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话语与乡土情境
——精准扶贫视域下农村贫困人口“瞄准偏差”研究综述

2018-04-01 03:50周晓露胡萌萌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10期
关键词:贫困人口乡土公平

周晓露 胡萌萌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86年我国开启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开发工作以来,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持续减少、贫困发生率不断降低。进入新时期,经济高速增长给贫困人口带来的“涓滴效应”递减,而以区域开发为主的扶贫模式则遗漏了部分贫困人口。为了确保到2020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习近平于2013年11月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理念。紧接着,习近平多次在不同场合深化并完善精准扶贫概念的内涵。在习近平所提出的精准扶贫理念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精准扶贫政策由此成为我国新时期的扶贫方略。

精准扶贫的提出是应对经济增长减贫效应下降的有力措施。它最基本的定义是扶贫政策和措施要针对真正的贫困家庭和人口,通过对贫困人口有针对性的帮扶,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贫困的各种因素和障碍,达到可持续脱贫的目标。①精准扶贫包括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与精准考核四个方面。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基础与首要步骤,精准识别的着力点主要在于识别贫困户。概言之,只有做到了识别上的精准,才能有效地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然而,提高精准扶贫的瞄准精度面临一些困难,伴随着扶贫的基本瞄准单元不断下沉,以户为基本单元的人口瞄准较之以前的区域瞄准②识别难度更大。正因如此,精准识别不仅是政策研究者的关注焦点,也引发了学术界的热议。研究发现,贫困识别的效果并不理想,“部分贫困者没有得到扶贫资源的覆盖”以及“非贫困者被纳入以反贫困为目标的社会政策之中”③的瞄准偏差现象广泛存在。针对“瞄准偏差”现象,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文将从国家话语与乡土情境存在张力的角度出发,对精准扶贫中所存在的农村贫困人口“瞄准偏差”进行系统梳理。

二、“精准”话语与乡土社会的“非规则性”

自精准扶贫理念提出以来,“精准”二字一直作为重要话语被加以强调。“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④,习近平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了脱贫攻坚必须直面的矛盾和问题、必须把握的思路和方法,这是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方法论,也是我们众志成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本遵循。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这一文件中,一万余字的篇幅“精准”总计出现了32次,“精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为了实现“精准”的更为有力的话语表达,国家贫困线继续作为确定扶贫对象、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事实上,国家贫困线作为扶贫对象瞄准与扶贫资源分配的指南并不是新事物,自1986年我国正式成立扶贫机构并启动扶贫开发工作以来,国家贫困线作为中央政府制定的正式制度就从不曾隐身过。尽管我国的国家贫困线经历了从绝对贫困标准与低收入标准共存到国家贫困线以低收入标准作为唯一依据的变迁,瞄准单元经历了从贫困地区、贫困县、贫困村到贫困户的不断下沉,贫困线的标准也在不断上升。但自始至终,国家贫困线始终是确定瞄准对象的重要依据,即选出来的瞄准对象不允许超过国家贫困线的限制。然而,“精准”作为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要话语,却与具体的乡土情境存在张力,主要表现为国家贫困线的标准在识别贫困户的过程中过于理想化,在现实情境中难以执行。

首先,精准地掌握农户的真实收入存在困难。一方面,农户不会主动地透露自己的收入。正如李博、左停指出,乡土社会是不规则的社会,农民的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到“过日子经济”的逻辑影响。“过日子经济”在农业生产和生活中的直观表现就是粗放、模糊,这使得农民本身就缺乏对自己收入的精确掌握。⑤汪磊、伍国勇认为,农户的收入一般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在以上收入构成中,绝大部分属于隐性的私人信息,客观上增加了切实掌握农户收支信息的难度。⑥王雨磊认为,掌握农户的收入水平是数字治理的体现,但是农户的家计知识和生活知识都缺乏对收入水平的关注,加之农民“财不可露白”的心理,农民的收入水平实际上是悬浮于乡村生活的。⑦概言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户主动透露自己的收入是一种获取农户真实信息的理想方式。但客观现实是农民对于自己的收入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知,且农民也不愿意透露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测量农户的具体收入也遇到一些现实的阻碍。不同于城市的工薪阶层,农民的收入难以用工资条这种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因而他们的收入很难用数字准确地衡量。詹国辉、张新文指出,乡土是一个丰富且繁杂的场域,农户的收入具有不可货币化、不稳定的特征,因而使得用统一的核算标准来计算农户的收入存在一定难度。⑧何绍辉也指出,农村存在显性和隐性两种收入类型,稻谷、牲口、偶尔的临工等都是不可量化的隐性收入。⑨何立华也指出,在农民的收入构成中,生产经营性收入严重依赖于市场价格,工资性收入则不太稳定,因而这两类收入波动很大,是仅为农户个人掌握的私人信息,因此信息采集人员在测量农户收入时必须突破信息不对称的瓶颈。⑩

