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害人家属巨额索赔行为分析及理论探讨

2018-10-16 10:44张云云
青年时代 2018年22期
关键词:理论探讨纵火案

张云云

摘 要:杭州保姆纵火案从诉讼伊始获得广大网友关注,庭审结果如期而至。后续被害人家属向案件相关的九家单位提出巨额索赔高达1.3亿元,这一行为举动引起了热烈讨论。本文就被害人家属向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消防局等九家单位提出的巨额索赔的行为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分析并根据所学探讨其中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纵火案;巨额索赔;理论探讨

一、被害人家属巨额索赔行为分析

(一)向绿城物业服务集团索赔行为的分析

被害人诉杭州绿城物业服务集团与此次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扑灭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与其他几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陈骏华那里得到的情况是:事后警方迅速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得出结论:一是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二是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结合上述证据,绿城物业在此次案件中应承担民事赔偿,具体理由如下:一是在火灾发生后,物业管理单位保证消防通道以及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导致火灾无法被及时扑灭,消控室人员无证上岗使得发生火灾的单位无法及时控制火情。二是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未能定期检查消防设备,且消防设施安放不够明显。三是消防栓无水导致此次火灾无法及时控制,物业未及时发现。

(二)向其他几家涉事小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索赔行为的分析

被害人家属诉其他几家涉事小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及负责设计、监理、提供消防设备的机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与物业服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经调查,该建筑在电梯前室等公共部位安装有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应急广播、室内消火栓、防排烟设施等,设计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5时07分火灾确认后,消火栓泵未及时启动。5时44分消火栓泵启动后,供水管网压力没有明显上升,无法满足灭火要求。使用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锈死。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给灭火行动带来了影响。

结合我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和上述案情,如若在小区建成时此消防栓就是坏的,则这些被告均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消防器材公司可证明当时工程单位已经验收并不存在问题,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则可以免责。对于消防栓水压供给不上的问题,这些被告应自己举证无责任的证据,否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向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索赔的分析

被害人家属诉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灭火不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陈骏华表示在整个灭火救援过程中,消防部队不存在救援不力的现象。关于消防员有没有携带破拆装备的说法,消防员携带的装备分别都放置在17层和16层进攻起点层上,然后按照指挥员指令使用装备。关于破拆入户门的说法,现场消防人员已经通过保姆房实施内攻。根据现场的火灾态势,为了避免空气对流加快火势蔓延而导致火灾扩大,按照指挥员指令,没再破拆入户门。关于消防救援灭火水枪阵地设置的说法,消防员第一支水枪从17层室内消火栓取水,铺设水带进入保姆房(保姆房的门是开启的)。关于阻止家属进入火灾现场的说法,在内部火势完全扑灭之前,为防止产生意外,现场消防指战员禁止非作战人员进入现场,这是出于安全考虑,也符合火灾现场警戒相关规定。关于登高车使用,登高车到场后,为防止火势沿外墙蔓延,立即升起做好射水准备,后因内攻人员已进入室内实施灭火救人行动,为避免登高车射水压制排烟散热并改变火势蔓延方向而影响内部救援,整个灭火救援行动期间,登高车一直处于待命状态。

按照这份报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判断消防局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灭火过程中的操作符合相關规定,理应判断其不承担此次火灾的后续民事赔偿问题。

(四)向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索赔的分析

被害人家属认为家政公司在派遣莫某从事林家家政服务时未对莫某进行充分的了解,最终造成莫某在家政服务期间对林家造成严重损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案情进行分析,此案中,还未明确保姆还有家政公司与被害人家庭的合同关系,所以作出以下假设:一是如果家政公司与受害人家签署家政服务合同,家政公司指派保姆到受害人家提供服务,受害人直接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则家政公司与保姆系雇佣关系,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家政公司需与保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如果家政公司只是介绍保姆到受害人家工作,收取一定的介绍费,则家政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家政公司与受害人系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家政公司如果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应当对受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二、巨额索赔依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列出如下数据,2017年浙江省月平均工资5306,年度平均工资63672,4位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为5093760元,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四人共计127344元。加上重购房屋36000000元,以及内部装修等费用,精神损失费等,我认为1.52亿的赔偿于法律而言较高,我认为虽然值得同情,但最终的赔偿金定在5000万——1亿之间可以理解,具体数额根据被害人家属提出赔偿各项综合考虑。

三、理论探讨

(一)被害人家属对九家单位提出1.3亿元的索赔数额是否合理

此次事件受到侵犯最严重的权利——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首先,损害赔偿不能恢复生命损害。在侵害人身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生命价值本不可以与折算为金钱的损害赔偿之间划等号,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属于经折扣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对生命的恢复,从而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可能的生命质量。总之,法律不能在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之间建立等式,生命损害无法进行等值赔偿而只能以更趋近于生命价值进行赔偿。其次,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按照全面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尽量采取主观标准计算损害,然而生命权的主观价值是无穷大的,评估无穷大的主观价值显然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因而总体而言,依仗社会标准评估生命权的客观价值是法律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然而,为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目的,以客观标准确定生命损害赔偿存在概括化、抽象化的趋势。最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第三人。这决定了生命权消极价值确定机制的间接性、非全面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对生命本身进行赔偿,即便是承认生命本身可成为损害赔偿客体的国家(例如葡萄牙),实际上也是以赔偿生命的名义进行对第三人赔偿。依此派生出的损害赔偿规范设计存在僵化倾向。其一,第三人请求权的目的不是“以钱赔命”,而在于维护继承利益或受扶养利益。关于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生命无疑是侵害被害人之本来可以存在的剩余生命(余命),而因余命丧失导致收入受损进而致使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基于此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扶养丧失说认为,侵害生命导致第三人受扶养权利的损失,此时损害赔偿债权为因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的身份权被侵害发生的债权。多数立法例不主张对继承利益与扶养利益一并赔偿,解释上主张通过选择权说或请求权竞合理论抑制第三人获得双重利益,从而使本来无价的生命赔偿还不得不进行折扣。其二,无论采取“扶养丧失说”抑或“继承丧失说”,都难免依“死者的身份重估价值”之弊,由此引发“同命不同价”等争论就在所难免。其三,为避免第三人损害赔偿范围的无限扩大,侵权法基本上将第三人限定于死者的近亲属或家庭成员而不涉及到其他社会领域,使得本就不全面的生命权价值评估方式更加不充分。这些问题一并成为了生命权得到正当维护以及在受到损害之后的赔偿或者说解决成为了生命权的瓶颈,生命权的定义愈发模糊。

(二)被害人家属起诉的主体是否全面

莫某是此次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其行为被害人丧失生命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鉴于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赔偿的判决为被动,所以被害人家属可以起诉莫某,即使莫某被判死刑,也可由其所有财产以及家人进行赔偿。

(三)消防局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家属对消防局提出的损害赔偿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侵权的国家赔偿

笔者认为消防局不应承担责任,现场给出的证据证明消防人员采取的措施符合要求。而被害人家属起诉消防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消防局是隶属于公安部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提起赔偿之诉,应以行政侵权的理由提出国家赔偿。

参考文献:

[1]刘汇.社会热点事件中的网络舆论传播态势——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例[J].新闻知识,2018(01):58-60.

[2]冯仑.从杭州保姆纵火案,看物业管理的水平和职责[J].中国房地产,2017(20):54-55.

[3]刘颂辉. 杭州保姆纵火案背后:绿城的默哀与资本的喧嚣[N].中国经营报,2017-07-10(B09).

[4]关丽贤.杭州保姆涉嫌纵火案,住宅防火预防措施可到位?[J].方圆,201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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