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的阐释性与阐释意义∗
——语言中的阐释意义研究

2018-11-29 00:34王洪明关月月
外语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语言学主观主体

王洪明 关月月

(曲阜师范大学,曲阜273165)

提 要:意义的阐释性与阐释意义不是两个对等的概念,阐释性是意义具有的性质,而阐释意义是一类独特的意义。意义的阐释性具有绝对性,它体现在主体解读世界和主体解读文本两个层面。而阐释意义只体现在主体对世界的解读这一个层面,并且特指说话人对客观世界中某一行为的主观态度。因此,阐释意义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最后,阐释意义的表达既可以使用语言手段,也可以使用非语言手段。前者对语境的依赖较小,后者较大。

1 引言

意义的阐释性和阐释意义并不是两个对等的概念,前者是对意义性质的一种描述,后者则指某一种意义类型。对“意义具有阐释性”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逐步形成的。起初对意义的认知受逻辑学“外延/内涵”概念的影响,把“意义”视为对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后来随着认识的加深,学者们注意到意义的形成跟主体的认知有关。尤其是哲学诠释学和认知语言学,更是将这一观点发挥到极致。而阐释意义的术语源自俄罗斯学者。它首先被М.Я.Гловинская看成体的一种变体语法意义(Гловинская2001:193)。后来,Апресян(2004),Падучева(2005)和Кустова(2005)等人认为,这种意义是一类动词具有的词汇意义,而不是体的语法意义。阐释意义的语义特征表现为:其语义结构中包含两个语义成分——客观存在的事件P以及对其进行的评价R(Апресян2009:180)。其中,“评价”成分在语义结构中占据显要的陈说位置。实际上,阐释意义是主体针对某一行为表达的主观意义,它并不是动词独有,有些名词或者某些固定的句法构造都可以表达阐释意义。

既然语言中的意义具有阐释特征,那么阐释意义是否应该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意义类型。本文从下列角度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厘清意义的阐释性质,其次对比分析阐释意义和非阐释意义,最后指出语言中阐释意义的表达手段。

2 意义的阐释性质

2.1 哲学诠释学对意义阐释性的研究

哲学诠释学对意义的理解和传统并不相同。传统上往往把意义看成某一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或者认为意义是能指向的事物。这种观点起源于逻辑学对外延和内涵的研究。在Ogden和Richards列出的22种“意义”的定义中,就不乏这种观点(利奇2005:1-2)。该观点认为意义具有客观属性,脱离认知主体而存在。而结构主义研究静态语言系统、剥离主观因素的做法对这种观点起到助推作用。上世纪50年代风靡一时的义素分析就是将意义看成一组区别性特征之和。美国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认为意义应当像科学的定义一样准确,应当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因此他认为,有些诸如“爱”“恨”之类的词暂时无法揭示其意义,“语言研究中‘意义’的说明是一个薄弱环节,这种情况一直要持续到人类的知识远远超过目前的状况为止”(布龙菲尔德2008:167)。随着语言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意义”也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利奇归纳出理性意义、内涵意义、社会意义和情感意义等7种意义(利奇2005:13-33)。Ogden和Richards提出语义三角学说,指出词、意义和所指事物之间的关系,Новиков认为语义三角有混淆“意义”(значение)和“概念”(понятие)之嫌,将语义三角发展成语义梯形(郝斌2003:8),其中“意义”和“概念”各占一角。Щерба区分朴素概念和科学概念,指出意义是对朴素概念的反映(Апресян1974:7)。华劭也指出,“概念反映事物最本质的特征,它们体现其质的规定性,而意义则反映词语使用者认为在日常交际中重要的特征”(华劭2005:22)。尽管随着认识的加深,意义的内涵中纳入“词语使用者”这一主观因素,但人们对“意义”这一概念的认识没有本质的变化,即认为意义是独立于“人”的客观实在。

