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付
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没有法治,自由就如同海市蜃楼,是一种看得见摸不着的虚幻政治权利。正因为自由与法治密切相关,故自由主义者对法治问题大都比较关注。著名作家林语堂是一个自由主义信徒。20世纪20-30年代,他撰写了大量文章宣扬自由主义。在一系列挫折中,林语堂真切地体会到法治对自由的制度保障意义。因此,他在宣扬自由主义的同时,开始关注法治建设,并且对中国法治问题做了大量论述。林语堂对中国法治问题的思考不乏真知灼见,其中一些观点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所启示。
法治的实质是共同规则主义,即在公共领域大家都受共同规则约束,没有人可以凌驾于规则之上。但是这种规则至上主义恰恰与中国传统的主流文化——儒家文化有所冲突。
儒家文化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远近亲疏有别,适用的规则也大不一样。不同关系的人之间适用不同的规则,绝对不能混同,否则于人于己都是尴尬,因此也就不赞同所谓普适的共同规则。再者,儒家还强调中庸、权变,反对死守规则。换言之,即便有规则,也不能机械遵守,要视情况灵活运用,否则就是呆板,不知权变。孔子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1]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2]孔孟二圣说的固然有一定道理,但这种过分强调灵活权变的观念对法治需要的规则主义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儒家文化造就了我们根深蒂固的人情社会观念。因此,长期以来我们中国人在处理问题时,往往讨厌严格按规则就事论事,而是喜欢按照与当事人的不同关系差别对待。林语堂对此一眼洞悉,他指出:“中国之讲情理的精神与其传统的厌恶极端逻辑式的态度,产生同等不良的效果,那就是中华民族整个的不相信任何法制纪律。因为法制纪律,即为一种机械,总是不近人情的,而中华民族厌恶一切不近人情的东西。”[3]100中国的法律之所以常常难以贯彻到底,就是因为总有各种各样的人情需要关照。
林语堂认为,法治必须铁面无私,必须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帮助国人养成规则意识。但是,他悲哀地发现铁面无私的行事风格在中国很不受欢迎,因为它违反我们人情社会观念的传统。人情观念的泛滥“养成了缺乏纪律之习惯,为中华民族之最大致命伤”[3]101。令人遗憾的是,林语堂批判的这种重视人情轻视法治的观念,即便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具有深厚的社会土壤,仍然是妨碍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消极因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凡触犯法律者都应受到相应制裁,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要求。但这种观念与中国盛行而且根深蒂固的特权文化矛盾重重。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人们身份不同,社会地位高低不一,最终人们享有的权利也显著不同。地位高者享有较大权利,地位低者权利较小,甚至没有。这样的社会结构自然而然形成特权阶层和特权文化,久而久之人们也就渐渐接受并认同这种现象。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不但上级阶层视享受特权为理所当然,就是下级阶层也觉得特权这东西很正常,他们不反对特权,只是渴望自己有朝一日也能挤进特权阶层。
特权是身份地位的象征。享有特权不但给特权者带来实际的物质利益,而且满足了他们的精神虚骄心理。故当特权者认为其特权受到冒犯时,即便其物质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也会勃然大怒,因为觉得掉了面子。因此,特权文化往往又与面子文化纠结在一起。在特权阶层看来,与普通人一样遵守法律当然是掉面子的事,因为如此一来,自己高贵的身份就无从显现。林语堂在《吾国吾民》一书中讲了一个1934年发生的案例。一位高级官员的司机不但不遵守交通信号,在闹市区转角冲过马路,而且还开枪打伤维持秩序的交警。此司机为何气焰如此嚣张?因为他的主子是享有特权的高级官员,奴凭主贵,无视交通规则方可显示其霸气与面子。所以,林语堂感叹:“特权总是好东西,而且它至今还是光芒万丈。”[3]163
平民无论怎样,总没有多大面子,关键问题是到什么时候官僚阶级才肯放弃他们的面子(实质上就是特权)。林语堂尖锐地指出:“等到街巷闹市之间消失了面子,我们才有安全的交通。等到法庭上消失了面子,我们才有公正的裁判。等到内阁各部之间消失了面子,而以面子统治的政府让给了法治政府,吾们才能有一个真实的民国。”[3]175的确,惟有大家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面前谁也没有特别的面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国家才算建成。
民国时期,民主、自由、平等观念虽然开始流行,但包括特权意识在内的传统政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林语堂发现“特权是常常具有动人的魔力的。那无疑即便是现代官吏,既已削去了外表的光荣,还是很不愿意放弃这种特权”[3]64。更要命的是,特权意识不只限于官僚,它深深地种植于中国人的心坎中,像榕树的根盘四射,延展可及数里之遥。林语堂悲叹道:“吾们不弹劾官吏……吾们只想做做权势人家的守门人,沾沾他们的官势的光。”[3]164
