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家风建设思想浅析

2018-03-07 11:11
武夷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义利天理朱子

张 芸

(南平市朱熹纪念馆,福建 武夷山 354300)

在中国,家庭是在血缘氏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般是由三代人或四代人组成的。我国很早就注重家庭教育,三国时东吴的陆绩所著《周易述》中的《家人·彖》就提出了“圣人教先从家始,家正则天下化之”的主张。这种家庭教化的力量支撑了中国数千年的发展,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家风是一个家庭的文化风格。它是家庭在共同生活中,经过培育相传下来的家族成员的精神风貌、道德品质的体现。家风对一个人的人格成长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搞好家风建设,朱子专门写了《家训》《童蒙须知》《小学》《家礼》等通俗易懂的教材,对家庭教育,形成良好的家风起了积极的作用,成为南宋之后家风教育的典范。

一、读书循理

一个家庭要有良好的家风,就必须教育子女多读书,读好书,循理办事。朱子把“读书”视为起家之本,并列为他倡导的治家“四本”之首,这是很有见地的。乾道七年(1171),朱子于尤溪所写的版联:“读书起家之本,循理保家之本,和顺齐家之本,勤俭治家之本。”(现存尤溪县博物馆)这“四本”是朱子提出建家立业的根本思想,对树立良好的家风有着积极的意义。

读书是受教育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朱子在《家训》中说:“诗书不可不读,礼仪不可不知。子孙不可不教,……”[1]一个家庭的子女如果勤奋读书,知书识礼,那么这个家庭就会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同样,一个本来善良的人,如果不受教育,就会变恶变坏,以至毁掉家庭,丧失事业。正如古人所云:“人之初,性本善,……苟不教,性乃迁。”朱子的《家训》《蒙学须知》《家礼》,在南宋之后的社会流行极广,对培养少年儿童,养成德性,对优化社会风俗、化正人心,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朱子的这些著作,在今天可推陈出新、古为今用,在家庭教育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家庭建立后,怎样才能使这个家庭保持稳定和兴旺呢?朱子认为,要“循理”而行。什么是理,朱子说:“在人则为理,所以为仁义礼智信者是也”,“理便是仁义礼智”。[2]就人类社会来说,朱子所说的这个“理”是人伦道德的基本准则,是人应遵从的道德规范。所谓“循理”,就是按照事物发展规律去做,遵守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规范。为什么要循理而行?这个道理就如同我们爱护绿化一样,那是因为破坏绿化,对谁都没有好处。

在一个家庭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柔,这是家庭和谐的基本要求。如果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规范发生错乱,即父不父,子不子,那么家庭伦理道德的和谐就被打破,家庭即将“离乱不远矣”。再以生财致富来说,朱子《家训》中强调:“见不义之财勿取,遇合理之事则从。”一个家庭如果靠劳动生产致富,就是合理的,道义的;如果靠打砸抢、敲诈勒索、走私贩毒、以权谋私等而富的,就是不义之财。靠这种不义之财发家致富的家庭是不可能保持长期兴旺的,到了一定时候必然要被毁灭。一个家庭还要与朋友邻居和睦相处。朱子说:“德不孤立,必以类应。故有德者,必有其类从之,如居之有邻也。”[3]这就是说,家庭有难,亲友邻居必定来相助。在当今中国社会这个大家庭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个道理就更显而易见了。

就现在而言,一个家庭的成员,如果不读书,不受教育,不掌握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术,劳动者的素质跟不上时代的需求,那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建家立业。例如,搞经济工作的不懂得市场经济规律,就不能迈入发展经济之门。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已经进入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求发展经济就要发展科学技术,而要发展科技就要受教育。我国提出的“科教兴国,教育为本”的口号,与朱熹的“读书起家之本”的思想是一致的。当今,我们应该鼓励青少年不仅要多读书,而且要读好书,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水平,为建设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二、孝慈之辨

中国人的家是建立在以“孝”为核心的共同体基础上的。孝是家庭伦理的基石。孝文化是家文化的根,支撑着中国人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孝”是儒家提倡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个家庭要和美,上慈下孝是基本的伦理。对于“孝”,朱子在《家训》中提出:“子之所贵者,孝也。”这里所说的“孝”,是一种发自内心,真心实意的孝,子女除了在物质上奉养父母外,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关爱父母。“孝”还体现在尊祖敬宗方面。先秦时期,孝之义是讲尊祖敬宗,而施孝的方式主要是祭祀,这是对祖先和生命之源的尊敬。尊祖祭祀的伦理精神在于慎终追远,报本返始。这种尊祖敬宗活动产生了中国人深厚的历史感。这也是四大古国文明传统中,唯有中国文明得以延绵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慈”,朱子在《家训》中又提出:“父之所贵者,慈也”“子孙不可不教也”。这就要求父母对子女,不仅要“慈”,而且要“教”。所谓“慈”,即父母要疼爱子女。但父母对子女千万不可溺爱,不可放纵。现在中国大多是“4-2-1”的家庭结构,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许多家庭对孩子的溺爱成为一种常态,甚至产生代沟和矛盾。这可见,“教”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

