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主持人语:2018年3月,随着宪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通过,新型监察体制初步形成,涉及监察权的性质、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程序衔接,以及涉及被调查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资格与效力等诸多问题,依然聚讼纷纭。为此,本期特邀了四位长期关注国家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领域的专家就前述问题分别撰文予以探究,意图使监察权能依法规范高效运行。
汪江连副教授的论文《论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该文围绕着《宪法》第127条第1款,主要从规范主义的角度论证了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的规范意涵,与“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的有机统一,以及如何实现监察权的独立性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办理职务违法与犯罪案件的相互配合与制约等问题,对监察权的合宪合法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刘练军教授的论文《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刍议》,该文认为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應秉持“宜细不宜粗”立法原则,主要对其内设组织机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以及机构职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该国家机构提供正当化与合法性基础,组织法的立法要直面并妥善处理与纪委合署办公的问题,此文对监察机关组织化与规范化管理有借鉴意义。
王一超博士的论文《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程序衔接》,文章认为两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中监察调查实为刑事侦查,在立案调查、监察调查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等方面,监察法、刑法与刑诉法应实现有效的程序节衔接,在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方面应依法保障监察对象的程序人权。
何邦武教授的论文《论被调查人陈述笔录的证据资格》,文章聚焦监察机关针对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所形成的陈述笔录之证据资格和效力问题。该文指出,鉴于被调查人陈述笔录不符合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其应认定为刑事诉讼法上的传闻证据,遵守传闻证据的法定规则,同时在认定其证明力时应摒除独断论和真实论的主客二分认知思维,以保障监察对象的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