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执法告语的法理表征与逻辑衍化

2018-09-25 07:13余海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法理效力

余海军

摘要我国警察执法告语在形式上与米兰达警告较为相似,但在内容实质上却相去甚远,由于二者的法理基础表达和产生机理的不同,因而表现出不同的权利价值观念和效力场阈,正确认识二者的法理衍化逻辑,对于警察执法告语的标准化确立具有一定的提示意义。

关键词米兰达警告 执法告语 法理 效力

近来网络上出现了一段警察在面对违法嫌疑人发出一句句有力的、带有节凑感的执法“警告”的视频,网友们纷纷点赞,认为这才是警察应该有的气质和力度感。不久网络上纷纷出现了越来越多同样充满正义感和力度感的视频,这些强力而有效果的执法“警告”的群体效应一下子点燃了公众对警察执法正义感的应和,也扫除了公众对警察持“有色眼镜”的观感和消极评价。然而,透视这些警告的背后,我们无疑看到了警察执法告语背后的法理表征以及当下我国警察在执法中的法律适用的衍化逻辑。从表现形式上看,這些执法告语明显带有米兰达警告的逻辑用语与痕迹,都是从权利的角度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提示与行为警告,其表达逻辑亦是由浅显到强化、由单一警语到权利提示、由法语运用到法律适用的逐渐衍进。

从内容上看,这些执法告语牵扯出警察权的运用、公民权利的提示、证据规则的适用以及法律后果的担负等内容,这些内容似乎与米兰达警告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从衍化逻辑表征看,二者的法理涵摄和法律适用逻辑基本上类同,追根溯源就是米兰达警告在我国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只不过在应用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适当的变相和衍化。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米兰达警告的内容有迹可循。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实际上是对米兰达警告的借鉴和衍化适用,其主要精髓来自于米兰达规则的法理涵摄。随着当下中国法治改革的深入推进,这一证据规则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执法实践,特别是警察执法告语的现实运用。因此可以说,当下警察执法告语正是基于米兰达警告的架构模型而衍生出其适用的法理场阈,只不过其中的法理化基础和适用场阈还有所区别,二者逻辑衍化还存在理论上的分野和法理架构不同,试以浅述。

一、米兰达警告与我国警察执法告语的法理表征

50多年前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确立的“米兰达警告”,在美国法律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深刻地改变了美国的审判程序,也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治进程。其主要内容仅有五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利在接受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如果你愿意,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并且可以让律师伴随询问的全过程。从语境和语法构成上看,这五句话包含了五个陈述句和一个疑问句,是在特定条件下为被警方期待的和被嫌疑方所排斥的刑事质询而创设的—个对话框架和语境。

从法理意义上讲,这五句话表达呈现出宣告和承诺性的特征,形成了一个完全的“米兰达权利”,即保持沉默权、申请律师在场权、获得免费辩护权、排除违法言词证据权、放弃规则需明知且自愿等。。

我国警察的执法告语是近些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产物,从纵向发展情况来看,以前的警察执法多采用简单且不规范的表达用语,更多的体现为执法权力的强权性,很少体现出对公民权的保降性。随着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生发,这种强权性越来越受到法律上的诘问和责难。因此,警察学界根据西方米兰达警告的形式、内容逻辑和执法情景化的考量,创造出警察执法告语的表达体系。由于受各地域情和法律习惯的差异影响,警察执法告语的表达方式多样不一,但基本内容却总体趋同,主要包括:亮明身份,指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简要明示法律应用,不配合执法应该担负的法律后果等。从逻辑架构上看,这些执法告语相对简单,法律逻辑呈现耦合式的架构模式,因而在适用中就像犯罪四要件那样一步步推演,而且呈现出宣告和指令性的特征,这也侧面反映出警察在执法中居于绝对性的权力主导地位,享有绝对话语权和执法强制权。

综观二者的内容架构,很明显发现我国警察的执法告语与米兰达警告的法理基础渊源的不同。从法理上看,米兰达警告的法理渊源来自于私权保护,在权力行使中,“公权不废私权”法理始终贯穿其中,换言之就是司法权与公民权在权利保障体系中呈现“对合式”的结构,二者必须得到平等尊重和认可,否则当事人即可以程序违法进行反制。而我国警察执法告语的法理基础是强调“私权不废公权”,公权力的实施是主导,同时兼顾公民权的保护,因此“目的说”为其主要的表达,司法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呈现出“包含式”的特征,即公权力的行使即为保护私权利的需要,在公权与私权相遇时,私权让位于公权是基本的逻辑。