哲学诠释学对意义的看法有所改变。它不再将意义视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实在。只有在主体与文本的互动中才会唤起意义,“文本的意义就是突入文本存在之境的此在生存性建构。文本的意义是在理解者的理解行为中展现的,而绝没有先验的意义”(王峰2007:71)。文本在这里是一个广义范畴。在主体对文本认识之前,意义只具有潜存的可能性,只有当处于某个视域中的主体和文本的境遇融合时,理解得以发生,意义得以形成(伽达默尔2010:433)。因此,哲学诠释学实际上把诠释主体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而文本的创造者在文本形成后便隐退。一切意义的发生都是主体诠释的结果。哲学诠释学的这一思想体现在伽达默尔对效果历史的解释中。在伽达默尔看来,历史存在的意义不是历史本来呈现的样貌,而是存在于主体对历史的解读中。作为一个文本,历史以客观的、独立于主体的形式存在,可是在理解中,历史总是出现在主体的视域中。换句话说,“对任何事物的理解,都必须具有效果历史意识”(同上:9)。在主体对历史的理解过程中,主体和历史进行双向互动,一方面,历史向诠释主体展现并对其加以引导,另一方面,诠释主体由于视域不同,从而影响对历史本身的理解。在这种互动式的理解中,历史的意义得以呈现。“近代诠释学的全部历史就表现在对它的各种不同解释中。事实上,这个命题包含诠释学的全部问题。”(格朗丹2009:5)既然意义只有在诠释主体的理解中才能表现自己,那么,意义就不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它必须在“人”的理解中才能现实化,因此,意义的构建过程不可能离开人。并且,这里的“人”不是以集体,而是以个体方式存在。

伽达默尔极大地抬高诠释在意义形成中的作用。在这里,创造的主体(作者)在文本形成之后便隐退,他只提供意义显现的潜能性,而文本的理解者(读者)才把这一潜在的意义现实化。“从伽达默尔的观点出发可以看到,理解是对文本意义的领悟,诠释是基于理解之上的语言再构建,是对文本可能意义的现实化,或称意义的定型化,它是个体间的交互性行为”。(王峰2007:71)因此,对于伽达默尔而言,意义并不存在一个先验的本质特征,所有意义都是由文本和读者互动形成,不同读者会形成不同意义,正如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作为读者的诠释主体对文本的解读允许误解的存在,正是误解给文本的意义提供无限的可能性,意义的发展变化也源自于此。

哲学诠释学意在表明,意义具有阐释性质,它的自我实现离不开主体的诠释作用,“在重新唤起文本意义的过程中解释者自己的思想总是已经参与了进去”(伽达默尔2010:546)。尽管伽达默尔所说的意义和语言学中对语言单位的意义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抽象而后者具体),但这种观点具有启迪作用:揭示语言单位的意义不能离开其认知的主体。而且哲学诠释学还表明:语言具有阐释特征。这种观点又一次批判传统结构主义的语言学研究:语言不是一个纯粹静态的客观系统,它体现着主体的阐释特征。

2.2 认知语言学对意义阐释性的研究

哲学诠释学只关注读者对文本的诠释,不关注作者对客观世界的诠释,即在文本构建过程中主体的阐释作用。因为它认为,意义只在主体对文本的互动理解中产生。这无疑过分抬高读者的地位。实际上,作者在文本构建中同样体现出主体的阐释作用。目前从这一角度进行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认知语言学的一系列著作中。

认知语言学解释人以自身的体验为基础构建客观世界意义的方式。它指出,“范畴、概念、推理和心智并不是外部现实客观的、镜像的反映,也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人们在对客观外界感知和体验的基础上通过认知加工而形成的。人们在经验和行为中形成了范畴和概念,与此同时也就形成了意义”(王寅2007:57)。在这里,人的思维起着透镜的角色,把客观现实折射到语言中。这是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即“在语言与现实之间存在思维或认知这一中间层次,如果不依靠范畴知识、概念结构和认知方式,就无法接近现实”(同上)。因此,恰恰是人的认知导致语言和现实世界对应的偏差。语言中描述的情景是主观情景,它是“在某一语言中由某一确定词汇语义单位反映的客观世界的片断”(Мельчук1974:85)。反映在语言中的客观世界片断是人为的有序排列,不是客观世界的原貌。如“买”“卖”虽指向同一个客观情景,但描述的侧重点不同,使用的词汇也不一样,从而表现出主观情景和客观情景的差异(张家骅等2003:27-28)。认知语言学家对图形(figure)与背景(ground)(赵艳芳2000:148)、射体(trajector)和界标(landmark)(温格瑞尔 施密特2009:189)和隐喻(胡壮麟2004:71)等概念的研究都表明人的认知在文本构建、意义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与哲学诠释学相比,认知语言学更注重创作主体是如何理解世界和构建文本的。认知语言学以体验哲学为基础,认为身体的体验在文本构建和意义形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通过自身的感官认知外界,形成人理解世界的基础,这一基础以意象图式存储在人的记忆中。意象图式,“指人类在与客观外界进行互动性体验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常规性样式”(王寅2007:175),它是“人们从外部世界多次的互动经验中抽象出来,并用于类似经验的一个具有高度组织的概念结构”(杨明天2004:44),是人进一步理解世界的基础。每个人形成的意象图式不同,会导致其在后续对世界理解过程中的理解不同。最初的意象图式往往较为具体。在认知新的世界时,我们总是用已知的意象图式模式去构建,用直观的形象表达抽象的概念,于是形成隐喻。因此,隐喻成为认知语言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认知语言学的研究表明,主体在认知世界时也时时刻刻对外部世界进行着诠释。在文本及其意义的构建过程中,主体发挥着积极作用:认知理解客观世界,选择描写角度等。因此,文本创作者和文本解读者具有同等的地位。

