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河村遗址仰韶时期生产工具的初步研究

2018-12-25 14:03刘东兴
黄河·黄土·黄种人(华夏文明) 2018年10期
关键词:遗址工具

□刘东兴

郑州大河村遗址①本文中涉及发掘资料的详细情况及植物孢粉分析、动物骨骼的鉴定情况,均采自《郑州大河村·上》一书,不再一一标注。《郑州大河村·上》,由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主编,科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位于郑州市区东北郊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东南700米的缓坡上,是一处包含有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和夏、商时期文化的大型古代聚落遗址。该遗址发现于1964年,先后进行了20余次考古发掘。仰韶文化从产生、发展到消亡,2000多年的全过程在该遗址得到了完整展现。20余次的考古发掘,发现了仰韶文化时期的灰坑、窖穴、墓葬、房基等大量遗迹和陶器、石器、骨器、蚌器等数千件生活、生产工具。本文主要对该遗址出土仰韶文化时期的生产工具进行初步研究,推测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大河村遗址出土的仰韶文化时期的生产工具数量较多,仅见于发掘报告的生产工具标本即达700余件。其中包括石制生产工具270余件,骨制生产工具130余件,角制生产工具30余件,陶制生产工具近200件,蚌、玉、木等质地的生产工具近100件。按照这些工具的用途可分为农业、渔猎、纺织、缝纫、制作生产工具的工具和修饰工具等。其中有些既用于农业,也用于制作生产工具,如石斧。有的既用于收割也用于采集,如石镰。现分述如下:

一、农业生产工具

包括砍伐树木用的石斧、石锛,翻地除草用的石铲、石犁、蚌铲、角锄、靴形器,播种用的角锥、蚌锥,收获用的石镰、蚌镰、石刀、骨刀、蚌刀,加工粮食用的石杵,等等。农业生产工具是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时期出土工具中数量最多的一类。

石斧 近60件,完整器较少。琢磨或打磨兼制。多为扁平体梯形或长方形,也有少量为长方体、方柱体梯形或长方形。多两面弧形刃或直刃,也有单面弧形刃或直刃。横断面呈长方形、抹角长方形或椭圆形。少数斧体上钻有一个圆孔。长4.5~24厘米,宽2.3~13厘米,厚1~3厘米。一般长为4.5~12厘米,宽 2.3~6厘米。经观察,有些石斧刃部有明显使用致残的痕迹。多数石斧上部较为光滑,应为手握使用的。少量石斧上部钻有单孔,可能在使用时绑缚有木柄。绑缚木柄使用的石斧例子在河南汝州阎村仰韶文化遗址中出土的一件陶缸腹上彩绘的鹤鱼石斧图[1]上有展现。画中的石斧与柄垂直相交,石斧与柄相交处画有几根交叉的线条表示用绳捆,真实反映斧与柄安装的情况。

石锛 5件,3件基本完整。磨制、打磨或琢磨兼制。形态各异,抹角方柱体或扁平体或长条形不规整。刃部或直或弧,单面和双面均有。个体小者,长仅3.9厘米,宽2.5厘米,厚1厘米;个体大者,长达12.5厘米,宽2.5厘米,厚2厘米。

石铲 近30件,多残。打磨兼制或磨制成形。大多为扁平体。分为无肩石铲和有肩石铲,无肩石铲又分为无孔石铲和有孔石铲。无肩石铲平面形状多长方形或梯形,双面或单面弧形刃、直刃。有孔石铲多是在器体中部上方对钻一圆孔。有肩石铲平面形状呈“凸”字形或刀把形,多单面弧刃,也有双面弧刃者。大河村发现的石铲,器形多较大,长12~22厘米,宽3~13厘米。有些石铲刃部有使用过的痕迹。多数石铲器体打磨得较为光滑。石铲的有肩与无肩、有孔与无孔应和石铲的使用方式有关。有肩者也即器体本身带柄者,使用者使用时应是直接手握柄部进行劳动操作。也有学者认为,劳动者在使用有肩石铲时,是先将石铲柄部与长木柄纵向结合加固,站立使用有肩石铲[2]。无肩无孔者,应是劳动者直接手握铲部上方进行劳动操作;无肩有孔者,劳动者应是在其上绑缚木柄进行使用。宋兆麟先生曾经提出:“考古学发现的大量石铲都体形较大,有挖土磨损痕迹,还有安柄的地方,应该不是铲,而是一种耜冠。”[3]如果说将绑缚有木柄的石铲称为耜,那么这说明中原地区早在新石器时代中期裴李岗文化阶段就已经进入刀耕火种的耜耕农业阶段。河南仰韶文化时期则是继裴李岗文化之后农业发展的又一阶段。耜的出现和使用是农业生产进步的标志。

