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研究

2019-01-27 11:26冯春阳
质量与市场 2019年19期
关键词:监管建筑工作

■冯春阳

(广州市教育研究院)

引 言

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逐渐显现,结合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探究合理的招投标监管手段,有利于提升招投标监管质量,且建筑市场能够持续、稳健发展。由此可见,这一论题深入探究,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论题内容探究如下。

1 招投标基本介绍

1.1 定义

所谓招投标,即基于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最后优选、评定符合招标标准的参与单位,并以合同签署的方式明确参与者责任和义务。建筑市场招投标,即启动招标、投标、评标三个环节,环节间存在层级递进式关系,招投标活动顺利推进的过程,即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正常运行的过程[1]。

1.2 原则

招投标遵循程序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诚信原则,无论是招标行为,还是投标行为,均遵循特定程序,以此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对于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及结果公示于法定媒介;对于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专家保持客观态度,并接受监督,以免为职权滥用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对于诚信原则,即招投标主体严格遵循法律要求,并用较高的道德标准进行自我约束[2]。

1.3 作用

招投标活动常态化开展,一方面,能够为建筑单位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持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能够全面保障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稳健发展。招投标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为优化招投标质量,势必要将招投标监管工作落实于过程,下文客观分析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现状。

2 基本现状

新时期背景下,《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但鉴于各地区存在显著差异,基于招投标监管角度考虑,相关部门出台适用于地区的配套章程,以便为区域招投标监管提供依据,避免出现无序监管现象。可见,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监管工作逐步推进,这对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经济效益提高有重要意义。网络信息技术时代到来后,信息化招投标平台随之建立,这不仅简化了招投标程序、降低了招投标成本,而且招投标效率明显提高。招投标方式变化的同时,招投标监管手段相应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市场交易公平性能够得到保证。

近年来,合肥市经济水平逐渐提高,建筑业发展规模相应扩大。该城市建筑市场招投标经历了多个阶段,招投标监管工作随之跟进,正是因为招投标监管力度的提高,致使围标、串标等行为得到有效约束。合肥实践电子化招投标制度的时间相对较早,当前招投标监管机构包括住建局、发改委、监察局,分机构分别负责行政工作、检查工作、监察工作。招投标活动监管期间,实施日常监管、信息备案、市场行为考评、违规公示等制度。招投标监管如是开展,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这对建筑市场环境净化、市场秩序维护起到促进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建筑市场管理要求的提高,招投标监管手段创新工作应逐步跟进。若招投标监管手段创新工作延时推进,那么招投标作用将片面发挥。下文全面总结当前招投标监管阶段常见问题,以便为招投标监管策略调整提供思路[3]。

3 招投标监管常见问题

3.1 监管责任缺失

招投标监管工作推进时,违法行为频繁出现,这不仅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还会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部分投标人为实现短期利益,往往以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例如,某建筑项目利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中标单位如实公开违规行为,即中标单位通过支付相应陪标费的方式劝同时期的投标单位退出或配合,实际上这种违规行为对法律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并且这会对企业自身发展产生阻力。除此之外,标后低效监管现象愈发普遍,部分中标单位通过私自变更这一方式进行内容调换,致使施工进程、工程质量等受到不利影响。例如,某中标单位因监管不当,致使实际报价与计划报价存在出入,最终出现超额结算现象,致使公众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究其原因,监督管理形式化执行监管权力,故而,围标行为、低效监管行为屡禁不止。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不仅会影响建筑市场风气,还会降低招投标质量,这对建筑事业繁荣发展、招投标监管水平提升有不利影响。

3.2 监管制度单一

目前,招投标监管制度以缓慢速度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制度实效,最终致使招投标活动非规范推进。鉴于建筑市场招投标要求逐渐细化,招投标监管制度应随之完善。实际上,监管制度一成不变导致招投标无据可依,现有招投标问题低效处理。若监管制度未能及时完善,那么围标、串标行为会大量出现,进而会增加招投标监管阻力,并弱化招投标的积极作用。此外,监管主体的责任意识逐渐弱化,一旦监管问题延时处理,极易增加矛盾,且建筑业利润空间会随之减小。

