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心理策略思考

2018-04-14 18:59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嫌疑人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公安执法规范建设水平的提高,对侦查机关的犯罪侦查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法庭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建立,要求侦查审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有关规定要求,把握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轨迹和特点,使用侦查审讯的心理谋略,以智取胜、以谋审案。这既是侦查审讯办案工作的新出路,也是刑侦民警必须探索掌握的新技能,更是提高现代侦查工作水平的新要求。笔者多年从事刑事执法办案实践工作,认为研究审讯的实际状况,探讨审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价值以及审讯心理策略应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操作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讯的诉讼价值和审讯工作的现实状况

审讯是侦查讯问人员为揭露案件真相,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嫌疑人,依法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以言词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的侦查活动。审讯活动以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中心环节和突破口,是在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抗博弈的特殊背景下进行的,具有对抗性、威慑性、劝导性、诡诈性和规律性。我国《刑诉法》规定了多种形式的证据,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由于案件本身的特点以及不同形式的证据证明能力的局限性,仅有实物证据和从证人那里获得的证人证言尚不足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而有些案件几乎没有实物证据和证人。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侦查破案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实施者,是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主体,任何证人和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均不能像犯罪嫌疑人那样了解。因此,口供作为能直接、全面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直接证据,必然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证明力,①赵桂芬:《供述心理与讯问对策》,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各个诉讼阶段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用来审查核实证据真伪,深挖余罪,扩大侦查战果。有助于加速案件的侦办进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结合,能够完善证据体系,证明犯罪更有力,不仅节省司法资源使有限的警力侦破其他案件,还可以加快检、法两院批捕、起诉、审判进程。经查证属实的供述不仅是定案的一种直接证据,还能认定犯罪的动机、目的,衡量其犯罪后态度,为法庭准确量刑提供依据。同时,它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降低对无辜人员的怀疑,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慰藉。

当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审讯办案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随着合成侦查机制的建立并逐渐完善,专业化合成化打击刑事犯罪的威力日益强大而效能逐步显现,批量打击刑事犯罪频度越来越高,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量越来越多,办案审讯任务越来越重。“非接触”刑事犯罪数量逐年大量增加,发现犯罪线索相对容易,依托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技网侦手段支撑锁定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较以往方便快捷。但是与传统有犯罪现场的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其犯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淹没在互联网和通讯数据的海量信息中,办案审讯的难度越来越大。刑事犯罪的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流窜化日益严重,作案人员中的惯犯、累犯增加,犯罪分子对付公安机关的伎俩也在提高。另外,这几年公安机关侦查岗位上增加了很多年轻的新民警,高水平的侦查审讯民警不多,侦查审讯办案水平亟待提高。审讯办案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审讯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些领导错误认为犯罪嫌疑人抓获了案件就破了,办案审讯不会有什么问题,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没有认识到审讯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在刑事执法中处于关键环节的工作,没有认识到从事审讯人员的阅历知识心理应当有明确的较高的要求。而侦查办案部门大都把注意力和精力集中在发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视办案审讯的复杂性、艰巨性、挑战性、重要性。

二是审讯工作缺乏有效的组织,审讯人员审前缺乏必要的准备。目前,大部分公安机关审讯工作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没有领导分管指挥协调,呈现分散零乱的无序状态。有相当一部分的侦查讯问民警,不善于、不愿意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对案件的整体情况、获取的线索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度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脾气、心理状态、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等等没有深入的研究,掌握不全、不深、不细,很少制定审讯计划和审讯提纲。匆忙上阵,草草审讯,“就事论事”审讯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审讯民警之间、审讯民警与其他侦查民警及刑事技术技侦网安民警之间不能做到及时互通交流信息,致使审讯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

