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2018-06-09 11:37樊欣欣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0期
关键词:对策与建议知识产权保护

樊欣欣

摘 要:杂技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健全法制、梳理版权要素、强化执法与司法的联系、革新程序、合理分流,以增强杂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性、针对性,减少诉累,从而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关键词:杂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建议

杂技产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建设,这一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为杂技产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依然面临一些问题,例如杂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杂技产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强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杂技产业维权当事人诉讼成本较高等,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解决。

1.修改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增强杂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有着专门的规范和定义,其中将技巧、形体、动作排除在作品外延之外,也就是说,技巧、形体、动作均不构成杂技艺术作品,这就使得杂技知识产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保护,杂技艺术作品的法律定义并未取得其应有的法律效果,因而建议删除著作权法中杂技艺术作品的提法。另外,杂技产业作品中,很多著作者和表演者是合二为一的,建议现行著作权法扩大表演者的权利,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也正是真正的保护了杂技作品的创作者的权利。

自2011年6月10日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发生法律效力,该部法律自第38条至第42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杂技产业相关项目如果能够列入名录,便会找到了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1] 但是,杂技项目的名称简单列入,一方面尚不能完全确认名录下单个名称的所有内容,另一方面,杂技产业是个庞大的群体产业,单靠非遗产名录是远远不够的,再加上列入非物质遗产名录的条件还是相当苛刻的。建议修改根据杂技产业保护的现状,扩大列入非遗的范围,降低列入法条件。从非物质遗产法本身来讲,要出台改法的实施细则,要加强其与相关联法律的联系性和切入度,真正提高法律的实效性。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级社会科学联合会等相关组织的作用,将杂技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整理、规范等工作列入重点研究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对比分析国内各区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的理论和措施,百家争鸣、各抒己见,掀起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的浪潮。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各级立法组织要关注、分析、吸收成果中的合理成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进程。

2.识别、梳理版权要素,提高杂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

杂技产业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特定的对象,而不是虚无缥缈的,准确识别并科学梳理出杂技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要素,就是应有之义和当务之急。在杂技文化作品中,由其他作者创作的部分,比如音乐背景或者图画背景,就不能想当然的随意使用,而应首先征得原创作者的许可,否则,可能涉嫌构成侵权,而有了识别和梳理版权要素的工作,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这类侵权案件的发生,这也是从另外一个层面的对杂技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杂技产业作品的著作者,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遵循自己的灵感,创作出具有独特特性的编排或者风格迥异的造型,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用有形的物质载体,如书写的手稿或者脚本进行记载和留存,如果有可能,一定要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杂技产业艺术作品的登记,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主旨层面,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一旦作品被人模仿和抄袭,在侵权查处或者诉讼证据调查阶段,就会变得非常被动,不能或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的知识产权利益。

杂技产业作品的著作者要处理好与表演者的关系。因为任何杂技作品都是需要通过表演者的表演,才可以将杂技作品的意蕴和精髓传递出去,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回报。在著作者和表演者分离的情况下,表演者由于其具备的表演才能和天分,对杂技产业作品演绎、表达,通过这一劳动投入和付出获得了相应的表演权,比如要求他人在录音录像或者现场直播的时候,往往会要求需要首先经其许可才能进行,另外还会主张相应的报酬。此时,这些权利是属于表演者的,而不是属于著作者的,除非表演者和著作者重合或者同一。但是问题就出来了,因为自己的表演并未主动征求著作者的意见或者没有获取同意,显然已经构成了侵权。未经作品著作者同意,表演者是不能演绎、表达作品的,否则构成侵权。 所以,无论是著作者还是表演者,只要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3.加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加大杂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新媒体时代,行政执法部门面临着更多的挑战,这就更加需要积极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打压知识产权侵权长效机制,保持警钟长鸣,高压不断。在具体到具体到案件中,要严格遵照法律,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提高科学执法水平。[2]杂技产业知识产权维护工作,关联多家行政单位,牵涉不少办案部门,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等,只有相关行政单位和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具体,才能有利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接收、认定、查处等,只有相关单位和部门通力合作,产生有效合力,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级别管辖上讲,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在中级人民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知识产权侵权维护设置了更多的障碍,添置了更多的程序和流程,这就对知识产权法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要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大量相关司法文书,紧密结合当地案件事实,守法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的提升办案水平,竭尽全力的应对案件终身负责制的制约。

杂技产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接收或者查处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要针对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科学分类,作出应有的恰如其分的处理。应该行政处罚的,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行使的行政复议等权利。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要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达到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的,要根據案件的性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案件管辖的划分,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以尽快追究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合理分流,程序正当化,减少产业知识产权诉累

要建立健全投诉、仲裁、调解、诉讼等多种权力纠纷解决机制,使得杂技产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成本有所下降。对于单凭自身力量难以制止的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管理执法大队等,请求国家行政力量的外在介入,对侵权案件进行干预、调解或者行政处罚。对双方认接受仲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仲裁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司法调解,这就要求增强调解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司法确认或者司法公证,以进一步明确调解文书的法律执行力。

对于杂技产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加害人或者说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或者赔偿民事损失,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权益保护方式。[3]缩短诉讼周期,严守诉讼时限或者适当缩短或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提高侵权赔偿额度,都是减少知识产权诉累的有力措施。[4]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性质恶劣,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立案侦查,这就需要细化知识产权刑事立案标准,增强其可操作性,以切实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

尝试探索法官助理制度,在正式开庭前,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召集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明确双方争议焦点,最大程度的完成法庭开庭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合议庭的庭审效率和效益。[5]积极探索和完善简易程序改革,如果知识产权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双方争议不大,或者争议双发的标的额比较小,而且诉讼当事人双方又愿意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法庭可以进行独任审理和一审终审制度,以最大程度减少程序上、审理上的诉讼劳累。

参考文献:

[1]于雯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91-95.

[2]梁平.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J].知识产权,2013(2):56-60.

[3]吕亚娟.信息权利与知识产权比较分析[J].情报探索,2013(6):5-8.

[4]刘淑君.我国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法律思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2):21-26.

[5]李建华.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立法设计[J].法学论坛,2011(2):114-119.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中原經济区视野下的濮阳杂技文化研究》 (编号2016PYZYZS10)的相关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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