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法律人才“应用型”培养机制的路径

2018-10-21 02:30刘怡琳
天津教育·下 2018年5期
关键词:财经类法学专业法学

刘怡琳

应用型人才培养是解决法学专业教育困境的基本思路,探索应用型教育的具体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高校应针对自身教育层次特点定位教育方法,结合地域性需求导向,通过科学设置课时比例、设计和编制实践教学规程等方法落实实践教学效果,同时加大基础性专业学科的教学深度,打造特色化实践教学平台,以培养具有扎实基本功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大高等学府纷纷开设法学专业。相对许多专业对于教学设备及环境的严格要求而言,法学专业“几位教师,一块黑板即可开课”的低廉成本更是使得这个专业在各类型院校中遍地开花,人才培养的渠道一下子拓宽许多。然而短短二十多年之后,对于许多高校和学生而言,法学专业竟从当年的王牌专业沦为了“就业老大难”的红牌专业。许多人甚至提出,法学专业本就是高端专业,君不见国外都是在大学毕业之后才可以开始学习法律的吗?言下之意即为我们国家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学专业是不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然笔者看来,法律本身确实是高深的社会科学,但法律的专业知识应用从本质上讲却应归属于为需求者提供专业服务的服务行业。换言之,“服务业”这一词是否显得不再那么曲高和寡了呢?而事实上,大部分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各种咨询、代理服务,甚至是法官的裁判,都并不需要多么艰深的专业知识,相反只要能够较好地运用各种法学基础理论即可。法律的应用本身与其他专业的应用并无本质区别,唯术业有专攻尔。

由于法学专业就业率整体低迷,亦有人提出,我们不需要那么多法学毕业生,因为社会不需要;抑或是有人感叹,企业不是不需要法律人才,只是需要的是高端人才,低端的不需要。这两种观点虽然较易反驳,皆因法律本身即便再普及,仍然是一门复杂琐碎的学科,非专业出身的人很难正确掌握运用。而各种社会小問题、小纠纷总不能都由“高端”人才来解决吧?杀鸡焉用牛刀。然这些观点的泛滥却为法学教育敲响警钟,为何明明社会有需求,甚至很多企业已经嗷嗷待哺,我们的“人才”却很难推向社会,以致就业成为大难题?究其原因,大概唯有“不符合社会需求”这一根本因素了。许多社会人士犀利指出,现阶段法学教育体制下培养的学生普遍具有“眼高手低”的特征,说起法律条文来头头是道,拿到现实中运用时却傻了眼。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每每接到已毕业学生的法律咨询电话时,除了深深的无奈之外更是在反思,我们的教育到底差在了哪里?

“应用型人才培养”是近几年提出的一个热度很高的教育概念,笔者由衷觉得这个概念是解决当前法学教育困境的一剂良药。但核心问题便在于,究竟怎样的教育才可称为是应用型教育?我们需要的仅仅是法学知识的“会运用”吗?具体到教育环节,该怎样培养“应用型”能力?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所在的民办财经类高校的教育特点,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路以供探讨。

正确定位,把握教育教学层次

“应用”并非对“理论”的摒弃

笔者曾与实务界人士就人才需求有多次交流,他们多次提到的词语是“理论”,尤其强调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常常会出现各种“非典型性”特征。在法律的选择和适用上,“理论”往往是问题解决的关键和基础。因此,实践技能水平虽然是应用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准,但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绝对导向。尤其是在本科教育层次上,“重技能教育,轻理论基础”的思路并不正确,更不能单纯地直接向“职业教育”靠拢,而是应该强调基础理论教学的重要性,在教学过程中突出各专业的基础性、框架性认识,并适当进行深度拓展训练,使学生熟悉作为一个法律人所需要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培养专门的法律思维。

按照“适应性”“地缘性”需求培养人才

当前许多财经类高校都在强调要结合自身在经济学、管理学方面的资源来培养人才以与综合性大学、政法类院校形成人才错位优势。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同质属性依然广泛存在。而必须要承认的另一点是民办院校的社会承认度及教育资源支持度等相对于公办院校来说稍低一些,因此作为民办财经类高校,“应用型人才”强调的教育核心应该是“适应性”和“地缘性”,即根据学校所属地域的社会专门需求来培养人才。比如:高校所属地域的发展重点是沿海经济带,那么围绕贸易、物流运输等方向的人才需求则必然增加,因此在教学中需注重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国际贸易交往、物流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实践教学手段使其与法学专业知识交叉融合,从而为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

扎实的专业基本功是人才培养的基础

前文已经提到,大多数的法律问题都是基础性专业问题,即使是复杂的问题也常常可以分解为具体的知识点后一一化解。那么学生们能否做到对基础性知识的熟练掌握和运用,迅速看穿各种矛盾纠纷的法律本质就成为其能力体现的关键。从教育角度而言,培养扎实的基本功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设置科学的课时比例,突出特色课程特点

课时比例是目前很多高校教育节奏把握中的一个难点。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都遵循着“教育部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本校特色专业课程”的模式来设置。这本身无可厚非,但也导致了现实的问题:学生的精力就只有那么多,如此多门的课程,每门课程又分属不同部门,需要不同思维模式之间的不断转换;不同课程之间往往还有着层层递进交错的复杂关系,看起来还都很重要……因此导致不少学生头脑发昏的问题之一就是到底主攻方向应该是什么?

