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弊端分析与改革设计探究

2019-03-05 03:23卞宏波董美珅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公安

卞宏波 刘 刚 董美珅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 646000;2.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公安院校进行“教、学、练、战”系统化教学模式改革,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将纯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和科学研究有机整合,使理论、实践和科研等教学目标任务充分融合。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法律课程教学重要性认识,转变法律课程方式方法,提高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有利于贴近实战需求,突出专业特色,促进学生有效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有利于法律课程立足于公安工作的新要求,顺应新时代公安教育训练的发展方向。

一、查摆检视:当前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存在的弊端

(一)法律课程设置比例严重失衡

基于专业技术发展起来的公安院校,因为职业性、专业性特点,决定其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终极目标。因此在课程设置上,专业技术课程成为主流课程,虽然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培养目标的调整为专业复合型人才,增加了政治、英语、计算机、法律等基础课程设置,但重专业轻基础的课程设置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比如某公安院校一个学期内专业课训练培养152学时,而宪法、民法、法理学等课程融合为一门课(法学基础论)32学时,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课程融合为公安行政法32学时,刑法64学时,刑事诉讼法64学时。从举例的课程设置的数据可以看出公安院校在法律与专业课程比重权衡来看“重专业轻基础”;从法律课程内部各部门法来看,又存在“重刑轻民”“重应用轻基础”的设置倾向。

(二)部门法课程教学缺乏关联性

部门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有着极强的关联性。作为法律课程教学也应该照应其关联性,依据法律内容上的重合与交集,对学科教学上的交叉性、重合性、承接性的内容予以回应。但就大多数公安院校来说,法学基础、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公安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的课程设置没有照应学科的关联性,彼此孤立设置,缺乏系统优化整合。这种课程设置的教学结果也只能起到“普法”作用,其培养出来的学生对于法律知识体系掌握欠缺整体性。

(三)教学方式上偏重讲授轻实践

由于讲授课程设置比例较大,加之实践配套不足,公安院校教师往往偏重理论讲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此种情况容易导致学生成为纯理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单一的教学方式不能灵活、有效地开展较为真实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功利型的考核和考评制度背景下,教师注重整体期末成绩是否成正态分布,学生则注重能否得高分、奖学金(因为直接影响学生切身利益)。这种情况存在直接的导向就是教师学生更加关注理论知识的讲与听,忽视或不顾及实践能力培养。教学管理部门如果再不按照培养目标对法律实践课程进行设置或分配,最后则只能形成法律实践课的实质性偏废。

(四)教学内容上缺少专业针对性

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的重点是培养学生从事公安工作所必需知识和能力,围绕公安实战需要展开,为公安机关培养精通法律知识和熟悉公安业务的复合型专门性人才。基础法课程教学固然重要,但针对不同公安专业领域、不同法律知识的需要,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应具有针对性的匹配贴合内容。比如治安管理专业就应侧重与治安领域相关的、相对应的行政法、刑法教学内容,而不是将整个教材内容全部灌输。目前,我国公安院校法律专业课基本上采用普通院校的通用教材,教材本身无可厚非,但对于公安教育这种职业性强的专业教学来说,就不具“量身定制”的专业特色。出于对课程体系完整性的尊重,教师在教学中要严格按照教材和教学大纲规定执行教学任务,因此就禁锢了对教学内容、大纲调整的灵活性。最后的结果就是法律课程教学缺乏专业针对性,培养的学生对本公安专业领域的法律应用知识掌握不专、不精、不牢。

(五)实践教学环节整体安排不足

法律实践课程教学应包括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教学形式。关于课内实践学时,按照《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下称《培养方案的意见》)规定本科层次的不少于总学时的 50%,专科层次不少于60%,并且不少于法律总学时的40%。但公安院校在法律实践课方面的做法凸显不足。案例教学在公安院校法律实践教学环节应用比较广泛,而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课程比较薄弱或缺项。纵然是有案例教学也没有单独开设案例教学讨论课程,只是教师在讲授过程中为了使学生易懂而“捎带”的环节。这种情况存在的原因主要由于公安院校对专业教学的“重视”,进而厚此薄彼地对法律课程教学的淡漠以及教学整体设计不足所致。