三是审讯工作成效欠缺亟待加强。有的是审不开。部分侦查审讯民警缺乏必要的审讯技巧和水平,不善于驾驭审讯的进度和态势。2017年某市审查刑事作案成员15591 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485人,释放5175 人(取保4088 人),直接释放441 人,经抽样调查和访谈侦查讯问民警,直接释放的约有50%是审不开的。如:欧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追回了部分赃物,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导致案件虽有被害人的陈述、收赃人的供述及相关线索材料,但由于没有证明欧某某进入案发现场的直接证据,虽然形成了一定的证据体系,但是相关视听资料、物证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作出不捕的决定。有的是审不清审不透。审讯思路不清,审讯目的性不强,提问缺乏逻辑,历次讯问没有通盘考虑,多次讯问笔录之间关联性差,造成案件破了犯罪嫌疑人却处理不了的尴尬局面。2017年某市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中因证据不足不捕的犯罪嫌疑人有347 人,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查和不诉的案件也有330 人,证据不足不诉4 人。退查、不捕、不诉中约有80%以上是审不清审不透的。另外,获取口供后,不及时开展查证核实工作,对供述的真实性、关联性、一致性不做认真查证,不从构筑全案的证据体系角度去固定和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造成证据体系不完整。部分案件虽然突破了口供,但没有深层次的持续讯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对是否知晓其他未曾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够进行深入持久地审讯,造成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没有全部得到追究,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2017年某市公安机关被检察机关增捕增诉增加遗漏罪行50 人,押回重审37 人(刑侦部门管辖案件),审讯工作在深挖犯罪方面明显没有做到位。

四是审讯工作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和实战训练。首先是审讯工作缺乏理论指导。审讯是集智慧与策略、意志与毅力、勇气与胆略于一体的一门高深的智学。由于审讯工作的复杂性、审讯对象的特殊性、审讯理论的难以直接使用和显示效果的特点,造成了理论研究和应用远远落后审讯实战的需要。其次是审讯工作机制不能适应实战需要。从刑事办案环节来看,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走访、情报研判等侦查手段的机制体制相对比较成熟完善规范,而审讯工作目前存在机制上不健全、职责上不明确,体制上不完整等问题,无相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级领导重视不够,缺乏高水平的专业审讯人材。某市近五年破获的6 起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都是从外地请来的审讯专家帮助审讯突破的。侦查审讯队伍年轻成份多、实战经验少,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审讯工作需要。再次是审讯工作培训不多学科建设不够。审讯学是集语言学、心理学、法学、逻辑学等学科综合应用边缘交错的学科。心理学理论、行为科学理论、心理测试技术(测谎)等在实战部门培训不多运用不够,审讯的学科建设薄弱,也限制了审讯能力的提高。从全国来看,北京市公安局目前实行所有新警在分配工作前均须到预审部门跟班轮训3-6 个月后,才能根据培训情况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将新警先到区办案中心集中跟班培训3 个月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再行分配到具体的工作岗位,这些做法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重视审讯工作,有利于提高民警审讯能力。

二、审讯心理强制策略法律地位的确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确立,人们再也无法容忍身体强制(刑讯)和精神强制(逼供)对人格尊严的摧残蔑视。从联合国所确认的刑事司法准则看,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国际法律文件、文书中,规定了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审讯方法,但没有作出禁止威胁、引诱、欺骗审讯方法的规定。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很长时间内,刑讯逼供有合法地位,其高效快速的特点使得保障人权的审讯显得多余,但因其有严重缺陷必须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在延安时期就提出严禁刑讯逼供,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展,我国侦查审讯工作已经进入心理强制时代。心理强制审讯策略的概念是:把心理学的原理、知识、方法和技巧组合运用到审讯中,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警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来说,其供述纯属多余,然后向其“兜售”供述的好处,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不得不作出供述。

审讯心理强制策略的实施必然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在此,有必要对心理强制进行法律地位的研究和探讨,由于审讯方法天然地具有“威胁、引诱、欺骗”的倾向,因此不能从一般的道德意义上理解法律规定的“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①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7页。我国《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法律规定是绝对排除。对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列举“威胁、引诱、欺骗”,这是否隐含着有一定的容忍度?这给我们侦查审讯民警留下想象的空间,实践的余地。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对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理解这只是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地宣示了我国对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式采取否定性的态度,以防止产生虚假口供。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的办案人员也很少对审讯中运用常规威胁、引诱、欺骗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怀疑和排除。在实务操作中,心理学的威胁、引诱、欺骗审讯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容许的。

一是法定原则。这主要针对威胁性和引诱性审讯。采用威胁、引诱,只能以法律所确认的方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目前,我国法律和刑事政策允许对嫌疑人宣布 “坦白从宽(引诱) 、抗拒从严(威胁)”,围绕这一规定进行规劝和 “政策攻心”是允许的。

二是真实原则。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方法必须符合不至于导致虚假供述标准。剥夺或扭曲了被审讯人的自由意志,可能导致其虚假供述的审讯都是不合法的。

三是合理性原则。审讯中要适当适度地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其最低标准是不能过度损害社会公德和其他利益。

