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效应分析

2018-12-07 18:49何昌桂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4期
关键词:股东利益投资者

文/何昌桂,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现行《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公司针对中小投资者有必要施以全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此项举措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中小型的投资者,针对投资利益的潜在损害予以避免。在目前的现状下,很多机构投资者都能持有相应比例的股权,上述现状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具备紧密的内在联系。这是由于,机构投资者一旦表现为持股现象,那么当前现存的持股比例就会直接关乎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投资者保障的视角来看,现阶段保障投资者各项权益的着眼点应当落实于机构投资者引发的投资保护效应,从而归纳出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机构投资者给其带来的内在影响性。

1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意义

进入上世纪末,西方资本市场逐渐突显机构股东积极的倾向。也就是说,公司治理在客观上日益呈现机构投资者对此的更多参与。到了2000年,我国监管会针对此类的机构投资者将其判定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上述举措的宗旨在于助推股票市场总体结构的逐步优化与健全,确保能够凭借机构投资者来实现上述的根本目标。

在2006年,有关部门针对《证券法》以及《公司法》予以全面颁行,从而显著优化了原有的资本监管市场。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在当前阶段的整个市场中占据了不可或缺的关键位置。从当前现状来看,证监会针对市场中现存的机构投资者正在着眼于大力进行培养,对于此类投资者的整体力量予以逐步壮大。由于受到有关部门给其带来的推进作用,因此上市公司在现阶段拟定的较多重大决策都引进了机构投资者作为必要的参与机制。

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受到较高股权集中度给当前资本市场引发的突显影响,以至于较多公司资源都受到了大股东对其的占用。这主要是由于,大股东本身拥有独特优势,因此倾向于凭借上述优势来侵害较小的公司股东。作为中小投资者而言,此类投资者虽然注入了较高比例的资本市场资金,但却仍然没能占据整个资本市场中的核心角色。究其根源,就在于此类投资者本身具备较差的信息获取实力并且没能达到最优的组织性。与此同时,当前针对证券监管施行的有关立法也欠缺必要的完善度,以至于增强了中小投资者当前所处的弱势位置。

在资本市场的上述背景下,中小投资者就应当受到更为周延的保障。通过运用适当举措来约束并且限制当前的公司大股东,此项举措有益于扶持中小投资者。与此同时,当前针对机构投资者也要施以相应的保障与保护,确保其能够符合当前资本市场的总体发展趋向。因此可以得知,对于中小股东如果要施以妥善的保护,则不能够欠缺机构投资者作为其中的必要促进因素。这是由于,机构投资者在客观上助推了健康的资本市场演变与发展。

2 机构投资者的特征及其作用原理

中小投资者之所以频繁遭受多种多样的侵害,其中关键就在于分离了公司经营权以及公司所有权。在委托代理的基本模式下,现代公司多数都表现为两权分离的状态,因此公司经营者将会拥有谋求更多自身利润的机会,以至于伤害到小型股东与中型股东应有的权益。与此同时,中小股东虽然提供了必需的公司运行资金,然而针对全过程的公司运营却并没能拥有参与机会。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市场机制在客观上衍生了内部监督以及两权分离的状态。中小股东与公司控股人员进行对比,其呈现突显的信息劣势状态。因此一旦遇到某些矛盾或者利益纠纷,那么公司控股者很有可能出于自利动机从而侵害中小投资者。

从本质上讲,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都构成了外部性的公司股东。在此前提下,实际能够控制公司的人员将会拥有更高层次的委托代理权,以至于表现为信息不对称的弊病。然而不应忽视,当前较多的机构投资者都拥有较高比例的企业投资金额,因此在客观上增大了交易成本。由于受到上述状况引发的影响,那么机构投资者就会自觉避免抛售短期股份引发的自身交易损失或者股价下降现象。机构投资者如果要着眼于最大化的自身可得利益,那么最好针对公司持股期限予以适当延长。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也应当尝试实现针对公司日常治理的积极投票参与,并且针对控股股东以及内部经理人予以相应的约束。通过运用上述的各种积极行为,应当能够着眼于约束并且监督管理者表现出来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

在目前看来,已有较多的机构投资者正在尝试针对公司所有权的适当介入,上述举措有助于规避信息不对称并且实现了证券市场当前趋势的显著缓解。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本身还拥有分析并且挖掘各类企业信息的必要能力,因此针对公司控制人就能施以相应的约束,在保障中小股东的同时也全面防控了股市信息的某些不良影响。除此以外,机构投资者还可以给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披露信息的基本质量以及股东回报率带来突显的正面影响,并且以此来保护中小股东。

3 分析机构投资者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利益保护效应

经过分析可见,机构投资者如果拥有较高的公司持股比例,那么将会积极影响到中小投资者,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利益保护。与此同时,在表现为较高持股比例的状态下,中小投资者也会由此而获得更为周延的自身利益保护。具体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将会受到机构投资者引发的如下利益保护效应:

