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视阀下的“消费信用”研究

2018-04-18 09:19郭亚姝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共享单车共享经济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这一新兴概念应运而生。共享经济,是以网络信息技术平台为发展背景,供给方将闲置资源分享出去并获取收益,从而满足需求方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实现双方共赢的新型经济模式。本文以共享经济为视角,探讨在共享经济下存在的消费信用问题,并对信用模式的重构进行阐述,以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共享单车 消费信用 消费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郭亚姝,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08

一、引言

伴随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和普及,共享经济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从传统的知识、信息等无形共享产品发展到目前的单车、服务等有形共享产品,从无偿到有偿的转变,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各个领域产生了新的经济效应。当然,收益与风险并存,共享经济新型经济模式的背后也显现出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其押金难退的问题使得共享风险突显。押金问题不仅存在于共享单车行业,在共享经济时代下,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雨伞等各类共享产品均可能涉及押金或预存款的问题。但以押金或预存款作为共享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纽带来进行担保,无疑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对此,基于该问题背景,是否可以考虑以消费信用模式来替换押金模式以降低风险,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共享经济视域下的信用生态问题

(一)押金“信用”担保模式的批判

在共享经济时代下,以押金作为一种维系共享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用的纽带,这种“信用”模式值得思考。

1.押金“信用”担保模式

以共享单车为例, 每个平台收取的押金金额不同,有99元、199元、299元,摩拜单车因其造价昂贵向用户收取 299 元的押金。从理性角度分析,共享单车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无疑是车辆的分时租赁费,但单靠租赁费是难以实现企业盈利的,加之多家企业嗅到共享经济下的商机,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难以避免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进行多轮投资。当前,在中国共享单车市场中,优势比较明显的是 OFO和摩拜两家企业,投放量最多的是 OFO 单车,目前达到 80 余万台,市场占有率达 51.2%;摩拜单车有60万台,市场占有率 40.1%。此时,用户的押金则是共享单车平台赖以生存的关键。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达到了1886万人次,与2015 年底的245万人次相比增长了8倍。以目前近3000万的市场用户为基数,共享单车企业向用户收取99-299元不等的押金,以此计算,其整个市场的押金值最低可达到29.7亿元。而这些资金中的一部分除了可用于押金的退回之外,剩余部分完全可以作为企业的资金流来进行支配。那么,在此种押金“信用”模式下,该押金背后所存在的动机,笔者认为并不是单纯的为了担保而支付押金。大量的资金储存于企业的账户中,加之并没有对外界将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披露,实质上有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变相融资之嫌,而这种模式无疑是在侵犯消费者对资金运用的知情权。

2.押金退回渠道的困境

用户所交押金能否及时被退回,无疑成为押金退回的困境。以摩拜单车为例,押金的退回是无法及时到账的,必须经过申请并等待一至七个工作日后才能成功退款。而造成押金退回不及时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可排除的一方面是企业为了快速盈利并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将大量押金进行投资,擅自挪用,当面对较多用户请求退回押金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将资金撤回而导致押金退回的不及时。从今年6月份开始,先后有六家共享单车被曝押金无法退还的问题,比如“町町单车事件”,“酷奇单车事件”,“小鸣单车事件”等。而在这种押金“信用”模式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无疑受到了侵犯。

(二)企业信用问题分析

对于公司信用的界定,赵旭东教授曾在《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一文中对“公司信用”的界定作出解释,他认为尽管学术界对信用概念的界定不一,但在公司法领域中,我们对“公司信用”的界定应着眼于公司清偿债务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上。而在共享经济时代下,以公司信用为基调进行延伸,共享企业的信用应表现在企业经营、资金运行、治理结构等相关情况的披露,以此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消費信用模式。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大致存在以下三种信用问题:

1.企业私自挪用押金的信用问题

据证券时报报道,小蓝单车给供应商结款时使用的是用户押金。在2016年10月,摩拜单车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曾向《法治周末》表示,公司从财务角度出发,对这笔资金也会进行一些较为稳妥的操作,比如购买一些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但这样做的目的纯粹是为了保值,并非是为了盈利。此前的“卡拉单车事件”,该企业的投资人就直接把单车的押金从卡拉单车的账户上划走了。卡拉单车成立于2016年10月,同年12月拿到第一笔融资。借助融资,卡拉单车向市场投放了第一批单车。但此后,投资人通过卡拉单车的运营数据了解到,单车的丢失率、失踪率和损坏率远超预估,投资人随即全额收回之前投资,并将公司账目上的部分用户押金划走。显然,在共享单车行业中,企业对于用户的押金挪用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在侵犯消费者资金所有权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企业的信用问题。

2.企业“跑路”的信用问题

曾经兴旺鼎盛的共享单车行业,有着可观的选择性。然而,对于目前公开已知的,起码有7家共享单车相继破产倒闭,比如,悟空单车(融资困难)、3Vbike(丢车严重)、町町单车(疑似资金链断裂)、酷骑单车(疑似资金链断裂)、小蓝单车(疑似融资失利)。据芝麻信用提供的数据,粗略统计造成用户押金损失已经超过10多亿元。而大多数用户在面对企业破产,押金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其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单车的所有权是属于共享单车公司的,若用户私自取走自行车,将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可能通过扣押共享单车来要求对方退还押金以保障消费者自身的权益。那么,这种由于企业“跑路”信用问题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措施来予以解决。

(三)消费者信用问题分析

共享单车让短途出行更加便捷,市民用自行车代步解决了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符合低碳出行的理念,缓解了交通堵塞的现象。同时,共享单车的出现也刺激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单车在给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被用户“消耗着”。

1.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行为问题

由于多數单车行业是无桩停放设置,生活中,一部分用户往往在使用完后将单车随意进行停放。今年3月22日,几张“北京八王坟公交站被上千共享单车围困”的照片登上了各大媒体的版面,在图片中可以看到,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将各个站台挤得满满当当,众多单车已经停放在了行车道上,多达上千辆。而乱停放的单车和护栏之间只有一个小空隙供公交车通行。尽管有关部门已经标明了“不要乱停自行车”的宣传语,但仍无法阻止用户的乱停乱放行为。此种行为从宏观角度来分析,已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而从微观角度分析,其同时也侵犯了用户之外的其他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2.消费者的“私”行为的信用问题

一部分单车消费者为达到减少行车费用的目的,经常会出现恶意破坏单车、占为己有或继而转卖他人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有一些消费者为方便自己出行,擅自携带锁具用来锁车而造成他人无法正常使用。这些行为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良好发展,而且也会对其他消费者的使用造成困扰,间接侵犯了平等消费者主体之间的自主选择权。而对于这种行为最终的解释也会归于消费者本身的信用问题上,即个人的信用问题是不文明现象的本源。

三、共享经济信用模式的重构

共享经济核心是信任。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建立在信用经济的基础上,即商品或服务的供需双方必须相互信任才能进行交易。而信任绝不能只依靠企业或是消费者之间的“道德”去进行绑定,健全的信用模式才是两者共同发展的重要步骤。一方面,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模式,以此将共享中的违约违规等失信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建立固有的信用模式,珍惜个人信用,以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一)企业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的构建

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是企业信用模式重构的重要内容,两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完备的惩罚制度,那么该企业可能存在因失信而逃避责任承担的情况,基于相对性,也会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这种行为同时也将扰乱整个行业的良好运作环境。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失信惩戒机制是企业信用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内容。另一方面,对企业守信的激励不仅是为了维护行业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信用经济背景下,公司的良好信用及其背后经营者的能力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必要的前提条件。

1.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

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企业往往存在私自挪用押金、破产、停业的失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部应制定完备的惩戒制度来规制自己的行为。企业失信的责任承担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

(1)赔偿损失。企业之所以失信于消费者,不可排除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来惩戒失信企业,一方面不仅可以约束企业遵守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行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弥补消费者的利益损失,以平衡消费者的不满心理。