(六)实践教学课程缺乏考核标准

根据《培养方案的意见》规定,校内、外实训,公安见习和毕业实习等形式是实践教学主要形式。但实践项目具体包括哪些形式、如何设置、如何操作,没有翔实规定。具体执行中,公安院校对法律课的实训项目的规定又比较模糊,在实训课的教学执行上各授课教师的做法又良莠不齐,根本无法对实践教学进行标准化的考核。况且事实上,公安院校学生公安见习和毕业实习往往由学生自行完成,缺少教师指导,且以专业实践为主,法律实践收效甚微。

二、追根溯源: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弊端的原因分析

(一)系统教育基本理念阙如

当前,法学教育在公安院校的定位是对公安主业教育的补充,继而形成了以公安教育为主体,法学教育为补充的教育理念。教学及科研在此理念的导引下,无不向公安领域学科知识、技能倾斜,而法学教育与其相比形成巨大反差。对法学教育投入不足、教师的教学科研积极性低落等自然成为连锁反应。

对于法学专业而言,法律课程是核心课程,而对于植根于公安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程。由于对法律实践环节教学指导思想不尽一致,因此公安院校法学实践理念素有争议。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实践是借鉴地方的法学专业领域实践模式,还是兼顾公安专业领域的跨界实践模式,至今没有一个准确定位。采取完全式的法学实习、庭审旁听、模拟审判等法学实践模式,有缺失特色定位越界到专业法学的嫌疑;采取公安实践与法学实践兼顾型的实践模式(目前通行模式),又有肤浅不精之陋。由于公安法学实践基本理念的缺漏,导致教学实践执行收效甚微。

(二)教学考核体系导向失真

出于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轻视,公安院校的课程体系中的公安法学教育评估的标准存在“先天不足”。这种教学性评价重硬件实际成果,轻软件无形效果;重理论研究,轻实践教学。这种评价考核体系的直接导向就是功利化选择,教师因为教学效果以及职称评聘需要,宁愿选择多出科研成果、发表论文,也不愿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法律课程教学环节的设计。对于学生出于对卷面成绩的考量,宁愿将主要精力用在知识的识记背诵,也不愿进行没有考核标准的实训与实践。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教学评价考核体系的导向下,实践教学很难占有一席之地,甚至有消弭的危险。

(三)实践教学部门对接薄弱

为了使理论教学得以深化,实践操作更富有理论内涵,全国公安院校相继推出双向交流的“双师交流”制度。可以说在制度设计初衷和追求目标上没有问题,但是实际执行上却难尽人意。由于互不隶属的管理体制,薄弱的合作经验等方面因素制约,公安院校与实战部门在交流对接上并不通畅。由于缺乏对交流教师的激励和监督,公安院校的教师在公安部门挂职锻炼最后也只流于形式,基本上很难具体参与到实际案件的办理。公安部门出于对办案任务和办案质量的追求,基本上不愿让实习学员参与具体办案,导致参加实践的学生大多情况下是被“边缘化”,学不到有用的法律实战经验。院校与公安部门这种出于既想图名又有私利的合作,最后的效果也只能流于形式,基于这种合作的法律实践教学也只能是有形式无效果。

(四)教学领域科研比重不足

根植于传统学历教育模式建立起来的公安院校,无论是教学观念还是教学执行都以传授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对于教与学过程中的科研活动重视不够,实施不足。法学教育教学中虽鲜有一些科研活动,也只不过是学生群团的活动形式,并无实质科研成分。因为教师疲于应付自己职称评审的科研成果,也少有闲暇顾及教学中对学生科研兴趣培养,就更不用提科研的能力提高了。加之学校对教师考评的标准缺失科研活动的设计,最后的导向只能是科研弱化。再者,从课程设计设置来说,本身就没有给科研活动留出空间,所以想有实际的科研占比实属难事。

(五)实践教学形式界定模糊

司法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是有效提升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和公安院校本科学生法律学习效果的必经途径,也是法律逻辑的根本要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高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要求,《培养方案的意见》也规定了实训、见习和实习等实践形式,但在落实到具体法律课上就含混不清。如法律课中刑法的实训规定常见的罪名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认定以及其他。各公安院校在刑事法律实训实践课的教学上做法各异,课程授课教师在实训课的理解上更参差不齐。