原因分析可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速度落后于招投标业务发展步伐,即便颁布了法律细则,但细则适用性、操作性均达不到预期效果,最终会加大取证难度,致使利益主体间矛盾激增。加之,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存在差异,部分地方政府开展招投标监管活动时,往往忽视三公原则,凭借地方保护来解决监管问题,这不仅会助长违规行为的嚣张气焰,还会降低中央政策执行效率,这对建筑市场稳健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若招投标监管制度短期内未能完善,那么建筑市场招投标将呈现虚假式繁荣景象,且招投标监管工作将举步维艰。日后建筑企业施工风险会大大增加,这对建筑业经济效益增加、竞争实力提高有不利影响[4]。

3.3 监管方式落后

现下,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方式仍以传统方式为主,这不仅会降低监管效率,还会影响日后施工管理质量。时代变化的同时,招投标监管手段一成不变,这会不同程度的制约建筑企业发展步伐,还会弱化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要想大大提升招投标质量,推动招投标工作迈向新的台阶,创新招投标监管手段刻不容缓。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随着建筑工程量的不断增多,意味着招投标活动相应增加,若一味应用传统的监管手段,无疑会加大监管人员工作压力,且监督管理问题频发出现,致使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得不到可靠保证。

总结原因可知,监管主体的创新意识淡薄,实际监管中,监管人员集中精力于监管结果,相对来讲,监管过程不被重视。一旦产生监管问题,各主体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出现监管缺位现象。加之,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实际工作中,往往凭借一己之见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致使监管质量居低不高。此外,现有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且信用平台表面化运行,对于盲目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招标主体、投标主体来说,势必会在招投标环节作祟,进而获取经济利润。长此以往,招投标监管工作将失去规范性和标准性,这对建筑企业良性发展将产生阻碍作用[5]。

4 监管手段创新体现及监管策略

建筑企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为加快建筑企业发展步伐,应于招投标监管阶段创新监管方式,并改进监管策略,以此深化建筑事业改革。招投标监管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想全面优化监管质量、提高监管效率,势必要渗透精细化监管理念,确保招投标监管工作落实于细节。下文详尽阐述招投标监管创新方法,以供同行参考。

4.1 创新体现

4.1.1 推行电子招投标方式

信息技术用于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这能为电子招投标模式提供广阔空间,同时,这也是替换纸质招投标模式的具体体现。需说明的是,电子招投标方式具备数字转换、信息分类、数据分析等功能,这能为全方面招投标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对于合肥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来说,借助中国招投标在线平台来实践新型招投标监管模式,以此提高招投标监管效率,确保招投标监管任务高效完成。

4.1.2 政府与企业间深度合作

要想真正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除了建筑从业者贡献才智外,政府部门也应伸出援助之手,毕竟政府与建筑企业间互相影响。换言之,招投标监管阶段,政企主体间加强合作,并彼此约束,这是招投标监管手段创新的具体体现。例如,建设基础设施时,鉴于此类项目隶属于政府部门,故而,招投标监管工作主体为当地政府。但推行政企合作监管模式后,监管工作由政企协同推进,以此体现三公理念。政企间互相约束,具体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即政府细致审核企业资质,第二方面即企业监督招标行为,以免为暗箱操作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政企深度合作,能够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取得招投标监管的良好效果。

4.1.3 成立专家顾问团队

合肥市政府在招投标监管中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即在政府引导下,组建专家顾问团队,以便为招投标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其他省市招投标监管主体应以此为参考,互相借鉴丰富经验。详尽分析可知,这一团队的工作职责,包括意见咨询、决策分析、建设性意见提出等,简言之,专家顾问团队辅助招投标专家开展监管工作,即通过为招投标监管提供合力来优化招投标监管质量,同时,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专家或专家顾问团队的监管压力,且监管行为趋近标准化。合力监管后,决策咨询机制与时俱进的完善,这无形当中能够提高合肥市政府影响力。现今,合肥市建筑市场体系正处于完善的关键阶段,适时成立招投标专家顾问,这对服务型政府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有积极影响,最为关键的是,招投标监管工作能够有序推进[6]。