蚌铲、骨铲、玉铲 发现蚌铲9件。完整器2件,皆为海蚌制成,壁厚且外表凹凸不平,平面呈椭圆形,弧形刃或斜直刃,刃部有明显使用过的痕迹,多数后端上方钻有一圆孔。通过对残器和完整器进行观察,发现蚌铲体形均不大,也比较厚重,使用时,可能与柄类器具结合使用。骨铲和玉铲各发现1件,均残。蚌铲、骨铲、玉铲个体均不大,用来除草的可能性较大。

石犁 仅发现1件,且上部残。通体磨光,双面弧形刃,刃部锋利。残长5.5厘米,宽8.5厘米。从残存形状推测该件器物器形不大,笔者认为其是否可以称为犁还有待考察。

角锤(锄) 发现有2件,基本完整。利用鹿角分叉处制成“丁”字形。其中1件的前端和上部,因长期使用而呈圆弧状,下部扁尖。器形较大,长30多厘米。此类器物称为角锤,因为握住长端使用时,可利用大端接触另一物体进行用力,向下砸进。亦可称为角锄,因为握住其大端,采取合适角度,将扁尖部分接地再用力,可用于松土。因此该类器物既可用来砍砸,亦可用来松土翻耕。

骨、角靴形器 发现数量不多,但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均有出土。系利用兽骨或鹿角分叉处锯、磨成曲尺形,形状与高筒靴相似。外侧一般呈直角,内侧呈弧形。前端呈鸭嘴形,上端外侧比较突出,个别上端内侧刻有沟槽。底端和前端多有使用痕迹。靴形器上端突出,内侧刻有沟槽,应是为了绑缚把柄和加固。根据使用痕迹均在底端和前端推测,靴形器是结合把柄使用、用来松土的工具。

骨锥、角锥和蚌锥 骨锥,发现有23件,多数完整。一般通体磨光,前端圆尖、钝尖、扁尖,锋利,后端经简单处理成平顶,甚或不处理直接保留兽骨肥大的骨节。长6~14.1厘米。角锥,发现有4件,均为鹿角磨制而成,圆锥体略弯曲。前端圆尖,后端平齐或呈弧形。长6.4~15.2厘米。蚌锥,1件,磨制,弯曲长条形,柄端弧折,前端钝尖。长5.9厘米。从以上骨锥、角锥和蚌锥的形体特征看,前端锥尖都较为锋利,明显经过细致打磨、加工,而后端或经简单处理或保留原状。由此推测在运用此类工具时,应主要是运用锋利的锥尖部分,正如杨肇清先生在一篇文章[2]中提到角锥时所说:“可能是一种点播工具,即利用尖锥向土中戳一洞,点穴播种。”居住于我国云南地区的独龙族、苦聪人就以短的尖木棍、尖竹棒点穴播种[3]。

石镰、蚌镰 石镰,发现有3件,磨制,前端呈三角形,弧背或直背,单面或双面直刃,刃部有使用痕迹,其中1件器体中部偏上钻有一圆孔。蚌镰,发现有5件,扁体,弧背,单面或双面弧刃,刃部有明显的使用痕迹。石镰和蚌镰用于收割家种或野生谷物,既可手持单独使用,也可装柄使用。

石刀、骨刀、蚌刀、玉刀 石刀,仅在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中发现有9件,其中5件完整。磨制或琢磨兼制,平面形状多为抹角长方形,扁平体,直背,双面直刃或弧刃,有些器体中部钻有圆孔或椭圆形孔,也有器体两侧琢磨缺口者,孔与缺口的不同,与石刀绑缚木柄的方式有关。骨刀,仅在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中发现有3件②原报告中有4件,其中1件把柄较长,前端较宽而扁尖,笔者认为应归入骨锥或骨匕类。,均磨制而成,扁平体,2件为月牙形,1件为不规则形,均单面弧刃。蚌刀,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中发现有9件,扁平体,抹角长方形、长条形、椭圆形,直背或弧背,双面直刃或单面弧刃或双面弧刃,器体中部或偏上多钻有一圆孔,个别两面磨制一长条形孔。玉刀,1件,亦在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中发现,磨制,仅残存前端,呈三角形,凹背,双面弧刃,接近背处饰一长条形孔。从前文可以看出,刀类器形仅出现于仰韶文化晚期,且质地为石、蚌和玉的石刀上均饰有圆形或长条形圆孔,或左右两侧琢磨有缺口。可见,石刀、玉刀和蚌刀在使用时,绑缚有木柄。而骨刀则很可能为单独使用。