3 阐释的两个层面

对哲学诠释学和认知语言学的分析可以引出阐释的两个层面:对客观世界的阐释——它是形成文本(即编码)的过程;对文本的阐释,它是解读文本(即解码)的过程。

前者表现为对客观世界中事物、现象以及事件的主观认知,这种认知包括对事件的解读(形成褒贬评价)、对客观事件中焦点和背景的选取(突出信息焦点)、对事件进行的主观次序的排列(选择描写主题)。对客观对象的阐释是主体和客观世界互动的结果。这里的主体是创作主体。创作主体的审美能力决定着其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水平。这种审美能力依赖于集体共同的审美特征,同时又带有创作主体自己的个性。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就是创作主体在审美能力的驱动下,用已形成的意象图式表达理解客观世界的过程。这里创造活动形成的文本具有广义范畴,不仅指语言文本。从这里可以看出,阐释动词的研究属于第一个层面。它研究说话者对客观事件的态度。动词意义凸显的不是说话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描写,而是对客观事件的主观评价,是说话者对客观事件的归类:把某一事件归为另外一种事件,建立的是两个事件之间的联系。在阐释动词意义的形成过程中,客观事件较少对主体产生影响,它虽然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以突出某一特点的方式),但作用并不明显,这里更多的是主体因自己所处境遇不同而形成的主观意见。在这点上,阐释动词具有的阐释意义和一般意义有差别:按照哲学诠释学的观点,一般意义的形成是主体和文本互动的结果,文本在意义的形成中也起着积极的导向作用;并且,一般意义强调的是诠释主体对文本的理解,而不是主体对文本形成的评价。

后者表现为对文本的解读,是诠释主体和文本(包括文本作者、文本的事件、文本的布局)进行的互动。对文本的阐释表现为主体对本文意义的理解。从哲学诠释学的角度看,文本在进行阐释之前只有一个潜在可能的意义,只有在诠释主体进入到文本中来,实现诠释主体视域和文本视域的融合,才会生成具体的意义。因此,文本的意义并不唯一,它随着诠释主体的变化而变化,随着视域的变化而变化。正是在这种意义变化的基础上,文本意义得以延续、增殖,“艺术的真理和意义只存在于以后对它的理解和解释的无限过程中”(伽达默尔2010:7)。在这一层面进行的研究有文艺评论和翻译等。伽达默尔指出,翻译是一种再创活动,“不管翻译者如何力图进入原作者的思想感情或是设身处地把自己想象为原作者,翻译都不可能纯粹是作者原始心理过程的重新唤起,而是对文本的再创造,而这种再创造乃受到对文本内容的理解所指导,这一点是完全清楚的”(同上:542)。因此,即便我们曾对“译者总无法再现原作的全貌”感到悲哀,但哲学诠释学却重新鼓舞我们:如果文本意义是解读主体和文本互动形成的话,那么,每一种译文的版本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合理的。只是译者应当受到文本的限制。

从这两个平面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编码的角度,还是在解码的角度,意义都具有阐释性质。前者表现为作者在文本形成过程中的主观建构作用,后者表现为读者在解读文本中的主观阐释作用。那么,阐释意义和非阐释意义究竟有何区别?

4 阐释意义与非阐释意义

从哲学诠释学和认知语言学的角度看,意义具有阐释性质毋庸置疑。但问题在于,主体的阐释总要受到客观世界、文本的限制。因此,主体的阐释并不总是具有高度的自由性,反映在语言单位中就是:不同语言单位意义中具有的阐释性质不同,有些语言单位意义中主体的阐释比较弱,有些则比较强。因此,阐释意义作为独立的一类意义研究才具有意义。

