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9-03-08 02:52朱家琳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朱家琳

摘 要:鉴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处理方针。然而近年司法实践中,“宽”有余而“严”不足的司法实践引发不少质疑。文章基于刑事政策学的基本理论,对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加以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未成年违法犯罪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

2010年2月,最高院在其官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意见》第三部分第二十条再一次重申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处理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同时,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更加强调社会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施行中显现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从传统上的“小偷小摸”的财产类犯罪,到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近年来未成年对一些毒品犯罪、新型犯罪等也有所涉及。一些未成年涉及的刑事案件,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引起理论界广泛关注。很多学者认为“宽严相济”之“宽”在司法实践中的过度适用[2],惩罚与保护的限度掌握不足,导致了当前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效用不佳。“国家亲权”法则是构建与维系少年司法的基石,但过度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照护责任可能会过犹不及。[3] 而这一问题正是我们当下治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活动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所呈现的显著缺陷。

当前社会急剧变革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的影响,导致犯罪率提升。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中对“宽严相济”的片面化理解,导致保护过度,形成“保护”绝对化局面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国家亲权”的片面化追求[4]。

这些问题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片面化的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对于未成年人过度宽宥的做法,夸张的说,甚至对个别较胆大的未成年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进一步的违法活动有所怂恿。

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完善

(一)坚持以比例原则作为补充

如前所述,当下的刑事政策运行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宽严相济”理念的片面化理解和追求。在法益保护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比例原则的思路应当是是必要的补充。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理的“宽严相济”把握上,最为具体的就是惩罚的措施。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实际上是种博弈,也就是博未成年刑事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概率。[5]每一场“博弈”,都要考虑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惩罚的限度,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被害人一方的部分利益,目标在期待行为人的改过自新,在于最大化的保护各方法益。[6]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在是否启动惩罚措施,应当采用何种措施以及措施的严厉程度的决定过程中,必须抛弃片面解读政策的“一刀切”做法。正如学者指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期、高发期,不能因为强调保护社会秩序、被害人将比例原则的补充性考量结合博弈适用刑罚的思路可以得出利益,而忽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实体权益的有效保护。[7]所以,对于当下的问题的第一个完善方式,就是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思路上,建立比例原则的思路,反对固化的、片面的做法。这样思路的指引不光体现在上述惩罚措施的适用方面,具体的运用,下文将进一步阐述。

(二)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在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背景之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们确立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存在其科学合理性。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行政策导向并不是某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策略,而是在吸收了近代犯罪学思想精华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特点的产物[8]。对未成年人实行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不仅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对他们处理的公正合法性,同时也有助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9]

(三)处理好保护与惩罚的关系

从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经历了一个从“惩罚主义”到“保护主义”的演变过程。但一味的提倡保护,片面的忽略惩罚是不合时宜的,会产生问题与危害。对未成年人轻罪和轻微罪, 要坚持“宽”,尽量采用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累犯等, 还是要 “严”,要本着挽救的态度,“严”中有 “宽”。[10]所以应当明确,即便是国家亲权基础的治理,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活动而言,保护与惩罚是不得偏废的。年轻人容易冲突这点固然也可找到科学上的依据,但不能仅据此成为免责或减责的理由。[11]

在社会学意义上,教育矫治的具体成效会在相当程度上受到特定社会的“群体性共识”程度的影响。就此而言,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期,社会群体性共识程度较低,单纯的教育矫治难以取得实质成效[12]。刑罚的目的不是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只是为了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受到危害,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13]。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当结合各种因素考虑,找到“保护”与“惩罚”的最佳契合点。

(四)将人身危险性作为个案具体考量条件

虽然未成年人在整体上都是具备类型化的特点,但是在个案的处理上,未成年人案件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并非在每一个个案中都是成正比的。[14]应当考察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以此更为深入的了解当时人的状况,差的生活环境固然应当博得社会的关注与同情,但未成年人转而侵害他人,就不能不说没有惩治、责难的必要。研究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的意义在于寻找预防犯罪的社会政策,并不能成为逃脱惩治的理由。[15]鉴于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建立类型化的处理方法。从现实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在所有违法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并且相较人身犯罪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明显较低,报应的正义需求也不那么明显。[16]根据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司法机关应理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切勿一味从轻,而是应尽量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以使刑罚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17]

(五)完善可替代的非刑罚处理方式

如果刑罚不可能保护某种法益,或者以刑罚制裁某种行为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发生时,就表明刑罚不是保护法益的有效手段。[18]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倡导保护为主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我国当前来看,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制,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种类单一,不成体系,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增加一些新的方法,如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社区服务的裁决,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具体形式有家长监管令、保护观察令、劳动赔偿令、限制进入令、社区服务令等等,并对非刑罚处罚措施分类分级,形成有梯度的适合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特点的教育罚体系。[19]

教育的过程也应当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且树立起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感,相比惩罚而言,这才是最有意义的。有学者指出,在一揽子顶层设计之余,亦可对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非刑事化处分予以重点突破。这些较带有本土色彩的未成年人处分,或可成为少年司法下一轮改革中心之一。[20]

四、总结

未成年是國家的未来,当下我们的社会老龄化趋势更加指引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关注未成年的成长和身心建设。站在刑事政策的角度,最为重要的莫过于拯救“迷途的羔羊”,指引他们步入正轨,也通过全方位的保护、教育与挽救防止其再次迷途。对于上文提到现存的问题,应当坚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将比例原则的思路作为补充,权衡好教育与惩罚的关系,并且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提出适用更多样化的非刑罚措施。

参考文献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31日。

[2] 郭欣阳.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贯彻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9,(2):48.

[3] 张鸿巍.少年司法语境下的“国家亲权”法则浅析.[J].少年司法,2014,(2):82.

[4] 崔志伟,保护与惩治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争议焦点与类型区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1):41.

[5] 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7(7):104.

[6] 同上:103.

[7] 张鸿巍.掀开少年司法的面纱.[J].人民法治,2016,(2):13.

[8] 王曲.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4):74.

[9] 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整体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4):63.

[10] 王宏玉、杨少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2):154.

[11] 崔志伟,保护与惩治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争议焦点与类型区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1):40.

[12] 王曲.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4):78.

[13]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2.

[14] 谢秋玲.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机制的反思———以人身危险性为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86.

[15] 崔志伟,保护与惩治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争议焦点与类型区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1):43.

[16] 同上,44页.

[17] 谢秋玲.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机制的反思———以人身危险性为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88.

[18] 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7(7):103.

[19] 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整体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4):65.

[20] 张鸿巍.掀开少年司法的面纱.[J].人民法治,201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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