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不但需要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且需要健康的政治文化,即多数国民信仰民主自由,尊重法律。如果缺乏健康的政治文化,法治建设之路就必然异常艰难坎坷,因为即便有好的法律制度,人们也不愿意去遵守。特权是传统政治制度的糟粕,特权意识是一种腐败的政治文化,两者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敌人。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消灭这两个敌人。林语堂说:“特权是以为平等的对照名辞,而官僚为民主主义的天然敌人。无论何时,只消官吏肯放弃他们的阶级特权,享受较少一些的行动自由,而肯上法庭答辩人家的纠弹,中国真可以一夜之间迅速转变为真正的共和政体。”[3]164如果执掌公共权力的官吏们都愿意放弃特权,愿意尊重法律,民主共和的实现当然会顺利得多。
儒家素来主张贤人政治。所谓贤人政治,就是强调和重视选择贤德之士担任管理职务,并且相信只要把贤德之士放在管理者的位置上,社会治理就是比较容易的事情,而相对不太重视甚至轻视法律制度建设。
贤人政治有其合理的地方,即重视管理者的道德品质及其榜样示范作用。在任何时代管理者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都是好事情,但选贤任能顶多是社会良好治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何况人是变化的,若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贤德之士也可能堕落为无耻之徒。所以,林语堂批评道:“孔子教导我们,政府要受贤人君子的统治。吾们乃真当这帮统治者作贤人君子看待,没有预算,也没有决算。人民没有立法上之同意表决权,政治犯也没有牢狱。其结果,他们的道德素养,敌不住摆在眼前的诱惑,因而大多数忍不住舞弊起来。”[3]159在中国历史上,能洁身自好,始终保持高洁操守的君子型官员还真的不多;相反,贪赃枉法、营私舞弊的小人型官员比比皆是。
中国长期以来受儒家影响一向推崇贤人政治,轻视法治,给中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了不小的文化障碍。林语堂指出:“余谓儒家之弊,正在蔑视法律,以君子治国。殊不知一国之中,哪里有这许多君子可为部长为院长为县长为校长乎?君子不够分配,而放小人于位,以君子之道待之。国欲不乱,其可得乎?”[4]君子不够,制度又不完善,小人执政、乱政乃必然之结果。
人性的弱点决定了自律性质的贤人政治往往很难靠得住,所以,贤人政治必须与法治结合才能带来社会的良好治理。林语堂认为我们应该从人性恶的角度来看待官员和设计法律制度。他指出:“吾人不以统治者为君子而冀其行仁义之道,吾人应目之为潜伏的囚犯而筹谋种种方法与手段以期阻止此等可能的罪行,如剥削人民的权利与卖国。你可以很容易看出后者的制度是易于收实效,其阻止政治腐化的效用,比之静待此等君子之良心发现高明得多。”[3]180推行法治的确比贤人政治更有利于社会的良好治理。只要制度健全,即便小人在位,他也不敢乱来,因为一旦违规就会受到相应法律制裁;若君子在位,主动勤勉为民服务,自然是锦上添花。
在法治建设方面,林语堂对儒家批评较多,而对法家则大加赞赏。林语堂认为法家倡导的依法治国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法家与儒家的最大区别就是,强调法律对治理国家的绝对权威,贬低甚至蔑视儒家信奉的德治。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撰写了一系列的政论文章阐述他们的治国理念,其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强调治理国家要靠法律而非道德。
林语堂认为,韩非子坚决主张建立一种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律,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必须遵守,做到上不规避权贵,下不欺瞒庶民。“他信仰法律是超然的,在法律的前面,一切人是平等的,而私人的势力与私人间的关系,应该予以打倒而代以法律。”[3]182在林语堂的眼中,韩非子简直就是一个现代法治主义者,不仅坚定主张建立法治政府,而且相信惟有法治政府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难怪他要称赞“韩非子实为那时代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3]156。
客观地说,林语堂对法家思想的理解有偏差。相对崇尚德治的儒家来说,崇尚法律的法家无疑对现代法治建设更有可资借鉴的文化资源。在这点上,林语堂褒扬法家是正确的。但是,林语堂把法家的“法治”等同于现代法治则是错误的。法家的 “法治”是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其核心是君主掌握绝对的权力(主要工具就是法律)有效管理臣民。所有臣民可以在法律面前平等,但君主绝对凌驾于法律之上。而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要求所有的人和组织都必须受法律约束,没有例外。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古为今用都属正常现象,但故意曲解历史以迎合现实就不大妥当了。按理说,以林语堂的学识和经历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他曲解法家思想很可能是为了鼓吹法治而故意为之。
