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一些影响分析

2018-06-09 11:37袁婷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影响

袁婷

摘要:保险合同制度是用来约束保险合同中有关各种问题的法律法规,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不同市场需求的影响而产生不断地变化。比如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保险合同的适用,对保险业在立法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影响着对于保险合同制度规则的重新制定和调整。为此文章以互联网金融为切入点,分别从保险合同制度适用角度,保险合同缔结阶段角度和保险合同履行阶段角度三个方面下手,探讨分析互联网金融对于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一些影响。从而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合同制度;影响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以及对我国各行各业影响的不断深入,在此背景下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保险合同制度作为引导保险市场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道路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用十分重要。同时,无论对于任何一个行业来说都是这样,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最终依据必须是与其市场的需求吻合,如果不能和需求吻合,那么再大的改变,再细致的行业调整,到最后也都是徒劳,收不到任何成效。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保险行业也同样如此,保险合同制度适用就成为了我们必须要去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一、从保险合同制度适用角度

随着当代信息技术的得不断发展和传播,互联网对于生活的影响已经深入到了方方面面,时刻都在影响着各行各业的经营和发展,所以保险业当然也不例外。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组成部门,以其能向人们提供风险保障而存在。可以说,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由传统营销模式向新型营销模式过渡的的重要变革手段。互联网保险就是引用互联网这种现代化的手段不断开拓保险业更广阔市场的一种手段[1]。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于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发展经历了初级高级两个阶段的过程。

(一)初级阶段

主要表现在保险行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原有的纸质保单衍生形成电子保单的形式,进而在其市场上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随着在初级阶段第一张电子保单的开出,用电子保单进行参保的形式也越来越受到各大保险公司的追捧,被广泛的采用,形成了一种保险营销新的模式。电子保单在保险市场上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业务形式进行体现的:第一个是涉及保险交易的所有环节均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网上实现自助完成。比如针对新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其本网站上进行宣传,对此款保险产品就条款内容、投保的业务流程、投保时对于客户的要求等问题进行公布,那么对此保险产品感兴趣的购买者就可以根据网上的业务流程提示进行操作,填写保单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则在互联网的另一端完成对于新保单的审核,并生成电子保单,自此保险合同生效。第二个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涉及的特定客户量身打造保险产品。比如针对一些旅行社或是长途货运的公司,他们对于保险业务的保险标的往往有着特殊的要求,那么保险公司就针对这些特定客户的特殊需求,制定保险产品,客户就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参保平台,时时完成对于货物、或是游客的参保,不受时间的诸多限制。

(二)高级阶段

主要表现在一互联网金融作为保险行业的服务对象来展开销售。比如说随着以淘宝、京东、唯品会等为平台进行产品销售的电商为销售目标,退出適合其行业整体发展的运费险业务,其保险的业务范围直接涉及到了互联网交易中的商家及消费者。与初级阶段对于保险产品销售的市场定位完全不同,初级阶段则是在传统销售市场通过营销手段的创新来满足客户需求,高级阶段更加注重的是市场目标客户的确定和开拓。比如高级阶段是以互联网市场作为保险领域,因为互联网市场本身具有的虚拟化的特征,所以在整个市场活动的参与者这种对于保险条款就有新的要求。针对这种新要求,保险公司就要做出及时反映和创新。再比如高级阶段提供的保险的服务模式也是不同的。不仅是在投保环节上以网上操作取代面对面的签约,更以网上对接方式对于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进行网上操作索赔,这样大大简化了保险合同从签订到理赔的全过程,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二、从保险合同缔结阶段角度看

(一)给认定保险人之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造成影响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平衡保险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利益上的矛盾,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格式条款部分规定其有说明的义务。互联网这种特定的环境决定了在保险合同的签约具有虚拟化和便捷化的特点,这使得保险公司将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应该履行的义务需要通过网上操作体现在电子保单当中,然而投保人只要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网上操作流程就能对这些条款进行阅读。因此,如何保证在实践过程中保险人已经对其进行了解,履行了条款说明的义务等问题方面就产生了分歧。对此,从保险的实际出发,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流程中都会带有对各相关条款的说明内容,针对保险人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做出说明,或是对难理解的专业用语做出解释,这样的说明其实等同于传统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问题解答环节。但是仅仅凭借保险公司在投保流程和说明文件中的陈述,是决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保险法中规定的说明义务的。它还需要通过法院或是第三方仲裁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审核认定。如果保险条款中所载明的说明内容,足够让投保人了解相关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那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已经充分的履行了说明义务。如果不能满足投保人的认知需求,还存在疑问,那么双方可以进行再度协商或是针对存疑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如此处理方式的目的在于,可以合理合法保护保险双方的既得利益,确保保险关系的稳定运行。可以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流程的设计上更加人性化的考虑问题。

(二)给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标准造成影响

区别于传统的保险合同的签订,互联网传输通过跨越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业务办理。然而在这其中,互联网金融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问题是影响的主要方面。众多周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保险活动中涉及的保险合同都是采用电子文本的形式呈现的出来的。它在给社会大众提供购买便利的同时,也提升了保险缔约的实效,但同时在保险实践当中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截点问题,究竟是以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费之日起生效,还是以投保人按照网上操作流程最后完成操作,确认投保合同的那一刻算起,还是以投保人最终点击同意投保按钮的那一刻算起。这些观点虽然角度不同,但是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这种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对于生效时间的认定,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重新制定认定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进行重新认定仍然需要以现有合同法中的合同生效标准作为基础。在任何一个合同关系建立的过程中,都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因此在保险合同成立并且生效认定上,采取达成双方一致时的时间作为标准是比较客观和公平的[2]。

三、从保险合同履行阶段角度看

(一)影响到投保人身份的认定

在利用互联网参加保险的过程中,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预先设计好的网上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保险业务的购买投保。只要投保人在电脑上点击同意按钮,就说明合同已经成立,这就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保险合同签订。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将传统面对面签订合同的形式逐渐加以取代,那么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投保人的身份核实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在网络环境中,很可能存在假手于人,存在代签代保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签订合中对于投保人就有三种可能性存在,或是在互联网终端实施操作的人,或是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人,亦或是真正实际参保的人。因此,在以互联网市场作为销售服务对象的互联网保险业来说,如何认定投保人,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影响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

保险的最终目的是投保人在投保标的物发生损坏或是投保人发生人身伤害时能够获取经济上的应有赔偿,作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同样是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产品销售时的最终极卖点。因此,保险责任从何时开始生效就成为了保险合同中的关键结点,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成为引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结语: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了无限的发展商机。但同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与传统保险合同制度不相适应的地方,要想很好的处理好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发展中的困境就应该从实际出发,制定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创新保险合同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时代保险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贾林清. 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J].保险研究,2014(20):119.

[2]耿福侠. 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 [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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