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与经验总结

2019-02-14 07:20徐炜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1期
关键词:罗田县法务农村

【关键词】农村社会治理创新  地方实践创新模式  法务前沿工程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01.007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概念,将之前一直使用的“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从此社会治理概念正式走入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正在产生深刻而重大的影响。社会治理概念替代社会管理概念表明一种重大理念的转变[1],在三个层面上对原有的社会管理体系进行了扬弃[2]:在治理的主体层面上,它将把政府从包揽一切的行政重负中解脱出来,谋求社会的多个主体、多种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协商合作;在治理的功能与责任层面上,它强调与社会组织加强联系,增强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和自主性,要求其对公众负责;在治理的效果层面上,它追求效率与公平的齐头并进,不废此薄彼,力求达到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福利。因而这一概念是对人类社会古往今来各种政府或组织的统治、管理或治理活动的高度概括和提炼,更明确中国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共建共享”“社会共治”“社会自治”。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在此用社会治理的视角回顾我国农村各地这40年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历程、经验就显得格外有意义,不仅可以了解过去所取得的成就与不足,更可以启迪未来。本文试图对这些地方实践作一回顾与总结,这里的地方实践主要指县(县级市)级以下政府和组织(包括社区)所主导的创新实践行为,主要指的是治理创新模式或经验,并将主要以作者研究过的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为材料进行描述与解释。

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的历史回顾

人类社会产生伊始,对社会治理的实践活动就必然进行,一方面为了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面对困扰人类的社会问题和危机,任何政府与组织必须想办法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中央政府的治理理念与方案总是与历史发展阶段保持一致,并且在解决社会问题与危机的方法手段上、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與要求等方面不断进步,直至今天社会治理概念和理念的提出。正如有学者指出:“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无非两个:一个是‘公益事业如何促进,另一个是‘公害事务如何治理。‘公益促进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形成激励机制,把各种社会力量组织和动员起来,打破集体行动困境,让社会成员形成正向的社会合力”。[3]同时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社情民意千差万别,因而各地方政府的治理实践因地制宜,各有特色。改革开放40年来也是沿着这一逻辑,各地按照中央的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地方治理作用,形成了各种地方实践模式,积累了大量有益的治理经验,取得了不可小觑的成就,为保证地方社会和谐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有学者对改革开放40周年社会治理历程进行过概括:“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变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主要是冲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模式,逐渐放松社会领域管控,着重释放社会活力。第二阶段,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八大,主要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治理基本框架,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新路子,着重引导社会发展活力。第三阶段,从党的十八大至今,主要是全面深化社会治理变革,着重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运行。”[4]魏礼群主要从宏观、从中央顶层设计的层面、政策的影响及功能层面对40年的历史进行了阶段划分,有一定的说服力。本文认为如果一定要给基层特别是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实践划分阶段的话,倒是以2004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理念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作为分界点划分为两个阶段,更能反映社会治理地方实践的实际情况。前一个阶段主要注重经济建设,进行经济领域的改革,包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等,在政治领域主要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政村治”格局等,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尽管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等,但仍沿袭旧的单向管控型管理方式,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和个人的治理自主性和创造性受到一定限制。后一阶段当然可以细分为两到三个小的阶段如社会建设阶段、社会管理阶段和社会治理阶段(前两个小的阶段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小的阶段),但考虑到事物发展的连续性,2004年以后大量涌现的社会治理的地方实践创新模式方兴未艾,如果硬要细分小阶段,就会影响到这些地方实践创新模式描述和解释的完整性,故而本文采用两阶段划分法,并且着重描述和解释后一阶段。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前一阶段不重要或者乏善可陈,而是因为一方面对前一阶段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时候,有大量研究对其经验如咸安政改[5]等进行过较为全面的总结,因而不想赘述,另一方面限于篇幅,本文只着重研究后一阶段地方实践的创新模式或经验。

中国社会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化程度提高,社会转型[6]进一步加速,农村社会也正处于一个关键转型时期,面临许多问题: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以小农经济为特点的农村和农业的冲击,农业的低效和农民的相对收入下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村落“空心化”的出现,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征地拆迁中农民权益受损及其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等,都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矛盾进入了一个历史性的高发时期[7],有学者用“新乡土中国”[8]或“后乡土社会”[9]来描述与解释这一现象。正是在这种形势的倒逼下,一些地方开始创新,如河北省青县在2002年开始形成“青县模式”,开始主要是为了应对村民上访、“两委”矛盾而形成的“村代会常任制”等一系列调整村治结构的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10]。而后有江苏“南通模式”、四川“北川模式”等。总之这个时候这些地方实践模式的出现是零星的,都同青县模式一样是被逼作出的一些治理探索。直到2004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理念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国各地农村才涌现出数十种治理创新模式,笔者挑选出十种模式见下表[11]。限于篇幅,本文只介绍湖北省罗田县的法务前沿工程这一典型地方实践案例。

