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后的婆媳纷争

2019-03-01 00:07程金伟四川省旺苍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 2019年9期
关键词:抚恤金丧偶补助金

程金伟/四川省旺苍县司法局

纠纷背景

2016年7月,四川省旺苍县向甲在广西南宁因工死亡。务工单位经向甲妻子康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康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6 万元。此外,该务工单位出于人道主义,额外支付10 万元作为补偿。康某领取赔偿金后,与儿子向乙(21岁)很少看望向甲母亲杨某(69 岁)。由于未从康某处得到向甲的赔偿金,且与康某不睦已久,杨某担心康某不再赡养自己及老伴儿,故于2017年1月3日向旺苍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将赔偿金作为向甲的遗产进行分割并解决赡养问题。

案例剖析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于1月5日和12日先后两次在村调委会组织调解。康某表示会一直赡养老人,但考虑到杨某一直想帮女儿女婿买房,担心杨某会将赔偿金短时间内用完,所以只同意定期给生活费。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实地走访村里邻居及相关人员后,于24日召集当事双方到镇调委会进行第三次调解。本次调解从法律适用切入,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

康某是否对杨某负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自然血亲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拟制血亲则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很显然,康某并不在此范围之内。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一条款明显将子女的配偶从赡养人的范畴中剔除出来。因此,康某作为丧偶儿媳对杨某并不负有赡养义务。但是,《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

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从时间上看,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该财产在公民死亡前已经合法取得;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的人道主义补偿均是基于职工死亡这一事实产生的。换言之,该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时间特性。从权利主体来看,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而该赔偿金则是用于补偿和抚恤死者近亲属,所以不能将该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

该赔偿金如何分配?

首先,丧葬补助金主要用于处理向甲的丧葬事宜,丧葬事宜完成后剩余部分方能参与分配。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 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 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 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 周岁的”。康某和向乙并不符合上述年龄要求,虽然二人强调均无经济来源,但因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故而不在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之内,符合条件的只有杨某夫妇二人。

再者,对于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法律并未对其分配方式做出规定,所以同用工单位的人道主义补偿一样,一般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亲属关系的远近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可以向与向甲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最大的康某做出倾斜。

在调解员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有理有据的耐心劝说之下,杨某和康某对调解员的分析予以了认可,态度逐渐缓和下来。杨某表示自己主要是担心将来的赡养问题,只要康某能够处理好赡养问题,自己和老伴儿愿意放弃索要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赔偿金和人道主义补偿。康某也主动表示自己会赡养杨某夫妇,并且愿意提前支付赡养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就其他相关事宜也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康某支付杨某赡养费10 万元,并将自己房屋周围的空地全部让与杨某使用。调解员事后回访,康某已履行了协议承诺,杨某与康某及孙子之间也恢复了正常往来走动。

案例点评

调解员通过前两次的调解发觉杨某对于赡养问题的焦虑心理,因而首先从确认赡养义务入手。调解员利用对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法律倾斜,坚定了康某在法定赡养义务之外主动赡养杨某夫妇的态度,既有效化解了婆媳间矛盾,又为杨某软化态度、主动让步打下了基础。

在法律未对工亡赔偿金的分配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调解员充分考虑康某的生活现状,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商定了双方都认可的赡养费金额和其他事项,在解决纠纷、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也消除了康某可能产生的抵抗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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