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问题与影响因素浅析

2018-09-25 07:13蔡萍琴张演锋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说理影响因素

蔡萍琴 张演锋

摘要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正确,是评价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开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性因素。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兼顾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

关键词裁判文书 说理 影响因素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就诉讼实践而言,裁判文书通过细致入微的说理论证,彰显着法律的程序正义。尤其是直接涉及民事案件胜负结果和当事人实体利益分配的民事判决书,其说理是否充分正确,是评价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开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性因素。1999年、2009年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均提出裁判文书改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全国两会上所做工作报告中也多次强调“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加强民事案件判决书的说理,法院才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客观上司法资源不足等客观因素外,部分法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裁判判决的产生就意味着裁判的终结,裁判文书只是对裁判过程的记载和总结,向当事人告知判决结果,因此在写作裁判文书的时候按照固定的裁判文书样式制作千篇一律、近乎现代八股的判决书,没有充分地说明裁判理由。这样的裁判文书连法官本身也说服不了,更遑论说服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了。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的典型个案是南京彭宇案,由于法官判决书说理不当,直接导致了社会“扶不起”的负面效应。只有裁判结果,但是对于论证过程却不重视,不加分析的裁判文书,是无法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

裁判文书的说理关键是解决法官如何确定案件事实,适用和解释法律,并将具体案件事实涵摄法律规范,并进而得出最后的判决结果。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在结构应包含五个要素,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就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引用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所谓事理即通过证据规则重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体现“以事实为根据”;所谓法理即将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法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大前提,纳入“逻辑三段论”体现“以法律为准绳”;学理是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公理等,其虽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效力,但实践中影响不容忽视;情理则通过挖掘立法蕴含的内在价值精神,使裁判结论入情入理,体现法中的人性与良知;文理则主要是体现裁判文书中条理、文体、修辞应用得当,处理好法言法语和受众认知之间的平衡。

当前裁判文书的说理实践,明显存在不足,体现在:

第一,简单化罗列证据。在简单罗列证据之后,直接进行抽象概括,最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但是证据本身不等同于说理,证据作为案件事实,其特征如何涵摄相关法律规范着是需要法律的论证,但是这类型的裁判文书说理却未能予以体现,都是采用“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根据xx原则”此类抽象性语言进行概括。

第二,照本宣科式引用法律规范。在“经审理查明”后的部分,往往未经过事实分析,法律规范特征解读,直接引用法律条文进行定性。

第三,简单化引用当事人的观点。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全部照搬,其中占用大量篇幅。但是,争议焦点的概括却无法涵盖所有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并且争议焦点为何如此概括也不得而知。此外,对于原被告的意见,往往也是简单否定,并未能够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未予以合理的繁简分流。有些裁判文书不论案件繁简差异,简单案件复杂化表述,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长篇大论、制作复杂、晦涩难懂的说理也无益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司法实践表明,“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民事判决书说理的透彻和充分必须把握在一个恰当的支点上

针对民事判决书说理的上述不足,各地方法院先后陸续颁布了本地方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监督办法,如山东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和银川市中院等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并就如何增强说理作了详细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呈风生水起之势。然而,地方规范性文件多停留于比较原则和宏观的层面上,缺乏微观角度的、指标化的可操作的规范,更缺乏落实、激励和约束机制。学界的研究则不同程度地存在理论供给和实务的需求存在脱节的问题,缺乏实证意义上的对接。

三、影响裁判书说理的因素分析

为何当前裁判文书会出现上述所言的问题?哪些因素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说理?裁判文书说理为何“不敢说”、“不能说”和“不会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不得不面对的司法现实之一,这也是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易言之,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回应过高的司法期待。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表现为“案多人少”,即有限的法官人数难以应对不断增加的司法案件。“案多”是由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及交叉的、复合的新型案件不断增加。“人少”是由于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及部分法官转行谋求更高经济利益。在如此比例失衡的情况下,众多的案件若果都需要周密详细的论证,似乎在实践中成为了“不可能”的任务。