意义中主体阐释性最弱的语言单位一般是直接反映客观世界的语言单位,如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和副词等。它们的核心意义是主体和客观世界事物、现象互动的结果。这种意义形成时虽然有一定程度的阐释性质,但主体受到的限制最强。客观世界赋予主体的自由仅限于特征的选择、焦点的凸显和主题的选择等层面。这种语言单位形成的意义一般构成词汇的概念意义、指物意义(张家骅等2003:11),它是以知识的形式存储在语言中。当然,此处的概念意义和“概念”本身并不等同,前者具有主观特征,后者具有客观特征。在传统语言学的研究中,这类意义往往可看成词汇的客观意义,其主体阐释性最弱。

意义中主体阐释性较强的语言单位一般反映某一群体共同的认知,这种意义又称为文化联想意义、文化伴随意义(张家骅2006:39)。文化联想意义不是某一群体(民族)对客观事物、事件的直接描写,而是对某一客观事物、事件的规约性评价。这里主体的阐释性以集体的方式存在,反映集体的共同认知理念,“蕴涵着该语言文化群体对于被称谓事物的特定主观态度”(同上)。文化联想意义形成文化知识,带有明显的阐释特征。这种知识往往为某一民族特有,在其它语言中常常没有对应的语言单位表达。但由于这种意义带有集体意识,是集体认知的结果,所以认知一旦形成就对个人的认知具有限制作用,个人对意义的解读需要集体的认证和认同。因此,尽管文化联想意义具有明显的阐释性,但却同阐释意义有本质区别:后者是个体对某一行为的即时评价,不同个体对同一行为的评价很可能完全不同。

意义中主体阐释性最强的语言单位往往包含着个体的认知阐释。这种意义可称为阐释意义。张家骅将这种意义和文化联想意义统称为语用意义(张家骅2006:36-37),利奇称为情感意义。但阐释意义的范围比情感意义要略广,因为前者除表达感情评价外,还表达主观态度。阐释意义对某一行为、事件的认知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也就是说,主体阐释的自由度在这里得到充分发挥。阐释意义的存在是主体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必备条件。在具有阐释意义的语言单位释义中包含着这样的语义成分:在言语时刻之前有具体的一次动作;针对这个动作或这个动作造成的结果,说话人在言语时刻将它解释为一类行为(Падучева 2005:28,Апресян2009:178)。前者是一个客观的行为P,后者是带有主观评价的行为R,主体阐释将二者联系起来。这里P和R的联系并不一定具有规约性。它们的规约性和阐释性呈反比关系:规约性越强,阐释性越弱。

对比这3类意义可以发现,第一种是客观性意义,主体的阐释性在此并不表现在主体的意见表达,而是表现在主体的认知水平上,即主体的认知程度、主体的境遇和意象图式决定着它对客观世界的认知程度。这种阐释性是被迫的阐释性,是主体无法避免的。第二种文化联想意义和第三种阐释意义是主观性意义,它是主体意见的表达,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它不是由主体的认知程度、境遇、意象图式等决定的,而是由主体的主观好恶、关注焦点的不同引起的。因此,这两种意义的阐释性具有主动性质,是积极的行为阐释。但第二种和第三种又有不同之处。前者是集体规约性的阐释,是集体行为,它成为文化知识存储在语言中;后者是个体行为,它表达个体在即时情景下的主观评判,具有高度的自由性,它不是传递知识而是表达说话人的意见,因此,主体的阐释性在阐释意义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5 阐释意义的表达手段

5.1 语言手段

表达阐释意义的语言手段主要有词汇手段、句法结构手段等。前者通常表现在动词和名词中,后者特指某些特殊的句子结构。

动词是表达阐释意义的最常见手段。阐释意义最初就是在动词中发现的。Гловинская发现,未完成体动词有时不表达具体过程意义,而表达一种评价意义,因此把这种意义称为阐释意义(Гловинская2001:193)。它作为动词体的一种变体意义而存在。后来Апресян,Падучева和Кустова等相继研究该问题,发现这种意义不是体的变体意义,而是词汇意义。于是,具有这种意义的动词被称为阐释动词(Апресян2004:5,Падучева2005:28,Кустова2005:75)。尽管Апресян,Падучева,Кустова等对阐释动词的语义类别划分并不相同,但有一点毋庸置疑:这是语言中一类特殊的动词具有的意义。这类动词包含独特的语义结构成分:(1)称名客观事件的行为P;(2)说话人对行为P的解释评价R.并且,第二个成分占据预设位置,第二个成分占据陈说位置(Апресян2009:180)。