民主宪政是近代世界政治发展之潮流。然而由于中国君主专制历史之漫长,很多国人并不理解宪政的本质,仍然将其当作维护当权者权力的工具,具有浓厚的法家思想特征,而非现代法治理念。林语堂在美欧留学多年,深谙宪政之真谛。他指出:“须知宪法之第一要义,在于保障民权。”[5]16当时的中国能真正理解法治的本质是保障民权的人还真不多,多数人仍然停留在法律治民的认知阶段。袁世凯、曹锟等军阀政客更是将议会这样的宪政机构玩弄于股掌之上。
林语堂进一步将民权分成两大类:积极的民权和消极的民权。像选举、复决、罢免等这类公民主动参与或干预政治的权利,即属于积极民权。生命、财产、言论结社、出版自由等公民正常生活和参与政治活动之必备的基础性权利,即属于消极民权。两者相比较,林语堂认为消极民权于当时的国人更需要。所以,他说:“中国今日所需要的,非积极的而系消极的民权……保障人民性命财产自由之权,乃真正的民权。”[5]16
消极民权虽为国民之必备的基本权利,但此种权利的实现亦非易事。林语堂认为,消极民权之所以难于实现,并非民众不愿意,而是官僚不愿意。因为,“百姓多享一种权利,则官僚剥夺一种自由。言论可自由,则报馆不能随时封闭;生命可自由,则人民不得非法逮捕;财产可保障,则政府不得随意没收。”[5]16林语堂正确地指出了民众权利与官僚权力之间的矛盾关系。因此,当官僚权力不愿或不能受约束时,民众权利就是虚置的。林语堂感叹当时中国宪政实现之艰难,提出只有当人民可起诉官员于法庭,而且有胜诉之希望时,便是中国法治之真正开始。
人性本恶是林语堂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他认为实施宪政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把官员假想为坏人,预先设置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官员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危害百姓。他指出:“成为一宪法的基本概念,是在预断地把统治者当作坏坯子看待。他或许会滥用权力而损害我们的权利,吾们乃借重宪法为捍卫吾们权利的武器。”[3]179
但现实却恰恰相反,我们迷信贤人政治,认为政府是人民的父母,把“便宜行事”的权利交托于政府,予以无限的信任。结果是无限制的权力导致绝对的滥用,百姓深受其害。所以,林语堂认为必须要严格地约束政府权力和严厉地惩罚贪官污吏。他说:“中国所需要者,既不为仁,亦不为义,又非为荣誉,却为单纯的赏罚,即需要勇气来枪决扫荡这帮不仁不义不顾廉耻之官吏。”[3]183林语堂的话虽然有些极端,却也道出了实施宪政最为关键的环节,即用法律约束、规范政府权力。只有当公共权力组织规规矩矩的行使权力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宪政才是真实的而非骗人的谎言。
建设法治国家既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又需要具有较强公共意识的国民,即公民。但是,公民的形成需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林语堂认为中国人之所以缺乏公共意识,是因为权利没有保障。他说:“无可无不可所具有的‘适生价值’,是以含存于个人权利缺乏保障,而干预公共事务或称为‘管闲事’者太热心,即易惹祸之事实。”[5]20当权利没有保障时,关心公共事务很容易惹祸上身,故明哲保身就是理性的选择。如果大家都选择明哲保身,缺乏担当精神的犬儒主义必然盛行,公民自然难以产生。
林语堂认为:“当个人权利有保障,人就可变为关心公益的人。而人之所以兢兢自危者,实为诽谤之滥施。当此等权利无保障,吾们自存的本能告诉我们,不管闲事是个人自由最好的保障。”[3]47换言之,有法治,国民才敢做公民;若无法治,人们觉得还是做顺民安全。长期以来,中国人大都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其实并非真正冷漠,而是出于避祸的无可奈何的选择。故林语堂指出:“然试想中国何以如一盘散沙,公民何以少,私人何以多,岂非不得法治使然?若不速速多设囹圄,安放官僚,道德仁义再讲一千年,散沙仍是散沙,私人不会减少,公民不会加多。”[5]20因此,惟有实施法治,人民可以对公共事务畅所欲言而没有被压制、惩罚的危险,关心公共事务的人才会逐渐多起来,顺民自然也就会渐渐演变为珍惜权利并具有较强公共意识的公民。而公民的增多反过来又会巩固和促进法治。
林语堂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双重影响,既批判了传统文化中妨碍法治建设的消极因素,又肯定了其中有益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这是一种对待本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客观、理性态度,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处理现代法治与传统文化的复杂关系。在法律治民观念盛行的20世纪初叶,林语堂高呼宪政之真谛在于保障民权,而宪政成功之关键在于规范、约束政府权力。林语堂对法治的认识走在了那个时代的前列,他的法治观念对帮助国人正确理解法治和促进法治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