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为例。经过拱墅区官网数据搜集,该法院2015年上半年至少6000件以上的案件,相当于40件案件,天,大大超出了—个法院的承受范围。如果法官经手的案件案情较为复杂,用上几天甚至一个星期都毫不夸张,再加上若是因为裁判文书说理所出现的纰漏,使得上诉率大大上升,增加了法官的办案数量,从官网的数据我们也可以看到由此导致半年下来有案件积压1500余件。再以该院行政庭为例,每天都会有5件左右的民事案件送到行政庭里。行政庭一共有3位法官,如果人均每天办理2个案件,那么每个法官每月就有至少8件案件,一年下来就有接近100个案子,且此数据是排除了行政庭专门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一个法院内案件数量较少的庭已经如此繁忙,诸如民庭这类本身就案件频发的部门法场域其案件数量可想而知。而法院目前又设有各类指标,诸如结案率,调撤率,案件审理天数等,这些指标又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后无法将经历投入到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只能匆匆论证。如此,办案质量可想而知,结果的公正性可想而知。

(二)法官职业素养的局限性

法官职业素养的局限性往往会造成法官在写裁判文书时都是千篇一律很少有他们自己的一些独特想法以及裁判文书会出现很多错误。一些法官的法律素养不够,缺乏对法律全面理解和把握的能力,缺乏法律思维与缜密逻辑,导致裁判文书的论证过程缺失,缺乏裁判文书应有的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实质公正性。此外,部分法官在未经过裁判文书制作的系统化学习的情况下,特别是年轻法官,其制作的裁判文书只是按照上级法院的基本样式依葫芦画瓢,根本不能全面准确掌握制作法律文书的基本要领和技巧,因而质量难以保证和提高。还有很多法官知识储备不足,文字功底差,涉猎面过于狭窄,造成很多判决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言语逻辑混乱、病句和有歧义的语句。

(三)我国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消极影响

如前所述,说理部分过于形式和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证据往往未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并不是法官不知道此案中的争议事实和争议证据。这其中的原因就是法官担心由此会招惹不必要的麻烦,或者担心“言多必失”,致使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中尽量只引用法律条文,而不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与论证,尽量避免说明为什么采用某条法律规范,或为什么采用某证据而不采用某证据。很多时候,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于证据只是简单的罗列。

传统文化里“中庸之道”的思想及社会大环境,使得很多法官都养成了不显山、不露水的严谨习惯和作风。这就导致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格式化,简单化,也进而导致裁判文书说理的缺失。而“互联网+”、信息化时代下“民意”对司法的审判独立及其公信力将产生叠加的冲击效应。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法律漏洞存在的普遍性,不恰当的说理是极易被作为炒作的工具,司法极可能在舆论的旋涡下公正性遭受挑战。这样的现实也就导致法官的自信心被严重打击,其亦从自身的利益考量与维护处罚,追求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是对于裁判结果的说理却不予正面回应,自由心证的过程无从得知。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大多数裁判文书呈现四平八稳,但说理不透的主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匮乏

健全的奖惩机制亦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充分性产生重大影响。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既然顶层设计对于裁判文书说理十分重视,那为什么相关配套措施却没有跟进?也也是導致推进裁判文书说理充分的司法改革理念难以落地的重要原因。对于法院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证据分析不彻底,法律规范解释不充分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对待?是否应该进行相应的“补救”抑或“惩罚”?而对于优秀的裁判文书,即说理充分,论证严密,对于司法审判实践起到借鉴与推动作用的裁判文书,又应当如何对待?是否有相应的“奖励”措施?由此可见,缺乏细致的引导规则,也等同于导致法官们缺乏在裁判文书说理上的动力,规制与利导机制至关重要。从笔者的实践观测来看,目前法院也少有在文书写作方面的培训与竞赛活动,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也是难以得到提高的。大部分法院还是更加重视办案的数量、上诉案件数量,有无发回重审,有无信访案件。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质和量不够重视,也没有具体的奖惩措施,造成很多法官不愿意把大量精力花费到文书制作上,觉得只要文书判决结果不错就行了。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战略性地位的提升,法治国家的构建唤醒了公众的法治意识。作为民事审判活动最终载体的裁判文书,无论是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还是在其他功能层面上的重要性均不容置疑。因此,裁判文书中充分的论证,透彻的说理至关重要,其不仅仅要求法院的裁判在结论上呈现公正的样态,更应该对于当事人感受到“看得见”的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完善,说理的体系化与专业化建设,仍然需要一个从理念层面到技术层面的渐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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