其次,过于强调数字的“精准”反而会遮蔽精准识别的内核。汪磊、伍国勇指出,贫困户的判断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即主要强调对经济维度的考察。然而,对经济维度的单一考核忽视了对道德标准的关注,这不仅会助长贫困户的好逸恶劳等心理,而且对剔除品行不端的贫困户构成了阻碍。⑪何绍辉指出,精准扶贫对“数字”的看重只能够实现字面上的精准,与“数理”上的精准存在一定的偏差,而“数理”上的精准可能更能够反映实质的经济状况。⑫陈辉、张全红也强调,在贫困户的识别中对收入标准的过度看重会使得贫困的多维福利特征得不到体现,健康、住房等因素在识别标准中不受重视。⑬张永丽、卢晓认为,当前农村贫困已转向发展性贫困,收入上的贫困仅是农民贫困的一个维度,其重要程度低于教育和健康维度的贫困。⑭

最后,规模控制的“精准”也不适用于复杂的乡土情境。为了避免无贫困户可报和虚报贫困人口数量这两种行为,各地方政府在精准识别的过程中实际采取的是自上而下、逐级分解的规模控制法。自上而下的逐级指标分配的规模控制法存在内在悖论,如汪磊、伍国勇指出规模控制会产生“信息锁定与个体波动之间的矛盾”⑮。邓维杰指出,规模控制产生了“规模排斥”,也就是各地(市、州)、县、乡(镇)最终得到的贫困户指标与实际的贫困人口规模存在一定出入,从而使得部分贫困户被遗漏。⑯左停等指出,规模控制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个村庄的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分配贫困指标的时候会向经济更为落后的地区倾斜。在规模控制的方式下,国家贫困线标准在贫困识别中的权威性降低,最终导致贫困瞄准结果是村民依据对贫困的理解所作出的经济排序。然而,这使得本村选出来的贫困户也许在其他村庄可以排序为中等户。也就是说,规模控制的方式考虑到了经济水平的差异性,但仍然无法完全化解识别标准不一致的困局。⑰

上述研究一致认为贫困瞄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贫困线,但吕方并不认同这类观点,他指出,国家贫困线只是“底线”收入指标,实际上“两不愁、三保障”⑱才是国家要求的脱贫方针,也就是说国家扶贫政策体系已经蕴含了对多维脆弱性的关注。吕方同时注意到,国家倡导家计调查与参与式财富排序相结合的贫困识别方法,并支持各地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有益的、创造性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四看法”等精细分类的方法应运而生。但是,“相对于地方贫困经验世界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任何试图以理性化、简约化等方式去‘精准’把握经验现实的努力,都将面临一定程度的‘溢出’”。⑲李棉管认为,这是由于贫困人口的瞄准机制具有简约化和通用性的内在要求,但瞄准机制在落地过程中与乡土的复杂环境发生碰撞,因而不可避免地对贫困人口的识别效果产生了影响。⑳

三、“减贫”话语与乡土社会的多元目标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支持困难群众脱贫致富,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和政府的重大职责”㉑。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官方文件中,屡次出现“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消除贫困”、“摆脱贫困”、“共同富裕”、“扶贫济困”等字样,这些官方表达中无不彰显国家在精准扶贫战略中的“减贫”决心。但是在精准扶贫政策落地的过程中,国家的“减贫”话语却受到乡土社会的消解:一是国家的“减贫”话语面临乡土社会“公平”话语的正面较量;二是在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中,政策代理人对国家的“减贫”话语中所表露的“脱贫”、“致富”的目标做了重新的解读。简言之,“减贫”话语在乡土情境中出现了话语转译和目标替代。

