文件只强调事前审查,对事后评估缺乏具体规定,加之没有建立独立的监督评估部门[11],因此援外监督评估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开发合作项目而言,目前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如何放松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涉及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管理一直处于“放”与“管”的探索之中,还难以形成完整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

4.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对外援助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

目前,中央政府仍是我国开展对外援助的唯一主体,地方政府、企业、智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都是在中央政府制订的援助计划内承担具体项目,还无法作为独立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国家总体战略指导下自主实施援外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援外项目的多样性、援外方式的灵活性和援外资金来源的多渠道,也影响到援外事业自身的发展,以及对国家战略的支撑。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畅通地方政府、企业、智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通道[12]。

5.涉外金融机构定位不清,难以统筹联动

长期以来,国家对涉外金融机构没有清晰的定位。国家开发银行一度被列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进出口银行同时承办援外属性的优惠贷款和贸易促进属性的优惠买方信贷;中信保作为官方唯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监管模式和规则与其他保险机构没有差别。定位不清导致业务边界模糊,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大于合作,如开行、口行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重合竞争;中信保过度强调经济效益,收取保费昂贵,业务审批程序复杂,无法体现机构的政策性特征。此外,一些新设立的双多边基金定位也不清晰,不同基金之间难以实现统筹联动。

6.支持开发合作的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尚不完善

国内支持开发合作项目建设的服务体系不完善,法律、财税、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才非常欠缺,这已成为推动境外开发合作项目建设的最大短板。据江苏省发改委介绍,目前江苏全省熟悉境外法律税务的专业人才不超过30人。其他中西部省份的情况更加严重。由于国内商务咨询业不发达,专业中介机构得不到沿线国家的认可,企业不得不过度依赖国外中介结构。同时,由于没有专职机构负责,政府对企业提供的培训引导、国别信息、风险提示预警等严重不足,有限的信息服务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对开发合作重点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信息统计存在盲区,企业在实施开发合作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大量问题只能自己摸索解决。

三、建立健全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体系总体框架和重点任务

为有效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着眼于长远发展,应考虑整合我国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力量,构建新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体系,进一步提高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战略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一)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体系框架

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体系基本框架由战略规划、决策管理、实施操作、金融保障和服务保障五大系统组成(图1),近期主要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中远期着眼于更好支撑我国整体对外政治经济战略。

1.战略规划系统

战略规划系统发挥宏观指导和方向引领作用,包括制度规范、总体战略、地区指南和国别合作规划四个层次。制度规范明确对外援助、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境外投资的权责主体、法律依据、监管原则等。总体战略结合“一带一路”建设要求,明确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总体目标、区域重点和主要任务等。地区指南确定各重点区域国际发展合作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优先领域和区域性合作项目。国别合作规划重点解决近期双边合作的项目清单、优先顺序和融资安排等。

2.决策管理系统

决策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行政决策、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估三个层面。决策层面负责审核通过国际发展合作地区指南、国别合作规划、重大合作项目和年度工作计划等。管理层面负责编制重点地区发展合作指南和国别合作规划,安排年度经费预算、项目招标、检查落实项目进展等。项目监管层面负责项目审计和实施效果评估,考核项目管理团队业绩等。

3.实施操作系统

实施操作系统包括执行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专业支持机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管理层编制并经决策层批准的重点地区发展合作指南、国别合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等。企业、非政府组织负责具体项目设计、实施和现场管理。专业支持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智库组织、培训机构等,其根据项目执行机构的需求提供各类专业化的服务,包括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支持、项目外派人员培训管理、实施在境内执行的援外人力资源培训等项目等。

图1 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我国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国际发展合作)体系

4.金融保障系统

金融支持系统包括由援助资金、专项基金、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投资、社会资本等组成的投融资系统,及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和商业性保险机构组成的风险防控系统。援助资金在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基金包括各类双多边经济合作基金、产业合作基金,也包括丝路基金等。政策性金融以“两优”贷款为主,并发挥引导商业和社会资本的乘数效应。开发性金融负责为境外开发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商业投资和民间资本在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的引导下自主选择投资项目。政策性保险机构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按照不同监管规则负责对发展合作项目提供保险再保险支持。

5.服务保障系统

服务保障系统包括对项目所在国的投资环境评价、专门商务信息和统计预测信息提供,面向投资者和企业的法律、会计、税务、劳工、海关、商检、海事等专业服务,以及面向驻外机构、人员和中资企业的安全保障服务等。

(二)建立健全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体系的重点任务

建立我国国际发展合作体系应以服务支撑“一带一路”建设为主要目标,围绕战略规划、决策管理、实施操作、金融保障、服务保障五大系统功能建设,着力解决关键环节的关键问题,建立健全指向明确、运行高效的国际发展合作体系。

1.构建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规划体系

一是制定国际发展合作(对外援助+开发合作)战略规划,制定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地区指南、沿线国家国别援助行动计划和开发合作计划。二是出台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相关制度规范。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研究制定更高层级的《对外援助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外援助的各项制度。制定总体战略和项目评估工作方案和标准。制定出台专门针对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的法律法规,健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范和制度条例。三是根据“一带一路”建设形势的变化和执行层面对新出现问题的反馈,适时修订国际发展合作总体战略、地区指南和国别合作计划,提出新的行动计划。