石杵 仅在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中发现有1件。圆柱体,上下两端均呈弧形。通体磨光。目前我国发现最早的谷物为粟、稻、黍、麦[3],这些谷物在食用之前都要进行脱壳或磨制成粉。石杵即为谷物脱壳和磨制成粉的工具。

二、渔猎工具

大河村遗址发现的仰韶文化时期渔猎工具也是丰富多样的,包括骨镞、骨矛、蚌镞、木矛、石镞、石球、石饼、石矛、石弹丸、石网坠、陶弹丸、陶球、陶网坠等。这类工具仅报告中选取的标本就有220余件,占原始生产工具总数的31.3%。渔猎工具的大量发现,表明仰韶文化时期大河村的自然生态环境是相当优越的。植物学孢粉分析、动物学骨骼鉴定也证明了仰韶文化时期大河村属暖温带亚湿润气候区,雨水丰沛,气候适宜,森林、草原类型植被繁茂,动物成群,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镞类工具 是目前大河村遗址发现数量最多的一类狩猎工具,占所有渔猎工具数量的43%,包括骨镞、石镞、蚌镞、角镞和牙镞。骨镞,一般通体磨光,平面形状呈柳叶形、桂叶形、枣核形等,圆柱体、扁体、三棱体、四棱体、圆锥体均有。前端锋利,后端一般有铤,铤有圆锥、多棱锥、扁、圆长等,形状不一。个别镞体上饰有刻纹和方格纹。根据骨镞一般有铤推测,其应与镞杆结合一起使用。将镞铤插入镞杆或绑缚在镞杆上,利用弓箭发射出去。石镞,打制或磨制而成。平面三角形、槐叶形、四棱锥形均有。横断面呈枣核形、梯形、菱形等。前端锋利,个别前端两侧有刃,后端分为有铤和无明显铤。石镞形体较小,一般小于骨镞。蚌镞,磨制而成,多为扁体,平面呈三角形或树叶形,前端有锐尖,两侧有刃或无刃,后端为短铤或长铤或无铤。器形也较小。角镞和牙镞仅在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中各发现1件,前者利用鹿角前尖制成,圆锥形,前端圆尖,后端平齐,后端中间有一圆孔,应是安装镞杆所用;后者利用兽牙制成,树叶形,两侧弧形刃,前端残,后有短铤。

石球、陶球、石饼 此类属于投掷类工具,既可直接投出去打伤野兽,也可在绳子的两头各拴一个石球、陶球、石饼,做成飞索,见目标,用手迅速旋转飞索,旋转到一定程度时,再向目标投射出去,借用旋转的力量,使飞索套住野兽的头,以捕获野兽。此类工具在大河村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中发现较多。

木矛、石矛、角矛 发现矛类工具数量较少,木矛1件,石矛、角矛各2件。人类在使用矛类工具时,和镞类工具一样,主要是运用前端和两侧锋利的刃部来猎杀动物。不同的是,镞类主要用于远距离猎杀,矛类主要用于近距离猎杀。发现的1件木矛,用侧柏木制成,木质坚硬。前端扁尖锋利,两侧有刮削加工的痕迹,器身中部有火烧后加工的痕迹。长达81厘米,应是单独使用的工具。石矛、角矛因残缺而整体情况不明,可以肯定的是,石矛、角矛是与矛柄结合使用的工具。

石弹丸、陶弹丸 系较远距离猎杀工具,但杀伤力远低于镞类。主要是利用弹弓将弹丸发射出去以击中目标来获取飞鸟类猎物。大河村遗址发现此类工具40余件,以陶质为主。

陶网坠、鱼镖 陶网坠,系用于渔网底部以达到渔网迅速下沉的目的。鱼镖,兽骨磨制,前端扁尖,呈三角形,器身圆柱体,后端圆尖,中部一侧有一个倒挂钩,由镖的形制推测,镖也是与镖杆一起使用的。

另外,在大河村遗址发现数量较多的动物兽骨或壳,种类有鱼、龟、蚌、螺、鸟、貉、獾、牛、鹿、麂、猪、马、狗、鸡、竹鼠等。可见大河村人的食物是比较丰富的。同时也证明当时渔猎经济发达,是农业经济的重要补充。