首先,国家的“减贫”话语在乡土社会被转译为了“公平”话语。翟学伟认为中国人具有一种“大公平观”,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公”依附于“私”,这使得“公”呈现出不确定性和无归属性的特点,从而构成人人可以分享的资源,并成为大同、共和、均贫富的理想来源。㉒换言之,这种“大公平观”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民自古以来追求平均主义的来源。在精准扶贫中,乡土社会的平均主义思想也在不断地挑战国家“减贫”话语的权威。左停等指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平均主义思想在乡土社会盛行。受平均主义的观念影响,农民对于扶贫指标等资源普遍存在着“均分”或“轮流享受”的心理,这也造成了扶贫指标分配的“脱靶”,进而将扶贫指标的“特惠”特征转译为了“普惠”特征。㉓李博等进一步将这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理解为平均主义观念和依附于平均主义之上的公正观念。具体来说,农民认为资源的投放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和普惠性的原则。自己能够得到多少资源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他人不能得到多于自己的资源。㉔

其次,虽然国家在“减贫”话语中也隐含了对公平的关注,但是国家“减贫”话语中所暗含的公平观念与乡土社会的公平观念有本质上的区别。如前所述,乡土社会的公平观念是一种“大公平观”,强调的是均贫富、平均主义,而国家的“减贫”话语中所暗含的公平观念则是为了让贫困人口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使其有更多的获得感。徐娜、李雪萍指出,国家在精准扶贫中主要强调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权利都应得到保障,从而使得最为弱势的贫困人口也能满足最低生活需求,共享发展成果。这种“减贫”话语也可以被理解为机会公平,即国家在精准扶贫中看重的是机会公平。然而,村集体将常识性的公平正义感置于最为重要的位置,也就是侧重于强调程序公平。而村民则更为关注结果公平,并将结果公平作为判断识别是否精准的主要依据。概言之,分配公平包括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不同的维度。国家层面关注的是机会公平,而在乡土情境中则看重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㉕王雨磊指出,精准扶贫在国家层面的政策原则主要是“帮穷”,其内容实质与本文提到的“减贫”话语并无二致。但是,“帮穷”的原则与乡土社会的社群伦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关系的亲疏,勤劳抑或懒惰,是否因残疾、伤病等外在原因致贫,以及是否有迫切的需要都是社群伦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国家的“减贫”话语中暗含的是“帮穷”的公平观念,而乡土社会的公平观念则将“帮能”、“帮亲”、“帮弱”、“帮需”等涵盖其中。㉖

最后,基层代理人在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时,也将国家“减贫”话语中所表露的“脱贫”、“致富”的目标替换,转而追求“资源获取”、“完成工作”等目标。王雨磊认为,扶贫瞄准的政策落地有赖于县扶贫办、村干部、驻村干部这三只“具体的手”。但是“这三只手”在具体的瞄准过程中,都没有将公平标准作为主要的瞄准依据,即没有严格地遵循贫困识别标准。县扶贫办在瞄准贫困村的过程中,将“福利共享”理念置于优先级,以此来平衡各行政村的利益诉求。行政村的村干部在瞄准贫困户的过程中,将自己所处的自然村的利益置于优先级。而驻村干部在核查纠偏的过程中,将脱贫考核置于优先级,从而造成核查纠偏趋于形式化、表面化。精准识别的三重对焦都将目光偏离公平标准,“瞄不准”现象也自然难以避免。㉗雷望红认为,受到治理成本高昂、治理资源有限以及压力考核等因素的制约,基层干部不是将精准扶贫看作帮扶贫困户的政策,而是将其视为隐秘的资源分配政策以及为了应付考核工作而必须完成的任务目标。㉘何绍辉指出,村干部在评选贫困户的时候主要遵循“最恰当”原则,也就是选择既不会引发村民质疑,又能够有利于村庄工作开展的贫困户。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贫困户的最终名单不仅包含了经济确实困难的贫困户,也掺杂了部分钉子户和关系户。㉙陆汉文、李文君则指出,基层政府并未将“精准”作为识别贫困户的真正目标。相反,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最大化地利用扶贫政策来获取扶贫资源,因而在识别贫困户时利用信息优势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条件,将符合本级利益诉求的“非贫困户”上报为“贫困户”。㉚钟涨宝、李飞指出,村庄中不同主体存在着迥异的社会心态,如村民代表和党员主要抱有“不得罪人走形式”的态度,村干部考虑的是完成工作,驻村干部存有“过客心理”等等诸如此类,这些心态与国家的“减贫”目标背道而驰,因而也会影响贫困瞄准的效果。㉛李棉管指出,政治维度也会对瞄准偏差产生诱致性因素,这主要是因为社会政策的社会发展诉求与国家治理的政治性诉求之间不完全一致。㉜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政策执行者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利用这种稀缺资源以及如何通过扶贫的各类考核。因而,国家话语中所表露的“脱贫”目标被政策代理人置换成了“治理”目标。

