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建议“拐卖儿童判死刑”于法不符

2019-02-11 10:02清扬
21世纪 2019年4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拐卖妇女罪刑

清扬

背景:3月13日,在全国两会海南代表团小组讨论间隙,海南省委书记刘赐贵详细询问了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情况。他表示,拐卖儿童应该重判,有的家长为了找孩子,跑遍全国,跑坏好几辆车。我这么大年纪,看寻亲节目都会哭。应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判死刑,让他们也家破人亡。(3月13日《中国经营报》)

“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声音近年来屡有所闻,也常常得到许多网友力捧。拐卖儿童造成受害者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因此对人贩子判死刑,让他们也家破人亡,这种“以毒攻毒”的想法,反映了“同态复仇”的古老思想。希望让人贩子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表达了所有善良人们的朴素情感,这在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但从法理角度却值得商榷。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制裁手段,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措施,应当慎之又慎。某种犯罪行为应否判处刑罚,适用何种刑罚,是否适用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定罪量刑,所谓罪刑法定、罚当其罪。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机关自当依法严惩此类犯罪,但也并非“一刀切”的严惩,而是要在严格依法严惩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律在刑罚的设计上是具体而微的,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严谨精细,并不能简而化之,一概而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涉及多人、多环节,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施罚。对于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绝不手软。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此外,还要做到“两手抓”,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预防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罚的最终目的不在惩罚,而在预防和教育,死刑更不是万能钥匙。道德评判,也不能代替法律,罪刑相当、轻重有别,才彰显法治。如果不问情节轻重、后果如何、危害大小、认罪态度等,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主张“拐卖儿童判死刑”,无疑简单草率,于情可鉴,于法难符。在“同态复仇”情绪化的宣泄中,流失了应有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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