表 地方实践案例表

法务前沿工程是2008年初由罗田县司法局提出并实施的一项社会治(管)理创新实践探索活动,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司法所指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依托,整合司法所干警、村干部、社会志愿者等各种力量,建设融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维权等多项工作为一体的将司法行政服务职能下移到村(居)级的综合服务体系[12]。法务前沿工程从2008年初提出至今有十年多的时间,经历了从提出构想与试点、全县推广及全省推广等阶段:(1)法务前沿工程构想的提出。2005年,罗田县实行精简政府机关人员的做法导致了罗田县整个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低效甚至缺位,12个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被压缩到了每个单位1~3人左右,罗田县共有约60万人,平均每个司法所管理5万多人口。由于人力、物力的制约,乡镇司法所在开展有关工作时,往往是被动性地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面也较窄,而有些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治理职能往往是形同虚设,未能很好履行。而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经营活动纠纷和邻里纠纷日益增多,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原有的管理模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2008年初,罗田县司法局提出法务前沿工程构想,把服务平台前移至村级并吸收村干部、志愿者参与其中,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2)法务前沿工程的试点。基于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支持,罗田县司法局于2008年6月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社情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提出了法务前沿工程,并开始在河铺镇和胜利镇两个镇的两个村试行。试行半年,在司法部门的积极组织及相关部门的主动配合下,法务前沿工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8年6月,罗田县开始在河铺、匡河、白庙河、胜利等乡镇进行试点,探索出了法务前沿工程比较规范的运行模式:就是乡镇司法所依托各村(居)自治组织建立法务工作站,与两委(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两委主要负责人兼任站长,与法务前沿工程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一道,在司法所指導下,开展本辖区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和法律维权等工作,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化。形成了上有司法所干警,下有村民组长、中心户以及社会志愿者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没有根本性地改变机构和人员情况下,用同样的人力、物力、财力为群众办更多的实事。(3)法务前沿工程的发展阶段。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12月5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以及县政协相关领导在河铺镇肖家垸村举行启动仪式,在全县启动法务前沿工程。2009年初,为了进一步开展法务前沿工程。罗田县司法局邀请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有关专家来罗田县调研,为此社会学系的教授和研究生一行8人专程深入罗田县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针对该县法务前沿工程实施一年多的状况写出了《新农村建设中司法行政部门的创新管理机制:基于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的调查报告》。该报告主要就法务前沿工程提出的背景、运行机制及创新性、主要做法和试点效应进行了客观描述,并在充分肯定法务前沿工程实施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议,为法务前沿工程在全县的推广提供了理论支撑。县委、县政府采纳了这一报告,并将法务前沿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3月,省司法厅汪道胜厅长等到罗田县调研,对罗田县实施“法务前沿工程”的做法给予了肯定。2009年5月15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县“法务前沿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13],县级法务前沿工程领导机构的建立,意味着法务前沿工程正式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这一新的治理模式引起了新华社记者的注意,相关报道发表在2009年7月23日的《国内动态清样》上,当时担任湖北省委书记的罗清泉同志作出了肯定的批示:“应进一步总结罗田县的经验并加以推广”。法务前沿工程实施以来,在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到2017年底为止,全县412个村(居)均建立起了法务前沿工作站,还聘用6000多名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村湾、社区一支快速有效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治理的力量。2010年8月,湖北省司法厅决定结合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在继续完善乡镇(街道)司法所“一所三中心”工作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村居、社区法务前沿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独特优势。这一决定也意味着法务前沿工程在全省的推广。到目前为止,尽管有一些改变和困难,但法务前沿工程还在有效运用并发挥着治理作用,并成为湖北省乃至全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的亮点与名片[14]。

从以上对典型案例的发展过程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社会治理地方实践的创新探索一方面是迫于形势、问题的挑战而必须用新做法回应,另一方面是在中央政府顶层设计的指导引领下开展的。

农村社会治理地方实践的经验总结

类似于法务前沿工程的这些地方社会治理实践模式为什么会取得成功?这些新做法具有什么的特质亦或是经验?这些经验成为“中国经验”“中国体验”[15]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正是这些特质或经验使得这些模式取得成功。下面我们主要以法务前沿工程为主要案例进行经验总结。