三、嫌犯供述心理历程与审讯心理强制策略方法的应用

胡明在《讯问学》中指出:“所谓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是指支配犯罪嫌疑人抗拒讯问,拒不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真相的心理意向。这种心理意向以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和情感为基础,并包含有意志力的成分。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和情感决定他的‘利害’观,决定了他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而意志力则是犯罪嫌疑人因为趋利避害而抗拒讯问的精神保障。拒供心理决定着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的否认态度和抗拒行为,它是由多种心理因素综合形成的。”①胡明:《讯问学》,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530页。杜航在《犯罪嫌疑人临近供认心理初探》一文中指出:“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地讯问的过程。这种过程由讯问人员(讯问主体)、犯罪嫌疑人(讯问客体)、讯问手段、讯问内容、讯问环境五种要素构成,这五种要素相互作用,构成讯问的全过程。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关键在于把握对方的心理,利用其心理弱点,击虚避实,影响矫正犯罪嫌疑人的消极心理。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面临起诉及受到刑罚的险境时,必然固守心理防线。因此,把握犯罪嫌疑人由拒供到动摇这一发展阶段至关重要,这一阶段的心理就是临近供认时心理,这种心理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存在的趋向于供认的程度。”②杜航:《犯罪嫌疑人临近供认心理初探》,《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

我们现在讨论的审讯对象是指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掌握有效的完整的证据材料,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过程是复杂的,既担心罪行被揭露,受到严厉惩处;又心存侥幸,希望可以逃脱惩罚。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心理,最为普遍的有畏罪心理、优势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对抗心理等。③吴克利:《审讯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这些心理交织在一起,有罪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选择不合作的态度,采用抵赖、狡辩、编造、推卸、缄默等方式,拒供、假供、谎供、少供是审讯中常见的现象。前几年,笔者对165 名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了统计,讯问初期交待罪行的只有6 人,占3.63%,其余的159人,即96.36%的人都是经过反复讯问才交待问题的。

趋利避害这种人类的普遍心理会使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审讯人员应该在一定的审讯时空条件下直接使用言辞语言和肢体语言来控制和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以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语言是传递信息的最直接的手段,在审讯的情境中,审讯人员的语言能够控制影响被审讯对象的认知结构、情绪变化、意志行为,使用模糊语言、精确语言、强刺激性语言、暗示性语言、双关语来达到审讯目的。同时,肢体语言的使用在审讯时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整审讯人员与被审讯对象之间的身体距离、空间距离、相对高度、位置朝向、有无遮挡来对犯罪嫌疑人或施加心理压力制造恐慌紧张气氛,或产生情感联结增加信任好感,或营造强攻态势摧毁拒供防线。审讯人员多维度科学综合地施用言辞语言和肢体语言会使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压力,相信警方掌握了其犯罪确凿的证据,产生供述对其自身有好处的认识和想法,而主动如实地交待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博取审讯人员的同情,以寻找争取从宽从轻处罚的条件。

由于犯罪嫌疑人个性特点不同,犯罪经历不同,犯罪种类不同以及案件的错综复杂,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历程是多种多样千变万化的。但是,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一般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如实供述几个阶段。如实供述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开始逐渐瘫痪,值得注意的,在趋利避害的心理驱使下,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并没有彻底清除,最老实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会真正彻底完全交待其罪行。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供述时仍会出现权衡利弊、供轻罪不供重罪、供假罪不供真罪、供同伙不供自己、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推脱罪责等种种现象。为此,讯问人员要仔细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并且根据其不同的心理特点,进行有计划的揭露,促使犯罪嫌疑人完全彻底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心态分析,有的是内心真正后悔、醒悟的;有的是认为交待了对他自己有好处的,感到已没有退路,无法继续隐瞒的。审讯人员要使犯罪嫌疑人从以被动供述为动机趋向的消极供述心理向以主动坦白动机为趋向的积极供述心理转变。

任何审讯都必然是审讯人员与被审查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是相互产生心理影响的过程。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规律性认识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制定有效的审讯心理策略,实现审讯目的。根据审讯实际工作经验,应用心理学的理论,笔者总结出三个主要的审讯心理策略方法。

