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校园暴力问题及法律制度研究

2019-03-08 02:52龚祉睿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制度

摘 要:导致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社会、学校和家庭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方式,从而最终诱发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我国刑法只对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规定了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十四岁以下造成重大伤害的校园施暴者,没有专门的刑法适用。校园暴力虽然发生在校园,但其后果的严重性已经大大超出了学校可以管控的范围,为此要加快关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规的建设,并且完善校园规章制度,加大惩戒力度。

关键词:未成年 校园暴力 法律制度

世事日新月异,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方式较之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也直接决定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当代的未成年人较传统定义上的未成年人而言,接受的信息量更大、更早熟,因而也呈现出类成人化的行为趋势。校园暴力,又被称作校园欺凌。由于聚焦了校园环境、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又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心理学调查的相关材料表明,遭遇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在事件发生很多年后仍然会存有一定的心理阴影,在日常生活中比普通人更容易产生负面情绪、诱发心理问题;而施暴者往往具有暴力倾向,成年后的犯罪率也高于常人。因此对我国未成年校园暴力问题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校园暴力的基本问题

校园暴力的基本形式有语言暴力、行为暴力和心理暴力等,随着网络媒介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普遍使用,还常发展为这三种暴力形式与网络暴力形式的相互叠加。校园暴力现象的成因很复杂,从社会大环境上看,未成年人比过去更容易受到暴力文化的侵蚀、缺乏辨别力;从校园环境看,教育竞争激烈、课业任务重致使部分学校对德育并未引起充分重视。此外,不和谐的家庭氛围、学生自身的心理问题等都有可能引起校园暴力行为,暴力原因也未必是单一的[1]。从媒体和公安机关通报的重大校园暴力事件来看,近些年来,校园暴力现象仍然存在,涉事人向群体化、低龄化的趋势发展,离十四岁这个应付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越来越远,这些特点更突出了未成年校园暴力问题待解决的急迫性。

二、我国现行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制度

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十六周岁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在十四岁与十六岁之间,犯重罪如故意杀人、强奸、贩毒等也应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提供了开脱的借口[2]。虽然,媒体曝光的许多校园暴力案件影响极坏,也有部分案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但是我国现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针对校园暴力行为提出刑罚标准,司法也不能依据已有的相关法律予以裁决。从校园的规章制度来看,只能对学生一般的校园生活行为提出准则,不能对极端行为产生震慑。中小学校园普及的思想品德教育不能完全达到遏制学生产生不良动机的目的,一旦恶性事件发生又往往超出了校方可控可管的职能范围。

三、健全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规的建议

(一)加快专门立法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针对未成年人校园施暴行为的适用法律,所以加快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美国有十五个州通过了相关法案禁止校园暴力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约束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对于对成年人校园暴力法规体系建设来说,这是一个需要不断细化的过程,从一开始的口头威胁到后来的肢体冲突等解读,越来越靠近校园暴力的一般性定义。然而,量刑之重,判罪之严如“围观也是犯罪”的认定更是令中国人咋舌。但是,从统计的数据表明,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的预防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这类案件数字已经开始下降。

(二)完善学校规章

虽然,校园暴力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法律和社会相关部门的介入,这已经超出了学校可以管控的范围,但是,学校方面对此也不是束手无策。未成年人施暴者和遭到侵害的学生之间的冲突,往往是由小及大的。学校对于校园暴力现象可以采取的有效工作,主要是通过预防和教育。首先,要抓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建立起科学的自救意识和基本常识;其次,要抓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设立专岗派专人及时为学生解答心理困惑,防止因情绪过激而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最后,要抓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不法分子混入校园。

(三)加大惩罚力度

秩序维护的强制性功效在于惩罚,这是秩序自持的根本。而由于目前专门法的缺失,学校规章惩罚力度小等原因,这一惩戒力度并没有起到能够遏制校园暴力现象的有效作用[3]。加大惩戒力度,一方面,要注重区分可能诱发校园欺凌的行为与其他一般的违规违纪行为,针对前者进行严肃的校内处理;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专门立法的经验,在校园暴力现象上秉承客观梳理案件的态度,认清欺凌行为的本质,纳入刑法量刑体系。

结 语

校园暴力的实质是违法犯罪行为,即便涉事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發生场所在校园之内,但这也已经超脱了学校的管控范围,因此不能将教育手段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或唯一手段,健全关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法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是新时期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同时也应注意到,伴随着未成年人较传统定义上展现出的新特点,我们不仅要有新的适用法律建设,也要积极创新教育理论,注重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校园氛围、社会氛围,只有形成多方合力,才能为青少年健康的身心发展提供和谐的环境基础。

参考文献

[1] 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的综合治理[J].付玉明,杨智宇.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1).

[2] 浅析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J].陈姝媛,余启明.中国检察官.2016(21).

[3] 论青少年校园暴力侵权现象的治理[J].段贞锋,徐雪元.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4).

作者简介:龚祉睿 性别:女 民族:满 出生年月: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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