从法的社会基础背景来看,虽然当下我国在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法的社会性,但由于受到家国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制约,民众的法律理念和权利观念还未达到所谓的“普遍社会化”,加之长期以来执法的绝对性权威也制约着民众的思维认知,对执法行为存在着的一种“被支配”的自观感,故而“权利在我”的法律理念并不深厚。因此警察的执法告语不可能像米兰达警告那样具有完全的内容表达和规范程序,二者在理论上呈现出不同的法理分野,这一分野也决定了米兰达警告与我国警察执法告语在程序规则、权利分置、证据应用和法律后果的差异和区别,这也是我国未能全面照搬米兰达警告应用于具体警务实践的理论基础。

二、米兰达警告与我国警察执法告语的逻辑衍化

米兰达警告是司法能动主义理念的一个“拓荒性”创造,它通过司法判决表示出了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作用,并透过宪政体制使法的作用得以彰显,在程序上形成了完整的“米兰达权利”保护策略。但米兰达警告的效力范围并不是适用于任意时空,从适用的场阈看,其作为警察询问、羁押前、讯问前犯罪嫌疑人前、“列队辨认”、警局以外的拘捕、排除非自愿的供述。等必须之内容,而且在米兰达警告的使用中,要求执法者必须尽可能在合“总体情势判断”(根据嫌疑人智力、年龄、情绪、教育、犯罪前科等案情的综合因素)的标准下尽量保障“组合性权利”,否则一旦因未告知、延迟告知、表达有缺陷或者因嫌疑人行使或援引米兰达权利后的讯问过程引发了争议,都有可能引发对米兰达警告的适用的司法审查和效力评判,甚或影响到案件的判决,这些效力场阈不但对执法者的权力进行了限缩,而且使公权力司法者对即将开始对话而赋予当事人法律保障的空间和自由。同时,米兰达警告也有例外,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时,基于公安安全的及时性保护和对未来紧急犯罪情势的遏制时,法律认可警方未进行米兰达警告而获得的证据仍然具有可采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执法告语的产生并不是来自于宪法的确认,而是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的具体衍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中,只概括性的表述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证据规则,并没有具体到执法告语的具體化表述和内容建构。在面对民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才根据这一规则借鉴和引用米兰达警告的内涵衍生了警察执法告语。由于不具有统一的法律制式,特别是部门法和规章的影响和地域执法传统和司法习惯的影响,导致执法告语很难趋同一致的情状。比如警察执法告语即受到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警械武器使用规定等影响,因此出现所谓的一级、二级、三级阶梯式的告语升级,这些告语升级背后意味着执法权力和警告武力的不断升级,虽然其在法理上居于合法性的认识,但具体的法律规定出处却并不系统,一定程度上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并不知悉而显失权利维护的可能性和有效性。

另外,我国警察的执法告语在治安处置、交通处罚、刑事犯罪等领域皆有应用,适用场阈较为宽泛且具有抽象化和模糊化的特点,其适用目的性多为保障案件处理的需要,更多层面上体现为程序上功能。从效力场阈上分析,一般认为执法告语就是执法程序的宣示和证据效力的表达,一旦启动,就意味着执法程序的启动,具有合法性,而且通过其获得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由于其内容相对不周全和法律本身的概括性和多样性,当事人很难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瑕疵或者侵权,且对这些执法告语没有独立适用的可行司法审查之法律条款,即使进行司法审查,就会出现一部法律反制而另一部法律许可的情况,因而其效力始终处于有效状态之中,这是警察执法告语在形式上得到认可但实质上却产生诸多质疑的原因,也是当下警察法治建设、特别是实质法治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之一。

三、结语

当下警察执法告语虽然在形式上承继了米兰达警告的形式表达,但其内容还不规范、标准还不统一,在法理表征上还不周延,在效力场阈上还未能得到更为完善的法律制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敷衍性,这些执法告语在法治建设愈加推深的背景下,不当、不规范适用,非但不能有效保障执法的顺畅性和公民权利行使的有效性,而且可能会损伤执法的效力和公信力,损害法律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价值立场,因此,在对照“米兰达警告”来成就我国警察执法告语时,必须要借鉴其背身蕴含的法理涵摄和效力场域逻辑,才能使执法告语更能显现出其在法治建设的功能和适用价值,这也是当下警察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统一性的价值内涵所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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