治理平台建设至关重要。每一个模式都注重治理平台的打造,而法务前沿工程在这方面尤为注重。村(居)平台(社区)是实施社会治理(法务前沿工程)的最佳场所,为社会治理的四种主体提供了治理活动的基本舞台。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经验表明,社区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和最重要载体。同时,罗田县地处山区,交通不便,且村落之间分布较为分散,这无形之中增加了县、乡两级政府对基层农村社区的治理难度。在现有体制下,农村社区(村)由于经费与人员的限制,以及思想方面重视经济建设而忽视社会治理的重要性,造成农村社会治理的缺位与不及。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的设计者与领导者正是充分认识到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以及罗田县农村社区的基本特点,着力打造法务前沿工程的村(居)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村(居)一级法务前沿工作平台的建立,使社会治理的空间距离由远变近,社会治理不再远离社会,服务(社会治理)就在农村之中和农民身边,社会治理的心理距离被拉近、由“他们”而“我们”,社区居民也是治理的主体,而不再仅仅是被治理的对象,只要“我”愿意和有能力也能成为治理中的一员,从而使社会治理工作由“难”变“易”。

法务前沿工程村(居)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所干警,二是村(居)干部,三是人民调解员与社会志愿者。人民调解员与社会志愿者一般由村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村民代表、无职党员与村里“明白人”组成,他们是法务前沿工程中的骨干力量。村内纠纷都会由他们处理——对于能够解决的小纠纷,他们会积极化解于湾内,对于大一些的纠纷,他们会及时向上汇报,做好信息传达、矛盾化解的中间人。同时,他们也会在日常生活中对村民进行法律宣传,协助做好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务工作站与“村两委”(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委”主要负责人兼任站长。村干部在工作平台中起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他们一方面对志愿者和人民调解员化解不了的纠纷进行调解,并对调解员进行法律培训,定期对村民进行法律宣传,另一方面反馈平台工作信息,并接受司法所的工作指导。司法所干警由国家公职人员构成,他们主要对各村的法务工作站进行法律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方面的业务指导,并对一些大纠纷、复杂问题进行综合调解。由此可见,法务前沿工程的工作机制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使乡村社会力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方面使国家对乡村社区的管理变得简单可行,另一方面也满足了乡村社区对于自我管理的需求。

法务前沿工程村(居)平台的建立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精神,实践了中央提出的“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指导理念。在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大国,发生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及时发现矛盾问题,弄清其产生的原因、发展的规律,从源头上主动解决问题、减少矛盾,把社会管理的关口前移,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许多社会矛盾是在改革发展中产生的,也要靠改革发展去解决。特别要积极建构源头治理、动态协调、应急处置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使社会矛盾不积累、不激化,这是社会治理应该达到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目标。

治理队伍建设十分重要。各种模式都注重治理队伍建设,只不过是侧重点不一,或注重党的基层队伍建设,或重视干部队伍、机构建设,因而各有特色。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各种模式会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要吸纳志愿者或积极分子参与治理行动,壮大治理队伍,而法务前沿工程在这一点上做得特别突出。法务前沿工程的决策者认为农村社会精英是社会治理(法务前沿工程)的主力军,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并发挥重要作用。农村精英是村(居)工作平台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数量而言,他们是村(居)工作平台人数最多的构成部分,因而可称他们为法务前沿工程的主力军。同时他们是法务前沿工程基本工作的执行者,与村(居)民接触最多、最紧密,扮演着社会治理的重要角色。根据罗田县司法局文件《關于聘任“法务前沿”志愿者和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通知》[16],罗田县为了进一步推进“法务前沿工程”的实施,方便各法务前沿工作站志愿者和首席调解员开展工作,经各村(居)委员会推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决定聘任马福生等413位同志为所在村(居)法务前沿工程志愿者兼首席调解员,陈锡文等826位同志为所在村(居)法务前沿工程志愿者。这1000多名成员大都由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有威望的老人)人员构成。