对孝与慈,一般来说,做到“慈”容易,做到“孝”不容易。这是因为,“慈”是天性,“孝”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天性。也就是说,“慈”是天所赋予的生命本能,是人类繁衍的必需。但是天却没有赋予人“孝”的本能,因为这对人类的繁衍没有影响。所以,朱子对孝、慈二者,特别提倡“孝”,而且强调孝是“仁”的基础。孝是“行仁”“行德”之起点。中国人的道德情感是从孝中生出仁,再从仁民而爱物。这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从身边的人爱起,才能把仁爱之心推及他人,推及社会,推及自然。

现在,老年人可以通过社会养老金、解决生活问题,通过养老院解决送终的问题。但是,这些都不能解决老年人的孤独和凄凉。唯一化解的办法是通过子女关爱,用亲情来抚慰父母的心灵。1999年春节联欢晚会上,《常回家看看》这首文辞朴实、曲调悠扬的歌曲,受到人们的普遍赞扬,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在当代都市生活中,对孝道的理解。老年人在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以后,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关爱。可见,精神上关心父母,是更为重要的。

三、仇怨之辨

在古代社会的大家庭中,如何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仇、怨矛盾,对于建立良好的家风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朱子在《家训》中提出“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解之”。“仇”与“怨”,是人际关系中普遍的矛盾问题,而“仇”是“怨”的进一步深化。在实际生活中,“仇”表现为明确性、外在性、对应性的特点,是个体外在的表现;“怨”则表现为隐晦性、内在性、单向性特点,是个体自我的心理状态。

朱子说“怨者,以直解之”。而“以直报怨”历来被儒家看着是解决怨恨心理的最合理的方式。孔子在《论语·宪问》中有“以直报怨”的记载。老子在《老子·六十三章》中提出“报怨以德”,即“以德报怨”。孔子认为,“以德报怨”,将以何报德?这无法体现应有的社会公平。朱子在注释《论语·宪问》中的“以德报怨”时,认为“以德报怨”其实是出于刻意为之的私心,有违大义。所以,他指出:“怨德之报皆不德其平”[3],而应当“当报则报,不当则止”[4],不得妨害“公平忠厚”[4]。可见,在朱子看来,“以德报怨”不是消除怨恨心理的最好办法,而“以怨报怨”,又会使家庭成员之间矛盾产生恶性循环,而最好的办法则是“以直报怨”。

那么,什么是“以直报怨”的“直”呢?朱子认为这个“直”就是“当报则报,不当则止”,而“礼”是衡量“当”与“不当”的标准。这也就是说“以直报怨”,即是“以礼报怨”。对于“以直报怨”,朱熹作了进一步说明。他说:“于其所怨直,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3]朱子在这里解释的“直”,是指公而无私。这种公而无私就是“爱憎取舍”的无私。可见,朱子“以直报怨”的原则,是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怨”解决于公开冲突发生之前。从历史来看,儒家的礼是指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朱子所说的“以直报怨”中的“直”,是对“礼尚往来”的公平正义的追求,所体现的是一种规则意识。

历史上,对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仇恨解决的办法有多种不同的方式,而最好的办法是,北宋著名的理学家张载在《正蒙·太和》中提出:“仇必和而解”。他认为,一个家庭的正常状态是“和”,一个社会的正常状态是“和”,宇宙的正常状态也是“和”。这个“仇必和而解”的“和”,是“和而不同”的“和”,是在对立中求取辩证的统一。张载的这一辩证思维方式,认为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怨”或“仇”的对立,都必将向“和”迈进,求同存异。

而朱子的“仇以义解之”。对于这个“义”,他说“义者,天理之所宜”,即认为“义”为天理运行的法则。他又说 “礼即理”,即认为礼是天理在现实中呈现与实践。可见,朱子在处理家庭矛盾时,既注重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又注重方法论上的辩证思维,是求道德准则与实践智慧的统一。所以在相比“直”而言,“义”是对“直”所代表的确定性规则的超越、升华与完善。尽管“直”的“当报则报,不当则止”,同样不乏辩证色彩,但其主体仍是强调“礼尚往来”的显性规则,而无法达到“义”的形上学高度。

在朱子的“怨者,以直解之”中,他还主张人自身不要“匿怨”,要将自己对他人的不满情绪,采取“当报则报,不当则止”,以正当和坦诚的方式予以及时解决。这样,既能维护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又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而朱子的“仇者,以义解之”的意义,则要求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仇恨,既要慎重地考虑解决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又要注意方法的有效性,而最终是使仇恨得到合乎情理的解决。这是朱子对“仇以义解之”的辩证思维。

