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现状与展望

2018-09-04 14:08刘玉琼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研究现状展望

刘玉琼

摘 要:由于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较高,并且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外部性和森林的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在很多时候是不能单纯的依靠传统的经济市场来进行森林效益的调控,实现其经济价值。因此,如何利用创新型手段和适当的方法措施使得森林生态效益可以进行内部化拓展,最大可能的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对于提出森林生态价值的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进一步可以吸引社会中的各行各界人士参与进来,对森林的保护和濒危树种的培育提供自己的力量。总而言之,需要及时有效的解决的问题就是怎么样使用合理有效科学的经济策略破解森林生态效益的公平性和外部性问题,同样,这一问题也是当前国际上对于森林经济效益补偿的研究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需要综合研究不同时期不同的书籍和资料,分析相关研究文献,结合国际上其他的一些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做的好的国家的具体做法,分析他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借鉴和思路。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通过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和特点进行简要的概述,分析目前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发展现状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的具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不同地区的森林形态的差异性,对我国日后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提供科学有效的思路和具体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研究现状 展望

我国地大物博,森林覆盖率较高,森林在环境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很多保护环境的作用,比如:保护水土,防风固沙,保护水源,净化空气等等巨大且重要的生态效益,森林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包括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科研机构数据指出,森林具有的生态价值是其经济价值的很多很多倍,换句话说,森林再地球上是不可缺少的存在,为地球上的生物提供氧气和有机物质,森林的生态效益是人类和其他动物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利益。但是不容乐观的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却往往得不到理想的实现,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所具有的无形性、多效性、外部性、公共产品的特殊性等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主体是模糊的、广泛的。国际上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从来没有停止过,一直是各个国家和学者关于森林问题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中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进行了大量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工作,但是尽管经过了这么多的研究和钻研,目前还是没有研究出完整的生态补偿理论体系和公认的标准核算方法。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尽管国家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仍然需要在不同的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尤其是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知识和科学基础、森林生态补偿的总体布局和具体的时间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补偿内容和补偿方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资渠道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市场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性,最后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国家政策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不能很好的建立,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已经是我国的森林环境保护的基础和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概念和具体内涵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就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留森林面积的基础上,wield进一步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森林保护机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主要是由国家进行投资建立的,然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经营者需要再向国家交纳一部分的补偿费用的制度,以此来维持生态效益资金循环链条的正常运行,而这些投资的资金在反过来对森林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机制。在我国的《森林法》等法律中明确指出要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本设想,这一部法律主要是由国家进行这些资金的主要承担,并通过林业部门进行资金的预算管理,再由民营企业注入推动力,确保这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能够顺利的运行下去。

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历史和实施现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提出再造可以追溯到经济学家庇谷对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研究,所谓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对于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应,这是需要两个经济主体共同作用才能产生的一种效应,但是不巧的是这种经济效益并没有通过市场经济交易所反映出来。在中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林业部门就开展林业经济研究会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后来经過仔细研究发现,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成果就广泛出现在各种森林期刊和杂志书籍中。在当时的各地的林业部门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都有自己的实践行动,但是实践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都是征收水资源费用、林业开发建设基金以及财政补贴林业建设等。后来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中国政府正是提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和具体思路,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的启蒙时期,学者们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的研究,引起了社会各界认识的广泛关注。

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初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各地的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起来,这一措施的实现,正式拉开了中国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序幕,标志着中国政府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认识进一步得到了加深,人们群众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进一步得到关注和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根式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根本上解决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建设动力和资金问题。在这一时期,国内积极参考国外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相关参考文献:,积极引入国际上先进国家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具体实施方法,使得国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体系得到快速的发展,从单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简单探讨到全国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深入研究,从最初的政府资金补助支持到国家政府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种种行为都对日后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和方法的深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和支持,对以后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及其意义。

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法和对策的分析和研究

(一)提高并优化补偿标准

在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标准是以政府为主导,这种补偿方式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务负担,更难以对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动力进行充分的调动。因此,政府要采取多种渠道进行资金的融合,来进一步完善生态效益服务市场的机制,对具有市场效益的森林效益制品加以开发和利用,实现利益转化用来对经营者的资金缺口进行弥补。与此同时,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坚持高效利用,完善监管制度,设立严密的审核机制,保证监管制度的正常标准水平。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设进行相应的完善

对于不同的级别和不同的归属的生态补偿要进行规范补偿机制,区别对待。要明确每一笔补偿资金的用途,对补偿资金进行最大化的利用,要积极调动林业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监督,建立完善的独立的一整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监管机制。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三)对市场化的补偿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对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的补偿机制进行加强学习,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化补偿机制的灵活性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的优势,多种补偿方式和补偿手段进行同时使用,进一步开放林业的经营权,积极鼓励引入民企进入林业市场,为林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通过市场本身的调节进一步规范市场的行为,把森林生态效益推入到市场中去,进行有效的市场交易,交易所得的资金可以降低补偿的成本,充分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应有价值。再者,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是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償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法律法规是保障补偿机制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将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写入法律法规,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管。

结束语: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实施是生产实践的迫切需求,是弥补森林生态公益资金严重不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实施生态公益森林体系的建设的重要保证和基础,但是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只有找出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再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改正,才能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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