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率制度的研究

2019-02-21 10:33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协调员捐献者活体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402)

从中国政府在2005年首次承认国内使用死囚器官移植至今,已经过去13年。其间,在以卫生部副部长、肝移植专家黄洁夫和中国人体捐献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负责人王海波为代表的一批专家领导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制度和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逐渐完善。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器官捐献的激励机制,旨在使中国百万人口年器官捐献率有所提升(2017年3月中国百万人口年捐献率为3,最先进国家西班牙是40)。中国人口基数大,据测算,如果百万人口年捐献率达到10,将基本实现器官移植的供求平衡。[2]

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制度概述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涉及社会、伦理、法制、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高层领导的政治承诺和决心,除卫生部与红十字会以外,还需政府多个部门,诸如公安、交通、教育、民政、宣传、妇联等配合和支持。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中,分管器官捐献工作的是中国红十字会,2012年红会总会下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在该中心网站上可以查阅到其中心职责是:“主要负责参与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缅怀纪念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该中心的下级单位是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或省级分会。网站开通有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平台入口,另有一个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系统入口。中心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培训工作,这些协调员是全职或兼职的医务工作者,他们在各个联系医院ICU病房对潜在器官捐献者及家属进行宣传工作,在发生捐献时进行捐献流程指导并实际参与工作。[1]

中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是禁止买卖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已经写入我国刑法。器官捐赠实行无偿、自愿的原则。[3]在捐献流程的最后两个环节是人道慰问救助和捐献者缅怀纪念,人道慰问救助包括器官捐赠者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税收减免、殓葬费用,资金来源于中心的宣传筹资部。另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下属有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整个资金来源设计包括器官移植受益人、社会力量和慈善捐款。器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等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加上器官运输和移植费用、监管成本等项的总和,构成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总成本。[4]

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系统资金管理制度分析

器官捐赠所需资金来源于红十字总会下属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宣传筹资部,器官移植所需资金来源于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下属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这一资金制度设计隔离了器官捐献者与器官移植接受者的资金接触,断绝了人体器官交易的可能性,保证了整个器官捐献与移植制度的合法性,这是其设计优势。但是另一方面,器官移植接受者资金只能使用于器官移植系统,不能应用于器官捐献系统,这是违背社会回报伦理道德的,是其设计的一个劣势。任何制度都不会完美无缺,会存在各种缺陷遗憾,按照优先原则,防止人体器官交易的优先性高于社会回报伦理道德需求,对目前资金制度设计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生命无价,人体器官的捐赠者或同意捐赠的家属,一定是出于高度的道德感和美好的愿意作出捐赠决定,这样的道德举动应该受到相应的褒奖,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可以起到激励作用,鼓励社会大众效仿,如果因为资金无法保障的原因,使得这种奖励无法实现其激励作用,则有可能产生逆向作用,被看作社会对捐赠人体器官这种崇高行为的漠视或口惠而实不至。

目前,各国人体器官捐献补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精神方面。精神补偿是基于器官捐献人为挽救他人生命无私捐献自己的器官、组织或细胞,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捐献人及其近亲属在非物质方面的待遇。

第二,物质方面。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及其近亲属物质方面的补偿一般包括:医疗费、为捐献人购买人身保险、给予捐献人适当的税收减免、丧葬费补贴和其他费用等。医疗费包括体检费、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在通过立法给予捐献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物质补偿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将医疗、丧葬等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第三,权利方面。人体器官捐献权利补偿主要体现在权益优先(或称优先权),是指因器官捐献行为而使捐献人或其近亲属享有的、分配人体器官时提前顺位的权利。由于人体器官属于稀缺医疗资源,优先权的设置实质上是社会给予器官捐献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种预期利益,是对捐献器官的激励措施。[5]

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严格遵循人体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条例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接受人收取的费用,没有规定捐献人应当获得的合理补偿。《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没有关于捐献人及其近亲属享有器官移植优先权的规定。但是原卫生部和红十字总会出台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器官捐献人亲属颁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部分地方法规也规定了颁发荣誉证书和捐献人姓名镌刻于纪念碑等,器官捐献人可以通过这些法规获得精神补偿。深圳、福建和天津等地关于器官捐献条例中规定了器官捐献人及其近亲属的器官移植优先权。综上所述,我国立法对器官捐献人的补偿限于精神补偿和权利补偿,不包括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补偿对象限于捐献人或其直系亲属,不涉及移植医院、社会组织等法人。[5]