一方面这些人资历老、见识广,非常了解村庄的情况;另一方面具有广泛而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根子扎得很深,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法务前沿工程之所以选择这些人当志愿者与人民调解员,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其一是依据农村当下的人口现状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下,大量的农村青年外出务工,致使留在农村的人口基本上是老人、妇女与儿童。因此,选择“五老”作为调解员,是符合当下农村人口现状的;其二是根据农村目前的组织状况而采取的因地制宜的措施。在不发达农村社区中,传统的宗族组织力量大为减弱,同时,现代的乡村经济组织、青妇等群众组织力量薄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发育还很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组织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而农村精英在农村有着特殊的地位,能起到重要的凝聚与组织民众的作用。费孝通曾指出,中国农村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与西方“团体格局”不同的“差序格局”社会,即个人通过血缘、地缘等纽带形成一个个圈子,圈子越靠近中心表明圈内人与中心的关系越紧密,而中心对圈内人的影响也就越大[17]。这里圈子的中心指的就是农村精英。可见,农村精英作为“中心”,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维持农村社会秩序、进行社会治理的作用。目前,尽管在现代化浪潮下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其社会结构的“差序格局”依旧存在,并且越是在欠发达的地区这种“差序格局”就越明显。因而,法务前沿工程的这一制度设计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深度洞察的创新。

中央有关社会治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二十字方针为中国的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发展方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体现了国家的力量,它所强调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西方的经验表明,一个成功的社会治理体制的建立往往更需要依靠社会与公众的参与,即要着重体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方针。然而,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之间差异巨大。因此,如何结合各地自身的实际状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与公众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从而建立灵活有效的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体系,是我国推进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点和难点所在。正如前面所谈到的,法务前沿工程针对农村社会组织缺乏和不健全的现状,因地制宜地动员在农村具有特殊地位的精英,发挥其作用,从而将“社会精英”与“公众”联系起来,体现了“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的原则,因而具有创新性。正如前文所述,该工程这一做法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治理规范与手段至为关键。各类模式在治理方式方面都有改变,不再沿用过去单向度的管控方式,而是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合作的方式依法进行治理,而法务前沿工程在这方面根据农村欠发达地区的特点创新了治理方式。法务前沿工程运用治理规范和手段以法律为主,辅以“地方性知识”和道德、舆论的手段进行治理,这里强调“地方性知识”是根据现在的乡村传统还存在影响力,是法律的“在场”,而不同于法律“不在场”的情况[18]。法律既不是一个超经验的哲学思辨,也不是一个纯粹的逻辑分析,而是可以通过经验研究去关注的问题。经验世界的法有多个层面,在国家法这个层次外,还有多个非国家法的层次。仅从国家的视角观察中国社会有着不可克服的弊端,不但会造成强化国家集权意识,忽视社会的真实需求,而且单一的国家法因为忽视了区域差异,导致难以实施,使制定法仅具有条文意义而无实践意义。但民间法也有自身的不足与缺陷,乡士社会的习俗常常与市场经济规则相冲突。因此,真正健全的法治应当是一方面国家法吸收民间法中合理的成分,另一方面地方性知识要接受普遍性知识的刷新,两方面互相补充、相互融合。“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社会规范可以统称为法”[19],法治是社会的法治,仅有少数人――法律工作者和管理者掌握法律不可能实现法治,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社会治理的四个原则中包括“依法治理”原则,应该说解决了社会治理实施的主要依据和手段问题。只有当全社会的居民都认知和认同法津时,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只有当法律既体现国家意志,又能满足社会大众需求时,法律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只有将现代的治理法制的基本理念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社会治理服务主体和公民的实际行使方式和公民权利实现方式,社会治理创新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讲,社会治理创新是社会治理权力依法行使,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依法享有社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自觉接受社会治理的过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限定了人们的行动范围,规定了合理的行动方式,使人们在一个规定的框架下行动,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和谐与有序。同时,法律也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治理手段而存在,现代社会充满利益博弈与纷争,也会有众多矛盾出现。法律作为一种仲裁手段,对出现的矛盾进行有效调节,对利益博弈进行有效平衡,从而履行了治理社会的功能。在当下农村中,经济改革已深入进行了30多年,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强,一些新的价值观被不断引入,农村也不再封闭,而是愈发开放。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不断接触新事物、新观念,同时也不断产生新问题,因此,引法律入乡村,既能规范农民们的行为方式,为他们提供行为准则,让他们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合理行动,从而保证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又能对乡村生活中的纠纷、矛盾进行有效调节,对失当行为进行有效矫正,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与控制。

