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2018-03-29 07:14戴目臻
商情 2018年10期
关键词:宣告重整债务人

戴目臻

一、和解制度中的权益保护

和解制度是指为了避免破產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关于和解制度,并非需要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而是由债权人会议以多数决制度通过的和解,实际上是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的和解。这种和解一旦生效,即使不同意和解的债权人也受其约束。所以,破产法伤的和解有别于民法上的和解。和解制度的种类有:1.破产宣告前的和解和破产宣告后的和解,破产宣告前的和解,是指未经开始的破产程序而直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的和解程序,即和解不是由破产程序转换而来的。破产宣告后的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最后分配前,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而开始的和解程序。这种和解是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故与破产宣告前的和解有所不同。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2.破产程序上的和解与程序外和解。前述破产宣告前的和解和破产宣告后的和解都属于破产程序上的和解,破产程序上的和解要求经过债权人的多数同意(因各国不同规定其条件有所不同),它属于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的和解。

对于和解制度,其本身就能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应该认识到企业能否得到挽救,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而通过和解,可以使债务人避免英破产宣告带来的公、私法伤的限制。对于破产宣告前的和解来说,能够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从而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一系列损失,包括商业信誉的维持。在破产宣告后的和解,债务人也能因破产程序使其终结一些公、私法上的限制。无论哪一种,都能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再生,对于劳动者来说,无疑也是一种救济。

二、重整程序中的权益保护

重整程序,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并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后形成“重组计划”以清理债权债务的程序。重整程序的创立为破产程序现代化的标志。破产法的现代改革也主要围绕着重整程序展开。在企业出现“不恩呢刚到期清偿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种途径可根据获得利益的大小来选择。当然,破产清算的执行一般都是最后手段,也就是说在各种措施都无济于事的时候才会真正的进行破产清算。正因为这样,重整程序就成为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首选程序制度,我国破产程序的执行也转变为重整主导型的债务清理程序。重整程序之所以能够较为有效地使企业避免破产,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具有较其他程序更强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各表决组全部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则该重整计划草案对所有债权人和出资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在各表决组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和出资人;二是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使该重整计划草案对所有债权人和出资人发生法律效力。

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作为主导的重整程序更应该得到体现。在重整程序中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出现职工对工资等债权有异议的情况,相关管理人要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职工因管理人未予纠正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应该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

三、清算程序中的权益保护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债务人不恩呢该清楚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而集中变卖破产财产以清偿债权的程序。清算程序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的组成部分之一,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并列为独立的债务清理程序。清算程序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而又缺乏其他清偿债务替代措施的债务人。

债务人道歉不能清偿债务时,并以是都要破产,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说明该企业只能通过破产来偿债了。这种情况对劳动者的伤害最大,一般来说,企业破产职工就要面临失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更为重要。关于劳动者的权益,首先就是工资和工资性待遇。工资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获得的,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经济收入,是经济法上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的报酬,其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工资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工资即劳动者从事各种劳动所获得的收入。狭义上的工资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收入,其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对于企业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借款的情况(不包括投资入股的形式),从劳动者权益保护出发,可视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对于借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或没有约定利率的按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能视为工资作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而应确认为普通债权。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应该给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当企业因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关于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名称的情况,在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工资和工资性待遇是劳动者对于自己所付出的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经济补偿金则是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遭受损失的一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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