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退出障碍及应对措施探讨

2018-05-14 11:32陈旻贤
南方农业·上旬 2018年9期
关键词:宅基地应对措施

陈旻贤

摘 要 以农村宅基地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在市场上所面临的退出障碍,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解决宅基地流转问题,实现宅基地在新时代的转型,保障农民与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维护社会和谐。

关键词 宅基地;退出障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3;F311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25.022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对宅基地交易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是基于农村宅基地长期处于一种“粗放低效”状态,经济效益低下所决定的。然而,农村宅基地在退出进程上依旧存在着不少障碍,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1 农村宅基地退出障碍

1.1 制度障碍

1.1.1 无偿退出制度

当今,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低,存在大量闲置现象。虽然国家早已出台相关政策用以保护宅基地市场,但在地方实施却遭到重重阻力。究其根源,是由于宅基地无偿退出制度所导致的,其中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大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如继承、赠与方式等,已造成既定事实,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在缺乏经济补偿机制的前提下,宅基地流转动力普遍不强,在农村实行无偿退出制度自然处处碰壁。2)农村集体组织存在2个方面顾虑。①一般性宅基地实际上都存在着房地交叉甚至重叠的情况,在回收工作上很难将二者完全区分开来。如果采取强制回收措施,将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容易激发农民与村集体组织的矛盾,将问题复杂化。②如果宅基地顺利实现回收,也只是在农村内部实现流转,大部分村集体组织成员都拥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这样依旧无法形成市场上的高效利用,无论回收与否,在社会上形成的经济效益并无太大差别,这就削弱了村集体组织回收宅基地的主观能动性。

1.1.2 限制流转制度

当前,我国法律对宅基地市场流转依旧存在着诸多禁入规定,尤其禁止城市居民参与宅基地流转交易[1]。农民即便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无法在市面上自由转让,除非受让对方是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方为法律所允许。即使《物权法》已赋予该类型土地用益物权的性质,但真正涉及到收益与处分权利的效力,法律的制约性也随之增强,不利于物权的自我行使。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房屋与土地相互重叠。然而在法律界定上,农民只拥有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属于农村集体[2]。大部分农民在宅基地流转问题上进退两难,有些农民为保持土地收益,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这使得农民对原属于自己房屋所有权的支配程度大为降低,在房屋买卖、抵押等重要交易环节上都失去绝对主导权,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就导致农民用益物权的名存实亡;有些农民基于生计或其他需求,迫切寻求买主出售房屋。但农民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单方面进行房屋流转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村集体组织以外人员的继承与赠与都为法律所不容。为此,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衍生出许多社会纠纷,关于其是否合法也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之一。

现阶段,少部分农村宅基地已成功实现退出目标,这表明该制度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有其可取性,但在全国地区大面积推广的可能性依旧较低,存在重重阻碍。宅基地流转始终存在着人情与法律上的冲突,无法兼顾农民利益与法律威严。这种矛盾也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而愈加对立,造成市场要素无法进入宅基地交易环节,最终对社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1.2 补偿障碍

1.2.1 补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农村宅基地补偿机制,纵然社会上已达成需要补偿的共识,但在确立具体标准上却不统一,暂时只能依据地方情况而定,因此各省设定的补偿标准大有不同[3]。宅基地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与村集体组织的切身利益,二者利益相互排斥。如若调高补偿标准,村集体组织有一定可能性无法负担过重的经费投入;如若调低补偿标准,农民获得收益减少,将会出现对宅基地流转的抗拒心理。只有合理把握平衡度,设定利益双方均能接受的补偿标准,兼顾农民与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做好标准调节,促进宅基地退出工作的有序进行。

