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8-03-27 03:29
财政监督 2018年2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职工

1、《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12月13日,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对房地产市场环境进行净化。《通知》明确规定了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十项措施:一是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二是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三是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四是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五是公开业务办理流程。六是促进部门信息共享。七是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八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九是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十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2、《企业年金办法》。12月18日,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办法》强调,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3、《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对增值税发票有关管理事项进行明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2月1日起,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

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 号),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方案》明确,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参与主体是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首批纳入碳交易的企业1700余家,排放总量超过3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方案》指出,碳市场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的碳市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今后将分“三步走”推进建设工作:基础建设期——用一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国统一的数据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开展碳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模拟运行期——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发电行业配额模拟交易,全面检验市场各要素环节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强化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深化完善期——在发电行业交易主体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5、《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电价分别降低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和0.75元,比2017年电价每千瓦时均下调0.1元。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对“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全电量补贴标准降低为每千瓦时0.37元,比现行补贴标准每千瓦时下调0.05元,同时保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不降低。

6、《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增值服务操作实务要点》。12月20日,为推进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车险增值服务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增值服务操作实务要点》(中保协发〔2017〕375号),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防控。根据《实务要点》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增值服务内容分为防灾减损类、救援服务类两类;各保险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范围内选择向消费者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但不得赠送代驾券等形式的有价证券;保险公司如有上述范围之外增值服务内容的,可以研究开发形成专门条款,并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创新型条款专家评估委员会递交创新评估申请,经受理并由评估专家组评估通过后,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报保监会予以审批。

7、《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等直接投资的形式;(2)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3)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4)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通知》提出,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8、《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12月22日,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9、《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的编码规则、开具流程、开具规定等事项。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12、《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 号),要求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规范(试行)》分为5章共50条,包括总则、条码生成和受理、特约商户管理、风险管理、附则等内容,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规范(试行)》明确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当评估业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管控措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12月25日,国务院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5章共26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等内容。《条例》明确,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14、《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12月25日,海关总署制定发布 《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明确了实施《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相关事宜。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香港和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15、《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6章共66条,包括总则、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新《办法》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以及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并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创新了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建立了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还对服务内容进行了充实,并提出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

16、《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12月26日,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6章共22条,内容包括总则、信用积分、信用等级、信用信息公告查询、结果运用、附则等。《办法》明确,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17、《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等条件。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明确了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根据《烟叶税法》的有关规定,烟叶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范围包括烤烟叶、晾晒烟叶,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法》对船舶吨税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征收机关、免征吨税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船舶吨税法》的有关规定,船舶吨税征税对象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吨税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为4档:不超过2000净吨、2000至1万净吨、1万至5万净吨、超过5万净吨;吨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中国籍的应税船舶以及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20、《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12月29日,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 号)(汇发〔2017〕29 号),对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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