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2018-03-29 07:14张梓垚
商情 2018年10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正当性侵权责任

张梓垚

[摘要]我国传统民法理论针对损害赔偿的问题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赔偿领域,特别是在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合同法中的责任主要是指财产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从合同法精神内涵出发以正义精神为基础分析,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正当性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违约精神损害特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的精神创伤,违约方应以一定量化的金额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仅限于侵权法中规定,合同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界一直秉持保守态度并未有所涉及。我国现今的司法实务中法院逐渐倾向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多数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多集中在骨灰盒保管合同、医疗合同。也因此,由于立法者的保守態度导致司法实务中处理案件的标准不统一。

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认与否,学界分为支持与反对两派,针对学者反对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一、认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根本区别

著名民商法学者王利民教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认为精神损害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并且该种损害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获得赔偿,但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可以通过提出侵权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责任竞合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但责任竞合并不是阻却当事人选择侵权救济还是违约救济充分的理由,侵权与违约的救济方式是属于立法政策的问题,并非是侵权与违约内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合同法应与时俱进的针对新问题予以调整,一种救济方式无法涵盖所有的真空地带。法律固有的程式应当随着层出不穷的新型社会问题的出现而进行自我调整,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应给予当事人双重的救济方式进行选择,无论选择何种赔偿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都应存在以保护人之为人的精神权利。

二、认为精神损害与合同法上的等价交换原则背道而驰

另一主要反对理由,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符合合同的等价交换原则,有惩罚性赔偿的嫌疑,认为对违约的赔偿应秉持“填损”的态度,而不应有惩罚之嫌。我国任何一种救济方式并非仅仅具有单一功能,对待无论是“侵权者”还是“违约者”都要秉承罚当其罪的目的。学界常常提及的“损害赔偿”,民法上指侵害人对受害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填损”的功能仅是损害赔偿功能之一,实则还包含“抚慰”之义。惩罚性赔偿也是对主观上具有严重故意心理的侵害人进行的处罚,其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巨大且难以填补的,对待侵害人及其恶劣的主观过错进行惩罚也是做到罚当其罪。所谓“损害赔偿”,应当具有物质的“填损”与精神上的“抚慰”双重作用。

三、认为精神损害是合同订立难以预见的风险

在反对的声音中,有学者提出,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难以预见精神损害,换句话说,精神损害具有难以预见的风险。但合同的类型诸多,有些合同在当事人缔约之初便可预见,若违约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例如,骨灰盒保管合同,还有诸如旅游合同,婚庆合同,唯一珍贵照片的冲洗合同等。此类合同如若违约,会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巨大打击,这是由于此类合同内容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在通常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违约方的预见对象都不苛刻地要求,只要求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损害的原因和种类即可,无需预见到损害的范围,那么,在违约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同样对待,就完全能够解决违约方的预见问题。

四、认为精神损害难以以金钱衡量。不宜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种观点并非从合同法领域而谈,而是针对法律的外缘,对司法者提出的质疑,此种潜在风险应是针对所有可能性的质疑,这种风险均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与立法层面的问题分属两个不同的维度不应混为一谈。如果合同法设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严格限定得以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以及具体的构成要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纵观世界各国合同法,所强调的立法精神各有不同,但殊途同归的一点是均不会以单一的立法精神存在。合同法的正义精神就是被各国广泛认可也是历久弥新的一个话题。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任何法律的制定与修订都应当以实质正义为核心,以形式正义为外在表现形式。而要实现实质正义,就要“罚当其罪”。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保护就强调对作者精神权益的保护,而合同在缔约之初便划分为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潜在风险的表现也是不尽相同的,诸如骨灰盒保管合同、旅游合同、观看演出合同。因信赖利益的特殊性,合同履行利益损失为精神损害的这类合同,其债权人的主要目的是追求一定的非财产利益,而这一部分损失务必要给予适当的保护。实质的正义追求实质的公平,本着合同法的正义精神的内涵,立法者应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给予立法上的规定,主要针对于以非财产利益作为合同主要内容类型的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并能够成为合同的履行利益时理应得到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与否的争议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与日益为公众所重视的人格权益息息相关。从合同法正义精神的内涵出发,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其存在的价值,人作为人类社会一切价值体系的基础,其精神世界当然是法律所应重点保护的对象,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现代法的精神基础,其自身也具有存在的法理基础,也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合同法精神相适应。

猜你喜欢
违约责任正当性侵权责任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理据、内涵与规范表达
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
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浅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行为责任认定
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追求正义
竞业禁止协议探究
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论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要件
打车软件的违约责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