由司法部门提出、推动并实施的工程被明确定义为法务前沿工程,“法”体现了工程的核心内涵,这也是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模式不同于其他模式的最大亮点之一,也高度契合社会治理的“依法治理”的原则。“法务前沿工程”的宗旨是以“法”为主要手段,并以多种手段為辅助,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保证社会治理的公正与效率。法务前沿工程的设计者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律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前者是后者的主要来源和有效补充,后者是前者发展、变化的制度化产物”[20],因此强调社会治理手段的多元化。这里的“法”指的是国家法,是一种统一的、具有高度规范性的现代化治理手段。在传统中国农村中,由于正式的国家政权只延伸到乡、县一级,致使国家法往往只能在乡、县及以上的行政单位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在乡村中,却是“家法”“地方法”“乡规民约”在发挥重要作用,国家法往往处于缺位状态。随着现代化浪潮的迅速推进,农村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地方性法律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情况,切实运用统一而又规范的现代国家法律来管理乡村迫在眉睫。“法务前沿工程”正是基于“法”的深刻内涵,将现代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与法律手段引入乡村,从而打造农村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总之,法务前沿工程的成功经验便是村(居)平台或社区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场所,社会治理的四个主体都能发挥其作用,农村社会精英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治理规范和手段的多元,保证其效果。平台、队伍、规范与手段三者的有机结合,加强“自治、法治、德治”,实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这也是本文对类似于法务前沿工程的各类农村社会治理地方实践的经验总结。

归纳上文,我们分两个阶段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进行了历史回顾,前一个阶段的治理基本沿用单向度的管控型管理,零星出现了一些倒逼式的创新实践模式,而在2004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后的阶段,我国农村各地涌现出数十种创新模式,百花齐放、方兴未艾,出现了类似于法务前沿工程的取得巨大成功的模式。这些模式之所以取得成功得益于不同于过去的、因地制宜的创新经验,其经验主要包括平台建设、队伍建设、多元方式三者的有机结合。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地方实践及其经验,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农村干部和群众在中央加强社会治(管)理创新引领下共同创造的,其价值不可估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一定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治理视角下农村基层司法改革经验及其限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BSH073)

注释

[1]郑杭生:《“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3期;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李培林:《社会变迁新态势与社会治理》,《光明日报》,2015年1月12日;周红云:《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理论基础与概念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2期。

[2]孙晓莉:《西方国家政府社会治理的理念及其启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3]燕继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9期。

[4]魏礼群:《新阶段社会治理需要着重解决七方面问题》,《经济参考报》,2018年7月11日。

[5]吴理财:《从“管治”到“服务”――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6]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7]吴锦良:《基层社会治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8]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

[9]陆益龙:《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10]翁呜:《青县模式:一种我国农村治理的创新机制》,《理论探讨》,2011年第5期。

[11]徐炜、陈民洋:《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模式的持续发展问题解析》,《江汉论坛》,2015年第1期;《农村社会治理案例比较与难题:政策话语转变的视角》,《武汉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12]徐炜等:《农村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法务前沿工程的社会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

[13]罗田县司法局内部资料汇编:《法务前沿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84~86页。

[14]陈荣卓、唐鸣:《城乡统筹中的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服务模式创新——湖北罗田法务前沿工程的经验与反思》,《江汉论坛》,2012年第4期;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罗田县实施法务前沿工程纪实》,《世纪行》,2010年第1期;汪道胜:《积极探索法务前沿工程 努力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路径》,《中国司法》,2011年第10期;王国强:《法务前沿工程理论与实践》,《中国司法》,2009年第8期;许振奇:《一个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基于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调查》,《中国司法》,2011年第11期;吴理财等:《改革开放以来湖北农村社会治理研究》(未刊稿)等。

[15]周晓虹:《社会建设: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学术月刊》,2012年第9期;周晓虹:《中国经验与中国体验:理解社会变迁的双重视角》,《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李培林:《改革和发展的“中国经验”》,《决策与信息》,2011年第1期;郑杭生:《中国模式或中国经验与当代中国社会学再研究》;郑永年:《国际发展格局中的中国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宋林飞:《“中国模式”的成功与未来》,《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2期。

[16]罗田县司法局内部资料汇编:《法务前沿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年,罗司发[2009]14号文件。

[17]費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18]郭星华:《从中国经验走向中国理论——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探索》,《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9][20]郭星华、石任昊:《社会规范:多元、冲突与互动》,《中州学刊》,2014年第3期。

责 编/周于琬

Abstract: The local practice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in the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is divided into two major stages with a reference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posing to "strengthen social progress and management, and promote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innovation" in June 2004. In the first stage, the innovation was sporadic and backward; in the latter stage,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innovative practice models similar to the frontier project of legal affairs. The success of these models is due to innovations different from the past and tailored to the local conditions. Their experience mainly includes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platform improving, team building and multi-modality. The local practice and experience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is a great achievement in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over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Keywords: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local practice, experience, frontier project of lega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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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罗田县志》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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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罗田县黄梅戏剧团简介
湖北省罗田县黄梅戏剧团
本刊启事
赞农村“五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