概言之,国家的“减贫”话语在乡土社会中被消解,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其一,国家的“减贫”话语遭遇了乡土社会的公平观念,尽管国家的“减贫”话语中也暗含了对公平的关注,但国家“减贫”话语中所暗含的公平观念与乡土社会的公平观念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二,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财政紧缺,基层政权与农户之间因税费而形成的关系链条断裂,造成了村组一级的治理资源萎缩。因而,肩负着“脱贫”、“致富”目标的精准扶贫政策变成了一种稀缺的治理资源,政策代理人将国家的“减贫”目标转变为了乡土社会的“治理”目标。其三,政策代理人也受到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的制约,对于政策执行者来说,通过扶贫的各类考核是比“减贫”更为重要的目标。

四、“规范”话语与乡土社会的变通执行

精准扶贫是新时期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否实现了“精准”和“减贫”是国家话语,也是技术目标,更是严肃的政治性问题。为了将扶真贫、真扶贫的“精准”与“减贫”话语落到实处,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对精准识别的规范性作出了重要指示,希望以规范的程序来推动“精准”与“减贫”的实现。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并指出切实可行的路径。即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标准,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㉝习近平也多次强调,要严格对象标准、规范识别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直接到户到人,要完善统一、规范、精细的贫困户识别方法。规范,是达致“精准”和“减贫”的必由之路,是精准识别的应有之义。然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规范”话语却难以完美落地,精准识别对执行过程的“规范”要求大打折扣。

首先,由于政策本身的缺失,即政策自身的不完备造成了“规范”话语难以完美落地。仇叶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瞄准主要采取的是“福利配额制”,它从制度上为瞄准偏差创造了空间。一是它所依赖的主要瞄准方式是宏观数量控制,要求分配的贫困人口总量最大程度地切合瞄准范围内的实际贫困人口数量。但由于宏观数量控制层级较高,难以有效对接具体的、微观的贫困户数据,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性偏差”。二是福利配额制需要通过地方性的次级分配来实现,但这种分配方式为地方性规则的运作提供了机会,并进一步强化了“瞄准偏差”。三是福利配额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行政化的配额权,这给予了基层代理人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滋生了贫困人口瞄准中的权力寻租空间。简言之,福利配额制产生了极大的中间损耗,这是导致瞄准偏离的根本性制度因素。㉞

其次,精准识别的政策目标是多重的,多重目标之间存在着冲突,这使得“规范”地遵守精准识别的政策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具体说来,民政局、扶贫办与统计部门遵循不同的贫困识别标准,这使得对贫困人口的信息统计本身就面临着非统一化的难题。㉟杨龙、李萌等指出,在精准扶贫的政策导向下,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是贫困人口识别的主要瞄准政策。但是国家要求建档立卡以福利测量为主要方式,重点考察人均纯收入、最低生活标准和农村扶贫标准等指标。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则采纳的是农户参与方法,由村级民主评议小组确定贫困指标的人选。农户参与方法在对收入和消费维度的考察上均不同于福利测量方法,因而形塑了瞄准政策中表达与实践的张力,也对贫困瞄准结果产生了直接影响。㊱也就是说,建档立卡的乡土实践背离了国家的“规范”话语表达。

最后,贫困户建档立卡一般包括宣传动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只有认真、扎实地开展了上述工作,精准识别才能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但是学者们调查发现,在识别贫困户的上述环节中,还存在未严格遵循“规范”要求的现象。