①这个话我特别爱听,因为我老婆经常私下诽谤我,老东西,说我显老。

例①中,动词“诽谤”属于阐释动词,它的语义结构中主要包含两个语义成分:(1)X说了P;(2)S认为P是无中生有的、毁人名誉的(王洪明2011:87)。其中,(1)是预设成分,是评价得以进行的基础;(2)是陈说成分,是说话人表达的对成分(1)的评价。成分(2)本身不指向客观世界,它借助于成分(1)间接指向客观世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学者把阐释动词称为“间接称名动词(глаголы косвенной номинации)”(Падучева 2004:340,Кустова2005:76),认为二者具有“共指关系”(кореферентность)(Падучева2005:30)。

名词也可以表达阐释意义,关于这点,少有学者提及。有些名词本身含有集体评价意义,在具体言语中,它可以用于对某一行为的阐释。如“流氓”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的释义为:(1)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2)指调戏妇女等恶劣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08:875)。这些评价意义使得该词在具体交际情景中可以表达说话者的阐释意义:对某一行为进行评价判断。

②见我被烟熏的睁一眼闭一眼,样子非常难看。打头的一个不禁说道:耍流氓。

例②中说话者对“我的样子”进行主观评判,认为这是一种流氓行为。名词表达阐释意义有一定的限制:名词本身具有一定的评价意义并且能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因此,大多数名词都不表达阐释意义。表达阐释意义的名词只是其中一小类,并且脱离开具体的交际情景,很难说这些名词仍旧可以看成是具有阐释意义的名词。换句话说,阐释名词这一说法未必成立。从这里不难看出,阐释意义明显具有言语性质。

形容词等其它词类尽管有时具有评价意义,如俄语的指小表爱形式和汉语形容词的叠用形式,但它们本身通常不指向一个情景或行为,因此,这种评价意义不能看成阐释意义。语气词虽然也可表达阐释意义,但其言语性质更强,其阐释意义必须在明确的上下文中才能确定。

有些特定的句法结构会表达阐释意义,如汉语的“是在……”“这哪里是……这是”结构、俄语的副动词结构和если引导的条件从句等。例如:

③a.前尼日利亚球星谈非洲足球现状:政府禁赛令是在胡闹。

b.这哪里是在工作,这是在死亡线上挣扎。

c.Онобманывается,думая,чтожена еголюбит./他受骗了,以为妻子爱着自己。

d.Вы ошибаетесь,еслирассчитываете наегоподдержку.(Апресян2009:189,王洪明2011:88)

特定句法结构或者加强阐释动词具有的意义,或者赋予本来不具有阐释意义的句子以阐释意义。这些手段是为表达说话人意见服务的。

5.2 非语言手段

阐释意义除通过语言手段表达外,也可以用身势语等非语言手段表达,但同语气词一样,非语言手段表达的阐释意义同样需要明确的语境,例如:

④毛主席细细端详着写好的字,轻轻摇了摇头,自言自语地说:“没写好,没写好。”

例④中身势语“摇了摇头”表达对“写字”的否定评价,从这一点上来说,它同阐释动词的意义一致:对某一客观事件的主观评价。但由于身势语表达的模糊性,有时需要配合言语行为共同使用,如例④的“自言自语”。作为一种超语言特征,身势语应当作为独立学科研究,本文不再详述。

6 结束语

语言中阐释意义的研究的发展趋势同哲学诠释学的传统有关,同认知语言学的研究有关,它表达出当前语言研究中的趋势:积极关注语言中的“人”。这种趋势是对结构主义研究传统的反思,后者极力摆脱语言中的“人”的因素,期望研究静态、客观的语言系统。从哲学诠释学和认知语言学的角度看,所有语言单位的意义都具有阐释性——都是人对客观世界认知的结果,是人在同客观世界和文本的交流中形成。但这种看待意义的观点是从一个绝对角度上而言的。在语言学研究的相对意义中,可以将意义分为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前者是在认识客观世界时形成,受到客观世界的限制,反映出某一阶段人的认知水平;后者是认知主体对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现象、事件发表的观点和看法,它不是对客观事物、现象和事件等的描写,而是评价,因此,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大不相同。主观意义又包括文化联想意义和阐释意义,前者是某一语言群体共同的评价,具有集体意识特征,具有约定俗称性和规约性,以文化知识的方式储存;后者是个人的评价,具有个体特征和即时特征,不形成文化知识,只表达主观意见。因此,文化联想意义和阐释意义也不完全相同。阐释意义既可以用语言手段表达,又可以使用非语言手段表达。前者具体表现为动词和名词等词汇手段和特定的句法结构,后者主要表现为身势语。最后,本文是在思考哲学诠释学和认知语言学的某些观点后的一些探索,囿于水平,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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