三、纺织工具

大河村遗址目前发现的纺织工具有石纺轮和陶纺轮,均呈圆饼状,中间饰有一孔,纺轮结合插入纺轮中间圆孔的纺锭进行纺线。大河村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均发现有纺轮,但从早至晚,数量明显呈增长之势。可见仰韶时期大河村的纺织业是不断兴盛的。

四、缝纫工具

发现有骨针、骨锥,均是用兽骨加工磨制而成。骨针制作非常精细,通体光滑,前端锋利,后端有孔。遗址发现仰韶文化早、中、晚期的骨针数量亦是呈增长之势的。骨锥,与较大的骨针结合使用,也可作为农业工具,上文有所介绍。

五、制作生产工具的工具

包括砺石、敲砸器、石凿、骨凿等,此类工具主要是用来磨制或打制其他工具时所用。砺石和敲砸器形状多不规则,其上遗留有磨制或打制其他工具留下的痕迹,如弧形面、半圆形沟槽、V形沟槽或敲砸痕迹。石凿和骨凿,主要是利用敲砸器传递给其刃部力量,对物体施加作用力,制作工具。

六、修饰工具

大河村遗址发现的仰韶时期修饰工具有陶锉和陶拍。陶锉,细泥陶烧制,质地细腻,火候较高,扁平体,平面呈梯形或近似长方形,器表布满麻点纹,表面涩糙。陶拍,呈菌状。根据陶锉和陶拍的形制、特点推测其应为修饰陶器或骨器表面的工具。

从上文可知,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时期的生产工具是多种多样的,数量多,种类丰富,而且广泛用于生产的各个领域。生产工具是生产力的三大要素之一,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主要依据,有什么样的生产工具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尤其是在史前社会,生产工具对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大河村遗址出土的生产工具,制作精良,便于使用。一些需要安柄、捆杆的工具,处处考虑周全,如镞类工具后端多有圆尖的铤,靴形器上端比较突出或者上端内侧刻有凹槽等。对用途不同的工具在制作时也有周密的考虑,如用来砍伐的石斧多体大厚重,以便于用力,骨锥、针周身磨制光滑,前端尖锐,便于提高缝织的效率。这些都反映出当时骨、石工具制作水平较高。从目前考古发现来看,仰韶文化时期大河村手工业还没有明确的分工,也就是说当时人们既是工具的生产者,也是工具的使用者,因此他们能在使用中不断地改善工具,提高生产技术,进而提高各行业的生产水平。

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时期农业生产工具已经比较齐全,从砍伐、耕地、翻土、松土、播种、除草、收割到粮食加工一应俱全。砍伐的石斧有手斧和装柄使用的斧,石铲有的安柄当锄、耙使用,骨、角靴形器装柄使用既轻便又实用,这些工具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使用,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和生产水平。农业已是大河村先民最主要的经济生产部门,是人们衣食的主要来源。

经学者对大河村遗址出土的孢粉进行分析,发现孢粉中既有一定数量的木本植物花粉,又有一定数量的草本植物花粉,且常常前者较多,可见当时是森林-草原植被,即大河村四周被森林覆盖,附近分布着灌木草丛。再从在大河村遗址发现的鱼、貉、獾、牛、鹿、麂、猪、竹鼠等动物遗存看,当时在茂密的森林和杂草灌丛、竹林中,时有成群出没的野生动物,河、湖中常见一尾尾的游鱼[4]。大河村人充分利用这些渔猎资源,在农业生产之余,进行广泛的渔猎活动。大河村遗址发现数量较多、种类丰富的渔猎工具就是这一情况的反映,大河村遗址出土大量的兽骨、鱼骨和蚌、螺壳等,更是有力的证明。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时期的渔猎活动仅次于农业活动,大大丰富了大河村先民的生活内容。

大河村的纺织、缝纫也是不可或缺的行业。从发现的此类工具看,大河村仰韶文化早、中、晚期的纺织、缝纫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显示出人们穿衣、保暖的需要。大河村遗址修饰工具的发现,则是人们对美不断追求的表现,也显示出人们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

总之,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时期生产工具齐全,制作精良,便于使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大河村的社会经济是以农业生产为主,渔猎活动为辅,配以纺织、缝纫、制骨、制石等协调发展,保证了大河村先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推动了社会发展。随着生产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得以保障,产生了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了文化的不断发展。出土丰富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彩陶便是当时人们追求美、崇尚美的证明,涉及种类丰富的彩陶图案更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不断观察、总结生活中各种现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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