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公安:涉嫌诈骗立案侦查近三年后缘何撤案?

2019-02-28 08:25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9年6期
关键词:闸北区公安分局嘉定

本社记者 祁彪

2018年第14期《民主与法制》周刊曾以《上海嘉定:涉嫌诈骗案缘何两年立而不侦?》为题,报道了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下称“嘉定公安分局”)侦办的一起涉嫌诈骗案件。

而在这起涉嫌诈骗案的背后,还有一起针对同一事实,耗时一年半,历经一审、二审、重一审、重审终审判决的民事纠纷案件。

据了解,在民事案件于2014年12月23日画上句号之后,该事件的刑事司法程序也于2018年11月13日以嘉定公安分局撤案而走到了尽头。

然而,由于嘉定公安分局委托司法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该案涉及的6700万元借款未实际发生,举报人认为司法审计的结论坐实了诈骗犯罪成立,这与嘉定公安分局撤案相互矛盾,决心继续向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此事,从而使该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民间借贷“罗生门”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昊德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为孙秀华。生产基地位于嘉定区黄渡工业园区嘉松北路6001号,占地面积393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350平方米,与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相邻,交通极其便利。公司鼎盛时期有员工200多人,大专及以上学历者34人,科研技术人员占8.5%,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2.5%、中级职称的占10%,昊德人胸怀“力创昊业、厚德报国”之志,引进国外先进的流水生产线和高科技检测设备,自行完成10KV级、20KV级、35KV级干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整流变压器、变电站及其成套设备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并进行工业加热、船用等特种变器压的研制与开发。

“昊德公司在2006年荣获‘嘉定区纳税大户’光荣称号,在2010年被评为‘嘉定区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正当企业蒸蒸日上的时候,没想到一起离奇的民事纠纷却让企业陷于绝境。”孙秀华说。

孙秀华所说的这起民事纠纷,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昊德公司一方是被告,同为被告的还有上海璟德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璟德公司”,系孙秀华控股的公司)、孙秀华、孙剑等,原告为黄某。2013年5月14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黄某在诉讼中称,其与昊德公司在2013年1月2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借款6700万人民币给昊德公司,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3月22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此外双方还就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诉讼管辖进行了约定。同日,璟德公司、孙秀华、孙剑等分别和原告黄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黄某又称《借款合同》签订后,他于2013年1月23日、24日将五张中国农业银行本票交付给昊德公司,共计6700万元。昊德公司收到上述借款后,于2013年1月24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满后,昊德公司仅归还黄某本金14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300万元及利息未还。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祁彪摄

黄某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昊德公司归还相应本金和利息。

闸北区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昊德公司辩称,原告黄某通过本票背书滚动走账形式造成借款的假象,涉案的6700万元借款从未真正发生过,故本案合同无效。此外,璟德公司等担保方均表示不知晓担保情况。

闸北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昊德公司10日内归还本金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昊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基本事实尚属不清,据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后,闸北区法院重一审依旧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昊德公司等上诉后,上海市二中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闸北区法院重一审判决。

检方通知立案 辗转立案后侦办进程缓慢

判决生效后,昊德公司的土地及厂房被拍卖,员工全部失业。与此同时,孙秀华选择向嘉定公安分局报案,举报黄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

孙秀华在报案中称,其通过朋友介绍与从事民间借贷的吴某、郑某等人相识,在上述借款纠纷以前双方曾有多次借贷往来。2013年1月,在外出差的孙秀华接到秘书电话,称吴某的员工黄某等人需要昊德公司帮忙“走账”,需要使用公司相关印鉴,孙秀华没有多想就同意了。而在此之前,出于业务往来需要之便,孙秀华曾将签署自己名字的空白合同给过黄某等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借款合同》在孙秀华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炉;此外,合同中涉及的6700万元借款也从未实际发生,黄某开具的第一张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未进入昊德公司账户即马上返还到黄某的账户,黄某经其一手操控,在该笔1500万元钱款返还自己后,再开具下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如此重复,两天内完成6700万元的交付,这6700万元借款的中间流转途径均相同,这一过程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中也有显示,证实昊德公司从来没有真正收到过这笔借款。