3.1 选择研究样本

关于市场现存的中小投资者可否受到来源于机构投资者对其带来的相应影响,首先应当选择特定样本作为待测对象,以便于衡量并且判断相关的保护指数。在此过程中,关于样本评价指标通常将其界定为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拥有的知情权、投资回报以及最大化的股东财富。

通过运用细化衡量当前各项基本财务指标的方式,应当能够据此给出公司风险以及公司规模等各项外部要素带来的投资影响。因此可见,针对上述的控制变量也有必要将其纳入当前的因素指标中。具体在涉及到此次研究时,对于当前所选的上市公司有必要保障其符合全面性的基本数据要求,通过运用综合披露各项信息的方式来有效保障应有的信息透明度。

具体而言,对于此次所选择的各项变量名称应当将其界定为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得的保护指数(被解释的变量)、机构持股比例(解释变量)、公司当前面对的财务风险以及公司规模(控制变量)。与上述各项指标对应,再去分别构建多层次的具体衡量指标,其中包含年末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机构总股数或者持股数以及资产负债率。

3.2 归纳得出结论

经过分析可知,在当前现存的各项回归系数中,机构持股总体上达到了1.8的基本指数。因此可以判断,中小投资者在现阶段市场中能够拥有的基本保护指数以及机构持股整体水平之间体现为正向相关的联系,从而针对中小股东受到机构投资者保护的前提假定进行了全面验证。在设置各项控制变量的前提下,通过分析可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综合水准与当前现存的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与其他有关指标呈现负向的联系。也就是说,公司如果表现为较大的企业风险以及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则会存在较大可能减损核心性的股东权益。

在很多情形下,机构投资者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基本考量,才会选择针对特定的企业予以投资,从而实现了对于当前公司治理的较大程度参与。然而不应忽视,上述的投资参与客观上体现为优化综合治理环境并且妥善保护小股东的基本效果,此种效果并非机构投资者在最初考量的要素。与此同时,如果呈现较为显著的持股比例,那么与之相应的保护效应就会尤其显著。因此可以得知,有关部门当前针对机构投资者就要致力于创建优良的整体市场氛围并且创建政策环境,以便于实现针对机构资本的更多吸引,从而紧密结合了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投资者。

3.3 全面分析利益保护的效应

机构投资者之所以要参与全过程的公司日常治理,其根本目标在于获取相应的收益。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最终目标就要落实于公司治理的全方位参与。然而与此同时,多数机构投资者都会选择凭借资本利来实现自身的获利目标,而非仅限于依赖现金股利,上述现状构成了投资者在现阶段的重要投资偏好。依照股利信号的有关原理,作为上市公司有必要传递积极性的市场信息,从而针对投资信心予以显著增强并且实现了针对当前企业股价的适当刺激。

从外部投资者本身的视角来看,通过运用股价刺激以及信息支撑的方式,应当能够达到最优的公司投资效果。在目前的现状下,公司与企业若要实现自身的快速成长,则必须凭借机构投资者为其提供扶助。这是由于,机构投资者本身具备股利发放的要求,从而全面呈现了当前良好的公司经营信息。具体而言,当前针对机构投资者有必要施以如下的扶持政策,以便于创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优良市场氛围:

首先是对于现存的公司运作环境予以全面优化。通过运用改善当前市场环境的举措,应当能够全面突显机构投资者应有的市场带动效应。截至目前,仍有较多的机构投资者由于考虑到欠缺健全性的股权结构,因而受制于负面性的大股东影响。在此状态下,机构投资者就不敢去选择进行全面投资。为了实现针对上述现状的转变与改进,那么关键就是要制衡现存的股权结构,对于入市的民间资本着眼于扶持并且鼓励。通过运用全方位的股权制衡措施,最终就可以创建股权的竞争式结构。

其次是对于机构投资者原有的规模与实力进行壮大。从现状来看,有关部门不仅有必要致力于市场运作环境的整体优化,同时针对持股规模以及入市资格也要予以适当放宽。这是由于,适当放宽当前针对持股规模以及投资准入资质的约束与限制,应当能够实现机构投资者本身实力的全面增强。在现阶段的有关实践中,关键就在于放宽现存的投资额度、市场准入条件、投资范围以及其他要素限制,从而确保当前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拥有相对较强的影响力以及话语权。

第三是对于积极性较强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全面培育。机构投资者目前仍然欠缺与之相适应的投资业绩评价,同时也欠缺必要的内部治理模式。在此前提下,有关部门就要致力于培育并且塑造积极的机构投资者,对于此类投资者能够达到的投资热情以及投资积极性予以相应的调动。

4 结束语

从现状来看,整个资本市场仍然表现为较高比例的股权集中程度,以至于较多股权都集中于大股东。在此状态下,大股东针对目前现存的各类公司资源都会予以占用,并且挤占了某些中小股东本身应得的股权份额。与此同时,作为中小投资者本身欠缺高水准的信息获取力以及组织能力,因此在面对多种多样的权益侵害时很难妥善保护自身。为了在根源上化解上述难题,关键举措就要落实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应得利益,在适当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基础上重构投资者的利益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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