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检查中对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保护初探

2019-01-16 11:42朱雯瑾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知情权医德医学生

朱雯瑾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陕西 西安 710061,zhuhl45@xjtu.edu.cn)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超声检查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检查,其应用对疾病诊断起了重要作用。这种检查早期是一种非创伤的诊断检查手段,在些般受检查者没有创伤、痛苦和放射性的辐射,患者也易于接受。近年来,超声技术更加迅速扩展,例如在超声心动图检查中为了避免肺气和胸廓干扰,将探头送入食道来获得更清晰全面的心脏超声图像,还有经阴道超声检查已成为妇科常用的检查手段。在这些过程中对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保护愈加重要,如果处理不妥当,往往会引起患者或家属的不满,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1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1.1 患者的隐私暴露知情权维护不够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首先应该使患者有充分的知情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不利后果、医疗费用等有关信息有知情的权利,对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有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具体而言,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或者患者的近亲属及监护人要求知晓所有有关病情及相关诊疗活动的信息[1]。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开始前,应该详细地告知于患者或者家属。我们一般在手术或者大的治疗操作前都会做到,但是,在超声检查时容易忽视这些步骤。患者躺到了检查床上,还不知道要检查哪些部位、不懂得如何去配合。有些有风险的介入性超声检查,医生也没有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完全告知患者或家属,出现了并发症,往往得不到患者或家属的谅解。

在对患者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必然要掀起衣服,暴露身体,有些医生动作不够礼貌,患者难于接受。我们要求对患者隐私部分的观察、暴露、触摸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这方面工作常因告知不足,引起患者的反感。

有的三级甲等医院还承担着带教任务,有大量的医学生和进修生会进入临床检查。但在现实中,患者常常会拒绝进修生和学生的检查及围观见习。有一部分原因是出于对隐私的保护。其也反映了知情权的问题。

在临床中,有些医生常常会当着其他患者的面进行讨论或者给学生讲解检查结果,没有考虑到患者的感受,也容易引起患者和家属的不满。

1.2 患者的身体隐私保护不够

超声检查一般是非创伤的诊断检查,相对安全,对受检查者也没有放射性的辐射。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经不起检查的折腾,有些有严重心脏疾患的患者,可能在检查中发生意外甚至死亡。因此,超声检查需要医生不仅要具备有精湛的技术,同时也要具备判断突发意外的能力和经验。

超声检查中使用的探头和导管属于可重复使用的器械,为了防止对患者造成意外伤害,必须进行充分的消毒。对于进入体内的器械,我们一般会进行充分的消毒,但对于仅仅接触体表的探头,容易忽视消毒的过程。

超声检查需要患者暴露身体,在冬季,有些基层医院保暖条件不够,医生又不加注意,受凉往往会引起患者病情的加重。

随着超声检查学科的发展,新技术的不断融入。如超声心动图检查,为了获得更清晰的图像,需要将超声探头深入食道;有些超声检查,必须注射造影剂;还有介入性超声,需要进入人体内,帮助完成穿刺、注药治疗和活检等操作。这些操作必须精准,而且需要患者的全程配合。有些操作的并发症常常难以预料,如果不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处理措施充分考虑到,并在检查前和有关专业的医师沟通,出现问题就会手足无措。

1.3 患者的就医信息保护不够

隐私已不局限于身体部位的隐私,更包括了相关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数字化医学的快速发展,患者的就诊信息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有被窃取的风险。患者自身疾病如被他人泄露,给患者的生活和工作也会带来不利影响。手术过程中需随患者带走的病历、影像片等资料,以及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诊疗信息,医生、护士均知晓并且熟悉,也存在泄露的风险。此过程无论是从伦理角度还是医疗政策上都需要保护。

2 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法规不健全

目前,关于知情权告知与隐私保护的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例如产前诊断,就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2]。但对其他超声检查,没有要求医师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如何有效行使其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法律更没有明确规定。曾有一个案例就是患者家属因为患者在检查中出现意外,将医师告上法庭,认为操作前医师告知不够,要求赔偿。法院找不出关于知情权告知与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只能提议协商解决。

2.2 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医院和医师对患者知情权告知与隐私保护的意识还不够。一方面是医院在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不够,尚不能够针对出现的问题去设法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权告知与隐私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医疗工作繁忙,特别是三甲医院,患者特别多,一个医师一天甚至要检查上百个名患者,医生疲劳不堪,很难有时间学习提高保护患者隐私的知识。

2.3 医患双方不够理解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患者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2]。出现在医疗检查中的一些纠纷,许多是由于医患双方的理解不够引起的。许多问题可以协商解决,没有必要“对簿公堂”。作为医师应该耐心负责地对待患者,作为患者和家属也应该体谅医师的繁忙。医师绝对不会有意伤害患者,如果不幸发生,有些是无意的,有些是目前的医学技术尚解决不了的问题。

2.4 医德教育仍有提升空间

高等医学院校目前仍有重医学专业知识而轻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倾向,而且高等院校的德育教育形式普遍单一,医德知识的传输途径、手段和方法也都过于简单,医德教育并没有引起广大医学生以及医务工作者的重视。因此,医德教育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3 解决问题的途径

3.1 加强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保护法规的制定

当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规定了医技人员在影像医学检查中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但是对于其他可能涉及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并没有设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2]。近年来,医学伦理学的讨论深入、广泛进行,许多学者对患者隐私权从医学伦理角度作出了深刻的论证和实践性总结。可以根据这些论证和经验,总结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配套制度,以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保护患者的利益也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推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3.2 医院应该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保护的意识

医院是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保护意识的主体,医疗活动是系列活动,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对患者身体的操作和信息资料的使用,在传统医疗过程中,患者的隐私并没有得到重视和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尊重并且做好患者隐私保护方面的工作。在相关政策不健全的情况下,医院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准责。

医院应该把提高对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保护意识作为医院文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采取学习、讲座、评比等各种形式开展工作。医院还可以充分采用广播、电视、微信等手段进行宣传。医院也应该奖罚分明,对在这方面做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做的不好甚至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和帮助。

随着超声医学新技术的不断开展和创新,新技术的开展需要医疗机构的严格监督,否则新技术的应用容易产生不利后果,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3]。对于新技术的开展,特别是可能会造成人体伤害的技术,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对于介入人体探查的超声技术试验,应该更加慎重。患者对新技术的开展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于特殊患者必须取得家属和监护人的同意[3-4]。

3.3 加强对医学生的医学伦理学教育

在医学模式与医观念更新的今天,提高医学生人文素质迫在眉睫。医学职业的崇高性决定了医学生必须是充满爱心、懂得尊重、懂得关爱、具有人文精神的人[5]。

学生时期的教育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职业素质,必须打下良好的基础。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必须加入医学伦理的内容,医学伦理讲授中要有关于在医疗活动中如何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的内容。涉及有些具体器官保护的内容,也应该在有关该器官系统的专业课教学中渗透。

学生进入各个临床科室学习与见习,该科室的老师要主动承担起医学生医德教育工作,首先要告诉学生在诊治患者时应该注意的伦理问题,包括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的内容,以及患者的病历资料等隐私。

在课程建设方面,增加医德教育、医学人文教育,让医德教育案例贯穿学生在校全过程,强化学生医德教育程度。另外在教学方式上,增强医德教育的全面性、实证性和趣味性,促进医学人文教育的发展,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的医生。

研究生在临床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必须有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承诺在医疗操作中对患者个人隐私与身体,以及病历资料隐私的保护措施。

总之,社会在进步,科学在发展,只要我们不折不扣的维护医学伦理道德,才会保障人民健康,减少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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