一是宣传动员环节,按照国家“规范”话语的要求,村干部应该扎实、广泛地开展宣传动员以确保扶贫信息被广大农户所知晓,并动员困难的农户申请为贫困户,但现实情况是部分真正困难的人并没有提出贫困户的申请。葛志军、邢成举发现,真正的贫困户并没有广泛、积极地参与到精准识别的事务中,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信息受阻;而其他农户或因为外出务工或出于自利考虑也缺乏参与贫困识别的热情。㊲邓维杰分析,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传递不到位,使得部分扶贫目标群体没有及时提交申请。除此之外,传统文化和社区优势群体的影响也会一定程度上消磨部分贫困户递交申请的积极性。㊳

二是入户调查环节,何立华指出作为代理人的地方官员应该细致、认真地完成入户调查等工作以确保贫困识别的精准度。然而,地方官员是否不折不扣地完成上述工作难以评判,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建档立卡中的“被脱贫”与“假脱贫”现象成为可能。㊴

三是民主评议环节。一方面,村干部的变通执行弱化了贫困户识别的精准度。胡联、汪三贵指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不是贫困识别中的必备环节。村干部的任职年限越长,其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集体评议贫困户人选的可能性就越低,他们的个人意愿对贫困户名单的支配权力也越大,进而导致了贫困户评选的精英俘获。㊵许汉泽、李小云将民主评议环节中贫困指标的分配概括为“选择性平衡”,即出于村庄稳定的考虑,平衡各个村民小组的贫困户指标。㊶李博等指出,村干部和乡村精英构成评选贫困户的评审小组,他们在具体的识别过程中形成了一个“自己人”的圈子。“规范”的规则与章程被搁置,转而从乡土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中寻求智识,并以人情、面子、关系等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而评选出一些并非是贫困户的亲属或朋友。㊷邓维杰指出,部分村干部为了个人私利而“恶意排斥”真正的贫困户。㊸另一方面,农户的参与度不足也使得民主评议的效果大打折扣。钟晓华指出,贫困农户在精准扶贫中占主体性地位,但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匮乏使得他们不能有效地参与到精准扶贫的各环节中。㊹詹国辉、张新文调查发现,68.41%的村民在村庄评选贫困户的活动中态度消极,11.51%的村民由于在外打工或居住等原因而远离了村庄公共事务,其余热心参与评选活动的代表则有相当一部分与贫困农户存在亲属关联。㊺吴雄周、丁建军指出,村民参与贫困识别的冷漠态度对贫困识别的瞄准效果产生影响,他指出村民的参与排斥主要是由于村民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扶贫利益不明朗、扶贫的政策较为模糊等因素造成的。㊻

四是公示环节,贫困户建档立卡要求对民主评议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公示,从而接受广大农户的监督。但是,公示环节对于纠正“瞄准偏差”的效果十分有限。一方面,村干部在公示环节中变通地选择公示的地点。雷望红在赣南宋村调查发现,村干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将最终确定的贫困户名单张贴于村委会六楼的会议室。㊼另一方面,公示环节的监督作用不太明显。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使得大量农村精英流出,留守在乡村的许多农户缺乏获取扶贫信息的能力或者出于自利的考虑而远离村庄公共事务。㊽

综上所述,“规范”是精准识别国家话语中的重要一环,只有做到了“规范”,才能实现国家话语中的“精准”和“减贫”。但是,“规范”话语的实现面临两方面的阻碍,即精准识别的政策本身为“瞄准偏差”提供了空间,使农村贫困人口识别从制度上必然走向“瞄偏”;而在精准识别的各个环节中,不同行动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取向、价值观念等因素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加以不同程度的干预,并从行动上制造了“瞄准偏差”。

五、结语:通过文本制作,实现国家话语与乡土情境的关联

新时期的精准扶贫政策是为了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在精准扶贫政策背景下,“精准”、“减贫”、“规范”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话语,更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然而,如前所述,精准扶贫的政策代理人不仅要承受扶贫目标考核的严峻压力,还要面对具体的、丰富的乡土社会。正如韩庆龄所指出的,乡村社会是非程式化、非规则性的,但精准扶贫政策却未能给基层政府提供相应的弹性空间。为了应对上级政府的行政压力,乡土社会将各类经济收支无限次地搭配组合,对经济收入进行一轮又一轮的编排。㊾简言之,基层政府通过精心编排数据和文本,将乡土社会的“不规则性”特征转化为了标准化、规范化的数字材料,从而实现与国家话语的一致。也正如雷望红所说的那样,精准扶贫呈现为运动式治理的执行样态,要求基层政府在短期内迅速攻克贫困难题。但同时,基层政府也深嵌于常规官僚体制的约束中,需要规范地执行上级政府的要求。在这种双重约束下,基层政府将国家的“规范”话语转译为了“规范”文本,即将工作的重心投入到了文本制作上,注重加强数据和文本的规范性。㊿概言之,基层政府通过文本的制作实现国家话语与乡土情境的关联,即以文本的“精准”、“减贫”与“规范”作为实现国家话语的重要表现形式。

