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响水化工园区彻底关闭,废旧设备怎么办?

2019-01-11 23:36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樊晓丽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2019年7期
关键词:焦化危险废物废物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樊晓丽

盐城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已过去一个月有余,但其造成的巨大伤亡后果仍然让我们心有余悸,事故对周边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也让人惴惴不安。2019年4月4日,盐城市委常委召开会议,决定彻底关闭响水化工园区,并彻底淘汰安全系数低、污染问题严重的化工企业。

近日,山东省泰安、莱阳、威海、招远、淄博、济南、烟台等市区也相继发布“关于拟关闭淘汰一批化工生产企业的公示通知”。据不完全统计,山东省近200家化工企业将被关闭淘汰 。此外,2019年年底前,应环保部、水利部要求,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需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包括江苏省在内的各级政府正着手陆续关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近的化工企业。

对于拟关停的化工企业而言,其老旧生产设备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显然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那么,接手处置化工企业老旧生产设备的企业是否有资质要求?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中,笔者拟结合一起具体案例进行阐释说明,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9800万竞买中标,却被责令停工?

2010年12月9日,A焦化公司为处置其老旧生产设备及地上建构筑物,对外发布《竞卖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竞卖范围包括炼焦车间、回收净化车间、苯酐车间、炼油制气车间、机电分公司等现有旧设备、旧设备的备品备件,地下管网、电线、电缆等;

(2)竞买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可处理的旧设备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市场价值、拆除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拆除、运输装卸、垃圾清运及环保、市容治安等部门收取的规费等成本及合理利润、税金等因素,确定竞买报价;

(3)竞买人须具备二级及以上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化工生产设备安装资质,有从事过化工生产企业拆迁的经历;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买。

即日,B再生公司与C氯碱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参与竞买。C氯碱公司编制了《A焦化公司设备管道拆除项目施工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B再生公司联合体以9800万元的价格中标,并由A焦化公司与B再生公司签订《处置合同》。

虽A焦化公司与B再生公司未签订交接书、办理交接手续,但B再生公司已按照《处置合同》约定实际进场,并实施了对部分旧生产设备和房屋的拆除。

2011年4月2日,无锡市环保局作出《环境污染现场调查笔录》,要求B再生公司:

1.立即停止拆除工作,清理因拆除而洒落在场地的化学残余物料,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必须将生产设备及管道内的残余危废物彻底清理和合法处置;

3.拟制设备设施清洗置换及安全拆除方案、危废物安全处置方案,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未通过专家审核,一律不得实施。

被无锡市环保局责令停工后,B再生公司与A焦化公司多次协商未果。2011年5月29日,B再生公司向A焦化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随即又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主张A焦化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要求A焦化公司赔偿其前期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损失等。A焦化公司则以其逾期履约为由提起反诉,并主张800余万元的逾期违约金。

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影响合同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谁是处置残留危废物的义务人?如是B再生公司,则B再生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影响《处置合同》的继续履行?

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不难确定处置残留危废物的义务归属于B再生公司。

《处置合同》第三项约定,涉案旧生产设备及地上建构筑物为“现状交付”;而合同附件三的《安全管理协议》第四项约定,B再生公司进入现场施工前,应组织编制《项目拆除(迁)总体实施方案(含分项实施方案)》,明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方案报市、区安监局备案。B再生公司作为投标文件提交的、由其联合体成员C氯碱公司2010年12月15日编制的《实施方案》中已有“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拆除”内容。显然,B再生公司对A焦化公司旧生产设备存在残留危废物,在投标前是明知的,也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其次,B再生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不影响《处置合同》的履行;B再生公司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来处置残留危废物。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是,本案中B再生公司作为买方,其主要合同义务不是危废物的收集和处置,而是给付竞买价款并将旧生产设备、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清理。相对而言,处置危废物并不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故《竞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人资质中,仅要求竞买人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化工生产设备安装资质,并有从事过化工生产企业拆迁经历,而并未要求竞买人具有危险废物的处置和经营资质。

对具体如何履行残留危废物的处置义务,现行法律既未规定必须由原生产企业执行,也未限定B再生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处置。因此,B再生公司完全可以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来处置残留危废物。B再生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不影响《处置合同》的履行。

竞买人须具相应资质,协议文本应更周全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化工企业处置老旧设备等时,要求竞买人须具有相应等级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A焦化公司于2010年发布《竞卖文件》时,根据当时的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竞买人须具备二级及以上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化工生产设备安装资质。

2014年11月6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了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化工生产设备安装资质,并增加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化工企业处置老旧设备等时,要求竞买人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2018年9月21日湛江市拍卖行发布的“湛江外加剂厂废旧生产设备及车库(捆绑拍卖)”的拍卖公告中,明确竞买人须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

二、签订《处置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就包括残留危废物处置在内等事宜详细约定

现行法律未明确残留危废物的处置义务人。在A焦化公司与B再生公司一案中,因双方在《处置合同》及附件三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残留危废物的处置义务人是B再生公司,故无锡市环保局责令停工后,继而增加的风险及成本均应由B再生公司承担。一、二审法院认定B再审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处置合同》继续履行,并由B再审公司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我们建议,协议双方在签订《处置合同》等相关协议文本时,就可能产生的各情形做周全的考虑和安排,并在协议文本中作出详细约定。必要时,可由律师等专业咨询人员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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