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模式研究

2018-12-08 13:48孙梦
商品与质量 2018年41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总队行使

孙梦

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 宁夏银川 750001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影响交通运输的效率、效果,是决定交通运输和社会经济是否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1]。因此有必要对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模式进行探讨。

1 一厅多局一总队

1.1 一厅多局一总队的含义

一厅多局一总队指的是将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地方海事、航道、运政、路政等执法权从省交通运输系统中剥除,成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将这些权力交给该部门,由该部门统一集中行使包括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在内的行政执法职能。交通运输厅现有的直属专业机构不作变化,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部门与新机构相互配合。

1.2 一厅多局一总队的例证

例如,河南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方式就属于一厅多局一总队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2014年8月,河南省作为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试点地区,进行关于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改革,具体做法为:将河南省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交由新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市级交通运输局下设行政执法支队,县级交通运输局下设行政执法大队,前者负责开展区域内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给予行政执法大队业务指导与监督;后者开展区内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性质执法大队成为执法工作的工作重心,负责执行执法任务,县级负责市辖区内的执法职责并给予行政执法大队指导与监督,省级层面则负责监督检查职责,指导下级业务并完成政策的制定[2]。

1.3 一厅多局一总队的特点

一厅多局一总队的特点是整合了各级的交通运输执法职能,成立了新型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由该机构统一行使执法职能;实现了权利重心的下移,对各级执法机构的职责予以明确,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这种执法体制模式的优势在于能明显解决以罚代养、多层执法的问题,能明显减少行政执法的成本,也有助于精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变动较小的缘故,改革过程中不会受到过大的阻力。

其缺陷则在于改革不够彻底,改革之后仍然存在权责不清、执法机构精简程度不足;改革过程中需要各专业局出台大量配套政策等,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改革之后有极大可能需要进行再次调整。

2 一厅二局一总队

2.1 一厅二局一总队的含义

根据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的类型差异,对以往的地方海事局、道路运输管理局以及原公路局等予以整合,将其整合为港航管理局与公路运输管理局,前者行使水运管理服务职能,后者行使公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由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处,行使原专业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从而形成由省交通运输厅统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港航管理局以及公路运输局的综合执法模式。这种模式的建立,明显减少了以往多局模式下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中的难以协调的问题。

2.2 一厅二局一总队的优缺点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按照水路与公路的区别进行了划分,采用二局的方式代替了以往的多局并存在的现象,因此能精简行政执法机构,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改革推行难度较小;能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专业技能,能保障执法人员的稳定性[3]。

其缺陷则在于按照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仍然在交通运输系统之中,因此仍然需要深化改革以提升执法效能;原有的运政执法、路政执法等公路运输执法的人员需要学习大量的相关执法知识,因此加大工作人员的学习强度。

3 一厅一局多中心

3.1 一厅一局多中心的含义

一厅一局多中心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对原有的各个专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统合,由交通运输厅统一行使该职能,成立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各个专业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对原有的专业局予以改名,更换为事务管理中心,由各事务管理中心受理原专业局的收费、办证以及审批等业务。形成了道路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总队执行、公益职能由事务管理中心执行、由交通运输厅进行决策的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模式[4]。

3.2 一厅一局多中心的例证

2018年2月,江苏省的交通运输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经过验收,取得理想效果。其做法为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领,建立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运输管理事业发展中心以及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由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行使原高速公路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厅建设办公室、公路局以及运输管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

3.3 一厅一局多中心的特点

一厅一局多中心的行政执法模式将以往由八家事业单位共同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予以整合,从根本上杜绝了多头执法现象的产生;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以行业需求为标准,将质量监督局、运输管理局、航务局以及公路局的性质职能上划至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与交通运输厅,实现了更好地为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服务的目的[5]。

采用这种模式能明显减少执法人员的编制与行政执法机构的数量,能充分体现低成本、高效益的改革目标;通过充分划分公益服务、执法职能以及行政职能等,从根源上解决了监管力度不足、执法不严、多头执法等问题。

其缺陷则在于改革涉及范围较大,稳定性不够强,需要加强与改革涉及到的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进行沟通,因此改革压力较大;同时要求各专业人员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其余领域的知识,难度较大。

4 结语

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降低了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多元化和复杂性,道路综合执法可以增强道路执法的力度和效果,使交通执法的完整性及科学性得到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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