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追债

2018-05-14 12:57李富文
公民导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小燕小玲小云

李富文

案例

【恋爱分手 微信说话】

小云与小红因同住一个小区而相识,后成为情侣。恋爱期间,小云因经常换工作,收入很不稳定,隔三差五发微信找小红要钱花。

后来二人因性格问题分手。分手后,小云搬出了小区,远走他乡。而此时小红发现小云已花了她接近2万元钱,这几乎是她参加工作后的所有积蓄。

为讨债,小红把小云告上法庭,但她告诉法官,她和小云之间并未写借条。

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小云专程从外地赶回来处理欠款一事。

小云承认通过微信找小红要过钱,但他告诉法官,恋爱期间小红也有花他的钱。

在法官面前,小红从微信上翻出了小云找她要钱的证据,所有金额加在一起的确接近2万元。而小云也承认在微信上找小红要过钱。

法官告诉双方当事人,“微信也可以作为证据”。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小云偿还小红借款1.5万元。

承办案件的法官告诉笔者,本案中通过微信要钱的事实得到了当事人小云的自认,因此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双方虽未签写借条,但微信内容成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

【密友借刷信用卡 不还钱微信“发话”】

小燕与小玲同住某小区,因外出旅游相识,成了闺中密友。

2018年2月,小玲说做生意急需用钱,提出向小燕借信用卡使用。因同住一个小区,大家知根知底,小燕很放心地将额度为5万元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借给了小玲。两人约定,小玲要按银行的时限及时还款,并且小玲每月要支付小燕300元作为报酬。

刚开始,小玲刷的几次信用卡还能按时还钱,但在2018年5月信用卡被刷走8万元后就一直未还。

小燕收到银行通知后,到小玲家里找人,却发现小玲举家搬迁不知去向,打电话也没人接。

无奈之下小燕只能起诉到法院。

此时,小燕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专程到法院,找立案法官指点迷津。法官发现,微信记录了小玲的个人信息,以及两人在聊天时小玲向小燕问过信用卡的密码。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小玲虽然未向小燕出具借条,微信也非实名注册,但从小燕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与小燕微信对话、发话一方的照片为小玲的头像,聊天对象微信相册中有小玲一家的照片,微信内容显示小燕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由小玲持有。因此,法官认定微信记录中与小燕聊天的对象是小玲,并结合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判决小玲承担还款责任。

【卖房后又反悔 微信记录说“不”】

2018年6月,程女士在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下,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王先生将一套电梯房出售给程女士。合同还约定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过户等内容。同时,双方还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确认居间事实的存在。其后,程女士支付定金3万元,解押款15万元,还按成交价的2.5%支付了居间费。

准备过户时,程女士与王先生微信联系,王先生却在微信上说:“成交价太低被坑,有人出价120万元买我的房子”“家人不同意”等,拒绝办理过户,并单方从微信上退给了程女士购房款18万元。

后来,王先生真的將该房产另卖他人。

程女士遂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

王先生在法庭上辨称,房子未能按照约定出售给程女士,原因在于程女士提出将由第三人网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这属于原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另外,他也有自己的顾虑,因为签约后才发现户籍没有其他地方可供迁移。王先生还称,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也是双方协商认可的,并不存在违约。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微信记录中,王先生作出“家人不同意”“户口不好迁”“价格太低被坑”“人家出价120万元”“留着空着也无所谓”的陈述,拒绝过户给程女士,可以认定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者为王先生。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先生承担程女士的损失。

承办法官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双方究竟谁存在违约行为。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可以看出是卖方因价格问题反悔,且卖方并不能举证证明买房者违约的事实,从而确认违约方为卖方。

支招

微信作证须满足的要求

笔者带着微信作证据使用的法律问题,采访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罗正东。

罗法官解释,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就以上几个案例而言,微信聊天记录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纠纷处理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如果希望微信能得到法院采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而微信使用的身份确认,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辩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因此,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应提高证据意识,在亲朋好友经济往来时,微信或QQ等上的相关聊天记录应作完整的备份处理。此外,在技术上还可采取引入第三方平台介入,如此,在发生纠纷时,电子证据才可能成为制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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