(一)认知重构法

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审讯时,会进入强烈的应激状态从而产生焦虑和恐惧,大都会形成不切实际的乐观的防卫归因,侥幸地认为公安机关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自己犯罪的证据。如实地供述会有经济的、情感的、人际的利益损失,付出失去地位、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由此产生现实的挫败感和痛苦感。因此,审讯人员不要企求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会立即选择与审讯人员合作如实供述。审讯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恐惧心理状态,以及信息输入单一狭窄、信息加工能力减弱等有利条件,用风险提示、榜样提示、收益提示①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页。等方式,迅速高效地与犯罪嫌疑人产生情感联结,促使犯罪嫌疑人对信息进行系统加工,帮助其理解各类信息的价值,改变原有的自利归罪的认知,重新构筑审讯结果有利于自己的趋利避害的认识结构,敦促犯罪嫌疑人对于审讯态度的转变。认知重构法最重要的环节是证据(本文所说的证据除了法律意义上证据,还包括经过查证核实后可能形成证据的线索资料数据)的出示,证据的出示对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最具有心理震慑力,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最为有力的心理强制手段。在审讯实践中,出示的证据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真实的证据是侦查审讯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伤势尸体检验、调查走访、案情分析、情报研判、现场重建等途径获取的数据资料线索证据,但要进行科学系统严格地审核辨别真伪以及可信程度。另外,还可根据全部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推测可能存在的能够证实嫌犯作案的数据资料线索证据或夸大掌握的数据资料线索证据的数量质量或者证明强度。适时适度适量抛出真实的证据或者使用虚构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改变认知转变态度的重要手段。在审讯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虚构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谎称同案者已经抓获并供认其参与犯罪;向犯罪嫌疑人谎称现有的实物证据(例如指纹、血迹、毛发)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向犯罪嫌疑人宣称有目击证人、受害人识别出或有监控记录其是犯罪实施者;导演一场辨认戏,由受到训练的所谓“证人”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测谎,无论测谎结果是什么,都宣称犯罪嫌疑人没有通过测谎;谎称有数据资料线索证明其是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无论出示真实证据还是虚构证据,一定要根据审讯进程和态势科学策略地使用,一定要留有回旋余地,以免功亏一篑全盘皆输。认知重构法的审讯方法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警方握有较强证据”的错觉,从而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于供述的认知和态度,这种错觉会持续存在并影响其以后的行为和思想,在审讯务实操作中效果显著。

(二)情感接纳法

情感接纳法也称罪责最小化策略法和肯定优点法。人是群居动物,被人喜欢、受人尊重、自我价值能得到社会承认都会有满足的心理,产生正向性情感和动力性情绪。任何人在情感上不愿接受法律的惩罚,逃避反抗是本能的反应,以此来避免群体的排斥、归属感的损害和不安全感的产生,避免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焦虑。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因害怕法律的追究,放大并害怕法律风险,情感上无法接受现实的审讯和预期的惩罚,几乎全部会选择不合作的态度和不交待的行为。当个体感受到真实的自我(处于审讯并可能受到惩处)与理想的自我(企望或认为自己应当如何)的差异时,自我合理化(自我接受)可以帮助个体减轻焦虑。焦虑是人类最为难受最为痛苦最希冀逃避的情感,在侦查审讯实践中,情感接纳法是侦查讯问人员使用合理性来“弱化”或强调犯罪嫌疑人个性优点个人成绩以“抵消”被其犯罪的性质、严重性的及犯罪的道德谴责性,利用有罪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关系的依恋和对安全感的需求,强调从合理性的角度可以接受其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其充分的理解,进而降低其罪责感,在情感层面接受现实,放弃自我否定,选择说实话实现自我解脱,以减少其畏罪心理和抗拒心理,扫除心理障碍,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由美国著名学者弗雷德•英博教授创立的“九步审讯法”正是以情感接纳法为主要基础的。在九个步骤中十分重要的第二步中,“审讯人员说出自己对实施犯罪原因的推测,从而给嫌疑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义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为达到此目的,审讯人员应努力把犯罪的道义责任转嫁到其他人(如同案犯)、受害人或某种特殊情况(如嫌疑人为养家糊口而急需一笔钱)之上。”①[美]弗雷德·英博等:《审讯与供述》,何家弘译,群众出版社1992 版,第102页。如果说认知重构法利用了犯罪嫌疑人所承受的压力,那么情感接纳法则要尽量减轻其压力,通过降低其罪责感使其面对现实。尽可能地调动犯罪嫌疑人的自利归因,使被审讯对象深切感受到审讯人员观点的合理性,合理性优先于合法性。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感压力,减轻对社会排斥的焦虑。审讯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指出其犯罪行为是事出有因,法律上不可接受但道义上可以理解;强调犯罪有时不是某一个人的个人问题,而是一种社会现象,许多外部环境本身如制度性缺陷都可能导致个人的犯罪;强调早期生活经历对其性格的形成和犯罪的不利影响;努力挖掘其身上的优点以及作出的成绩并加以表扬;强调经济上的贫困对其犯罪的诱因作用;强调血缘和亲情不因犯罪而割裂;强调人际关系中互利互惠不会因犯罪而改变等。情感接纳审讯法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自我说服和自我接纳,接受目前的审讯状态和预期的惩罚,依靠自我调整重新实现与现实环境的协调,产生面对审讯现实主动供述自我救赎的动力,促使其如实供述。

