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案件分析

2018-11-18 16:00孟宪政
记者观察 2018年9期
关键词:案发刑事案件量刑

文 / 孟宪政

一、该地区近三年危险驾驶罪案件情况

2015 年至2017年该旗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13件113人,其中2015年31件31人,占受理公诉案件总数的13.5%;2016年39件39人,占受理公诉案件总数的15.9%;2017年43件43人,占受理公诉案件总数的14.6%。近三年来,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占刑事案件总数中比重较大。

二、该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类型单一,都为醉驾型的危险驾驶案件,无追逐竞驶、超员超速等类危险驾驶案件。

(二)从人员构成上看,涉案人员大多为成年男性,占总人数的97.2%,女性3人占总人数的2.7%;30岁至40岁的成年男子是构成此类案件的高发人群,农民、打工者、个体工商户和无业人员所占比重最大,占95%,公务员占1.8%,事业单位人员占2.7%。

(三)从驾驶的机动车型看,涉案车辆主要为小轿车和摩托车,其中小轿车,占83%,摩托车占9%,其他车辆为大货车、农用车、大型电动车等,占8%。

(四)案发时段及案发地较为集中。案发时段多在夜间,集中在晚上8点至11点;案发地点主要集中在城关镇内道路84人,占74.3%;乡村道路12人,占11.1%;高速公路9人,占8.2%;居民小区内及公共停车场8人,占6.4%。

(五)从案发起因上看,主要是出现交通事故后,一方报警后案发,占总量的49.6%;单方出现交通事故的占5.1%;被警察执法时查获的占41.3%,包括交警依法进行道路巡查检查及公安机关接到治安类报警后出警发现的两类情形;直接举报的占4%。

(六)从醉酒程度上看,涉案人员血液酒精含量程度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100至200mg/100ml区间,占全部案件的84%;80mg至100mg/100ml之间的占4%;200mg/100ml以上的占12%。

三、原因分析

(一)法制观念淡薄。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后,经多方宣传报道以及打击处理,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绝大多数驾车者确实做到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而一些农民、打工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人不知道醉酒入刑的法律规定,也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危险驾驶罪仅是针对轿车、货车等大型车辆,并不适用于两轮、三轮摩托车。

(二)侥幸心理作祟。我国酒文化影响深远,尤其在内蒙古这样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种餐饮场合无酒不成席。也有部分人自恃酒量较大或驾驶技术较好或者晚上马路上人少车少,认为饮酒后不会影响驾驶行为,酒后驾驶只要不造成事故就没啥事,持侥幸心理,甚至同车的非驾驶人也持相同观念。

(三)刑罚力度不够。最高刑为六个月拘役,且多数被判处拘役一到三个月,甚至缓刑适用也比较多。

四、应对建议

(一)强化宣传。一方面要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到社区、农村、工厂、建筑工地、酒店等地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消灭宣传“死角”,提高全社会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对该类案件审判公开报道,处罚一人,教育一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既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开车不要劝酒,劝酒不让开车”“不坐酒驾车”。

(二)强化整治。公安机关对酒后驾车的整治要常抓不懈,节假日更要加强,针对酒驾集中出现路段、时段,加强定点检查和巡逻检查,形成一种高压态势。对公职人员和党员要及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法律与纪律的衔接;对判决生效的要及时吊销驾驶执照,做好刑事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衔接。

(三)强化惩处。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加强审判监督,防止量刑随意化,避免同罪不同罚。对具有2013年《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八种情形之一的,审判机关应从严掌握判处缓刑,同时在量刑时适当提升刑罚幅度。公检法三机关在参照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量刑标准,尤其是对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罚金的幅度作出规定,防止人为因素干扰,避免自由裁量过大、标准不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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