这时候许多学生的朴素评价思路往往就出现了:学分高、课时多的课程更重要。毋庸讳言,这个思路没错。我们要做的正是应该遵循这个思路,根据不同高校的不同特点,从专业方向、师资力量、社会资源等诸多因素出发,设置科学的课时比例,以保证详略得当的教学倾向性,培养出专业特点鲜明的学生。这一点对于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而言尤为重要。对于一些课程,虽然位列于国家规定的核心课程范畴内,但由于高校自身特征和资源条件所限,很难得到长足的关注和发展。那么在笔者看来,扬长避短是取得更好教学效果的方法之一。财经类高校往往拥有较多的经济、金融、会计背景,校内的财经背景氛围能够为法学专业学生思维的拓展提供方向。所以,在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时比例设置上,可以适当增加诸如经济法、金融法、合同法等与财经专业知识联系密切课程的课时,调整这些课程课时与其他学科之间课程课时的比例,同时增加课时内的实践课时,进行时事性知识的介绍和实务能力操作训练,引指学生学习的方向。

加大基础性专业学科的教学深度

法学专业知识理论在实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很多实务部门如一些律师事务所每周都会安排固定的学习交流时间,共同研习各种更新的法律知识、分析案件。但是技能水平提高速度相对较快,理论水平提高却很难,因为案件往往是具体的,缺乏理论钻研的环境。那么在校内教学环境下,课堂教学不应仅仅局限于基础理论的普及型教育,而是应该适当深度挖掘理论。当下有很多学生对于法学中理论型知识点诸如原理、原则、法律属性等深恶痛绝,感到不仅枯燥还不实用,不如教师上课讲授一些具体法律条文的应用方法来得实在。但恰恰这些理论型知识点能够决定未来执业思路的深度和广度。因此,在笔者看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能直接“技能化”“职业化”,而应当加大基础性专业学科的教学深度。不仅要讲授基本的法学原理、解析法律条文,更要带领学生们结合社会现实情况分析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立法目的和原则,介绍国内外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授课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技巧则不容忽视,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把握好基础知识和技能教育之间的平衡点,就成为法学专业教师应当认真思考和研讨的内容。

将实践教学的效果落到实处

目前,全国各高校法学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都会特别强调“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等表述,足可见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现实的问题在于:各高校实践教学手段的高度一致性和教学效果的不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法学实践教学的手段不外乎课内案例分析、法律实务讲座、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际审判观摩学习等。但这些方法的实际教学效果到底如何?评价标准是什么?又有多少实践教学的内容和课时因为效果的不确定性而被“被动削减”?因此,探讨如何将实践教学的效果落到实处才是当下应当解决的问题。

应重视实践教学规程的设计和编制

笔者所称的“规程”并非是指实践教学开展的理论性依据,而是强调教学方法和内容的规则性和程序性。法学专业属于文科专业,通过传统课堂讲授基础理论知识始终在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很少有教师注意和强调实践教学的规则和程序,大多都是将实践教学作为传统教学的补充,随着授课进程而随意安排。但这种随意性会给教师和学生传达错误的信息,即实践教学过程是次要的、不需要严谨对待的,那么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所以必要的规则和程序不仅仅是履行的依据,更会带来心理上的认同。

实践教学规程的设计和编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专门针对实践教学工作组成教学管理小组,设定基本的实践教学管理目标,组织协调实践环节,部署教学任务,并监督执行,且落实任务应责任到人;二是编制实践教学大纲并严格遵照执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当细化到实践教学的基础性环节,从实践教学内容的选择到实践教学活动组织的程序,再到学习效果的考核方法等,均应在大纲中体现,以有效指导教学过程;三是设立法学实验室管理的标准。法学实验室并不应该是简单地模拟法庭教室、法律诊所等所体现出的空间场所,而应该是一个包括实践教学场地、设备、资料查询系统、法学教育专用软件等实践教学实验室体系。实验室的使用规模和流程均应设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四是编制教学效果考核标准,及时进行总结交流。授课教师应是实践教学效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严格把控实践环节的教学活动,收集整理并评价学生的实践报告。教学管理小组则应组织人员验收,将授课情况列入教师考核的标准体系。

应打造兼具教学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实践教学平台

作为财经类院校,如何依托财经类学科的背景优势,实现财经与法律的交叉性、综合性教学是特色教学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民办院校由于资金和资源等方面的限制,较难开展很多高校倡导的“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模式。因此,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更应该从地域性需求和资源特色入手,关注和分析区域范围内未来十年的经济发展趋势,根据朝阳产业的人才需求进行针对性培养,整合地区范围内的教育、实践资源,为教学活动提供依托。以“引进来——走出去”为基本建设思路,邀请实务人士如律师、法官、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等来校任教,以来自实践的一手资料和全新的教学思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同时将学生甚至教师推荐到实务部门进行定期交流学习,打破实践教学时间与空间限制,形成“校内外联动教学机制”,运用系统化方法构建学科基础知识与实践技能相互融合的实训内容体系,细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探索适应特定需求的实践教学模式。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评价協会第二届教学改革与教育质量评价研究重点课题“财经类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PJHYZD17049)阶段性成果;大连财经学院2017~2018年度校级科研一般项目“财经类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dlcjyb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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