三、人体器官捐献补偿制度建议

(一)成立专项基金用于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补偿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规定器官捐献人及其近亲属的物质补偿,但是各地区红十字会分中心在捐献流程中有人道慰问救助环节,实际属于捐献器官的物质补偿。因为没有立法标准,根据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筹资情况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致。为确保能够实现器官捐献物质补偿对于潜在器官捐献人的激励作用,笔者认为应该成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器官捐献补偿,其地位同于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慈善组织捐款、个人或法人捐款等。基金允许器官移植等待者或其近亲属捐款,根据基金发展需求确定此类捐款数额额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器官捐献人的物质补偿,应该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税收减免,殓葬费用等。

限于资金不足,现行救助关注基本生活保障性经济补偿,属于一次性补偿的短期救助效果。很多器官捐献者家庭面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经济窘境,有些器官捐献者的子女因此失去获得良好教育的机会,这些家庭将陷入长期贫困、难以扭转逆境的泥潭。一个器官捐献补偿的专项基金可以更有效地帮助经济困难的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庭成员,这种帮助将激励社会更多人士进行器官捐献登记,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率。

(二)立法确认活体器官交叉捐献合法并通过市场设计实现更多器官交换移植[6]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项规定限定了活体器官可移植的范围,排除了活体器官交叉捐献的可能性。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通过活体器官交叉捐献可以使两位以上患者能够移植到与自己配型成功的活体器官,但是限于法律规定,医院可以不接受这样的移植手术,患者需要辗转多家移植医院,寻找愿意冒法律风险开展这项移植手术的医院。因此针对第十条的规定,立法部门应尽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满足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活体器官交叉捐献(又称“交叉器官捐献”“交叉互换器官”),是指2名或2名以上人体器官移植适应症患者,在各自法律规定的活体器官捐献人范围内没有配型成功的供移植器官,但各位患者之志愿捐献人的活体器官通过“互换”(交叉)捐献,达到各位患者均能够移植到与自己配型成功的活体器官,该多名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即为“活体器官交叉捐献”。由此可见,尽管活体器官交叉捐献和移植不是法定的“亲体”之间的捐献和移植,但其目的是要及时挽救多名器官移植适应症患者的生命。

根据媒体报道,我国第一例活体器官交叉捐献和移植手术由武汉同济医院在2006年4月完成。吴正同、李翠英夫妇和李传俊、钟立珍夫妇几乎同一时间来武汉同济医院就诊。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生发现,吴正同的血型正好与李传俊相配,钟立珍和李翠英也配型成功。经协调,吴正同同意捐肾给李传俊,钟立珍同意捐肾给李翠英。两对夫妻达成交叉捐肾协议,手术获得成功,两个家庭同时获救。我国曾一度在能否进行活体器官交叉捐献问题上反复争论。在无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各地器官移植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依据各自不同的判定规则和程序,批准或禁止进行活体器官交叉捐献。2007年12月媒体报道的何大兵、史道红两家希望进行交叉换肾移植手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手术的“广东喊停、海南放行”,令人们产生了“器官移植的管理尺度是否存在地域差异”的疑问。2008年6月13日原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认定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肾病移植中心接受何大兵、史道红两家交叉捐肾要求,并行交叉捐肾移植手术合法。但是该认定结论以部门决议的形式发布,从效力层级上讲,该决议的效力远远低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此外,该决议限于肾脏的交叉捐献与移植,对于其他可供移植的活体器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活体器官交叉捐献作为立法盲区,需要经过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的审查和讨论,手术周折费时,既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也造成地区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还使进行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很多专家学者都建议尽快对于活体器官交叉捐献的合法性,通过修改法条予以确认。[7]