《土地管理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提出要构建宅基地补偿机制,虽及时指明政策方向,但补偿标准的缺失使得地方工作遭遇层层险阻,以致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就农民而言,自然希望政府制定高标准补偿机制,然而这就损害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如若补偿过低,又会侵犯农民权益,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此外,在宅基地置换交易上,缺乏切实可行的补偿机制,就会造成宅基地价值的错误估算。一般情况下,市场计量宅基地价值的重点在于“地”而非“宅”,就其具体价值而言也存在着天壤之别,不同地段的置换补偿标准各有不同,房屋面积及配套设施等在宅基地流转交易评估程序中显得微不足道。

1.2.2 退出资金不充裕

退出资金的不充裕大大制约了宅基地的流转速度。农民与村集体组织作为宅基地的两大主体,在资金问题上屡受困扰。农民若舍弃固有资产,再度寻求新建房源,势必要投入大笔开销,加重其家庭负担,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也是农民不热衷于宅基地退出的原因。村集体组织在实施宅基地流转时,要想使农民满意,就必须提升补偿标准,加大资金投入,这包括了房屋拆迁费、宅基地与新建住宅补偿费及整理复垦费等,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村集体组织而言,是难以承受的。

资金推动后继乏力,村集体组织凭借一己之力无法担当宅基地退出的重任,因此有必要联合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拨款缓解资金缺乏危机。然而仅仅依凭地方政府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应当积极开放招商引资项目,鼓励第三方参与投资。在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如果能够适当引入市场资金,对于打破宅基地流转僵局是极其有利的。然而,第三方资金由于法规管控,遲迟无法进入宅基地市场,政府在此依旧占据着主导地位,后续财政投入力度可能缩小,会阻碍宅基地退出工作的推进。

2 应对措施

2.1 推进户籍改革,放开落户限制

就当前情况而言,农民之所以不肯舍弃自有宅基地,主要是源于城市落户难的问题。因此,应当在不影响城市总人口规模的前提下,全面放开外来人口落户限制,促使农民可以更好地融入城市,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4]。同时,对农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提供适当财政补贴,帮助农民在城市实现安居樂业,减少社会贫富差距。这样将使得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依赖性大幅降低,对于农村宅基地退出而言也无疑是重大利好。

2.2 让渡政府职能,赋予农民权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与村集体组织虽然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宅基地退出的权利主体依旧属于政府。由于当地政府迫切进行征地工作,农民早已意识到宅基地的隐含价值,对于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有颇多不满,宅基地退出工作在农村实施的难度也进一步增大,即使提高补偿标准也于事无补。所以,政府应当及时转变方向,将解决问题的重心从衡量补偿标准到让渡宅基地退出权利,根据市场规律来估算宅基地的合理价值。同时,政府要对自己在市场中扮演的角色进行修正,变全权主导为公共服务,完善宅基地流转体系,建立宅基地交易市场,还权赋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宅基地退出的权利主体。

2.3 加大补贴投入,保障农民财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农村生产格局产生大变革,带来了的多项转变。具体而言,宅基地功能由自用住房功能逐步转变为资产保值功能。为此,需要完善城市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布置,加大财政补贴投入,切实解决农民购房难题,保障财产权益。强化宅基地流转市场建设,有效促进农村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宅基地退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4 遵循发展规律,引导土地退出

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引导宅基地平稳退出。当前,农村宅基地退出趋势不可阻挡,这是基于现代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5]。伴随农村劳动力进城数量的急剧增长,城乡交融也愈来愈为密切。在此时代背景下,农民乡土情结将逐步淡化,宅基地在农民心中的地位也将不再那么重要。为此,在推动农村宅基地退出时,需要稳定经济、鼓励农民进城择业,循序渐进,不可盲目求快,违背发展规律。

参考文献:

[1] 刘卫柏,贺海波.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模式与路径研究[J].经济地理,2012,32(2):127-132.

[2] 孙德继,王秀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及现状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23):38-41.

[3] 程春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与利益机制构建探析[J].农村经济,2014(1):13-17.

[4] 章斐龙.创新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N].浙江日报,2016-06-23(16).

[5] 付坚强,郭彩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J].求实,2014(10):92-96.

(责任编辑:敬廷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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