三、对症求解: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改革路径设计

(一)建立系统性教育理念,明确法律课程教学定位,全面创新教学模式

习近平新时代依法治国思想明确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对公安队伍提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无疑对公安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培养公安人才的院校必须在国家对高等教育和公安工作总体要求下,进行顶层设计,建立起系统的行之有效的法学教育理念。法学教育在公安院校的定位应当是公安主业教育的基础,公安教育的核心支柱。公安院校应当确立法学教育为本,警务技能等公安教育为用的教育理念。充分重视法律课程教学,筑牢警用人才的法律基础。

按照《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向“教、学、练、战”系统化教学模式改革,使法律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课程各司其职、互相促进,在教与学过程中收获经验、提升法律素养,在实际操作与领悟中开启科学研究,以科学研究促成法律学科和专业完善。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法学教育要紧紧围绕培养复合型专门人才为中心,课程设计、设置要贴近并服务实战,教育过程中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学生和教师的主导地位。根据不同的专业对法律知识的要求,突出专业特色,有针对性地整合相关法律课程,按需施教。

(二)确定法律基础性地位,突出职业化专业特色,着力强化能力培养

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教学不同,公安院校的职业性、专业性特点决定,法律课教学无论是在课程设置、学时安排,还是理论讲授与实践实训都要有所差异。

对于法律课程的地位而言,不管是法学专业还是公安专业都应当将法律课作为核心课程。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人才。如将法律课按照法学和非法学来区分专业核心和专业基础课,法律实践教学就会导致思想各异、操作不一。在课程设置上,整体提高法律课程比例,增加法学理论与实践学时,使法律课程真正成为核心基础课程。

强调法律课程教学的基础性、核心性,并不是对公安教育职业性的否定。作为公安教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无论是专本硕博等学历教育,抑或是警察职业技能、技术培训等非学历教育都必须始终将“职业化”放在突出位置来进行。契合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法学教育应当整合法律课程知识内容,以公安基层实务、执法需要为教育导向,面向公安执法执勤等实践工作,培养一专多能的应用复合型公安执法执勤专门人才。公安法学教育就应该在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公安执法执勤的实际现状,兼顾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性,将有关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课程整合成模块形式,按照专业设置以及专业方向的需求,对学生进行有方向性、针对性、实效性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教育。

(三)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系统提升科研内涵,科学规范教学内容

改变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重视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置突出实践学时安排,加强教师法律实践课程管理,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变教师的纯理论讲授为理论与实践互相促进的课程格局。在法律课程教学实践形式上,应当采取与高等法律院校同样的完全式的实践形式。切实、充分做到案例教学、法学实习、庭审旁听、法律咨询、模拟审判等法律实践课程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培养精通法律、严格执法、善于用法的公安专门人才。在法律实践的学时安排上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将案例教学作为理论讲授的补充设置成为实践教学的常态,单独开设案例讨论课,教师要为案例进行精心设计组织,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功效。以组织旁听、模拟审判、见习、实习等实践形式,以任务设计、团队合作、角色扮演等方式,实现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从而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教学与科研是学科专业的生命,而教学与科研并非无缘之物,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科研是教学的“源头活水”,教学是科研的“隐形动力”。科研是教学的支撑,没有科研教学则失去了“灵魂内容”;教学为科研指明方向,没有教学科研则失去了“目标任务”。而教学、科研又为公安实战服务,如果没有理顺好二者的关系,那么教学很难贴近实战,以至于人才培养目标将受到影响。因此,公安院校除了保证法学教育有序开展以外,还要将法学研究寓于教学之中。公安院校应将关注重心向学校教学科研倾斜,进行宏观的顶层设计,制定教学科研激励政策,为其提供基础的物质条件,营造浓厚的教学科研氛围,促进教学与科研形成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师不能“浮于”教学任务而忽略科研,亦不能“沉于”科研而背弃了教学。教师应在教学中发现学生关注、现实亟须的问题,深挖问题根源,寻找破解之策,潜心研究,将其上升为科研命题研判分析。在深入透彻对相关问题研究后,将科研成果回馈给教学,使教学得以升华,最后形成教研相长的局面。

