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研究

2018-06-09 11:37杨璐源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0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经济全球化改革

摘 要: 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税种之一,有其重要的价值,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剧和国际税收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做出适应性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其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纳税主体的规定;重复征税的规定;国际避税等方面。并对上述问题在以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原则性的建议。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企业所得税;改革

伴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趋势。经济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税收制度对此做出反应,企业所得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之一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国际化的要求。

一、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一是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修改,新的所得税改革走向以企业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第二,合并税种,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将我国原来的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合并,实行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第三:规范税基,使成本得以补偿。实行对企业征收所得税,确立了明确、统一、规范的税基,并保证税基不受侵蚀。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处理税负。要尽快落实国民待遇原则以平衡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第四: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界定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第五,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管税率水平选择多高,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个税率。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的规定;重复征税的规定;以及关于避税的规定上。

本人认为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应该坚持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和管理权限,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此外制度设计要使市場在全球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使商品、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能够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应尽量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作用,充分消除阻碍生产要素全球流动的税收障碍。 考虑到在全球化进程中形成的大量的国际惯例,要求我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设计时要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制要能有效矫正市场的缺陷,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立足于国情,使企业所得税的设计起到维护国家权益、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建议

1、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主体设计上的缺陷进行改革

纳税主体设计上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此中定义中“企业”被赋予了不同的外延,逻辑上存在错误,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对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那些国家中这样规定既简洁明了,又可以消除主体范围交叉带来的税负不公,将所得税覆盖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但是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更名为法人所得税的做法行不通,法人作为依法成立的有独立财产的能独立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经济组织。法人的外延限定在较之企业更窄的空间中,不符合我国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规定。

2、针对重复征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

加大对解决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的设计。不管是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内重复征税,也无论是法律性的重复征税,还是经济性的重复征税,都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相悖。不利于资源的再配置,且重复征税对储蓄、投资等行为会有较大的抑制作用,不利于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我们要把消除重复征税作为税制改革的重点。截至目前,我国已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对于消除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以后的立法中要把普遍的、已经被多个国家接受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避免重复征税的制度法律化。

3、对于完善避税制度的设计

要建立更为严密、科学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反避税条款将。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传统意义的国家不再存在”,资本流动性极高,资金、技术、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流动,哪里成本低、利润高就流到哪里去生产。现有税收制度多是工业化时代的产物,是以有形资产为基础构成的;在信息时代,各类信息、知识产权、人才资源等无形资产成为重要的产业门类。特别是有形和无形的跨国交易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这意味着对于政府来说,征税将越来越困难;对于公司和个人来说,逃避税收变得越来越容易。 国际避税的经常发生迫使各国税务当局不断完善税制,加强反避税立法。虽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但是企业所得税制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比较系统、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什么是关联方,独立交易的原则等,对于基层税务机关实际操作有很大的作用。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中反避税条款的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徐孟洲主编,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刘溶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J],税务研究,2001,(10).

作者简介:杨璐源(1984—),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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