4.2 监管策略

4.2.1 强化监管意识

时代变化的同时,招投标监管要求随之调整,为迎合新时期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需要,招投标监管工作者应不断强化监管意识,运用新型监管手段来处理多样化监管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推行激励机制,鼓励监管人员运用最新监管方式执行监管任务。同时,企业领导者为监管人员提供内部培训、外出学习的机会,以此丰富监管人员知识储备,确保招投标工作高效、优质完成。足以见之,要想真正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应从监管意识强化工作入手,这能为监管手段创新提供正确的思想指导。

4.2.2 构建监管平台

招投标监管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加强多样化信息系统间的联系,以便构建一体化平台,确保管理信息有效互动。同时,这也是无纸化办公的基本要求,这对管理成本控制、监管效率提高有积极影响。例如,合肥市各区域在联动监管平台的辅助下,实现招标主体与经办主体的有效衔接,同时,各项管理系统与监管平台间有机衔接。对于监管主体——公众来说,能够借助监管平台进行意见反馈,并针对招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既能增强公众存在感,又能提高监管工作实效性。监管平台支持一体化联动模式之余,面向用户提供提示制度,即为潜在投标主体提供信息咨询、资料查询等服务;对于违规人员,根据违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予以提示或警示,此类人员被列入特殊名单的同时,同样会被公示于相关网站。此外,信息化监管设备动态跟进参与者在招投标中的活动,并实现交易场地与施工场地的联动[7]。

4.2.3 启动风险管控机制

建筑工程项目类型多样,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说,应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且招投标监管工作应落实于细节,这既能起到示范作用,又能真正提高资金利用率,避免出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现象。在此期间,构建并实践内控机制,借此机制细致审核招投标行为,以期实现全过程监督目的。当前,建筑工程项目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对其进行招投标监管时,应不断优化风险控制机制,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担保制度、公证制度等,以便为招投标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进而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4.2.4 完善招投标评估制度

一方面,围绕工期和费用精细化监管。为保证招投标监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应在考虑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客观分析监管技术、监管服务、施工工期等内容。另一方面,落实标后评估管理工作于过程。以管委会成立的方式予以评估,评估标准以规范化、公平化、合理化、科学化为主。结合管委会提出的意见,适当完善评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推进。

4.2.5 建设信息化信用体系

贯彻“诚信住建”理念的过程中,通过设立信息化信用档案来规范招投标行为,以此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信用体系完善的同时,推行奖惩机制,以此激发招投标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创设和谐的社会风气。在此期间,坚持信用信息标准化处理原则,根据代码信息整合信用信息,据此了解服务对象的信用行为,以便为招投标监管策略制定提供依据。同时,行政部门间加强联系,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协同管理目的,确保招投标监管任务又好又快的完成。诚信社会构建的过程中,信息化信用体系具有实践必要性和迫切性,这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活动规范化开展有积极影响。

4.2.6 培养招投标监管人才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活动能否顺利推进,监管人才在其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对招投标管理效果有重要影响。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应主动与高校科研机构、招投标专家取得联系,据此掌握专业人才培养的注意事项,并细化人才培养方案,确保培养的计算机领域专业人才能够满足招投标监管需要,进而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除此之外,建筑企业应组织系统化培训,借此机会向监管人员传递最新监管理念,并丰富监管人员知识储备,以便为招投标监管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取得招投标监管的理想效果[8]。

总 结

综上所述,新经济常态背景下,建筑企业高度重视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招投标监管期间,适时创新监管手段,具体从电子招投标方式、政企深度合作、专家顾问团队构建这三方面来体现。现今,招投标监管工作存在责任缺失、制度单一、方式落后等问题,致使建筑市场处于无序管理状态。本文以合肥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为例,提出招投标监管的有效策略,即通过强化监管意识、构建监管平台、启动风险管控机制、完善招投标评估制度、建设信息化信用体系、培养招投标监管人才等措施来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借此规避非规范化监管行为,进而推动建筑市场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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