教材是教育模式的基础,也是教学环节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水平取决于教师,而教学内容往往取决于教材。教材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定着教学模式的成功与失败。公安院校在法学教材建设中,应一改过去传统的普通高等院校的体系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抓好法律知识与操作过程环节,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优化公安院校法学教材结构,根据不同院系专业的需求,本着以实战为导向原则,突出警察职业化教育特征,单独编写有针对性的、突出专业特色的法学课程理论与实训教材。

(四)坚持常规化交流制度,迅速提高实践能力,系统建设“双师”队伍

要提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就必须从教学与研究、理论与实践制度性建设互动入手。要培养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的人才,实行“教、学、练、战、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就必须系统地建立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与公安实战部门对接的实践交流体制,重点解决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将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师下派到公安实战部门,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积攒实务工作经验。为体现公安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实战化的导向,强化公安教育的实践取向,公安院校首当其冲要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拓展其实践知识。公安院校要切实将教师下基层办案加以制度化、常态化,配套激励政策,真正做到派得出去、做得实际,踏实贯彻交流制度。具体做法上,可以选派一定比例的教师(特别是新任教师)定期到公安机关参与办案,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有机融合。也可以甄选法学教师到公安实战部门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基层实战部门具体案件的研讨,组建专司实务部门的法学教官咨询团队,建立法律咨询研究员制度。

将公安实战部门的法律专家请进法学课堂。公安院校可以到公安实战部门把其杰出的办案能手、法律专家聘请进公安院校担当教师。这样一来,实战教官会将基层法律实务中的经验传授分享给教师和学生,必将促进公安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向实战化方向贴近。公安院校可以根据教学的需要,公开遴选、择优选拔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在进行系统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理论培训后,聘其为公安院校“法学实战教官”。

在建设“双师型”法学队伍的同时,公安院校还应与基层实务部门建立长期合作的实践基地。公安院校可根据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选择与本院校专业对口的、成熟的实战部门作为校外实践基地,深入开展“校局合作”,以供本校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学生专业实习、实训所用。公安院校可以依托公安实战部门来建立教、学、练、战、研一体化的平台,与此同时,公安院校也凭借理论咨询和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安实务部门的专项活动和应急行动提供有力支持,起到双赢的作用。

实际上,像这种双师型的交流制度早已出现在公安院校的教育教学模式中,但其并未成为成功的模型或典范加以复制。究其原因在于公安体制改革和公安教育改革缺乏整体协调和宏观顶层制度设计,实行中又缺少执行力度和热度。所以,理论与实践结合,学术与实战相融,还需要整体的安排和设计以及常态化、制度化地、切实稳健地贯彻执行。

(五)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充分重视价值导向,形成优化考核标准

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不仅要重视理论讲授的考核,还应重视实践环节的评价;不仅要着重考量教师的教学水平,还要考虑其教学中科研内涵;不仅要对有形的外在成果进行考核,还要对教师为法学氛围所作出的无形的努力进行评价;不仅对学生的法学成绩进行考核,还要对学生的法学实践、科研能力进行评比。公安院校不应对这些考核内容和指标孤立检测,而应将其作为系统的体系全盘整体考虑。以人为本,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和科研能力。抓住关键环节,重点进行教学、科研、实践等环节的制度设计。转变办学和教学理念,以实战为导向,充分发挥人的价值作用,做到以教学为中心,建立起“教、学、练、战、研”一体化教育理念。将科研、实践教学作为考核教师教学水平和检测学生实践能力的项目指标。

公安院校应当进行自检和评估,考量在校学生与毕业生等对法学教学状况的反馈意见、公安实战部门对公安院校教研和社会履职的评价以及社会对作为学校产品的毕业生的执法能力评价等指标。在涉及教师的业绩考评、职级评聘之时,应当将教师在法律课程教学、科研、实践等方面的投入进行整体考虑。在对学生的评价体系中,重点考查学生在实训课程教学过程中是否培养了法学知识的获取能力;是否练就了善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科研能力;是否建立起了法律思维法律逻辑以及法律创新的能力;是否提高了法律应用能力等方面。

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教学承载了警察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双重任务,在公安警务人才培养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新时代要想培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复合型人才,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系统、深化、创新性的改革,做好顶层谋划、科学设计,用制度、机制实现法学教育的改造升级,进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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