孙秀华表示,其实早在这次报案之前,昊德公司首次收到上述民事诉讼传票之时就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曾向嘉定公安分局进行了报案,嘉定公安分局却以“并未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为由不予立案。

然而终审败诉、财产被强制拍卖并造成巨额实际损失后的这次报案,嘉定公安分局又以“同一案件不再另作处理”为由,仍旧不予立案。

无奈之下,孙秀华选择向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嘉定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了孙秀华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后,于2015年12月22日向孙秀华出具了《答复函》:经查,涉案人郑某、黄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已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8日,孙秀华终于等到了嘉定公安分局的立案消息。嘉定公安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郑某、黄某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以为嘉定公安分局立案后事实真相很快就能水落石出,但令孙秀华没想到的是,从嘉定公安分局立案后两年多的时间,案件却没有丝毫进展。

司法审计报告的结论与撤案决定矛盾?

“2018年9月11日,嘉定公安分局向我们提供了其对于该案件委托司法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虽然只提供了最后两页的结论性的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第二条明确载明6700万债务未实际发生,即证实没有涉案借款事实,这让我们终于看到了希望。”

该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第二条为:2013年1月23日,孙秀华及昊德公司与黄某签订6700万元借款合同,系用1500万元本票背书循环操作回转,收付未实际发生,其签订合同双方无前债,对该合同而言,内容未涉及欠债问题。

“这条鉴定意见足可以证实黄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我们从没有收到过这6700万元中的一分钱。然而令我们想不到的是,向我们提供这份审计报告的司法鉴定结论两个月之后,嘉定公安分局竟然撤案了。”孙秀华说。

嘉定公安分局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我局办理的黄某合同诈骗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6700万元未实际发生,该借款合同不涉及之前的欠债问题,这是公安机关向我们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而黄某凭借虚构的债权债务居然在法院打赢了官司,并且已经执行完毕,这不就是犯罪事实吗?然而嘉定公安分局又说没有犯罪事实,把案件给撤销了,这不是自相矛盾和包庇犯罪吗?这个案件是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撤案按规定应该通知检察机关,但是我们拿着《撤销案件决定书》向嘉定区检察院反映该情况时,嘉定区检察院表示并不知道嘉定公安分局撤案了,这是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孙秀华说。

据了解,该案件撤销后,根据201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规定,孙秀华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侦查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同时,孙秀华还向上海市公安局反映了该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嘉定公安分局和嘉定区检察院。

嘉定公安分局表示,该案件系嘉定公安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侦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从而作出的撤案决定,就在作出撤案决定的当天,除了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还口头通知了检察院,并附上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而对于鉴定意见与撤案决定矛盾的问题,嘉定公安分局表示,双方在签订该合同之前还存在债权债务往来,应该综合起来分析,不应该只针对该合同涉及的6700万元认定涉嫌诈骗与否。但是,嘉定公安分局并没有对涉案借贷主体的不同和本案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作出说明。

嘉定区检察院表示,目前还在针对此案进行研究讨论,不方便接受采访。

“我们控告举报的黄某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签订该合同涉及6700万元的虚假事实,与之前债务没有关系,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将二者混为一谈呢?犯罪事实都这么清楚了,怎么可以不进行依法追究呢?这里面是否存在强大的保护伞?无论怎样,我们还要坚持申诉,也相信法律会给我们带来公平与正义。”孙秀华说。

本刊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猜你喜欢
闸北区公安分局嘉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
——嘉定竹刻
图辑 职工书画
我是不是逃犯?
摄 影
医疗公安分局非“治本之方”
小记者在行动
——小记者在超市宣扬“感恩环卫”系列活动
走进博物馆,感受嘉定800年
闸北区河道防汛墙改建加固主要技术要点分析
闸北区节能工作通过考核
徐汇闸北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