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探析

2018-06-09 11:37徐立豪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徐立豪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其主要是借助移动通信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等大量现代化信息科技来实现资金的互融互通。由于互联网金融赴较晚,仍处于发展初期,相比于金融行业的六大发展模式,其在金融监管及法律等层面仍有诸多亟待改进之处。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税收管理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此,本文首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管理面临的主要挑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而言,税收政策不仅可以监督和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而且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扶持作用。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正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严重影响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所以,为了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事业的更快、更好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当前互联网金融税收管理面临的挑战,基于税制结构的考察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税收管理普遍存在着结算办法和交易环节无纸化以及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等现象,从而导致课税节点的捕捉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而且也难以判定应纳税所得的性质归属。然而,根据互联网金融推动者提倡的云计算技术及大数据平台,倘若那些技术革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则必定可以有效的提升那些税收征管技术的效率并减少其成本投入。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1国内的流转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据较大比例,无法适应信息化时代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

应从互联网时代给税制结构变迁造成的内在影响着手来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税收问题。我国的税制结构的演化及变迁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农业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通常采取的是原始直接税[1]。因为社会剩余产品不足,此阶段主要采取“量入为出”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二阶段是工业化阶段。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推进,社会分工变得更加细化,各种专业化管理办法也日益增多,此阶段主要采取以流转税为代表的现代间接税[2]。而增值税则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将增值税贯穿于销售及生产的全过程,可以有效的弥补传统营业税重复征收的不足,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求。第三阶段是信息化阶段。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各个领域均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信息处理及储存能力已远远超出了经济的增长速度。传统的商品流转环节也日益模糊,捕捉征税节点的难度也日益增大,税源结构也日趋繁杂,现代间接税体系已经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的税制改革需要。虽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需要投入较高的征收成本,且会对个人隐私信息产生侵害,申报程度也非常复杂,可是依旧只能采取此种税收政策。尽管后来提出了构建“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建设目标,可是依旧无法彻底改变流转税较高的税制格局,而此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却无法适应信息化时代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因此,应尽快编制出能够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现代税制结构。

1.2国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分立的“古典所得税制”存在着一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

现阶段,国内采取的是以古典所得税为主的税收模式,在征收股息所得税方面往往会出现重复征收的情况,这样便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严重的影响,严重影响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虽然各国制定出了许多解决方案来处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重复征收的问题,而归集抵免法则是其中最为常见的解决方案,即企业股东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可部分甚至全部由企业阶段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来抵扣。可是此种办法依旧无法改变国内税收重复征收的问题。针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此种税收重复征收的影响更加明显。譬如,针对售卖创意的众筹,在开展股权式众筹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通常采取“合格投资者领投加上代持股份”的办法。借助众筹项目来吸纳资金,之后出资人则再根据投资占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然后再入股项目企业,获得项目企业出让的股份。采取此种运行模式,极易出现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得重复征收的情况[3]。

2.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措施

2.1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利益相关主体的应税节点

互联网金融牵涉到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以及众筹等许多业务形态,而这些业务形态之间均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所以,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利益相关主体的应税节点。

①众筹应税节点。例如,针对募捐式众筹,可采取全面性免税。而借贷式众筹已经转变为了P2P借贷模式,所以,主要针对股权式众筹与预售式众筹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预售式众筹属于一种销售行为,所以,得到的众筹资金属于一种销售收入,应缴纳一定的流转税,而且应将项目发起人所获得的收入列入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范畴,同时,应将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当作一种购买性支出纳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并征收一定的流转税。股权式众筹主要包括个人与企业两种:站在个人的角度来说,由于我国个人股票市场交易所获得的利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則需缴纳一定的税收,所以,应根据众筹资金的获利来源来征缴税收。

②P2P网贷与第三方支付的应税节点。在当下国内P2P网贷监管与运营尚不健全的新形势下,应将P2P网贷平台企业作为税收管理的重点,同时,贷款人与借款人可根据以往处理金融业借贷的办法来进行税收管理。同时,应依据是否形成资金池来处理P2P网贷平台的税务[4]。

倘若P2P网贷平台只是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由借款人将资金通过监管银行直接划拨给贷款人,贷款人只需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给网贷平台,而中介费用的税务则可根据服务业中的经纪业务进行处理。倘若采取的是资金池式经营模式,贷款资金先划拨至网贷平台账户,之后贷款人再从网贷平台获取,为了避免出现网贷平台携款潜逃情况,则应根据金融业“营改增”的处理办法,先将网贷平台账户中的资金当作一笔信贷资金,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进行入处理,同时将其列入监管银行的专门监控账户进行管理,待日后网贷平台把资金划拨给借款人后,再将此信贷资金当作销售进行处理,并缴纳一定的销项税额。如此一来,不仅可以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好性,而且也可以更好地管理资金,防止发生“庞氏骗局”。

第三方支付与P2P网贷类似,其也存在着资金池问题,故也可以采取相同的税务处理办法来降低金融风险。通过抵扣增值税的进销项,不仅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而且也可以有效的降低第三方支付公司及网贷平台的税收负担。

2.2遵循互联网金融税收公平和优惠原则

随着“互联网+”有关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出台。然而,在编制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严格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即针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和传统金融公司等一切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同种业务均应采取一致的税收政策。

长期以来,国内的传统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着税负轻重不一的问题,因为部分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对银行业的税收管理是以所得税为主,只需缴纳少数的流转税,所以,针对流转税来说,国内银行业的税负可能稍微较高。然而,从所得税与流转税的综合角度来说,截至2010年,国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均比较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为传统金融业的“营改增”仍处于发展初期,尚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如何将增值税更好地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仍需等“营改增”顺利推行并成功试运行后,方有可能被列入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行列。因此,在增值税转型的特殊阶段,在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流转税的过程中,可为其提供某些免税优惠政策,然而,在管理所得税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以便将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充分地反映出来。

3.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管理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一是国内的流转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据较大比例,无法适应信息化时代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二是国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分立的“古典所得税制”存在着一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因此,我们不仅应遵循互联网金融税收公平和优惠原则,而且还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利益相关主体的应税节点,这样方能使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得到全面的优化,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娅莉. 对互聯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 2015(05)

[2] 刘磊,钟山. 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研究[J]. 国际税收. 2015(07)

[3] 吴莞生.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意义及机遇分析[J]. 科技视界. 2015(25)

[4] 曹雅璇. 试论基于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的金融变革[J]. 现代营销(下旬刊).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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