可见,朱子提出的“怨以直解之”“仇以义解之”,其核心思想都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他的这种解决家庭中成员之间矛盾的方法论智慧,是处理古代大家庭矛盾的较好方法。这对今天的家风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理欲之辨

如何处理家庭人员之间的矛盾,朱子提出了“存理去欲”的思想。在朱子看来,人欲是人心中为恶的一面,是一切不善行为的根源,是受物欲引诱而发的不善的行为。存理去欲,就是要使个人的欲望受到道德理性的指导和控制。对于一个家庭,朱子特别强调家庭成员在道德上的理性自觉,自觉处理好理与欲的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这在古代大家庭中尤为重要。

朱子的“理欲之辨”思想,对理性与欲望、道德原则与个人私欲的看法,是很有见地的。他认为,就家庭而言,天理具有家庭公共准则,包括道德规范的意义,而人欲则是指违反家庭道德原则的欲望,表现为利欲之心。家庭中个体成员的感性情欲,应受制于家庭伦理道德、公共准则。所以,朱子提出:“天理人欲,不容并立,是的便是天理,非的便是人欲”,“人只有个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而今须要天理人欲、公私理欲,分别的明白”。[2]在这里,朱子将理、欲对立起来,是突出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点,就在于人能按照家庭伦理道德、公共准则和规范约束家庭个体成员的私欲,努力追求“天理”,使人在道德上达到升华。

朱子“存理去欲”,正是强调家庭成员的这种道德行为中的自觉的理智与自愿的意志,突出人的主体性。这种以理性来规范欲望,使个人私欲受制于道德原则,明显地具有一种理性主义的特征。它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中华民族家庭以理统情、以理制欲、自我节制的文化传统的形成,对于稳定古代一个大家庭的秩序,也具有不可否定的历史作用。即使在今天,它对我们建立良好的家风,对维护家庭的公共秩序,仍然有现实的意义。

五、义利之辨

在中国传统家庭道德中,“义”与“利”是一对非常重要的范畴,也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价值准则。从先秦时期以来就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义”与“利”的关系,就家庭而言,每个家庭成员如何处理好个体自身的利益与家庭的公共利益,对建立良好的家风至关重要。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汉代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他们的义利观是重义轻利。朱子对前人的义利观作了扬弃,进行新诠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义利辩证思想,并应用于家庭中处理义利关系之中。在义利关系中,对于“义”,朱子认为,“义者,天理之所宜”[3]。就家庭而言,所谓“宜”就是指这事应当这样,那事应当那样。而“天理之所宜”,就是天理所当做的,便合乎义。例如,在一个家庭中,父之所以慈,子之所以孝,便合乎天理之所宜。朱子还认为,义是“心之制”。所谓“心之制”,是说以义心裁制万事,无事不成。在这里,朱子以“义”为人心内在的自我规范,显发于外便是家庭中待人处事的合理。这种“义”,有利于家庭成员的自我规范。

对于“利”,朱子认为,“利者,人情之所欲”[3],又是“人欲之私”。朱子说:“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2]这就是说,明义利之辨,就能使家庭成员中,人人得其本心以制万事。人人谨守天理之所宜,而不去追求个人在家庭中不应当得到的各种利,以义利来调整家庭中各种冲突。

对于“义利关系”,朱子把它作为一对道德范畴,更注重它的思辨性,明义利之辨。朱子并非只讲义不欲利,而是获取利益要合乎道义。他说:“义者,利之和”,“义之和,只是中节”,“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2]这就是把“利”放在和谐合宜的地位,就是“义”,不是简单的以“义”制“利”,而是具有自行协调家庭成员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的深刻内涵。

朱子在与门人讨论义利时说:“凡说义,各有分别,如:父子、夫妇、兄弟之义,自不同。似不和,然而各正其分,各得其理,便是顺利,便是和处。……义疑于不和矣,然处之,而各得其所,则义之和处,便是利。”[2]所谓的“各正其分”“各得其理”“各得其所”,是朱熹用来处理家庭成员之间人与人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

此外,朱子的义利观还表现为一种“义以为上”的价值导向,致力于德性的追求。就一个家庭而言,在家庭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每个家庭成员理应超越个体的利益,而以家庭利益作为价值追求,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如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牺牲个体利益,成全家庭整体利益。这是朱熹“义利之辩”思想在处理家庭中人与人之间义利关系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朱子的义利辩证思想,后来发展成一种重“义”的道德传统,这对于人们反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人欲横流;对于人们陶冶民族节气,重视品德修养、自我节制,在潜意识中起了极大的作用。

以上对朱子家风建设思想的五个方面作了一些分析,从中可见朱子对古代家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应该说,朱子的家风建设思想具有普世价值,我们对其思想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是能够为当代家风建设和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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