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从事兼职工作是否违纪

2018-11-23 05:39
乐活老年 2018年9期
关键词:病假商贸规章制度

侯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公司与侯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侯某开始连续请长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按照法律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

侯某在与同事徐某就餐时告知徐某,其病假期间为一家咨询公司工作,担任网管。每月除了商贸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另有六千余元收入。商贸公司获知信息后前往咨询公司调查,发现侯某病假期间的确在咨询公司担任网管工作,公司据此以侯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侯某认为自己的兼职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方认为,侯某的行为不属于一般的兼职行为,侯某是以病假为借口欺骗公司,随之在外工作获取双方报酬。侯某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欺诈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其中对于职工欺诈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侯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未支持侯某之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病假期间从事兼职被解雇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是指一般兼职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但是兼职活动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提出异议的,劳动者不得继续从事兼职活动。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关键点不在于侯某是否可以从事兼职活动,抑或其兼职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中,商贸公司之所以解除侯某劳动合同,是因为侯某一方面以生病为由请长期病假,另一方面则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赚取双份工资。侯某的行为属于欺骗公司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商贸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侯某的这一行为,我们俗称为“泡病假”。如今,“泡病假”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劳动者会基于不同的原因,采用不同的方法“泡病假”。根据我们实践中碰到的案例归纳,劳动者“泡病假”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类:1.得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而故意拖延合同到期日;2.与上级领导产生矛盾,逃避工作;3.外出游玩;4.在外兼职。

无论劳动者是基于什么理由,“泡病假”都属于一种违反诚信及职业道德的行为,我们不提倡也不赞成劳动者采取这种手段来谋求私利。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就将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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