2.构建高效、协同的国际发展合作决策管理体系

一是加快完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决策管理机制,可将商务部牵头的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改造成为具有议事、决策和管理职能的国家发展合作委员会,同时新设立专职执行机构,或组建管理与执行合一的新机构。二是进一步完善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实施主体,实行资格认定机制,引入退出机制。建立合理的中标价格形成机制。试行建立成套项目在受援国“本土化”招投标机制。三是构建“一带一路”战略性项目识别评估标准和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战略性项目储备库和滚动管理机制,出台差别化的政策支持措施。四是健全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对领导人见签项目建立后续跟踪和评估报告制度。五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与执行单位间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

3.构建多元化、国际化的实施操作体系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推动国际发展合作实施主体多元化,促进我国对外援助的主体由中央政府单一主体逐渐转变为政府、企业、智库、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二是加强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项目实施主体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国际化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机构。三是建立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支持机制,设计对非政府组织支持的项目类型和资助比例、资助方法等具体规则。四是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智库机构交流培训机制,加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智库机构在宏观管理和项目实施层面交流。

4.构建“财政援助和政策性金融先导+开发性金融引导+商业投资和社会资本跟进+政策性担保兜底”的投融资体系

一是积极开展支撑“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发性金融体系顶层设计[13],夯实开发性金融资金基础,拓展发展空间。二是推动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共同为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捆绑性项目提供融资[14],有效降低大型项目融资成本。三是加快调整我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治理体制,组建混合型董事会,引入部委官员作为部委董事。四是建立高效、快捷、覆盖面广的开发合作项目信用保险体系。构建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担保)公司集团,推进政策性“信用+保险”合作。构建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和商业性保险机构组成的风险防控体系,选择适合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5.建立法律税务、咨询信息等专业服务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

加快培育支撑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的会计、税务、工商管理、审计、法律和其他政策领域的咨询服务体系。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评价系统,尽快建立覆盖“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地区)风险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对外贸易、信贷和投资三大领域,涵盖所有对外经济金融活动的统一评估预警系统,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机制。

四、对策建议

(一)明确国家战略利益及其区域体现

聚焦“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目标,根据对我国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经济收益、重要战略资源供给和社会文化影响等多个维度的重要性,研究提出我国国家战略利益以及在不同区域的具体体现,按照对我国战略利益重要性的高低,以及在不同领域的表现程度,确定对我国战略利益影响极大的极重要国家、有显著影响的重要国家和一般国家。建立识别战略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的评价标准和机制,研究确定一批战略性开发合作项目,并根据项目特点开展配套援助。

(二)设立专职负责国际发展合作事务的独立机构

设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署,作为专职负责对外援助和发展合作事务的独立机构,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接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项目建设需求,代表政府参与双多边发展合作事务,协调指导地方、企业、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事务。负责境外国情民情调查、发现遴选项目、落实对外援助和开发合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调整国际发展合作金融支持架构

以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两优”贷款业务和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项目融资业务为基础,整合为中国国际发展合作银行,管理我国援外的主资金池,开展战略性项目融资。调整丝路基金目前确定的商业性投资基金定位,加大对战略性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各产能合作基金、各区域投资合作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整合管理、统筹联动和投资布局引导力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15]。积极引导亚投行等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对我国战略利益所在的国家、区域和项目进行投资。积极探索民间资本进入开发合作领域实施战略性项目的有效途径。

(四)扩大援外资金规模并优化援助结构和领域

适当增加对外援助预算规模,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受援国特别是战略支点国家的援助力度,新增对外援助资金向沿线国家倾斜。以服务开发合作项目为重点,积极调整对外援助结构和领域,逐渐加大援助支持公用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项目的比重,逐步把援助重点转向国情调查、战略规划、先进适用技术示范、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本开发等领域。支持非政府组织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发展合作,实施更多“草根项目”。

(五)加强驻外发展合作机构职能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现有驻外机构职能建设,在“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国家协商增派发展合作参赞。推动我国国际发展合作机构向重点区域和重点国家设立派出机构,增加驻外人员,设立项目管理团队。探索建立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外事管理制度,放宽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的证照管理,出台鼓励非政府组织、志愿者、技术人员围绕“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在境外开展相关工作的政策。培养一批精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会计审计、金融和商业规则的人才队伍。支持本土国际化商务中介机构发展,减轻对国际中介机构的依赖。

(六)丰富和创新国际发展合作方式

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实施的援助项目,探索通过国际组织或多边机制对有关国家的敏感项目进行援助。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中国-东盟“10+1”等框架下构建三方和多边合作机制,共同开发中亚、中东欧、南亚和东南亚等市场。推动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亚太自贸区等协议下加大促贸援助力度和构建跨国生产网络的技术援助力度。

[1]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

[2]白云真.“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对外援助转型[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11):53-71.

[3]刘方平.“一带一路”视角下的中国援外战略调整[J].国际经济合作,2015(9):87-92.

[4]刘方平.中国援外的历史进程与现时拓展[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21-129.

[5]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6]熊青龙,黄梅波.对外援助能促进国际贸易吗?[J].国际经贸探索,2014(10):4-1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对外援助(2014)[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8]吴 岚.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5-32.

[9]韩秀申.新时期我国对外援助发展战略[J].中国外资,2015(9):68-72.

[10]胡建梅,黄梅波.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现状与改革[J].国际经济合作,2012(10):55-58.

[11]曹俊金,薛新宇.对外援助监督评价制度:借鉴与完善[J].国际经济合作,2015(4):20-26.

[12]胡再勇.新时期中国对外援助战略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4(3):50-57.

[13]胡怀邦.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 服务“一带一路”战略[J].全球化,2015 (5):20-30.

[14]夏先良.构筑“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体制机制与政策体系[J].国际贸易,2015(11):26-33.

[15]王文松.“一带一路”的建设以及开发性金融对“一带一路”的助推作用[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4):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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