注释:

① 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② 以县或村为基本单元的瞄准都属于区域性瞄准。

③⑳㉜ 李棉管:《技术难题、政治过程与文化结果——“瞄准偏差”的三种研究视角及其对中国“精准扶贫”的启示》,《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1期。

④《脱贫攻坚贵在精准重在实效——二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日。

⑤㉔㊷ 李博、左停:《谁是贫困户?精准扶贫中精准识别的国家逻辑与乡土困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⑥⑪⑮ 汪磊、伍国勇:《精准扶贫视域下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识别机制研究》,《农村经济》2016年第7期。

⑦ 王雨磊:《数字下乡:农村精准扶贫中的技术治理》,《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6期。

⑧㉟㊺ 詹国辉、张新文:《“救困”抑或“帮富”: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与适应性治理——基于苏北R县X村扶贫案例的田野考察》,《现代经济探讨》2017年第6期。

⑨⑫㉙ 何绍辉:《从“技术”到“伦理”:精准扶贫研究的范式转换》,《求索》2018年第1期。

⑩㊴ 何立华:《精准扶贫背景下的贫困人口识别:理论、实践与政策》,《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⑬ 陈辉、张全红:《基于多维贫困测度的贫困精准识别及精准扶贫对策——以粤北山区为例》,《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⑭ 张永丽、卢晓:《贫困性质转变下多维贫困及原因的识别——以甘肃省皋兰县六合村为例》,《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⑯㊳㊸ 邓维杰:《精准扶贫的难点、对策与路径选择》,《农村经济》2014年第6期。

⑰㉓ 左停、杨雨鑫、钟玲:《精准扶贫:技术靶向、理论解析和现实挑战》,《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⑱ 即不愁吃、不愁穿,基本教育、医疗、住房有保障。

⑲ 吕方、程枫、梅琳:《县域贫困治理的“精准度”困境及其反思》,《河海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㉑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心扶贫工作纪实》,《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7日。

㉒ 翟学伟:《中国人的“大公平观”及其社会运行模式》,《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

㉕ 徐娜、李雪萍:《公平视角下精准识别的基层实践困境——以武陵山区两类识别纠纷为切入点》,《湖湘论坛》2017年第5期。

㉖王雨磊:《技术何以失准?——国家精准扶贫与基层施政伦理》,《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5期。

㉗王雨磊:《精准扶贫何以“瞄不准”?——扶贫政策落地的三重对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㉘㊼㊿ 雷望红:《论精准扶贫政策的不精准执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

㉚ 陆汉文、李文君:《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贫困户识别偏离的过程与逻辑——以豫西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16年第7期。

㉛ 钟涨宝、李飞:《插花贫困地区村庄的不同主体在精准扶贫中的心态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2014年1月25日。

㉞ 仇叶:《从配额走向认证:农村贫困人口瞄准偏差及其制度矫正》,《公共管理学报》2018年第1期。

㊱ 杨龙、李萌、汪三贵:《我国贫困瞄准政策的表达与实践》,《农村经济》2015年第1期。

㊲㊽ 葛志军、邢成举:《精准扶贫:内涵、实践困境及其原因阐释——基于宁夏银川两个村庄的调查》,《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㊵ 胡联、汪三贵:《我国建档立卡面临精英俘获的挑战吗?》,《管理世界》2017年第1期。

㊶ 许汉泽、李小云:《“精准扶贫”的地方实践困境及乡土逻辑——以云南玉村实地调查为讨论中心》,《河北学刊》2016年第6期。

㊹ 钟晓华:《可行能力视角下农村精准扶贫的理论预设、实现困境与完善路径》,《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8期。

㊻ 吴雄周、丁建军:《精准扶贫:单维瞄准向多维瞄准的嬗变——兼析湘西州十八洞村扶贫调查》,《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㊾ 韩庆龄:《精准扶贫实践的关联性冲突及其治理》,《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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