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着眼点分析及实践

2018-10-17 04:41张丽君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12期
关键词:着眼点实践改革

张丽君

摘要:从历史经验中可知,在农地、林地资源归集体所有的宪法秩序下,即使可以建构起上述技术组织形态,但却难以提振农户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性,以及难以满足务工返乡人员的创业需求。由此,当前开展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着眼点分析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着眼点;实践;改革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049-02

随着2018年第一号文件的出台,乡村振兴计划又成为国人所关注的热点。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以各项优惠政策为支撑,更具要建构起农村经济发展的内驱动力。解构内驱动力的构成形态可知,形成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家庭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应成为内驱动力的技术组织形态。但从历史经验中可知,在农地、林地资源归集体所有的宪法秩序下,即使可以建构起上述技术组织形态,但却难以提振农户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性,以及难以满足务工返乡人员的创业需求。由此,在各地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际,分析这项改革的着眼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实践探索路径,则具体指向了提振农户主体性和满足农户创业需求的目标。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着眼点分析

以问题为导向,这里的现实着眼点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着眼于增强农户的经济行为能力

长期以来,农民在国人的社会意识形态中都被界定为“弱势群体”。该传统意识的形成根据,便来自于农民的经济行为能力低下。其中,资金瓶颈是导致他们经济行为低下的具体表现,而在这一表现的背后则根源于农民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授信。可见,在开展农地和林地确权活动中,需要将对确权后的农业生产资料赋予其必要的商业价值。

(二)着眼于巩固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重视农业的合作化问题,这一问题的形成存在于“如何应对城市资本的竞争”。事实上,在我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城市资本下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进而也就出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关注的问题。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在按劳动要素入股和按资产要素入股时,更能清晰界定农户个体的权益与职责。最终,在优化后的内部治理结构下,巩固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模式。

(三)着眼于稳定农户农业经营的预期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与区域自然禀赋条件相适应,所以在北方农村可以推广的集体经营模式,则不一定能够与南方农村的村社环境相匹配。这就意味着,这里还需要关注以农户为单位的创业活动。通过对农户的农地和林地进行确权,这就为他们发展特种种植和养殖业提供了定心丸;再者,也为他们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提供了标的。

二、改革中的难点问题解析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需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难题进行解析:

(一)对抵押问题的解析

在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需要树立整体观意识,即需要将抵押贷款制度也纳入到改革中来。目前存在着这样的事实,即尽管从法理上已确权的农地、林地可以作为抵押标的,但农户仍只是获得了这些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进而并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主体。因此,如何赋予农户有效的经济身份,则构成了改革中所需解决的难题。

(二)对合作问题的解析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结束,农户获得了对农业生产资料更大的使用权限。那么,如何组织他们走合作化道路必然会面临着计划与市场之间的矛盾问题。即,单纯以鼓励、引导为主线的专业合作化组织建设模式,并不能与每位农户的利益诉求相契合。从而,改革结果可能会使专业合作化领导主体的职能弱化(村委会职能弱化),最终影响专业合作化组织的运营绩效。

(三)对撂荒问题的解析

上个世纪90年代,在我国农村中已经存在了兼业户。随着农民工二代进入到城市劳动力市场,当前的农户兼业现象更为普遍。由于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平均回报远低于在城市务工所得,所以在农地、林地确权之后还需要直面撂荒问题。与过去不同的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此时的撂荒更具有农户私人行为的特征。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

根据以上所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展开:

(一)在宪法基础上完善民商法体系

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得到宪法的支持,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不断完善民商法条款。正如前面所指出的,确权后的农地和林地可以作为抵押标的,但金融机构在风控要求下需要落实主体责任。然而,农户并不拥有农地和林地的所有权,所以在法律关系上他们并不是责任主体。为此,在民商法体系中需要针对这一现状,以制度创新的精神来对有关条款进行完善和补充。由此,这项工作应属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末端需要着手开展的工作。

(二)以法人代表制度助力抵押融资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需要着力提升村委会的工作职能。在宪法框架下,可以在民商法体系中探索在村委会设置法人代表职务,该法人代表对本村农地、林地的抵押融资活动,承担责任主体职责。若是合作社、农户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履约,法人代表则可以在村委会的集体领导下,通过民主决议以书面形式向金融机构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

(三)强化村委会党建监督职能建设

在提升村委会的工作职能时,需要重视村委会的党建工作,并在党建工作模式下来对专业合作社经营实施监督。监督的任务包括:(1)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履行农业生产资料入股、劳动要素入股工作;(2)在分配阶段是否严格执行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工作;(3)对于提出申请入社和退社的农户,村委会应对审核事项进行全程监督。

(四)以退出机制应对农户撂荒行为

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人地资源比例,制订适合自身需要的退出机制。针对那些逾期未开发农地和林地,以及也未能对农地和林地进行转包的农户,村委会应首先上门进行问题调研,并帮助农户最大化的利用农业生产资料。对于那些恶意和消极撂荒的农户,则可以在村民自治框架下,强行缩减该農户的农地和林地面积,并以村委会直管的形式开发或转包。

最后指出,建立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将有助于农户和企业融资之需,并在政府引导下建立融资一条龙服务,便能降低农户和企业的交易成本,也能明确融资过程中的权责利三项关系。当然,增强农地、林地的商业开发价值也是一项选择,其可以在“级差地租2”范畴内提高林地的评估价格。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来实施的政策安排,所以并没有改变农业资源的产权性质。从历史经验中可知,在农地、林地资源归集体所有的宪法秩序下,即使可以建构起上述技术组织形态,但却难以提振农户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性,以及难以满足务工返乡人员的创业需求。通过主题探讨,当前改革的着眼点包括:增强农户的经济行为能力、巩固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稳定农户农业经营的预期,实践措施可围绕着:在宪法基础上完善民商法体系、以法人代表制度助力抵押融资、强化村委会党建监督职能建设、以退出机制应对农户撂荒行为等四个方面展开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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