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吏治研究

2018-05-14 09:56史点利
大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吏治宋代

史点利

【摘 要】 中国古代的法学家多次强调“治国必先治吏”,吏治关系着国家的兴亡,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宋一代,优秀文人辈出,知识分子自觉意识空前觉醒,他们通过科举制、荐举制和荫补制等进入国家的官僚体系,促使两宋时期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针对这一现实,宋代统治者制定了详细严密的法律对官吏进行规范和管理,以期吏治廉洁清明,国家长治久安。《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了很多有关吏治的案例,形象真实地反映了南宋社会官吏治理的相关状况,本文主要以这些书判为依据,研究其所反映的吏治种类和特点。

【关键词】 宋代 《名公书判清明集》 吏治

一、《清明集》中吏治诉讼的类型

《清明集》中关于吏治诉讼主要集中于卷一、卷二部分以及卷十一部分,即为官吏门中的十五类和人品门中的公吏类和军兵类,详细、严谨的书判向后世展示了当时社会中真实的吏治状况。

(一)失职犯罪。官吏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是国家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而官吏是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与国家运行与否、社会清明与否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失职犯罪,是指官吏不积极、不认真、不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敷衍推脱在“郡僚举措不当轻脱”判例中,胡石壁认为“判官为郡僚之长,本府趋走之吏皆当屏息以听命”,而“李允福一推吏也,如何屡呼不至”,玩忽职守,不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今日蔑视郡僚,那么他日便会蔑视郡守,与日俱增,胆子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消极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而且会使得纲纪体统失去威严和威信,若不进行处罚,便会使得其他官吏竞相模仿,所以杖责八十。“呈知县脚色”中,状词已下送半年,却没有任何回复和消息,从而可见整个县道吏治废弛、纲纪散漫。

(二)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即为官吏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此类犯罪是历朝历代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官吏管理的重中之重。“贪官自擅侵移官米”判例显示,南宋时期州郡仓库出纳货物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先经太守判单押贴,然后再呈与通判签字,只有这些凭证齐全,才可以凭证支出货物。若没有相应的公文凭证,擅自支出官府仓库的货物,则是监临官自盗,这是一类较为严重的罪名。而今一位长于世家的判官,明知此类犯罪处罚严重,故意为之,违法相关法律规定,胁迫州吏盗取钱财,数量巨大,以千来计算。上司担心他人诬告只给予其警告,但该判官不以为戒,不知悔改,又以购买货物之事来扰乱僧徒管理秩序,上司不得已才下明令予以批判,希望其以此改过,做到清正廉明。

(三)司法犯罪。胡石壁是南宋时期著名的司法官吏,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其所判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具析县官不留意狱事”判例中,胡石壁认为,县官作为长吏,审判、刑罚都应当严谨进行,担负起自己应有的职责,而不应玩忽职守,故意忽略,将审判、刑罚视为等闲之物,任由手下酷吏违法进行刑罚,使得“六、七无辜之人累累然械系于吏卒之手”,草菅人命。官吏应当以先贤圣人为学习榜样,做一名廉洁公正,勤勉尽心的清官,正如“孔明谓匹夫有死,皆亮之罪”一样。

二、《清明集》中吏治诉讼的特点

司法官吏的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即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判。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判案思维,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不仅涉及到司法官吏判案过程中的思维方式,同时也包括其在判案过程较为注重的方方面面,例如重视对官吏和百姓的教化等等。

(一)治庸治懒,务实为基。务实思想是指实事求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笔者认为是指严谨认真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而不故意拖延,积极完成自己的工作,心系百姓,莅事以勤,“事者,生于虑,成于务,失于傲”。胡石壁所判案例中,推官李允福遇到传唤,多次不至,消极怠工,蔑视自己上司的命令,使得“纲纪体统皆扫地矣”,这件事情关系重大,不加以处罚会给别的官吏树立一个不好的榜样。

(二)矜贷官吏,教化为先。为了更好地统治文人阶级,宋真宗之后,矜贷政策开始大范围的盛行,即使违法犯罪达到死刑的官吏,也可以通过统治者的矜贷而免除自己的死刑,降为比较轻的刑罚。与矜贷政策相结合的便是“教化”。《清明集》的作者,南宋名公十分注重所判案件的教化作用,有的典型的案例以行政文书的方式广而告知,以起到警示百姓的作用,同时也为其他官吏审判同类案件时提供借鉴。蔡久轩在“为曹公先生祠”中指出:本县建立曹公先生祠堂,主要为了岁末进行祭祀,同时也可以向百姓宣传曹公先生的大义,以感化百姓,引导其向善。

(三)情理兼顾,法律为准。《清明集》中,各位南宋司法官吏深受程朱理学、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审判中会自觉加入儒家经典的“情理”来作为审判依据,“兵士差出因奔母丧不告而归其罪可恕”中,士兵吴保不报告上级却擅自回家,依律视为逃兵,罪不可恕,但因其是为了奔母丧,应当免于死罪,“以情宥之”。但总体来说,依法判案的数量仍居多数,《清明集》中引述法律依据的案例总共159件,裁判结果与法律保持一致的总共89件,占比约为56%,可见,南宋的名公倾向于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決。

结 语

纵观中国古代发展史,便会发现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吏治”建设,将吏治作为封建统治中的重要一环,不仅设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且还设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因为吏治不仅关乎百姓安宁、社会稳定,而且关乎国家兴亡、民心向背。而《清明集》作为南宋名公所作判例的集合,其有关“吏治”的书判不仅为后人真实具体地展现了当时社会吏治的状况,同时其所体现的有关官吏整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也都值得我们后人进行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刘建基.中国古代吏治札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 郭东旭、戴建国.南宋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 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M].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

项目信息:2017年黑龙江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7-021HLJU。

猜你喜欢
吏治宋代
探究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现代司法借鉴
宋代民间社团对基层社会治理影响几何
孙中山的吏治思想与实践
宋代浦城吴氏家族与王安石新法
况钟为官之道刍议
《语书》对于当今吏治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