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素质教育中学生的体罚

2018-07-28 20:11周伟
神州·下旬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体罚教育教师

摘要:教师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已有相关法规定。中国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 教师;学生;教育

现在所有教师都感叹:现在的孩子真难教,打不得,骂不得,说不得,可真难伺候。现媒体经常报道某某老师因体罚学生被爆光,公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受到严重处分不说,还赔了不少钱等等。于是有老师感叹,只要你体罚了学生你就有千条万理由此时都是仓白的,所以为了自保,还是不要管学生了,免得惹火烧身。

尽管这样我认为真正的教育还是需要有一定体罚的,教育需要体罚,但必须把握好几个原则。禁止体罚学生和允许体罚学生都是双刃剑,与其堵还不如导,学生,即允许体罚学生并将其规范起来,这样既能满足教育的需要,又能有效地保护学生和教师。学生因为有了科学而规范的体罚制度而不会遭到教师随意或失度的体罚,教师也因有了约束学生的保证和手段而不致违法体罚学生进而也伤害自己。体罚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最后使用原则。对学生实施体罚必须是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才实施。对学生实施的体罚主要目的是教育本人,能达到目的就行。二是避让原则。与受罚学生刚发生冲突的教师不得实施体罚,以免造成受罚学生对当事教师的怨恨。三是合理适度原则。对学生实施体罚要考虑到学生的性别、年龄、及身体状况等特征,区别对待。学生受罚的程度也要与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一致。四是制度化原则。体罚学生一定要避免随意性,因此必须要有详细而严密的制度,并且要让每一个学生都熟识这些规定。五是选择替代原则。在学生因违纪应该受到体罚时,学生有权选择替代处罚种类,如扫地,为学校或他人做好事等。六是情绪缓冲原则。对学生实施体罚之前要有一个过程,使学生既有一个心理准备和释放情绪的过程,这不仅使学生能对体罚产生认同,同时也体会制度的神圣与尊严。七是尊重与保护学生原则。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原则上体罚学生是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学生虽然违犯了纪律要受到体罚,但他的人格尊严应该得到尊重,同时体罚学生也是为了教育学生,是为了学生的未来,也是对学生的一种爱的表现,所以又必须保护学生,避免因体罚而伤害了学生。

教育的手段不只是体罚,要通过强化管理,增强教育的实效,总之要客观地、全面地看待体罚学生的现象,努力通过既强化学生的行为习惯,又强化教师的教育能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而逐渐减少过分体罚学生的现象,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有些国家则允许父母或教育者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我认为体罚要看是不是有人道,有效果。但是,体罚既是有伤害性的行为,自然得有个度的要求,还有个动机要求警戒,在小孩子逐渐长大,逐渐具有理解是非好歹的能力时,说服性的教育和感化性的教育是方向和最終手段,而体罚作为适当的辅助手段而应逐步取消。

教育,在根本上是带有强制性的。如果一种强制的教育在现行的教育条件下给学生提供了很大的发展性、创造性,那么,这种强制的教育有什么不好?或者,好与不好是评价教育的恰当方式吗?由于教育是改变人的活动,因而真正的教育必定包含着它自身内在的残酷性。也就是说,教育在本质上是一个使人痛苦的带有体罚性质的行为。常听不少专家说,对于学生只能惩罚而不能体罚。对于教育问题,我们的习惯是,政府与公共话语比专业的教师具有更多的指导权力,不能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成了悬在教师头上的一把利剑。不错,教育中的奖赏与惩罚是应当主要地对灵魂来进行的。但是,当一个人的意志力不能控制他的欲望时,采用对肉体进行体罚的方式来使受教育者的意志回到正确的航线上,不是无奈而唯一的合理教育途径吗?因而,教师是不是该具有一定的体罚权。

当然,也许有许多的人认为,对于学生的教育要采用说服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强制的方式。但是,对于受教育者采用说服的方式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受教育者已经懂得控制他的行为或领悟到自己对于错误的不良行为的修正。只有在这个条件之下,理性的说服才会对受教育者产生切实的教育效果。可是,当下教育的关键或许不是学生懂不懂理,而是尊重不尊重道理、信仰不信仰道理。其实,所谓的后进生就是没有心灵的体验而只以他自身的肉体性意志来抗拒理性的人。对于这样一些学生,如不进行一些适当的体罚,那还有什么更好的教育方式吗?否定教师对这些学生的体罚权,其实否定的是教师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尊严。当人性中的灵魂从他的躯体中被驱逐以后,道德哪有不滑坡的?人性那有不腐败的?

教育的原则来自于人性的真理。而人性的真理并非来自于理论,却来自于人性的实践。因而,我们不能用教育的原则来绝对性地指挥教育的实践,而是应当由教育的实践来提供恰当而有效的原则从而来更好地为教育的实践服务。很多的国学大师在晚年的时候也都承认在他们早年的学习过程中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体罚,虽然他们厌恶这种教育手段,但他们也没有讨厌到彻底摒弃这种教育手段的程度,因为他们也清楚体罚存在着一定的必要性和意义。当下,在没有科学的法律规范下的师生关系,已经是成了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总体而言,有把所有责任都归结到老师头上的倾向。只要哪一位教师体罚了学生,那么学校领导、教育局、家长、传媒就会对教师施加很大的压力与处罚。我认为,这是很不公平的,因为这既不符合人性,又不符合正义与真理。教育过程不是一相情愿的事,它应该是师生双方的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当然,在这种关系中,主动权更多的是掌握在老师的手上,老师的作用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占主导地位的因素,因而,教师也应当负起更多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教育者就可以放弃任何责任。另外,如果我们着重从教育的未来的意义上来看问题,难道学生不是也应当负起更多的责任吗?

许多古老的经典中,都表达了教育的这样一种观点:对于人的教育要“爱恨交加”。教师对于学生,必须一面授予爱,一面给予力的折服,这样学生才会成材啊!

作者简介:周伟(1972.06)男,单位:瓮安县猴场二小,职称:小学语文一级,研究方向: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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