(2)资格限制。相较于上一惩戒方式,此种方式更为严厉。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在未向公众披露经营状况、资金运营情况的前提下,无征兆的破产停业行为。由于其严重的违法诚信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其意图重新回归该行业时,我们应采取资格限制的方式来予以禁止。

2.守信激励机制的构建

(1)资助激励。在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政府可以采取适时适量的资助行为。一方面可以确保企业的良好运营,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对于其他企业也可以产生激励效应,保证整个市场的良好经济秩序。

(2)信用记录。政府应与企业建立信用积累的模式,通过企业的每一次交易积累交易行为数据,积累信用,为建立信用奖惩体系打下基础。信用分值高的企业,政府可采取一系列政策来奖励企业,比如税收减免政策、资助技术引进等相关政策,以此推动共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的构建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共享经济时代下,消费者个人匿名的信息交流伴随着信用缺失的问题,而个人的信用问题仅靠内心的道德无法约束。因此,一旦能解决信任问题,共享经济将迎来爆发式的增长。

以哈罗单车为例,所有用户刚注册之初都是100分,正常使用一次加 1 分;上报故障,经核实有效加 1 分;举报违停,经核实有效加1分;违停一次扣20分;交警执法,弃车逃走的扣50分;忘记关锁,车辆找回一次扣100分,加装私锁扣至0分;忘记关锁导致单车丢失扣至0分。信用分过低时,用车的单价也会受到影响,当信用分较低时,用车单价会调整至100元/半小时。比如,共享汽车平台Uber 拥有司机和用户之间建立了信用互评系统,司机的评分直接与他们的补贴和订单多少。近期共享单车平台OFO与芝麻信用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合作内容包括芝麻信用650分及以上的用户可以免押金使用OFO共享单车。显然,多家单车企业已将消费者信用与商品、服务的使用进行绑定,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其他消费者使用的权益,这也是共享经济时代的大势所趋。

四、结语

共享经济近年来迅速发展,涉及众多消费者。本文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分析了其在共享经济视域下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生态问题,并据此对两者的信用模式进行重构。在共享经济时代下,消费信用的建设能有效规避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减少不良交易带来的损失,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有益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消费信用模式的构建是引导共享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应持重视态度。笔者坚信,未来随着制度的完善和科技的进步,共享经济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周敏.摩拜对决ofo:共享单车“火”了.沪港经济.2016(11).

[2]肖晗.共享单车市场巨头全面“开战”.深圳商报.2017.

[3]北京比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

http://www.bigdata-research.cn/content/201702/383.html.2017年12月5日访问.

[4]房志勇.共享单车押金谁来监管?.天津日报.2017.

[5]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5).

[6]黄伟.押金去哪儿了 共享经济的隐忧和出路.检察风云.2017(11).

[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8/P020170807351923262153.pdf.2017年12月5日訪问.

[8]刘亚楠.共享单车发展研究分析.时代金融.2017(3).

[9]张廷.共享单车的优与忧.长治日报.2017.

[10]盘和林.治疗共享单车顽疾还需技术手段.国际金融报.2017(16).

[11]谢翱翔、卢娜、张伟夏、陆熙瑜.从消费投诉视角探析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以北京市海淀区注册企业摩拜单车和 ofo 单车为例.中国工商报.2017.

[12]王岚.信用建设“解忧”共享经济.浙江经济.2017(11).

[13]马本江.信用、契约与市场交易机制设计.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14]周汉华.信用与法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3).

[15]钟明霞.信用法律制度研究.当代法学.2002(7).

[16]崔亚东.论信用缺失与信用制度.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5).

[17]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4).

[18]周坤维.共享经济时代的企业商业模式分析——以 ofo 共享单车为例.经营管理者.2017(3).

猜你喜欢
权益保护共享单车共享经济
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共享单车”是一门好生意吗
共享经济的冷思考
“共享经济”在中国变味儿了吗
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的几点经验
中国网约车的规制范式研究
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流转对农民土地权益影响问题分析
沙发客的共享经济特征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