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研究

2019-03-08 02:52史越洋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寿命也随之增加,从我国现在的状态来看,老龄化已经是社会发展所出现的常见状态,退休之后的人员重新参与工作的情况也十分常见,但目前对于这部分人员在参与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完整配套,这就给这些人员在工作中应受到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弊端。

关键词:超龄就业者 工伤认定 法律规范

一、目前我国对于超龄就业者的工伤认定理论

对于超龄就业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目前我国存在着以下三种理论:第一种,应该认定工伤。这种理论认为,超龄就业者是一般劳动者中的一种特殊群体,与一般劳动者与所从事工作之间的关系并无差异,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件,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即无论是否是年龄超出退休年龄,与正常劳动者一样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种,不应认定工伤。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之后就业者也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与普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支持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关于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解释三》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界定。认为退休后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受民事法律规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不应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第三种,参照工伤保险。现实操作中一些地方按照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对超龄就业者的工伤进行赔付,这种观点也是建立在第二种认为超龄就业者也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应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的。

二、国外对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情况

1、日本。日本属于亚洲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家,在日本退休年龄从以前的60虽退休现在已经修改为65虽退休。在退休年龄增大的情况下,对退休之后超龄就业者的保护更突显出必要性。日本对工伤认定所覆盖人群的范围要求并不严格,包括正常的就业者,也包括一些个体经营者和学生,退休后的超龄就业人员也是工伤认定所涵盖的范围。对于在工作中收到伤害的超龄就业者,其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用人单位民事侵权的民事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美国。美国对退休年龄没有实施统一的方式,而是采取分别制定退休标准的方式,在美国退休年龄从65-67岁年龄不等。有统计显示,在退休后美国有将近50%的人群选择继续工作,美国经历了多年的立法调整,对于超龄就业者的保护现已十分规范。虽然美国各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但是对于工伤保险人员的范围基本相同,也采取较为宽泛的方式,对于工业雇佣人员、家务人员、宗教组织或慈善机构的人员、农业工人、退休再就业人员均在工伤保险人员的行列。

三、我国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问题的解决方式

1、扩大《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

我国目前对于超龄就业者是否属于工伤认定人员的范围,在实物中存在不同的操作方式,为了裁判标准的统一,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建议将超龄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具体来讲,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之中增加一款,作为条例的第二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务工农民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务工农民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为超龄务工农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若该类人员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此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避免再出现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答复是否具有普适性”观点不一所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2、确定工伤保险适度纳费规则

工伤保险不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企业可以针对工作风险较高的工作岗位对于超额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考虑到超龄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素质与普通劳动者不尽相同,在工作中收到伤害的几率也比普通劳动者大,可以根据所从事工作性质和劳动者自身条件制定与正常工伤保险相区别的缴费方式。

3、合理利用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作业社会保险的一种重要补充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社会保险要求。涵盖范围广,在保险水平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商也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水平不充分的不足。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能更大层面的发挥保险救济性质,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强大的保障,可以有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投保人身损害商业保险,也不仅是对超龄劳动者工作中的保障,用人单位也通过保险的形式将风险转移,减少用工风险的出现。

超龄就业者作为劳动群体中的一员,在从事工作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应对比一般工作者认定为工伤。但目前在法律实务中真对这一情况还存在不同的裁判方式,为了更好的统一裁判方式,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使每一位公民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应该统一相关立法,对于超龄就业者这一特殊群体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法律关系、此类人员因工受伤时能否进行工伤认定等问题做出比较明确统一的规定。

作者简介:史越洋,单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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