(三)系统脱敏法

系统脱敏法是一种心理治疗技术,也称交互抑制法。应用到审讯中是指审讯人员诱导犯罪嫌疑人缓慢地暴露出导致其焦虑的情境,经过心理调试和心理训练后促使其心理达到放松状态来对抗这种焦虑,从而达到消除焦虑的目的。《黄帝内经》有“习能胜恐”的说法,面对恐怖的场景事物经过反复训练,能够战胜恐惧,实现自由意志。神经系统无法同时放松和紧张,因为这两个互不相容的过程不可能同时被激活,这是系统脱敏法审讯的心理学依据。无法控制糟糕的惩罚后果是有罪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源,这种焦虑可能被夸大。焦虑具有弥漫性和渗透性,是人类最不愿意面对和承受的情感,会引发有罪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增加、情绪波动、思维混乱,不能发挥自己的自由意志,不可能生成如实供述的意志行为。系统脱敏法是审讯人员根据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由审讯人员主导与被审对象一起描述其最为担心的不久将会兑现的法律社会个体后果,使犯罪嫌疑人改变认识惩罚后果的角度,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开展危害结果递减式的认知加工,接受其最不愿意面对的“危险”,将不明的焦虑转化成其可以接受的现实的害怕和担心,从而减轻压力放松心情,产生供述的意志行为。认知重构法强调信息的交叉呈现,系统脱敏法则往往沿着单一线索的加工展开。

对于那些罪行较重的案件来说。首先,双方可先进行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交流,与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联结,使其产生信赖,让犯罪嫌疑人感到安全,目的在于使其适应环境、放松心情,以便适应接下来的逐步紧张。其次,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想象并描述如果自己有罪所可能面临的结果状态。假如犯罪嫌疑人不愿配合,则由审讯人员陈述,犯罪嫌疑人想象,相关题目应该在审讯之前进行编排,呈现的结果“危害性”程度必须是由弱到强。第三,每一个问题提出后,都必须在双方的交流中找出解决的方案,在放松—紧张—放松的状态下逐步减轻犯罪嫌疑人对原有认知的焦虑,帮助其作出积极的判断,通过积极决策达到心理适应、情感接纳、面对现实供述的目的。

对于罪行较轻的案件,可以采用暴露疗法,直接呈现该类案件最严厉的法律后果,让犯罪嫌疑人面对。如此类案件如果依据法律作案人会被判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失去人身自由,失去工作和收入,信誉丧失,亲人受牵连,但这已经是最坏的结果,如果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后果会好很多。将最差的结果呈现出来,可以将焦虑源明确,将焦虑转化为紧张。犯罪嫌疑人进行对策思维时有明确的清晰的参照标准,引导其积极采取从轻或减轻的行为,而不是在是否供述上彷徨不定。

系统脱敏心理审讯策略中结果分析法要对事不对人,是从案件可能受到的处罚入手而不是专门针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审讯时结果的分析要相对客观,不可夸大或缩小。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是本案作案人,系统脱敏法可以通过信息传递、结果想象、后果分析、预案选择帮助其逐步面对、接受或消除对承担法律后果的恐惧,并在审讯人员的帮助下找到应对策略,认识到自己担心的“危害”并不是无法面对和无法控制的,从而产生供述的动机与行为。

总之,心理学作为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有足够的理论和方法介入审讯实践,对审讯有理论支持的心理学原理当然远不止上述方面。所有的审讯心理策略都必须有合法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审讯心理策略的制定要根据案件性质、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人格类型、社会支持状态、归因方式、犯罪经历、犯罪动机与目的)、审讯人员的审讯风格等情况。没有哪一种审讯心理策略适合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制定对症下药的审讯心理策略。侦查审讯人员可以将上述的审讯心理策略在审讯实务中视案情视人灵活使用,重要的是总结和提炼出符合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政策要求,符合中国司法实际,符合中国文化特征,既能提高效率又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策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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