一旦活体器官交叉捐献合法性得到确认,我国可以参照美国“全国肾脏交换计划”,通过类似市场机制的规则,让更多患者获得移植机会。2000年,美国肾脏学家Michael Rees和他的父亲(一位计算机科学家)设计了一个简单的计算机程序,将器官接受者与捐赠者配对,如果捐献池够大,有可能配对成功,这是首次将人工智能引入器官匹配过程。大约同一时间,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Alvin Roth和他的同事Utku Unver、Tayfun Sonmez设计了一种算法,用于审查和分析潜在捐赠者和接受者的数据资料。它确定了捐助者-接受者配对的“循环”和“链”,其中一个人选择无私地将肾脏捐献给任何需要肾脏的人,从而在医院或肾脏交换项目登记的潜在捐献者和接受者中启动了一系列捐献。例如:患者B从利他捐赠者A那里得到一个肾脏,之后,捐赠者B感激地将肾脏捐赠给病人C。如果病人C有一个愿意捐赠的人,那么这条链可以继续延长,且没有真正的限制。不同于循环,链可以无限期地向前移动,而不必回去通过为原始捐赠者的伙伴接受者找到肾脏来结束这个循环。根据哈佛外科医生Frank Delmonico的反馈,该团队调整了他们的算法,并发表了一篇新论文,其概念帮助建立了新英格兰肾脏交换项目。该交换项目匹配了该地区14个肾移植中心的捐赠者和接受者。自从2000年第一对肾脏交换手术开始以来,近6000人接受了通过算法识别的配对交换的肾脏移植。今天,大约八分之一从活体捐献者那里接受肾脏的移植接受者,通过配对交换与该人配对。[8]我国人口基数远大于美国,类似交换计划如果大规模实行,一定会有很多患者及时获得移植器官。

(三)基于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制度进行文艺创作、拍摄影视作品

2014年中国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宣布,中国将在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这意味着此后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唯一渠道。在2010年以前,中国尚未建立公民捐献体系,移植器官的来源主要是死囚。2005年,黄洁夫首次在国际会议上承认中国是使用死囚器官,后来在黄洁夫等人的努力下,2015年,我国正式取消了使用死囚器官。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包括器官捐献制度、人体器官获取工作体系、人体器官分配制度、器官移植制度等几个部分。目前,我国器官捐献协调员需要医学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并经过严格培训才能上岗,他们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桥梁,这个群体的壮大能够保证我国器官捐献率。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分为专职协调员和兼职协调员,专职协调员可以负责整个器官捐献流程,兼职协调员的职责限于普及宣传人体器官捐献基本知识和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并及时通知专职协调员。笔者认为,通过器官捐献专项基金专门有计划地扩充专兼职器官协调员,是保证这支队伍发展壮大的根本。红十字会下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应加强与各级医院的联系,形成器官捐献宣教覆盖网络。在OPO增加宣教人员力量,开展对公众器官捐献移植知识的宣传教育,实行宣传点长负责制和层级报告制,使器官捐献的宣教真正成为一张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大网。

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去世后进行了双眼角膜的捐献,引起人们对死后器官捐献的关注,公众人物的标杆作用对器官捐献宣教的积极影响可见一斑。由此也可以看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跟踪报道,社会公益人员的加入对宣教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西班牙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这与他们持续不懈的媒体宣传也有很大关系。截至2012年,西班牙第五电视集团已经连续12年坚持不懈地开展一项名为“12个月,12个理由”的器官捐献宣传活动。第五电视台旗下的7个频道从2012年2月开始推广这项活动,旨在让电视观众更深入地了解成为一名器官捐献者对那些亟待救助的病患的重要性。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教工作也离不开国家、社会、媒体大众等各方的支持。[9]

笔者认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包括许多非常感人而且精彩的时代故事,属于中国反腐背景下的真实的中国故事,可以邀请文艺界人士加入,创作像《人民的名义》那样的好剧本搬到屏幕上,这里面有太多人物和故事素材可供宣传,通过影视剧向国人展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制度设计和完善过程,让大众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公正、透明的,会坚定很多人器官捐献的决心。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宣传方案,而且不需要红十字会投入很多经费,只要找对编剧、导演、演员、制片人、投资方就可以了。

(四)引入民间慈善组织与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共同开展器官捐献管理工作。

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合作是现代社会救助发展的趋势,社会救助的发展必将超越政府的制度化救助,因此,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加,潜在的慈善资源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先富起来的社会阶层成员主动参与到慈善事业,希望通过慈善组织来关心和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对那些为社会做出无私奉献的器官捐献者家庭更愿意给予必要的资助。作为器官捐献的直接受益者,移植接受者也愿意通过慈善组织这一平台,向器官捐献者亲属表达谢意。因此,当前建立器官捐献困难救助慈善组织已经具备十分广泛的社会基础。[10]

笔者认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应该搭建红十字会与社会慈善组织共同开展器官捐献管理活动的平台,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加入到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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